《矿产资源法》的法学性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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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版年:2004
  • 作者:张文驹
  • 单位1:国土资源部
  • 语种:中文
  • 作者关键词:私法;公法;公益;私权;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 起始页:4
  • 总页数:3
  • 刊名: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 是否内版:否
  • 刊频:月刊
  • 主管单位:国土资源部
  • 主办单位: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中国国土资源经济研究院
  • 主编:王希凯
  • 地址:北京259信箱
  • 邮编:101149
  • 电子信箱:calrebjb@sina.com
  • 卷:17
  • 期:11
  • 期刊索取号:P603.141
摘要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世界各国的《矿业法》本质上都属于“私法”。七十年代以后,无论是改立《矿产资源法》还是沿用《矿业法》体例,都增加了“公法”内容,从而具有了双重性。中国《矿产资源法》的公法内容尚可,私法内容单薄,因此在本轮修改中,矿权制度建设应是重点内容之一。为保护私权,首先要对政府行为加以规范和约束。政府主管部门向矿权申请人出让矿权,具有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双重性,要研究矿权证书同“工作合同”相结合的做法。为保护矿权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侵权者的赔偿责任要作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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