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惩治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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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张超汉 ; 魏悦悦
  • 关键词:航空保安法 ; 《北京公约》 ; 《北京议定书》 ; 《蒙特利尔议定书》 ; 惩治范畴
  • 中文刊名:ZFKL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 机构: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5-27 11:04
  • 出版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 年:2017
  • 期:v.32;No.183
  • 基金:2016年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一般项目“中国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CLS2016C45;; 2013年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科青年学术创新团队项目
  • 语种:中文;
  • 页:ZFKL201703011
  • 页数:12
  • CN:03
  • ISSN:31-2011/D
  • 分类号:118-129
摘要
《北京公约》等打击和惩治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行为公约的相继出台,延伸和扩大了航空犯罪的范围。公约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及对惩处不循规和扰乱性行为的重新聚焦,对维护国际航空安全和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尽管如此,针对民用航空的犯罪案件仍与日俱增,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惩治范畴仍有待完善。相比之下,我国航空保安立法滞后、数量庞杂、缺乏体系化,无法满足当前严峻的航空保安形势。我国应汲取国际航空保安公约体系的创新,适时制定航空保安单行法,将恐怖主义活动与不循规旅客行为分别予以整合,以便于实践操作与执行。
        
引文
(1)《东京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一)违反刑法的罪行;(二)危害或能危害航空器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的安全、或危害航空器上的良好秩序和纪律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
    (1)《东京公约》第11条规定:“如航空器内某人非法地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对飞行中的航空器进行了干扰、劫持或非法控制,或行将犯此类行为时,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恢复或维护合法机长对航空器的控制。”
    (1)《蒙特利尔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任何人如果他从事下述行为,也是犯有罪行:(一)企图犯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何罪行;或……”。
    (2)陈可倩:《德、意、中共同犯罪人认定标准比较研究》,《法商研究》2015年第1期。
    (3)参见廖北海:《犯罪事实支配理论之适用范围》,《北方法学》2011年第5期。
    (4)参见王华伟:《论国际刑法中的共犯刑事责任》,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期。
    (1)参见周维琦:《刑事责任能力若干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32页。
    (2)参见根据《关于处理不循规/有破坏性行为的旅客的法律指导材料》,“不循规或扰乱性旅客”是指不遵守航空器上的行为守则或没有服从机组成员指示,因而干扰航空器上良好秩序和纪律的旅客。
    (3)参见王怀玉、薛煜、薛荣国:《航空保安法导论》,中国民航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1)《航空组织:网络犯罪威胁航空安全或致灾难事件》,http://www.chinanews.com/gj/2014/12-11/6867539.shtml,中国新闻网,2016年12月11日访问。
    (2)《盘点便携式防空导弹:恐怖分子偏爱的“民航杀手”》,http://mp.weixin.qq.com/s?__biz=Mj M5NDMx NT k w MQ==&mid=400241148&idx=2&sn=ef6888c99aa6afe4dd72322ee6fd1fd3&3rd=MzA3MDU4NTYzDU4NTYz Mw==&scene=6#wechat_redirect,腾讯网,2016年11月1日访问。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全球至少有42架民航客机遭到MANPADS的攻击,其中29架被击落,造成至少900人丧生。
    (3)参见孙晓霖:《1963年<东京公约>修订焦点之不循规旅客的惩治》,《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8期。
    (4)同注(3)。
    (5)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1)根据现代刑事立法的规定,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以下两类:(1)未达到责任年龄的人;(2)因精神疾病而没有刑法所要求的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
    (2)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road Aircraft,done at Montréal on 4 April 2014(Doc 10034).
    (3)《东京公约》第1条涵盖面广,实际上囊括了对“不循规旅客”的规定。
    (4)Administrative Package for Ratification of or Accession to the Protocol to Amend the Convention on Offences and Certain other Acts Committed on Board Aircraft(Montréal Protocol,2014),http://www.icao.int/secretariat/legal/Docs/Protocole_mu.pdf,2016年11月5日访问。
    (1)除文中三大航空保安立法之外,我国还颁布涉及航空保安的诸多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当属我国的立法成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规则》、《民航机场治安管理工作细则》等,此类行政法规数量庞杂、种类繁多,在此不多赘述。
    (2)参见王怀玉、薛煜、薛荣国:《航空保安法导论》,中国民航出版社2008年版,第122页。
    (1)《民用航空法》第195条规定:“故意在使用中的民用航空器上放置危险品或者唆使他人放置危险品,足以毁坏该民用航空器,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7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加刑事责任。”
    (2)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将“公共交通工具”界定为“主要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
    (1)《民用航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参见刁伟民:《航空保安》,中国民航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1)参见王怀玉、薛煜、薛荣国:《航空保安法导论》,中国民航出版社2008年版,第123页。
    (2)参见刁伟民:《航空保安》,中国民航出版社2008年版,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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