望厦条约》订立前后中美关于徐亚满案照会交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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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屈文生
  • 关键词:望厦条约 ; 徐亚满案 ; 领事裁判权 ; 顾圣 ; 耆英
  • 中文刊名:FXZZ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6-08-20
  • 出版单位:法学
  • 年:2016
  • 期:No.417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早期中英中美不平等条约的翻译史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ZZ201608015
  • 页数:12
  • CN:08
  • ISSN:31-1050/D
  • 分类号:135-146
摘要
1844年6月发生的徐亚满案是中美《望厦条约》订立前后中方钦差大臣耆英和美方公使大臣顾圣在书面外交交涉中最为关切的问题。通过对比中英文照会档案,发现徐案受害人可能是"徐亚满"或"徐亚福"但不是"徐阿满",凶手名是"咀喋哩/Daniel";徐案与"定风铜箭案"、"舍理案"及"士那案"是独立的几个案件;赫宁茨曾为顾圣使团收集和翻译徐案情报;徐案的施害人最终被判决无罪,但自愿在25年内每年向死者家属提供15两银子的供养金。美国领事福士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位行使领事管辖权的美国领事,而杀死徐亚满的"Daniel"是第一位在华享有领事裁判权特权的美国公民,美国而非英国的领事裁判权条款,成为欧洲其他国家在随后数年里与中国签订他们各自国家条约的模型,
        
引文
[1]基于这一认识,笔者从中英双语照会史料出发,围绕程蟊采与顾圣间关于美国使团进京的交涉和往来照会文件,完成了《笔尖上的战争:〈望厦条约〉签订前顾圣与程矞采间照会翻译史研究》一文;围绕耆英与顾圣间关于“照会平行文本”、“国书呈递与翻译”及订立《望厦条约》等重要事件的交涉,新近完成了《〈望厦条约〉订立前后顾圣使团的照会翻译活动研究》一文。
    [2]这些资料散见于《中关关系史料(嘉庆、道光、成丰朝全一册)》《筹办夷务始末(道光朝)》《道光成丰两朝筹办夷务始末补遗》《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The Proceeodings 0f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Twenty-Eighth congress)及《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等文献内。在上述文献中,以《中国丛报》最为特殊,因为其他档案都未以该案主题单列篇目,唯独《中国丛报》第14卷(1845年第487~493页;第525~539页)和第15卷(1846年第:306~310页)集中记载过该案,并曾以“徐亚满之死”(Death of Sue Aman)和“徐亚满的遗孀”(S(u|¨)Aman's Widow)为题,从头至尾大篇幅记载过此事件。
    [3]主要参见梁维滔:《徐阿满事件辨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仇华飞:《徐阿满事件与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历史档案》2003年第1期;仇华飞:《早期中美关系研究(1784-1844)》,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75~294页;乔明顺:《中美关系第一页——1844年〈望厦条约〉签订的前前后后》,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28~131页;李定一:《中美早期外交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110页;吴孟雪:《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百年史》,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54~66页;以及美国学者施维许(Swisher)的Early Sino-American Relations,1841-1912:The Collected Articles of Earl Swisher(《早期中美关系(1841-1912)——施维许论文选集》,edited by Kenneth W.Rea,Colorado:Westview Press,Inc.,1977,p.109.)等论文与著作。
    [4]可参见李秀清:《中美早期法律冲突的历史考察——以1821年“特拉诺瓦案”为中心》,《中外法学》2010年第3期;William J.Donahue,"The Francis Terranova Case",Historian,Volume43,Issue 2,February 1981.pp.211-224.
    [5]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14,No.11,1845,p.525.
