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确从业禁止制度适用主体有利于细化、具化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未成年犯区别于成年罪犯,少年司法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理念,遵循未成年人犯罪特别程序,实行特殊制度,应独辟适合未成年犯特有的犯罪预防机制与路径,对未成年犯适用从业禁止制度不利于少年司法理念和少年司法制度践行,不契合从业禁止制度价值理念,未成年犯主体应当排除适用从业禁止制度。
引文
(1)于志刚:“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载《法学评论》2016年第1期,第99页。
(1)如齐文远、李江:“论《刑法修正案(九)》中的’从业禁止’制度—以证券犯罪为考察视角”,载《法学论坛》2017年第5期;闻志强:“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析”,载《北方法学》2018年第1期;陈安庆:”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适用程序研究”,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3期;曾存钢:“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科学确定从业禁止执行与监督主体”,载《检察日报》2018年12月10日版等等。
(1)陈伟、张皓巽:“刑事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辨析”,载《时代法学》2017年第2期,第13页。
(1)对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在学界仍有争议,主要存在刑罚说(资格刑),保安处分、刑罚执行方式、预防性措施等几种观点,其中通说认为从业禁止制度是一种保安处分。
(2)陈伟、熊波:“未成年人犯罪不应适用从业禁止”,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8日,第002版。
(1)武晓雯:“论《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职业禁止的规定”,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2期,第30页。
(2)陈伟、熊波:“未成年人犯罪不应适用从业禁止”,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1月18日,第002版。
(3)卞小月:“从业禁止的理论及实证研究”,2018年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1)宋英辉、杨雯清:“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检视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第36-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