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作为后法典化国家,担保物权法制的发展与其他先法典化国家截然不同,其他国家多在法典之外以判例法、特别单行法的方式,弥补法典缺失的动产之上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而我国则是在法典内部通过担保物权概念的外延扩展和体系扩容,内化于法典法之中。这一做法引致担保物权法体系的不适应,担保物权法制在我国经济社会中的功能大大折扣。商业银行作为社会资金主要提供方,如何利用担保物权确保债权实现,是其做好风险防控的重要研究课题。论文就我国担保物权制度未来立法如何满足现实经济生活需要,以及商业银行如何利用担保物权制度实施信贷风险防范提出几点见解和建议。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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