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成员单位再认识:“户”与“家”的互构——基于沪郊三村宅基地置换过程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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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Mutual construction of “household” and “family” for recognition of collective member units:a survey of replacement process of residential land in three villages in suburban Shanghai
  • 作者:朱灵艳
  • 英文作者:Zhu Lingyan;
  • 关键词:农民集体成员 ; 村庄 ; ; ; 宅基地置换
  • 中文刊名:WHKS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02 16:54
  • 出版单位: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21;No.107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编号:15ZDC028)
  • 语种:中文;
  • 页:WHKS201901008
  • 页数:7
  • CN:01
  • ISSN:42-1596/C
  • 分类号:52-58
摘要
通过对沪郊3个村庄宅基地置换过程的田野调查,厘清了沪郊在村庄治理与家庭两个层面对农民集体成员资格界定的不同标准,得出结论:户成员与家庭成员在两个不同的层次分别界定了个人的身份,最终确定个人是否能够享有村庄成员的权益与福利,即构成了实质上的村庄集体成员资格界定标准。在中国的乡村实践中,集体成员的单位不是个人或者家庭,而是"家"与"户"互构之后的混合状态,两者共同形塑了资源分配规则和农民认同单位。
        
引文
[1]徐勇,邓大才.社会化小农:解释当今农户的一种视角[J].学术月刊,2006(7):5-13.
    [2]邓大才.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研究——基于中国农村治理的逻辑[J].中国社会科学,2015(7):43-64.
    [3]陈明.“家户”:中国农村治理研究新视角的建构[J].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5(6):1-7.
    [4]梁东兴,龙心刚.农民的认同逻辑、行动单位与乡村研究的基础[J].理论月刊,2013(6):176-179.
    [5]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推进“三个集中”加快上海郊区发展的规划纲要[EB/OL].[2018-05-06].http://www.shanghai.gov.cn/nw2/nw2314/nw2319/nw10800/nw11407/nw12940/u26aw2548.html.
    [6]王欣.农村核心家庭的现代适应与权变[J].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54-61.
    [7]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当代浙北乡村的社会文化变迁[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317.
    [8]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9]贺雪峰.新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58.
    (1)关于“应建未建”的解释:本村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规划宅基地,要求所有住房都必须建在河边。宅基地按照人口分,若是一户只有一个儿子,不得分户,可建两上两下的房子,宅基地大小为11米×8米,房前为8米×8 米的晒场,晒场前面可建副业房,大小为4米×4米。若一户有两个儿子,儿子婚后可分户,分别建造两上两下的楼房,若在建房时两个儿子未结婚不分户,则可建造三上三下的楼房。一般楼房的层数没有要求,只对占地大小有要求。自2008年之后不再批宅基地,且村民不得在原宅基地上原拆原建,只能进行翻修、装修等,新结婚需要分户的儿子只能申请“应建未建”的指标,按照程序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进行指标分配(2个/年),以平价购买镇内一套商品房,并能够享受44m2的补偿,按照300元/m2的价格计算,总价为13 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