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与组织化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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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全能主义体制的松弛,作为社会匀质化力量的市场非但没有改变中国社会传统的“蜂窝状结构”特征,反而加剧了中国社会内部的地区化和部门化。那么,在中国日益成为一个人们所谓的“碎片化的威权政体”后,是什么因素支撑了中国社会相对平稳的制度转型?本文试图以转型中国的国家治理为视角,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为研究对象,以期对中国社会平稳转型的支撑力量和内在机理进行较深入的考察。
     中国相对平稳的社会转型的关键是解决了转型社会的秩序重建问题。社会转型对社会秩序必然产生深刻影响,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秩序模式的更替,必然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社会失序。但是社会对秩序的内生性需求表明,社会秩序既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条件,秩序重建是任何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前提,转型社会的秩序重建是国家治理的核心目标。犯罪率的高低被认为是衡量一个社会发达、繁荣程度的指示器和晴雨表,是转型社会的头号社会问题,社会治安问题是转型社会秩序危机的集中体现。因此,治理和控制犯罪问题,使之保持在“秩序”容许的范围之内,是社会平稳转型的基本保障。本文选择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作为问题的切入点,这是基于综合治理已经成为转型中国基本的国家治理方式,作为一种独特的组织化机制和资源集中、动员机制,已经成为执政党和政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基本方略。综合治理组织网络是执政党与政府主导转型中国公共秩序构建的产物,但是由于资源相互依赖性与扩充国家治理资源的需要,国家相对自主性在转型中国公共秩序的构建过程中仍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因此,依托组织建设与组织网络渗透为主要内容的组织化调控来拓展国家治理空间,在调控中实现政党——国家——社会组织对社会治安等公共产品的协作生产是综合治理组织网络构建的基本历史使命。
     本文把综合治理组织网络的构建置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方式的历史演进之中,在社会转型与秩序重构的独特背景下,研究其内在结构与运作机理。认为在市场化改革的过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组织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由此引发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对国家治理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严峻的挑战。国家在回应与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逐步进行政治转型,即对国家治理方式、策略与手段进行变革。
     因此,在社会转型先于国家转型的前提下,现有的国家治理体系为了应对快速社会变迁产生的大量社会问题,执政党主导和组织化调控仍然是有效治理的基本保障。一方面,充分利用执政党的人事控制权,在党内设立新的综合协调机构,或者利用和强化原有机构的功能并提升其政治地位等方式,来实现体制内资源的集中与动员。另一方面,面对改革开放以来体制外资源日益增生和社会调控体系缝隙日益增多的现实,执政党与政府力图通过综合治理机制把各种具有社会治安功能的新兴社会组织与市场组织纳入综合治理组织网络体系,在意识形态治理效能递减、制度资源依旧贫弱的现实条件下,通过组织的力量确保了有效的国家治理。因此,在转型中国,组织是社会调控体系的核心支柱,组织化调控仍然是支撑国家治理和社会转型的主导机制。当然,面对市场逻辑日益主导中国社会运作逻辑和现代社会逐步成长的现实,国家治理体系的适应性调整集中体现为支撑组织化调控的权力组织网络要素和结构开始逐步改变,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兴社会组织与市场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稳步上升。
     最后,本文认为,中国的市场转型并没有像其它后共产主义国家一样,国家和政党权力大幅度回收后撤,反而在这个过程中不断强化了自身的权力组织网络,并以此维系了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在转型中国,执政党和国家的相对自主性是构建公共秩序的主导力量,执政党在组合各种国家治理资源的基础上力图培育现代国家治理体系是中国社会平稳转型的基本经验,执政党主导的权力组织网络是中国社会平稳转型的根本保障力量。并且不断通过以组织建设和组织网络渗透为主要形式的组织化调控来拓展国家治理空间,组织化调控是支撑中国社会平稳转型的核心机制。当然,这种组织化调控的根本缺陷在于治理成本较高和政治风险较大,并且很难实现国家治理的常规化与弥散化,以控制为主导的组织化调控必将让位于以“规训”为主导的制度化调控。虽然对组织化调控模式的突破是历史的必然选择,但是对组织化调控模式的突破不是废弃传统的组织资源,而恰恰是充分利用传统的组织资源,在构建制度化调控模式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它们的支撑作用,确保中国社会平稳的制度转型,组织是支撑中国社会转型与国家治理的关键力量。
With the totalitarian regime dissolving, the market as a socially homogeneous force hasn't changed the honeycomb-structure which characterizes traditional Chinese society, but rather exacerbated localization and sectorization within Chinese society. What factors lay behind the relatively steady institutional transition of China as China is moving towards a so-called fragmented authoritarian regime? This dissertation is expected to make an in-depth exploration of the supporting factors and the internal mechanisms of the smooth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ate governance and with the organization network as the subject for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mentality to maintain law and public order.
