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效力:公法与私法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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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Validity of Legal Acts: the Similarity and Difference Between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 作者:江必新
  • 英文作者:Jiang Bixin;
  • 关键词:法律行为 ; 效力 ; 公法与私法
  • 中文刊名:FLS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 出版日期:2019-02-08
  • 出版单位:法律适用
  • 年:2019
  • 期:No.420
  • 语种:中文;
  • 页:FLSY201903001
  • 页数:14
  • CN:03
  • ISSN:11-3126/D
  • 分类号:5-18
摘要
法律行为是产生法律关系的主要基础。无论是在公法还是私法上、在民法还是商法中,法律行为的核心皆系行为主体的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体现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则是能否设立、变更、终止法律关系的首要性、前提性问题。本文从法律行为效力的内涵和外延、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实质要素、认定法律行为效力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等方面,在公法与私法的视域下较为系统比较和分析了法律行为的效力的认定标准和要件等法律行为理论的基本问题,以期推动法律行为理论不断完善。
        
引文
[1]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143页;[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谢怀栻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26页;[德]汉斯·布鲁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德国民法总论》(第33版),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2]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3页。
    [3]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90页。
    [4]参见陈卫佐:“《民法总则》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基于法律行为学说的比较法分析”,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4期。
    [5]《民法总则》第133条。
    [6]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14-415页。
    [7]参见胡建淼、王银江:“现代行政视野中的事实行为--行政环境、蕴含与诉讼”,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常鹏翱:“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
    [8]同注[5]。
    [9]参见陈醇:“论单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决议之间的区别--以意思互动为视角”,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3页。
    [10]参见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吴微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5页;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8页;应松年主编:《行政法教程》,中国人事出版社1997年版,第87页;张树义主编《行政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0页。
    [11]参见Jean-Bernard Auby:“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国行政法”,陈天昊译,载《行政法论丛》(第15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88页。
    [12]参见江必新:“法律行为效力制度的重构”,载《法学》2013年第4期。
    [13]与行政法律行为相比,私法上法律行为的成立要素中,对程序和载体两要素的要求并不严格,如非要式合同的广泛存在,甚至即便是在法定要式合同场合中因“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亦可成立合同。参见《合同法》第36条。
    [14]参见江必新:“行政行为效力判断之基准与规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5期。
    [15]参见江必新:“行政行为效力体系理论的回顾与反思”,载《江苏社会科学》2008年第5期。
    [16]参见曹三明等:《合同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89页。
    [1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9条第1款。
    [18]参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3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85页。
    [19]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6页。
    [20]江必新:“行政法治理念的反思与重构--以‘支撑性概念’为分析基础”,载《法学》2009年第12期。
    [21]如根据《合同法》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再如根据《合同法》第48条、第51条的规定,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则是效力待定状态,如果被代理人、处分权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人获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有效,否则该行为无效。
    [22]参见《行政诉讼法》第70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一)主要证据不足的;(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职权的;(五)滥用职权的;(六)明显不当的”。
    [23]参见丁南:“信赖保护与法律行为的强制有效--兼论信赖利益赔偿与权利表见责任之比较”,载《现代法学》第26卷第1期。相关法律条文,参见《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第50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4]参见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8页。
    [25]《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6]同注[6],第482页。
    [27]参见《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8][英]P·S·阿狄亚:《合同法导论》(第五版),赵旭东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29]参见王泽鉴:《民法概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8页;杨与龄编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78-79页;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195页。
    [30]参见史尚宽:《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82页以下。
    [31]《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2]参见江必新、王麟:“行政附款行为效力问题探究--兼议行政行为效力的相关内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33]此处特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需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
    [34]参见[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第2卷,高家伟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92-93页。
    [35]《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6]对2013年《公司法》条文的解读,参见安建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最新修正版),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9-60页。
    [37]该条所指“决议”,包括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规定采用的决议方式。
    [38]为表述方便,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股东会泛指股东会、股东大会。
    [39]杨代雄:“法律行为基础瑕疵制度--德国法的经验及其对我国民法典的借鉴意义”,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6期。
    [40]同注[14]。
    [41]《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