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宪法价值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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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Value
  • 作者:宁凯惠
  • 英文作者:NING Kaihui;
  • 关键词:宪法价值 ; 实现 ; 系统 ; 机制
  • 英文关键词:Constitutional Value;;Realization;;System;;Mechanism
  • 中文刊名:FXPL
  • 英文刊名:Law Review
  • 机构: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08
  • 出版单位:法学评论
  • 年:2019
  • 期:v.37;No.215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宪法价值评价研究”(14BFX026)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PL201903004
  • 页数:9
  • CN:03
  • ISSN:42-1086/D
  • 分类号:43-51
摘要
宪法一旦创制生成便开始了宪法价值的实现过程。与宪法实施、宪法实现不同的是,宪法价值实现既关注宪法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对宪法主体发生效应,也强调业已发生的效应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为宪法主体所认知、体悟和认同。宪法价值实现是一个由宪法主体、宪法客体、宪法中介构成的系统,这一系统不仅在一定宪法环境中呈现不同的形态(模式),而且是在宪法实践中发生两重双面作用的有机过程。宪法价值实现是法律机制和非法律机制共同作用的结果,是通过诸多具体途径或方式实现的。
        Once the constitution is created and generated,it begins the process of realizing the constitutional value.Different from the implementation an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constitution,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value focuses on whether and to what extent the constitution has an effect on the subject of the constitution,and emphasizes whether and to what extent the effects have been perceived,realiz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subject of the constitution.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value is a system composed of constitutional subject,constitutional object and constitutional intermediary.This system not only presents different forms(models)in a certain constitutional environment,but also is an organic process containing two-sided interaction and internal coactions of each aspect in constitutional practices.The realization of constitutional value is the result of the joint action of legal mechanism and non-legal mechanism,realized by many specific ways.
引文
(1)蔡定剑:《宪法实施的概念与宪法实施之道》,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
    (2)张千帆:《宪法实施的概念与路径》,载《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
    (3)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页。
    (4)李德顺:《价值论---一种主体性的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页。
    (5)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81页。
    (6)参见张文显主编:《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4页。
    (7)参见公丕祥:《马克思法哲学概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0年第2期。
    (8)参见卓泽渊:《法律价值》,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5页。
    (9)参见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885页。
    (10)同上注,第793页。
    (11)同上注,第794页
    (12)参见[英]普宁斯、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王铁崖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参见邵津主编:《国际法》(第4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31页。
    (13)《列宁全集》第15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309页。
    (14)[日]美浓部达吉著:《宪法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25年版,第309-310页。
    (15)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中译本,第73页。
    (16)[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07页。
    (17)同上注,第57页。
    (18)[美]斯坦等:《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中译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8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126-127页。
    (20)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
    (21)参见赵世义、李永宁:《从资源配置到权利配置---兼论市场经济是宪法经济》,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22)黑格尔:《逻辑学》上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22页。
    (23)同上注,第122页。
    (24)同上注,第123页。
    (25)格奥尔基·瓦连廷诺维奇·普列汉诺夫在其《马克思主义基本问题》中,将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理论细化为社会结构学说“五项因素公式”,(一)生产力的状况;(二)被生产力所制约的经济关系;(三)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生长起来的社会政治制度;(四)一部分由经济直接所决定的,一部分由生长在经济上的全部社会政治制度所决定的社会中的人的心理;(五)反映这种心理特性的各种思想体系。
    (2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127页。
    (27)《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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