    The key to the relatively steady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 lies in rebuilding order in a transitional society. Social transition which in other words is the replacement of social order patterns will inevitably make profound impact on social order and in a way lead to social disorder. But entophytic requisites indicate that social order underlies social existence and also acts as a requisite for social development. Reengineering social order is a precondition for any modernization drive. Reengineering social order in a society in transition is a core objective for state governance. Crime rate is considered as an "indicator" of or a "weatherglass" for social progress and prosperity and as well the Number one social problem for a transitional society. Public order issues are a concentrated embodiment of the social order crisis of a transitional society. Therefore, addressing and controlling crimes and making them fluctuate in a range of order, is a guarantee for steady social transformation. The reason why this dissertation penetrates into the ques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organization network for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mentality to maintain public order is that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mentality has become the essential mode of state governance for China in transition and a basic tactic for the CCP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tackle public order problems as a unique mechanism for organization 、 resource concentration and mobilization. The organization network is the product of the CCP and the government-dominating public order building process. But due to resource-dependence and the need for expansion of governance resources, the relative autonomy of the state still bears some intrinsic limitations in engineering social order. Hence,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characterized by organizational building and network-like
    infiltration is the prop of the expansion of space of state governance. It's the basic historical mission for the network to achieve coordination among the party,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in terms of delivering public goods in regulation-and-control process.
    This dissertation places the building of the network in the context of the evolution of China's approaches to state governance, and examines its internal structure and operational mechanisms within the unique context of social transition and social order reengineering. It argues that China has experienced great changes in social structure and organizational practice in the process of its market-oriented reform, which thereby has also triggered lots of social problems making new demands of and posing a big threat to state governance. The state is experiencing political transition in response to social issues which namely makes changes to state governance 、 tactics and instruments.
    Hence, under the background that social transformation came before state transition, the ruling party dominance and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are still the basic guarantee for effective governance as a response of the existing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to large numbers of social problems induced by fast-moving social change. On the one hand, the ruling party took full advantage of personnel control, established new coordination institutions within the party or utilized and reinforced the functions of the established institutions and highlighted their political importance. In doing so, the party realized the concentration and mobilization of in-regime resources. On the other hand, facing the reality of the proliferation of resources outside the regime and of the increasing fissures within the system of social regulation-and-control, the ruling party and the Chinese government, by means of mechanisms for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mentality to 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attempts to incorporate into the network for the comprehensive governmentality to maintain public order all kinds of newly-emerged social and market organizations likely to function in maintaining public order. With ideological influence declining and institutional resources remaining impoverished, the organizational force has ensured effective state governance. Therefore, in transitional China, organizations are the backbone of the social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system and the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continues to be the dominant mechanism in state governance. However, facing the reality that the market force increasingly dominates China's social movements and modern society grows steadily, adjustments to the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center on the fact that the elements and structure of the
    organization nexus of power propping up the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begins to change, and the newly-emerged social and market organizations adaptable to market economy begin to enjoy a higher status in the state governance system.
    In conclusion, this dissertation argues that China's market-oriented transition bear no resemblance to those post-communist countries where state power and party power retreated in a big way, but rather in China the party intensified its organization nexus of power by which to sustain the stability of state and society. In transitional China, the relative autonomy of the ruling party and the state is the dominant force in engineering public order. It's basic experience for the steady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 that the ruling party tries to nurture the governance system for modern state on the basis of combining various kinds of state governance resources. The organization nexus of power dominated by the ruling party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steady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 Furthermore, the ruling party has managed to expand space of state governance by means of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characterized by organizational building and penetrative organizational network.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is the core mechanism supporting the steady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 Nevertheless, the essential pitfall of the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lies in high costs of governance and high political risk, and it's difficult for it to achieve the routinization and dispersion of state governance. The control-dominating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has to give its way to institutional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characterized by discipline. Although it's a historically inevitable choice to break through the organized regulation-and-control, the break-through is not to discard traditional organizational resources but rather to take full use of them and to exert its potential as a propping force in forging the institutional mode of regulation-and-control. To ensure the steady transition of Chinese society, organizations are the hinge on which China's social transition and state governance moves.