    [6]如梁维滔:《徐阿满事件辨疑》,《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仇华飞:《徐阿满事件与美国在华领事裁判权问题》,《历史档案》2003年第1期。
    [7]英文源自《中国丛报》1846年第15卷,第307页。
    [8]参见卜永坚:《香港早期文书——英国国家档案馆藏F.O.233/185号档案释文(上)》,《田野与文献》2011年第2期(总第63期,香港)。
    [9]事后证明福士的这句话很不严谨,徐亚满本人只是花园栅栏的一位看客,他并未抛掷砖石。故死者徐亚满并非顾圣所谓的“匪徒”。此处中文引文由本文作者译自英文档案。原文为“The mob threw brickbats,and one of their number was killed on the spot.”参见前注[5],第488页。另外,在这份公文内,福士提到事发时,花园内只有三名美国人,其他美国人当时和他一道在划船。
    [10]张贵永主编:《中美关系史料(嘉庆、道光、咸丰朝)》,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8年版,第38页。耆英描述的案情与顾圣在其照会内所陈述的不尽一致。耆英说,案件发生在五月初一日傍晚时,但顾圣则明确讲明,此事发生在“次日”(即五月初二日)。
    [11]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39页。
    [12]See Public Documents Printed by Order ofthe Senate of die United States,Second Session of the Twenty-Eighth Congress(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Begun and Held at the City of Washington,December2,1844,in the Sixty-Ninth Year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Volume II,Washington:Gales and Seaton,1845,pp.69-73.六名陪审员分别是S.B.Rawle,S.Wetmore Jr.,Isaac W.Bull,James Ryan,Jno.D.Sword,以及Geo.Basil Dixwell;八位证人依次为N.F.Bourne,J.C.Anthon,William Groves,Bodney Fisher,W.A.Lawrence,S.J.Hallam,John Heard,以及E.A.Law。在上述六位陪审员中,鸦片商和1839年5月上书者(请求美国政府同英、法及荷等国联合起来对抗中国)占了一大半。同前注[3],吴孟雪书,第66~67页;陈原:《书林漫步续编》,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91页。
    [13]The Chinese Repository,Vol.15,1846,pp.306-310.
    [14]此前也有学者注意到了这一细节:“美国的‘商人'领事福士起先有点仓皇失措,他严格隐瞒着杀人凶手的名字,不叫任何人泄漏出去,所以直到现今我们只知道杀死徐亚满的美国强盗是表示删节号的三颗星花。在美国人的杂志和信件中,凡提到美国凶手的地方,都变成×××。”同前注[12],陈原书,第85页。这个判断略有些言过其实。事实上,在极个别档案内,还是可以找到此人的“名”(given name)为“Daniel”,虽然我们的确不知道他的全名叫什么,也不知道该“Daniel”是否系其真名。
    [15]同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96页;同前注[5],第532~533页。暂未见此照会中文本。此前鲜有论文和研究者提及这件重要照会。
    [16]这则告示全文如下:“钦差大臣、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两广总督部堂宗室耆,为晓谕事。照得清远县民人徐亚福,被花旗国人鸟枪毙命一案,经本部堂札饬该国领事确查交,允照例拟办。兹据该国领事福士申称,查明枪毙徐亚福之人名哩喋哩,业经全案交本国公使查照,按律例办理。等因。查上年议定英国善后条款,内开:华人与英人交涉词讼,英人如何治罪,由英国议定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又本年议定本众国即花旗通商善后事宜,内开:事后中国民人与合众国民人有争斗词讼交涉事件,如中国民人由中国地方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合众国民人由领事官捉拿审讯,照本国例治罪。各等语。经本部堂奏奉谕旨,勅部核覆在案。所有徐亚满命案,既据领事福士查明,哩喋哩枪毙徐亚福,已交本国照例办理。核与奏准条约相符,除饬知遵照外,合行出示晓谕军民人等知悉,勿得私相报复致酿事端。毋违。特示。道光二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告示。”同前注[8],卜永坚文。
    [17]同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98页。
    [18]同上注,第97~98页。
    [19]“定风铜箭案”发生后,福士的确立即调圣路易斯号兵船(St.Luois)到广州保护商民,维持秩序。从6月12日顾圣写给美国国务卿厄普舒尔(Hon.A.P.Upshur)的信来看,圣路易斯号已于6月6日在Lieutenant Keith和Captain Cocke的指挥下抵达澳门。顾圣表示,他对兵船抵澳的意图并不明确,他也不便猜测(for what cause I know not,and cannot conceive)。此前,该兵船已在好望角停泊3月,同日抵粤的,还有“佩里号”(Perry)兵船,指挥官是Lieutenant Tilton。顾圣高兴地说,这些兵船抵粤极大程度缓解了他达成出使任务的焦虑(The arrival of these vessels relieves me from a load of solicitude in regard to the public business),因为在这种情形下,万一他与耆英的会谈不顺利,则他的使团就有了北上的条件。顾圣还提到“佩里号”的准少尉Harrison(Midshipman Harrison,of the Perry)在抵达澳门同日因患疟疾(congestive fever)而不幸去世的消息。同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笫33~34页,第62页。
