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立案侦查为时效终期之检讨——从《答复》的规定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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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Review of End of Time Effect from Case Registration and Investigation——Starting from the Provisions of Reply
  • 作者:石经海 ; 王桢
  • 英文作者:SHI Jinghai;WANG Zhen;
  • 关键词:追诉时效 ; 时效终期 ; 立案侦查 ; 时效价值 ; 起诉
  • 中文刊名:SHG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0
  • 出版单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v.31;No.163
  • 基金:重庆市博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刑法边界研究”(项目编号:CYB18143);;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科研创新项目“我国附属刑法的立法批判与体系重构”(项目编号:2018XZXS-02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SHGX201901006
  • 页数:10
  • CN:01
  • ISSN:37-1432/D
  • 分类号:50-59
摘要
我国刑法只明确规定了追诉时效始期而未规定终期,这势必给司法上的时效审查带来困惑与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以准司法解释(《答复》)确定以立案侦查为其终期,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问题,但是在法理上有违追诉权本质,并致相关立法规定间相互矛盾和引发审前超期羁押。基于时效制度设立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国家求刑权以保障犯罪人正当权益,并为维系法条之间的协调性、实现司法分权、防控超期羁押,追诉时效的终期应以起诉为时间节点。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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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详见《关于立案追诉后因法律司法解释修改导致追诉时效发生变化的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
    (1)《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三)》规定: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判,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
    (2)排除特殊情况,立案侦查阶段中羁押期限最长为7个月。
    (1)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17条、第154条、第156条、第157条、第162条、第169条、第171条关于羁押期限的规定。
    (1)《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1)《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2)《刑事诉讼法》第140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268条、第269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从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