引文
1 世界银行主编:《2020年的中国—新世纪的发展挑战》,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8年版,第1页。
    1 强世功认为政法传统或者法律的治理化传统是在法律治理化的原则下,对中国传统的、苏联的乃至西方的法律传统进行全面改造和重新组合,对各种不同的法律技术(包括中国古代调解技术、苏联的组织技术和西方的程序化技术等)的重新组装,由此构成国家的治理机器。这种法律治理化的政法传统主要体现在:1、司法审判作为直接的政治体现形式:2、司法审判作为改造社会的工具:3、司法机关的一体化。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23—130页。
    2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23—134页。
    1 参见赵晓力,《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大学法律系 1999年博士论文。
    2 参见赵国玲、张晓秦主编,《当代中国的犯罪与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第89—91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 1995年版,第95页。
    1 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294页。
    2 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8年版,第11页。
    3 参见L.M.Salamon,“The Rise of the Nonprofit Sector”,Foreign Affairs,73,(1994),p.109.或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版,第3—43页。
    4 参见(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5年版,第1—2页。
    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 1989年版,第29页。
    2 转引自许晓平,《现代化过程中的组织问题的思考—读亨廷顿“变革社会中的政治秩序”有感》,载于《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年第5期,第68页。
    3 参见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石家音、廖立文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1989年第一版,第392页。
    4 转引自和参见(德)马赛厄斯·阿尔伯特等著,《世界社会中的区域性组织:系统理论与新制度主义》,郝文杰、余上军编译,载于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56—58页。
    5 参见刘建军,《“跨单位组织”与中国社会整合》,载于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2页。
    1 参见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版,第566—567页。
    2 吉登斯认为凡是大型的阶级分化社会就都有常备军。军队在传统国家既是国家机器内部行政力量的主要基石,又是抵御外来威胁(或侵略手段)的主要基础。然而在绝对主义国家中,军队才开始首次不再成为维护内部“秩序”的主要基石,正是这一转变最终促成了欧洲民族一国家的诞生。在这个过程中,军队作为治安秩序维持工具的角色日益淡化。欧洲国家的内部绥靖过程并非导源于军队规模的扩大以及军事技术的日益精致化。相反,大量常备军的存在以及内部绥靖的进一步发展,两者互为补充并展示出国家行政资源的集中过程,两种情况包含着行政力量的跃进式扩张。参见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赵力涛译,生活·渎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7页。
    1 “碎片化的威权政体”是国外学者分析转型中国国家形态的一个描述性概念,认为执政党和政府在经济、社会生活领域的超强权威仍然确保了中国是一个威权政体;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推动的社会转型加剧了中国社会内部的分化,中国社会却在一个日益碎片化的轨道上运行。参见Kenneth G.Lieberthal,Introduction:The“Fragmented Authoritarianism”Model and Its Limitations,in Lieberthal,Kenneth G.,and David M.Lampton (editors),Bureaucracy,Politics,and Decision Making in Post-Mao China.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2.德国学者托马斯·海贝勒也认为中国并非一种同质的(homogenous)、铁板一块的权威主义政体,而是一种分散的或分权的权威主义体制。不同的政策行动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军队、新兴的社会阶层与社会组织、公众舆论等)对政治产出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各种政策与政治行动由不同的行动者共同决定。并且中国的政治体是一个多样化的实体,政府与社会相互作用,政府内部在垂直和水平方向上也细分为不同层次与组织,政府是各种组织同社会在不同层次上相互作用,并由内部的紧张和冲突塑造而成的一个整体。参见托马斯·海贝勒,《关于中国模式若干问题的研究》,载于《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5期,第9—11页。同样,国内也有学者认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性,表现为介于欧洲式的全权国家和部落式的裂变体系之间的一种“裂变型国家形态”。一方面,国家似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能力;另一方面,它所要治理的社会却时常因各种原因,而长期处于非洲部落世系群式的裂变型自我治理的状态之中,从而也致使国家不得已参照社会的裂变性来制定其治理方式,使自身不断摇摆于强制式的绝对主义统治与疏离式的超地方统治模式之间。参见王铭铭为赵旭东写的序言,载于赵旭东,《权力与公正——乡土社会的纠纷解决与权威多元》,天津古籍出版社 2003年版,序言第7页。而奥克森伯格却认为把中国政治体系描述成为“全能主义”、“碎片化的威权政体”、“官僚多元主义”等都存在问题,其缺陷部在于忽略了中国国家结构的复杂性。Michel Oksenberg,“China’s Political System:Challenges of the Twenty-First Century”,The China Journal,NO.45,January 2001,p.21.
