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化进程中的中国司法改革(1978—2018)——从法官管理制度切入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China's Judicial Reform in Modernization Progress(1978-2018):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ge Management System
  • 作者:艾佳慧
  • 英文作者:Ai Jiahui;
  •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 ; 司法改革 ; 法官管理 ; 参与约束 ; 激励相容
  • 英文关键词:rule of law modernization;;judicial reform;;judge management;;participatory constraint;;incentive compatibility
  • 中文刊名:FZXY
  • 英文刊名:Law and Modernization
  • 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法治现代化研究
  • 年:2019
  • 期:v.3;No.13
  • 语种:中文;
  • 页:FZXY201901009
  • 页数:24
  • CN:01
  • ISSN:32-1869/D
  • 分类号:114-137
摘要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导致了中国社会基本结构的根本变化。现代工商社会和城市中国内生了对"规则之治"和程序法治的制度需求。正是在这一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司法改革的出现、发展和变迁背后的潜在逻辑才得以凸显。法官管理制度的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部分,通过展示相关改革举措之间的制度张力以及与基于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的理论推演之间的比较,可以揭示出深层制度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虽然最新一轮改革的实效还有待检验,但中国法院的法官管理变革确实需要一种整体的制度考量和一种基于社会科学的理论指导。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have led to a fundamental change in its basic social structure since 1978. Modern business society and urbanized China have generated an institutional demand for rule of law and modern procedural law. It is in this modernization process that the logic underly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dicial reform has been reveald. The reform of judge managemen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ese judicial reform. Through revealing the institutional tension among the policies and measures concerning the reform and comparing the theoretical consequences of 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incentive theory, this paper tries to show the conflicts and tensions between the relevant systems. Though the effect of the latest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remains to be tested,the reform of judge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 needs a holistic analysis of the system and a theoretical guidance from social sciences to a great extent.
引文
(1)Oakeshott:Experience and its Modes,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6,p. 321.转引自[意]G.萨托利:《政党与政党体制》,王明进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41页。
    (2)“超稳定结构”是金观涛、刘青峰创造的概念,用以解释中国社会的深层结构。具体内容请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兴盛与危机: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6-199页;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页以下。
    (3)金观涛、刘青峰认为,所谓规范认同,是指维系社会秩序的基本规范(如选举和立法程序)和人们的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原则相背离,具有不同信仰的人可以尊重并遵守共同规范。参见金观涛、刘青峰:《开放中的变迁:再论中国社会超稳定结构》,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45页。
    (4)参见苏力:《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0页。
    (5)关于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6-173页;王亚新:《论民事、经济审判方式的改革》,载《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5-102页;景汉朝,卢子娟:《审判方式改革实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22页。关于司法改革运动,参见《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
    (6)刘忠曾深入讨论过这一现象,请见刘忠:《规模与内部治理——中国法院编制变迁三十年(1978 2008)》,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年第5期。
    (7)《孟子·离娄上》。
    (8)(清)沈家本:《唐刑制按语》。
    (9)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指出了“权利的相互性”问题,正是在此基础上,斯蒂格勒提炼出了“科斯定理”。参见[美]罗纳德·哈里·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盛洪、陈郁译,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97页。
    (10)在最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最高法院设置巡回法庭以及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直管制度的试点,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长期笼罩在中国法院头上的“司法地方化”魔咒,但效果如何还有待观察。
    (11)艾佳慧:《中国法院绩效考评制度研究——“同构性”和“双轨制”的逻辑及其问题》,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年第5期。
    (12)[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74年版,第5-8页。
    (13)由于分工的目的在于效率和节约成本,,专业化法庭或法院的组织安排主要出现在案件压力比较大、纠纷比较多的欧陆法院,而美国法院,由于有民事审前程序和刑事辩诉交易,真正进入法院的案件并不多,因此并没有对专门法庭的需求。但据波斯纳的研究,20世纪60年代诉讼案件急剧增长以来(或称“诉讼爆炸”),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已经开始招架不住。因此,波斯纳建议为提高案件处理的效率和速度,联邦法院系统应该设立专门化的法院。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邓海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9-281页。
    (14)虽然晚清司法改革已然实现了司法和行政的有限分立,也已就法官进行了精英化选拔和专业化训练,但彼时案件量并不大,法院内部的分工和分类管理的重要性因此并没有被人们充分认识。关于晚清司法改革和清末法官的选拔和培训,请参见公丕祥:《司法与行政的有限分立——晚清司法改革的内在理路》,载《法律科学》2013年第4期;李启成:《司法讲习所考论——中国近代司法官培训制度的产生》,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刘焕峰、周学军:《清末法官的培养、选拔和任用》,载《历史档案》2008年第1期。
    (15)前引14,公丕祥文。
    (16)1980年,全国法院系统共审结90余万案件,但到2017年,法院系统一年审结的各类案件总量已激增至1 000多万件。相关数据请见《中国法律年鉴》。
    (17)1999年的“一五改革纲要”提出需要“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的定编工作进行研究,在保证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有计划、有步骤地确定法官编制”。2002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实行法官员额制度,在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审判工工作量、辖区面积和人口、经济发展水平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2005年的“二五改革纲要”继续提出要“根据人民法院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案件数量、保障条件等因素,研究制定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员额比例方案并逐步落实”。2010年发布的“三五改革纲要”更旗帜鲜明地提出要“完善人民法院编制与职务序列制度,研究制定与法官职业特点相适应的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的意见”。
