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化使得民事程序性争议成为实体性争议之外需要解决的又一重要问题。根据我国当事人现有的诉讼程序价值观、法院所实施的程序运行节奏及程序性争议本身所具有的特点,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可划分为重大型和瑕疵型、可消除影响型和不可消除影响型。本着维护程序的连贯性、诉讼成本和程序价值的平衡性原则,对不同类型的民事诉讼程序争议应分别在一审进行中和一审结束后加以解决。对程序法事实的查明不同于对实体法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应使用"当事人顺向疏明+法院逆向严格证明"的独特认定模式。
引文
① ⑥ 马可:《程序法事实裁判和证明制度的构建——以审判中心主义的第二维度为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②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③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99条规定,检察机关制发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的对象包括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违法保全和先予执行;违法制发支付令;违法中止诉讼或终结诉讼;超越审理期限;违法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法送达;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违法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审判人员实施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实施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但尚未构成犯罪等。
④ 详细论述可参见胡思博:《论对民事违法审判行为实施检察监督的措施》,《中州学刊》2015年第6期。
⑤ (20) (21) 李浩:《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
⑦ 朱福勇:《论对话式裁判对民事程序瑕疵之矫治》,《社会科学》2016年7期。
⑧ 汤维建:《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与检察监督》,《中国法学》2011年第3期。
⑨ 王麟:《对一种行政判决的思考和分析——关于“违反法定程序”的判决》,《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4期。
⑩ 赵永红:《论程序瑕疵的认定及对死刑适用的影响》,《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
(11) 《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第407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12) 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7页。
(13) 吴宏耀、魏晓娜:《诉讼证明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81页。
(14) 徐力英:《民事诉讼程序瑕疵矫正机制之建构》,《全国法院第二十六届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司法体制改革与民商事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015年。
(15) 关于诉中异议制度和现行法所规定的复议制度的整合问题,相关详细论述可参见胡思博:《民事检察监督的技术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8年。
(16) 朱福勇:《试论民事程序瑕疵之救济》,《法学杂志》2011年第8期。
(17) 《民诉法解释》第334条规定,原裁判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裁判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民诉法解释》第407条规定,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裁判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
(18) 马可、闫奕铭、李京涛:《程序法事实的三维度分析——新的证明对象、裁判对象和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客体》,《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19) 马可:《程序法事实证明的概念、适用、实质与意义》,《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10期。
(22) [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61页。
(23) 《民诉法解释》第176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未经准许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以移动通信等方式现场传播审判活动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的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24) 杨建华:《民事诉讼法要论》,郑杰夫增订,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242页。
(25) 王俊民、沈亮:《论程序性辩护中的举证责任》,《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