    1 Michele Oksenberg: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Challenges of the 21C." The China Journal, No.45, January 2001, pp25.
    2 Chien - min Chao, Bruce Dickson(ed), Remaking the Chinese State: Strategies, Society and Security. London: Routledge, 2000, pp1.
    1 参见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张帆、潘佐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306—311页。
    2 参见徐勇,《内核与边层:可控的放权式改革——对中国改革的政治学解读》,载于《开放时代》2003年第1期,第96—112页。
    3 初始条件理论认为中国具备了前苏联东欧国家所缺少的有利于社会转型的若干前提条件:第一是中国的行政决策权力相当分散,降低了中央政府权力以及地方社会经济组织的相互依赖程度,同时也降低了基层经济组织对于改革的抗拒和阻力;第二是中国产权制度的多样性,在现代工业部门,国有产权占极大的比重,但在传统的农业部门和非工业部门,集体产权占有明显比例。这使政府有动力发展国有企业,同时集体产权的模糊性为农村改革预留了制度空间;第三是中国社会福利范围仅仅惠及城市国营企业职工,这种情况下的改革容易呈现“帕累托改进”,进而减少改革的阻力:第四是中国社会转型初期面临劳动力从传统产业向现代产业转移的问题,是农业劳动力的转移问题。由于转型前的社会劳动分化程度较低,比较容易产生市场取向的劳动分工:第五是文化大革命的政治动荡为改革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文革使政府能力大大下降,基层社会经济单位的弹性空间显著增大;第六是中国有一个相对集权的中央政府,在短期内容易取得改革成果。参见Sachs,Jeffery and Wing Thye Woo,“Structural Factors in the Economic Reforms of China,Eastern Europe,and the Former Soviet Union.”,Economic Policy,1994,vol.18,pp.276-308.
    4 参见(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张帆、潘佐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6—7页。
    1 Oian,Y,and C.Xu.(1993).“Why China’s Economic Reform Differ:The M-form Hierarchy and Entry/Expansion of the Non-state Sector.”Economics of Transition,nov.1.pp.135-170.或者参见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张帆、潘佐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67—73页。
    2 参见张军,《双轨制经济学:中国的经济改革(1978—1992)》,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7年版,第13—40页;孙炜,《中国大陆经济转型之制度分析》,载《理论与政策》,2000年7月号,总第54期;Wing Thye Woo,The Art of Reforming Centrally Planned Economies:Comparing China,Poland,and Russia.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1994,180(3),pp.276-308;Kang Chen,Gray H.Jefferson and Inderjit Singh,Lessons from China’s Economic Reform,Journal of Economic Literature,1992,16(2),pp.201-225.
    3 (比)热若尔·罗兰,《转型与经济学》,张帆、潘佐红译,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8页。
    4 参见邹谠,《中国革命再闸释》,甘阳编,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前言和“中国改革:摸着石头过河——《中国改革的政治经济学》序”,参见该书第319页。
    1 他认为这种“后全能体制”社会具有三个基本特征:1、存在着有限的多元化,并逐步形成非政治领域的自主社会空间;2、意识形态领域仍然保持社会主义的基本符号体系,作为党的组织整合与党内凝聚的基础;3、后全能体制社会继承了全能体制下执政党的国家动员力量,它仍然具有强制性的巨大资源。参见萧功秦,《中国社会各阶层的政治态势与前景展望》,载于《战略与管理》1998年的第5期,第36—43页。
    2 参见萧功秦,“中国后全能型的权威政治:发展中的优势与问题”,转引自尹钛,《中国政治转型问题研究热点述评》,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29页。
    3 参见Yah Zhong,Huang and Dali L.Yang,Bureaucratic Capacity and State-society Relations in China,转引自尹钛,《中国政治转型问题研究热点述评》.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30页。
    4 李宝梁,《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合意:对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一种分析》,载于刘兆佳、尹宝珊等编,《市场、阶级与政治:变迁中的华人社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大研究所 2000年版,第379 页。
    1 参见Nee, Victor, 1989, A Theory of Market Transition: From Redistribution to Markets in State Socialism,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4, pp.663~681; Nee, Victor, 1991, Social Inequalities in Reforming State Socialism: Between Redistribution-to Markets in China,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56, pp.267~287, Nee, Victor, 1996, The Emergence of a Market Society: Changing Mechanisms of Stratification in China,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gy, 101, pp.908~949.