    [20]福士致程矞采的照会现无法看到,但程蟊采复福士照会现有据可查,参见前注[5],第488~489页。
    [21]同前注[5],第487~488页。
    [22]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4页。
    [23]同上注,第64~65页。
    [24]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39页。
    [25]同上注。英文原文为“Upon the most immediate and pressing of these reserved subjects I now address your excellency”。“要紧”翻译为“棘手”可能更准确。
    [26]同前注[10],张贲永主编书,第39页。
    [27]同上注,第34页。
    [28]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36~37页。即五月初七日,该件照会的译者确定是伯驾。
    [29]参见耆英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初十日奏折“顾盛一面速订贸易条款,一面仍以北上相要挟”,朱士嘉编:《十九世纪美国侵华档案史料选辑》(上册),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8页。
    [30]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2页。
    [31]同1日,耆英共计两次照会顾圣,这是第2件。
    [32]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38页。
    [33]同上注。
    [34]同上注,第40页。
    [35]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39页。
    [36]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39页。
    [37]同前注[3],李定一书,第110页。“风向标的形状像箭,转动时箭头指向罗盘的方向。”参见卫三畏:《中国总论》(下),陈俱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991页。
    [38]John W.Foster,American Diplomacy in the Orient,Boston and New York:Houghton Mifflin and Company,1903,p.91.
    [39]1844年5月9日(道光二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护理两广总督程矞采曾就该案致美领事福士剳:“本兼护部堂前闻粤省绅民因米利坚旗杆(flagstaff)上有铜箭(weather-vane)一枚,有碍风水,标贴传单,欲图聚集搆衅……米国用铜箭以定风向,固属常用之物,而中国向以风水为重,未免见而生疑。该领事因绅民以为不便,即行除去,是先昧于入国问禁之条,后尚明于众怒难犯之义,所办自属妥协,是以粤省绅耆亦即出具公告,蠲释前嫌,仍归和睦。”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29页。
    [40]仇华飞先生曾认为“徐阿满事件”起因于旗杆事件,参见前注[3],仇华飞文;仇华飞书,第275~294页。梁维滔先生的主要结论则是“徐阿满案”与旗杆事件并无直接的前后因果关系,参见前注[3],梁维滔文。从档案出发,可发现梁的结论更加可靠。
    [41]顾圣称:“前赍送条约稿及公文所说,除出事关两国要紧者,俟酌定后备文知照。兹拟一款,再送鈞览。”顾圣这次“再送鈞览”的正是“舍里案”。
    [42]Olyphant&Co.,也译“同孚洋行”或“奥立芬洋行”。
    [43]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40页。
    [44]其中“nation's sovereignty”本指“国家主权”,但由于当时中文并无对应概念,故被译作“本国国家”。中文引文同上注,第41页。
    [45]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47页。
    [46]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44~45页。
    [47]乔明顺先生认为,耆英是受到了顾圣的严重威胁,害怕徐亚满案引起其他纠纷,故不但采取了妥协的态度,甚至对反对外国人暴行的同胞进行诬蔑。同前注[3],乔明顺书,第128~131页。
    [48]本件英译本的译者确定为卫三畏。参见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45页。英文译本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49页。
    [49]英译确定是伯驾,未见中文原文。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93~95页。
    [50]同前注[37],卫三畏书,第993页。
    [51]耆英致顾圣照会(1844年6月29日,阴历五月十四日)译者为裨治文。这是同日5件照会之第3件。同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50~51页。
    [52]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46页。
    [53]如李定一先生认为,耆英到粤之主要任务是阻止美使北上,对于徐亚满案件,认为不过偶发事件,深恐因之阻碍谈判的进行.故未坚持美人必须交出凶手之事。同前注[3],李定一书,第109~110页。
    [54]同前注[13],第309~310页。
    [55]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6~69页。“Sze”姓对应的中文姓氏包括(但不限于)“施”、“史”、“时”及“司”等。
    [56]根据施害人与受害人家属的和解协议,徐亚满的实际年龄为46岁。参见前注[13],第308页。
    [57]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7页。
    [58]同上注,第68页。
    [59]同上注,第69页。
