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连续谱:中国国企产权型塑过程的一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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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ontinuous Spectrum of Property Rights:A Sociological Analysis on the Process of Property Rights Shaping in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 作者:王庆明
  • 英文作者:Wang Qingming;
  • 关键词:产权连续谱 ; 国有企业 ; 产权型塑 ; 不完全产权变革
  • 英文关键词:Continuous Spectrum of Property Rights;;State-owned Enterprise;;Property Rights Shaping;;Incomplet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 中文刊名:LKXB
  • 英文刊名:Nankai Journal(Philosophy,Literature and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20
  • 出版单位: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269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8ZDA163);;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63192206)
  • 语种:中文;
  • 页:LKXB201903014
  • 页数:10
  • CN:03
  • ISSN:12-1027/C
  • 分类号:143-152
摘要
从产权的社会视角看,中国国有企业的产权是嵌入到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关系之中的,企业与政府(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三种关系结构以及长期积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构成国企产权界定的基础。国企产权变革是企业所有权(股权)置换和职工身份置换的"双向过程",国企产权是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互构的结果,三者共享的社会认知是产权界定的前提。从整体进程看,国企产权变革不是简单的由公到私,而是"不完全产权变革",位于公私两端之间的是多元复合的产权形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制度前提下,不同产权形态的交互作用构成了一种动态演化的连续谱。身份是国企产权界定以及权利转移的重要条件,无论是企业组织的身份性质还是企业职工的身份等级都对企业的资产归属以及权利边界有重要影响。
        From the social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operty rights of Chinese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re embedded in the specific social environments and relationship. The structural relationship between enterprises and governments(states), enterprises and enterprises, enterprises and employees, and the network of social relationship formed with long-term accumulation constitute an important basis for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The chang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property rights is"a two-way process" of the enterprise ownership replacement and the employees' identity replacement. The property right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are the outcome of the mutual construction among the state, enterprises and employees, whose shared social cognition is the premise for the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hole process, th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s not simply the change from the public to the private, but is an "incomplete property rights reform". Between the public and the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there are a number of multiple composite forms of property rights. Under the institutional premise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the interaction of different forms of property rights constitutes a continuous spectrum of dynamic evolution. Identity is an important condition for defining and transferring of property rights in stateowned enterprises. Both the identity nature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identity hierarchy of employees influence greatly the ownership of assets and the boundaries of rights.
引文
(1)桂勇:《私有产权的社会基础——城市企业产权的政治重构(1949-1956)》,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6年,第3页。
    (2)“一大二公”最初只是针对人民公社而言的,即规模越“大”越好,“公”有化程度越高越好。与“一大二公”相关联的另一个口号是“一平二调”,具体是指在人民公社内部通过供给制和食堂制实现“平均主义”(“一平”),县、社两级可以对生产队内部的人力、物力、财力实现“无偿调拨”(“二调”)。1960年11月28日,中共中央对《甘肃省委关于贯彻中央紧急指示信的第四次报告》作出重要批示,强调“无论何时,队的产业永远归队所有或使用,永远不许一平二调”。
    (3)周其仁:《改革的逻辑》修订本,北京:中信出版社,2017年,第47页。
    (4)1959年4月上海会议纪要《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明确了“以生产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人民公社制度。中共中央1960年11月3日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大力纠正“共产风”,并强调“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1962年9月27日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对生产队的土地和自留地的产权归属作了进一步规定。
    (1)李培林:《村落的终结:羊城村的故事》,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61页。
    (2)雅诺什·科尔奈:《社会主义体制: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张安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第65-70页。
    (3)塞勒尼将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等中欧转型的道路称为“新自由主义政体”,其典型特征就是“没有资本家的资本主义形成”;而将以俄罗斯和白俄罗斯为代表的东欧的转型道路称为“新个人性的承袭制政体”,其典型特征是“只产生了资本家阶级而没造就资本主义体制”。参见吉尔·伊亚尔、伊万·塞勒尼、艾莉诺·汤斯利:《无须资本家打造资本主义》,吕鹏、吕佳龄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中文版序言第1-5页。
    (4)许新主编:《转型经济的产权改革——俄罗斯东欧中亚国家的私有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33-42页。
    (5)约翰·奈利斯:《转轨经济中的私有化:该反思了吗?》,《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9年第4期,第35-38页。
    (1)秦晖:《东欧专制私有化“翻船”值得国企改革借鉴》,《经济管理文摘》2004年第22期,第39-44页。
    (2)在国有企业产权变革的实践过程中,一般而言职工身份置换先于企业股权置换,因为这样企业股权置换的阻力会减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不是按照统一的规则进行的,一些企业是身份置换与股权置换并进,也有一些企业是先进行股权置换而无视职工的身份权利,当工人抗争诉求时被迫给工人一些物质性补偿。
    (3)张文魁:《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与公司治理转型》,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7年,第8-15页。
    (4)Karl Polanyi, Conrad M. Arensberg and Harry W. Pearson,Trade and Market in the Early Empires:Economies in History and Theory, New York:The Free Press, 1957, pp.12-18.