    2 参见周怡,《市场转型理论与社会整合》,载于《社会》2005年第1期,第51页。
    1 参见罗纳德·杰普森和约翰·W·迈耶,《公共秩序与正式组织建构》,付平编译,载于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361—382页。
    1 参见张静,《利益组织化单位:国营企业职代会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年版:或者徐富海、李永新,《政治社会学研究——访北大社会学系张静》,载于《北京大学研究生季刊》,2002年第1期。
    2 参见韩福国,《市场、组织与国家——中华全国工商联及民间商会在制度博弈中的双重代理分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 2004年博士论文。
    3 参见李汉林、渠敬东、夏传玲、陈华珊,《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94—108页。
    1 参见孙立平等,《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载于《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2期: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年版;陈孝兵,《路径依赖与体制变迁》,载于《新东方》2003年第4期;王小鲁,《中国的市场化进程》,载于《中国经济时报》2003年3月20日:刘伟,《转型经济中的国家、企业与市场》,华文出版社 2001年版等。
    2 刘建军,“跨单位组织下的单位治理”,载于《社会科学报》(上海),2002年9月19日。
    3 参见刘建军,《“跨单位组织”与中国社会整合》,载于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年版,第207—208页。
    1 参见Clifford Geertz, Agricultural Involution: The Processes of Ecological Change in Indonesia,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3.
    2 参见寨维斯(Elman Rogers Service)著,《文化进化论》,黄宝玮译,华夏出版社 1991年版,第9—12页。
    3 参见Prasenjit Duara, "State Involution: A Study of Local Finances in North China, 1911-1935", Comparative Study of Society and History, 29, no.1(1987), pp.132-161.
    4 参见Siu, Helen F., "Socialist Peddlers and Princes in a Chinese Market Town", American Ethnology 16, no.2(1989), pp. 195-212. 或者参见Siu, Helen F., Agengts and Victims in South China: A ccomplices in Rural Revolu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89.
    5 参见哈肯,《协同学》,徐锡中等译,北京:原子能出版社 1984年版:或者张小虎,《社会场论》.北京:团结出版社 1991年版。
    1 参见安德鲁·G·瓦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牛津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第6—9、10—15、282—283页;Andrew G.Walder,“Communist Neo-Traditionalism:Work and Authority in Chinese Industr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86.
    2 参见Franz H. Schurmann,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6.
    3 参见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4 参见Jean. Oi, State and Peasant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Village Government, The University California Press, 1989.
    5 参见陆德泉,《“关系”—当代中国社会的交换形态》,载于《社会学与社会调查》1991年第5期。
    6 参见D.H.帕金斯等,《走向21世纪:中国经济的现状、问题和前景》,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2版,第34—36页。
    1 李南雄,《法团主义与中国改革》,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1991年10月号。
    2 参见Jean C. Oi, Rural China Takes off: Institutional Foundations of Economic Reform,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9.
    3 参见周雪光,《“逆向软预算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32—143页。
    4 参见Andrew G. Walder, "Local Governments as Industrial Firms: An Organizational Analysis of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 1995, Vol. 101, pp263-301.者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27—28页。
    1 倪志伟,《一个市场社会的崛起:中国社会分层机制的变化》,载于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2年版,第221—222页。
    2 Jean C·Oi, The Role of the State in China's Transitional Economy, The China Quarterly, 1995, pp1332—1349.
    3 参见Susan H. Whiting, Power and Wealth in Rural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4 参见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292—293页。
    1 参见孙立平,《“关系”、社会关系与社会结构》,载于《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5期,第20—30页。
    2 文克认为,虽然干部与企业主之间的权力是不平衡的,干部仍然拥有分配资源和机会的权力。但是,这种关系正发生重要变化,私营企业主对干部的依赖程度大大降低了,而干部对私营企业主则产生了新的依赖关系。文克认为私营企业仍然依赖于政治权力的原因:第一,利用权力关系可以得到资源。地方政府仍然具有很大的控制权力:例如对稀有资料、不动产、金融资本、贸易机会、公共消费单位的控制,以及对私营企业主社会地位的影响:第二,利用权力的庇护关系可以避免政治和政策的任意干涉:例如地方官员的干涉、任意处罚、国家政策的突变,以及政治运动的不利影响。他也指出了在新的阶段,政府官员对私营企业的依赖:例如贿赂受益、解决当地的就业问题、促进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合作关系等。参见David L. Wank, "The Institutional Process of Market Clientelism: Guanxi and Private Business in a South China City.", The China Ouarterly,147, 1996, pp.820-838.