    (18)该图受到库珀的人事管理过程图的启发。原图请参见[美]菲利普·J.库珀:《二十一世纪的公共行政:挑战与改革》,王巧玲、李文钊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19)司法逻辑和行政逻辑的根本差异,请见前引(4),苏力书,第188-195页。也可参见艾佳慧:《司法知识与法官流动—一种基于实证的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4期。
    (20)喻中:《吴经熊与马锡五:现代中国两种法律传统的象征》,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1期。
    (21)参见吴经熊:《超越东西方》,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136页。
    (22)参见张希坡:《马锡五审判方式》,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41页。
    (23)参见前引20,喻中文。
    (24)更多精彩的分析,参见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0页。
    (25)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变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26)参见李小宁:《组织激励》,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27)前引24,王亚新书,第29页。
    (28)《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12期。
    (29)“假设现有工资水平在未来三年的年增长为10%,这就意味着法院系统的工资总量将会增长46%左右。如果将这46%的总量工资增长中的大部分分配给将来可能只占现有法院人员20%-40%的职业法官身上,他们收入的增加业将是相当可观的。”张志铭、李学尧:《论法院人员分类改革——以法官职业化为指向》,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1期。
    (30)四川泸州中院的经验,参见任鸣、蒋继业、卢云云:《法院队伍建设的必有之路:法官职业化—全国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院长论坛综述》,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12期。甚至一些有见识的学者也认为,我们所说的法官如果“只包括目前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即各级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少数资深法官,则法官队伍素质立即就会有很大的提高”。参见刘会生:《人民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几点思考》,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31)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批判,参见前引(4),苏力书,第258-264页。
    (32)前引29,张志铭、李学尧文。
    (33)参见官晋东、张培贵:《法官职业化——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司法能力建设的思考》,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
    (34)参见陈琼珂:《司法改革能消解法官离职吗》,http://www.shobserver.com/news/detail?id=4592,转引自刘斌:《从法官“离职”现象看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制度逻辑》,载《法学》2015年第10期。
    (35)[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36)关于委托—代理理论和效率工资,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96-501页。
    (37)黄松有、梁玉霞主编:《司法相关职务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8页。
    (38)参见张维迎:《产权、激励与公司治理》,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6-287页。
    (39)对德国法官晋升制度的简单介绍,参见马怀德、周兰领:《构建合理的法官遴选与晋升制度》,载苏泽林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75页。
    (40)[美]爱德华·拉齐尔:《人事管理经济学》,刘昕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247、250页。
    (41)自由裁量权和法律论证的关系,参见梁迎修:《法官自由裁量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1页。
    (42)转引自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8页。
    (43)傅郁林:《民事司法制度的功能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页。
    (44)参见陈长生、何能高、揭萍:《我国民事诉讼合意选择法官审判之理性探讨》,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45)更多的细致分析,参见前引44,陈长生、何能高、揭萍文。
    (46)上述内容来自于黄宗智先生的介绍,具体参见黄宗智:《法典、习俗与司法实践:清代与民国的比较》,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33-34页。
    (47)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129-130页。
    (48)还有一个原因,1952年“司法改革“运动中旧司法人员被清除后,新中国的司法制度实际上已很难找到足够的法律人才的支持;加上当时人民法院作为专政机关,主要任务是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巩固新生的政权;同时由于战争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体制难以立即转变,因此任用政治觉悟高而文化水平(更不要说司法水平)比较低的党政干部担当法官就是中国共产党当时的最优选择,对司法干部的行政化管理也就顺理成章。相关内容,参见前引30,刘会生文。
    (49)关于路径依赖,参见[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版,第126-132页。另参见David,P.,“Clio and the Economics of GWERTY”,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75,1985,,pp. 332-337; David,P.,“Why are Institutions the'Carriers of History'?:Path Dependence and Evolution of Conventions,,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Structural Change and Economic Dynamics 5, 1994, pp. 205-220.
    (50)此界定综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二五改革纲要》《三五改革纲要》和《四五改革纲要》中涉及法官员额制的相关表述。另可参见柳福华、柏敏主编:《法官职业化的运作与展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79页。
    (51)贺小荣:《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的理论基点、逻辑结构和实现路径》,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16日。
    (52)《上海法院人员分类定岗工作实施方案(2015年1月6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会审议通过,2015年5月13日修订)》,载姜平主编:《上海司法体制改革制度选编》,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39页。
    (53)这是陈瑞华教授对司法责任制的界定,可参见陈瑞华:《法官责任制度的三种模式》,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司法责任制的追究模式,可参见蒋惠岭:《未来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的具体问题》,载《财经》2013年第34期。
    (54)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29 31条。
    (55)对三种责任模式的具体分析,请见前引53,陈瑞华文。
    (56)具体内容,请见前引(6),刘忠文。
    (5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第64条。
    (58)资料来源:《司法机关机构改革来了!法检将“瘦身”》,载“百度百家号”,https://baijiahao. baidu. com/s? id=1609040436844788907&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8月29日。
    (59)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30页。
    (60)参见张坚:《改革与完善人民法院经费保障体制的调研报告》,载《人民司法》2009年第9期。
    (61)方乐:《超越“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司法——法制现代性中的中国司法》,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