    [60]同上注,第67~68页。
    [61]英文全文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73~75页。中译文全文参见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53~55页。
    [62]括号内的英文源自顾圣照会件原文。后半句的英文原文为“Unfortunately,however,the affair did not stop here;for the Chinese continued to collect in great numbers,and to persist in acts of violence,while the police grossly neglected its duty,and allowed the riot to go on,until the foreigners were placed in peril of their lives,individually,and had every reason to suppose,from appearances,that a general attack of the factories,and a scene of plunder and conflagration,was meditated by the mob;and under these circumstances,while showers of bricks and stones were pouring on the heads of the foreigners,one of them fired a shot which killed Sue Aman."中译文全文参见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53-54页。以上关于徐案的描述与顾圣此前照会内讲述的情形大概一致,惟顾圣最早在6月22日致耆英的一件照会提到狳亚满案时,提到案发时间为五月初二(6月17日),而最终查明的时间是五月初一“下午晚”(afernoon)。另,福士在6月17日首次向顾圣汇报时用的是“on the evening of the 15th”,参见前注[5],第488页。但顾圣在7月23日的照会内使用的是“afternoon”一词。
    [63]章文钦:《澳门历史文化》,北京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77页。
    [64]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54页。
    [65]同前注[3],朱士嘉编书,第28页。
    [66]同前注[38],John W.Foster书,第91页。
    [67]同前注[10],张贵永主编书,第54页。括号内英文系本文作者据英文照会原文所加。
    [68]同上注。
    [69]“合众民人尽系仰慕大皇帝威德矣,自谓可以常得中国官宪保护焉。但若有烂匪成群滋事扰害,该地方官并不行其本分,以为弹压之时,则惟有自己竭力尽己所能,设法以自保,虽至伤害人命,亦必保存国体,以为就是合理也。”同上注,第55页。
    [70]顾圣在这封信中还写道:“依照欧洲与美国实践的国际法,碰巧在任一基督教国家定居或旅居的每一位外国人,必须受该国国内法调整,其在该国境内被指控实施任何犯罪行为的,都理应受该国地方法官管辖。在这种情形下,一国公使大臣或领事应遵守法律的属地主义原则,而不得保护其侨民。在基督教国家与穆罕默德教国家的交往中,则宜适用另一原则,即基督教侨民务须免受穆罕默德教国家之当地政府的管辖,而应受其本国大臣、公使或其他官员的管辖。”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5~66页;同前注[5],第525页。
    [71]刘禾:《国际法的思想谱系:从文野之分到全球统治》,刘禾主编:《世界秩序与文明等级——全球史研究的新路径》,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6年版,第46页。
    [72]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5~66页;同前注[5],第525~526页。
    [73]同前注[5],第526页;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69页。
    [74]参见前注[12],美国第28届国会第2次会议国会档案资料,第96页。此前鲜有论文和研究者提及这件重要照会。
    [75]参见前注[5],第489页;[美]马士:《中国帝国对外关系史》(第一卷),张汇文等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69页。
    [76]英文标题为“S(u|¨)Aman:annual provision for the support of his widow and mother,voluntarily made by the person who caused his death during the riots in 1844"。
    [77]参见前注[13],第308页。
    [78]同上注,第310页。
    [79]同上注。
    [80]同前注[13],第307页。
    [81]同上注,第310页。
    [82]参见[美]泰勒·丹涅特:《美国人在东亚》,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1页。
    [83]参见前注[5],第556页。
    [84]Teemu Ruskola,"Canton Is Not Boston:The Invention of American Imperial Sovereignty,"American Quarterly,Volume 57,Number 3,(September 2005),p.860.
    [85]同上注,第876页。
    [86]同上注。
    [87]同前注[3],施维许(Swisher)书,第108~116页;《清代外交史料》(嘉庆朝),台北成文出版社1968年版,第679~684页;[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第三卷),区宗华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16~317页。
    [88]同前注[3],施维许(Swisher)书,第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