    1 参见Scott Kennedy, The Stone Group: State Client or Market Path breaker? The China Quarterly, 152, 1997, pp.746-777.
    2 参见周雪光,《西方社会学关于中国组织与制度变迁研究状况述评》,载于《社会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31页。
    3 马克斯·布瓦索,约翰·齐尔德,《封地、家族与网络资本主义:对中国“新型”经济秩序的解释》,载于李新春、张书军主编,《家族企业:组织、行为与中国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72页。
    4 Boisot, Max H., and John Child, 1988, The Iron Law of Fiefs: Bureaucracies Failure and the Problem of Governance in the Chinese Economic Reform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33. pp.507-527.
    5 参见Gernet, Jacques, A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2.
    1 参见Berg, Maxine. 1994. The Age of Manufactures 1700-1820: Industry, Innovation and Work in Britain. London: Routledge.和 Biggart, Nicole W., and Gary G. Hamilton. 1992. "On the Limits of a Firm-based Theory to Explain Business Network: The Western Bias of Neoclassical Economies". In Nitin Nohria and Robert G. Eccles(eds), Network and Organization: Structure, Form, and Action. Pp.471-490.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或者Gerlach, Michael L., and James R. Lincoln. 1992. "The Organization of Business Network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In Nitin Nohria and Robert G. Eccles(eds), Network and Organization: Structure, Form. and Action. Pp.491-520. Boston: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2 参见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02年版,第28—29页。
    1 参见Philippe C. Schmitter, Trends Towards Corporatist Intermediation, London: Sage Publications, 1979, pp9-13.
    2 参见Howard J. Wiarda, Corporatism and Comparative Politics: The Other Great "Ism", Armonk, N. Y. M. E. Sharp, 1997.
    3 张静,《法团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25页。
    4 米切尔·黑尧,《现代国家的政策过程》,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 2004年版,第64页。
    5 参见Tony Saich, Negotiating the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2000, pp.124.
    1 参见李怀,《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与问题:“转型中国的组织现象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社会》2005年第2期,201—202页。
    2 中国大陆的所有团体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政府严常的控制,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正式登记注册。在社会上每个行业或阶层里,政府都只承认一个代表性组织。几乎所有这类团体,从全国性到地方性的,都由政府创建。而对于某些再要的团体,人们甚至没有扣绝参加的权利。例如,在私营小企业主领取营业执照的同时,他们就自然成为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政府给予所有重要的协会以经济补贴,其领导人则由政府指派。而那些指派的领导人往往还在相应的政府机构中供职。这类团体协助政府推行各项政策,并对各自的成员传达政府的政策路线。专业性团体甚至在国家政策制定的过程中提供意见与建议,俨然好似政府的顾问部门。参见(澳)安戈、陈佩华,《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载于《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第52—60页。
    1 George Gilboy, Eric Heginbotham, China's Coming Transformation, Foreign Affairs, July/August, 2001, pp.26-39.
    2 参见B. Michael Frolic, "State-Led Civil Society", In Timothy Brook, B. Michael Frolic(eds),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 E. Sharpe: New York, 1997.
    3 参见Edward X. Gu, "State Corporatism and Civil Society", In Wang Gungwu Singapore, Zheng Yongnian(eds.), Reform, Legitimacy and Dilemmas: China Politics and Society, Singapore: Singapore University Press, 2000, pp.71-102.
    1 参见Tony Saich, Negotiating the State: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Organizations in China, The China Quarterly, 2000.
    2 Dorothy J. Solinger, State and Society in Urban China in the Wake of the 16th Party Congress, The China Quarterly, 2003, E591.