    (1)在这里要特别指出,中国国企产权变革的路径并不是按照时间直线性推进的,而是有明显的时空交错性。同一项产权变革政策虽然有时间起点,却又有明显的空间区域上的差异。而且中国的很多改革是先有实践后有政策,例如先有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器械厂的破产拍卖而后才制定了《破产法》,1987年12月先出现了深圳第一宗土地拍卖案而后修订《宪法》和相关土地管理法规条例。而且同一项产权变革实践的尝试以及形成制度后施行都带有明显的地域差异,这既和中国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有关,也与中国传统体制的渗透程度有关。本文此处为了分析的方便,按照时间维度对中国国企产权变革进程进行简单勾勒。中国国企产权变革的时空交错性是理解中国产权关系变革的重要基点,关于此问题笔者将另行撰文,此不赘述。
    (2)1995年6月《人民日报》(理论版)就发表了专刊文章,最早涉及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问题。参见李从国:《把搞好搞活国有经济落到实处——对“抓好500-1000家国有大企业”战略的思考与探索》,《人民日报》理论版1995年6月6日。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93]13号。
    (4)参见《关于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
    (5)参见《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1997年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9号。
    (1)日本公共哲学领域讨论“公私”关系议题时曾倡导“活私开公”理念,我们此处借用“活私开公”是形象地描述大中型国有企业在产权变革的过程中不是简单“化公为私”,而是在不触动公有产权结构的前提下拓展和开放经营权、处置权以及置换辅业(企业)所有权的过程。关于“活私开公”的具体分析参见田毅鹏:《活私开公:东亚志愿主义发展的新路径》,《南开学报》2013年第3期,第126-132页。
    (2)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1937)》,奥利弗·威廉姆森、西德尼·温特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22-40页。
    (3)参见折晓叶、陈婴婴:《产权怎样界定——一份集体产权私化的社会文本》,《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4期,第1-43页;周雪光:《关系产权:产权制度的一个社会学解释》,《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2期,第1-31页。
    (4)参见刘世定:《产权保护与社会认可——对产权结构进一步完善的探讨》,《社会》2008年第3期,第41-45页;刘世定:《私有财产运用中的组织权与政府介入——政府与商会关系的一个案例分析》,周雪光、刘世定、折晓叶主编:《国家建设与政府行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第73页。
    (1)关于产权的社会视角的详细讨论可以参见曹正汉:《产权的社会建构逻辑——从博弈论的观点评中国社会学家的产权研究》,《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1期,第200-216页;王庆明、蔡伏虹:《产权的社会视角:基于对现代产权经济学的检视》,《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第172-180页。
    (2)除了企业与国家、企业与职工的关系之外,影响国有企业产权界定的另一个因素是“企业与企业”的关系。在中国等级化的企业结构中,企业与企业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同一行业或同属一个行政主管部门的国企之间在生产、销售以及资源获得等方面,彼此之间有着重要影响;第二种是主办国企与厂办集体的关系,虽然厂办集体企业名义上“自负盈亏”,但在再分配体制下主办国企的营利分配以及其他决策都需考虑旗下的厂办集体企业;第三种是国有企业与乡镇企业的关系,在同一属地一些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直接得益于国企的帮扶,一些乡镇企业甚至类似于国企的分厂,为其生产零部件,国企也从乡镇企业的发展中获利。
    (3)王庆明:《产权变革路径与起源之争:立足转型中国的思考》,《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第72-81页。
    (4)孙立平:《转型与断裂: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6页。
    (1)“拨改贷”是针对国家对企业注资(也可理解为“投资”)的一项改革,即将原来国家按照企业单位预算等级的直接财政拨款,改为经由银行转贷给企业。
    (2)所谓“利改税”是国家针对国有企业纯收入分配的一项改革,具体是指将国企上交财政的企业利润改为所得税。在1983年和1984年分别进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和第二步利改税。
    (3)刘平:《新二元社会与中国社会转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104-117页。
    (1)路风:《单位: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形式》,《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1期,第71-88页;李路路:《论“单位”研究》,《社会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23-32页。
    (2)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13页。
    (3)王庆明:《单位化治理的转型与变异:重访新传统主义理论》,《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2期,第38-43页。
    (4)李培林:《老工业基地的失业治理:后工业化和市场化——东北地区9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调查》,《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4期,第3-14页。
    (5)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28-45页。
    (6)罗纳德·H.科斯:《企业的性质(1937)》,奥利弗·威廉姆森、西德尼·温特编:《企业的性质:起源、演变和发展》,第22-40页。
    (7)王庆明:《单位组织变迁过程中的产权结构:单位制产权分析引论》,《学习与探索》2015年第6期,第29-35页。
    (1)1978年10月四川省在四川化工厂、重庆钢铁厂、成都无缝钢管厂、宁江机床厂、南充钢厂和新都县氮肥厂进行放权让利的试点改革,开创了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先河。
    (2)参见张翼:《国有企业的家族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9-2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