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隶属于物权法领域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中不可或缺而又极其独特的一种登记类型。效力问题是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问题,而我国《物权法》仅用一个条文对预告登记的效力作出规定,显然比较简略,不够完善,不能充分发挥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也不利不动产交易的繁荣发展。本文拟以我国《物权法》第20条为中心,阐述我国不动产登记效力的规定及其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引文
[1]李昊.不动产登记程序的制度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崔建远.物权:规范与学说——以中国物权法的解释论为中心(上册).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1.
[3]杨立新、宋志红.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和范围探索.法学杂志.2006(4).
[4]肖荣远.预告登记制度.物权法审判实务疑难精解.2007(4).
[5]于海涌.论不动产登记.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6]房绍坤、吕杰.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几个问题.法学家.20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