    3 本文认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治理”与日前西方学术界流行的治理理论有较大的区别,在更大程度上是使用福柯的“治理术”(Governmentality)这个概念,认为治理就是通过人事关系的有效调配,进而圆满完成预定任务、实现预定目标的活动。在福柯的分析中,西欧国家十六、七世纪的治安是国家治理化的基本动力,人是治安的真正对象,治安是使国家充分增长权力、发挥力量的东西,并且治安还得让公民幸福,这些都是现代治理艺术或国家理性的基本目标,正是通过治安,理性化开始持续不断的作用于权力。参见福柯,《政治与理性》.赵晓力、王宇洁翻译,http://www.law-thinker.com/show.asp?id=111;《治理术》,赵晓力翻译,载于《社会理论论坛》第四期,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对“Governmentality”这个概念在西方思想史中的演变及现代含义的详细分析参见Milchell Dean.Governmentality:Power and Rule in Modern Society,SAGE Publications,1999,pp.9-38.
    1 詹姆斯·N·罗西瑙,《没有政府的治理》,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11页。
    2 [英]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论点”,载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31页。
    3 同上,第32页。
    4 参见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Edited by Gramham Burcheli,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with two lectures by and an interview with Michel Foucaul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97-102.
    5 参见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于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缉),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2年版,第200—201页。
    1 参见李路路,《社会变迁:风险与社会控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10—16页。
    2 参见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第45页。
    3 参见王沪宁,《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调控:中国意义》,载《复旦学报》1990年第4期。
    4 参见玛丽—克劳德·斯莫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肖孝毛编译,载于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271—274页。
    1 参见(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第500页。
    2 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73页。
    1 参见(美)黄宗智,《认识中国——走向从实践出发的社会科学》,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83—93页。
    1 巴林倾·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详,华夏出版社 1987年版,第27页。
    2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译,华夏出版社 2001年版,第18页。
    3 参见青木吕彦,《比较制度分析》,周黎安译,上海远东出版社 2001年版。
    1 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译,华夏出版社 2001年版,第16页。
    1 参见彭怀恩,《台湾政治发展》,风云论坛出版有限公司 2003年版,77—78。
    2 R·A·W·Rhodes, Control and Power in Central--Local Government Relationships, Farnborough: Gower, 1981, pp. 98.
    3 David Marsh, R. A. W. Rhodes, Policy Networks in British Governmen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92, pp. 10-11.
    1 Martin Smith, Pressure, Power and Policy: State Autonomy and Policy Network in Britain and the United States, Sussex: Harvester Wheatsheaf, 1993, pp.54.
    2 Tanja Borzel, Organization Babylon—On the Different Conceptions of Policy Networks,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76, Summer, 1998, pp.254.
    3 参见石凯,《政策过程的网络范式:新制度主义的视角》,上海交通大学2005年博士论文。
    4 参见颜良恭《新制度论、政策网络与民主治理》,选自徐湘林等主编《民主、政治秩序与社会变革》,中信出版社 2003年版,73—87页。
    5 《An analysis of Lowi's policy network approach》, from www.essaybank.co.uk
    6 参见Joshua B. Forrest, Networks in the Proces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26, No.6, pp591-597, 2003.
    1 参见Lauren Morris Maclean, State Social Policies and Social Support Network: The Unintended Consequences of State Policy-making on Informal Networks in Ghana and Cote d'Ivoir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Vol.26, No.6, pp665-691, 2003.
    2 参见刘军.《社会网络分析导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4年版,第13—19页。
    3 参见彭勃,《“政策网络”理论与中国基层政治研究》,载于《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1期,第29页。
    1 参见[法]皮埃尔·卡蓝默,《破碎的民主:试论治理的革命》,高凌翰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引言第9页。
    2 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必起(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16—18页。
    1 黄仁宇就认为中国的悲剧乃是其在地方组织及技术上的设备尚未具有规模之际,先已有大帝国之统一,因此上下之间当中缺乏一段有效的中间阶层,全靠专制君主以他们人身上的机断弥补。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117页。
    2 张光直,《美术、神话与祭祀》,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107页。
    3 彭勃,《乡村治理:国家介入与体制选择》,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2年版,53页。
    4 “间架性设计”是黄仁宇提出用于描述传统中国国家治理手段的概念,意指在国家治理社会的过程中,用一种数学的观念,夹带着一种几何图案,向真人实事笼罩过去。在人口统计和土地测量的技术尚未准备妥当之际,即在一个区域广大的国家内,造成了一种人为的政治区分。上层领导人只凭一种抽象观念即可以将全部人众组织起来。在疆域广阔的国家中,通过政治手段将社会作一人为和机械的区分。参见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13页。
    5 [美]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103页。
    6 (清)顾炎武,《目知录集释》卷8.《法制》。
    1 冯丽·兰金,《中国公共领域观察》,参见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3年版,202页。
    2 杨国安,《明清两湖地区基层组织与乡村社会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4年10月版,第320页。
    3 参见盛洪,《治大国若烹小鲜:关于政府的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3-13页。
    4 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168页。
    1 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王福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13—14页。
    1 参见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张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29页。
    2 参见《解放日报》社论,“把劳动组织起来”,1943年1月25日,载史敬棠等《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北京三联书店 1957年版,第148页。
    3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第100—110页。
    1 参见谢觉战,《谢觉哉论民主与法制》,王定国等编,法律出版社 1996年版,第40页。
    2 Franz H. Schurmann,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6, pp.416.
    1 Vivienne Shue, The Reach of the State— Sketches of the Chinese Body Politic,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8, pp.89.
    2 关于现代化进程中国家政权对社会基层的介入与对基层社会结构的破坏,参见(美),杜赞奇:《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2、8章。
    1 毛泽东:《中国人民大团结万岁》,《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一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87年版.第11页。
    2 陈吉元 陈家骥 杨勋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第121页。
    3 刘鲁风、何流、唐玉芳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要事录:1949—1989》,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86页。
    4 国民经济统计报告资料选编,《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统计出版社1958年版,第184、287页。
    5 《中共中央关于民主办社的几个事项的通知》,《人民日报》1957年3月15日。
    1 《中国社会统计资料》(1987),中国统计出版社 1987年版,第276页。
    2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153—154页。
    3 (美)詹姆斯·R·汤森,《中国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6年版,第284页。
    4 参见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8年版,第73—75页。
    5 农民协会的任务主要有三个:一是团结雇农、贫农、中农及农村中一切反封建的分子,遵照人民政府的政策、法令,有步骤地实行反封建的社会改革,保护农民利益。二是组织生产,举办农村合作社,发展农业和副业,改善农民生活。三是保障农民的政治权利,提高农民的政治和文化水平,参见人民民主政权的建设工作。参见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编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汇编》(1949—1950),第67—70页。
    6 建国初期的农会就建立了乡—区—县—专区—省(行署区)—大行政区的组织体系,即便是基层(乡)农民协会,组织系统也相当完备。乡农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全乡农民直接选举,农民协会委员由农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农民协会委员会委员互推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至数人,协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的会费和人民政府的补助,这些充分表明了农民协会组织所具有的现代性。
    1 许庆朴、张福记主编,《近现代中国社会》(下册),齐鲁书社 2002年版,第566—568页。
    2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449页。
    3 (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86—89页。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 1994年版,第267页。
    2 参见《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89年版,第380页。
    3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89年版,第88页。
    4 参见冯小敏,《中国共产党基层建设新论》,上海教育出版社 2003年版,第11—19页。
    1 比如莫里斯·梅斯纳就认为中国共产党掌握政权时所获得的群众拥护,在一个80%的中国人居住在农村地区的国度是空前的。在一个主要经营农业的国家,没有碰到农民阶级怀有敌意这个问题。中国共产党在城市虽然没有什么组织工作的基础,但是通过高举民族主义旗帜,并且承诺使过去在长时期受苛政统治的、疲惫的人民过安居乐业的生活,因而至少得到大部分有民主思想的知识分子和一股城市居民的同情和合作,这一切都有利于共产党强化自身的社会基础。参见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张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76页。
    2 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147—148页。
    1 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95—97页。
    2 参见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于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缉),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2年版,第152—201页。
    3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381页。
    4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58年版,第263页。
    5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458页。
    6 刘少奇,《刘少奇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 1958年版,第263页。
    1 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471页。
    2 许庆朴、张福记主编,《近现代中国社会》(下册),齐鲁书社 2002年版,第536页。
    3 F ranz H. Schurmann, Ideology and Organization in Communist China, 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6, pp.376.
    4 参见郭圣丽,《城市社会重构与新生国家政权建设——建国初期上海国家政权建设分析》第二章、第三章,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5年博士论文。
    5 通过为大部分官方机构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宿舍和社会交往的条件,以及通过建立正式的政治仪式,其中包括全体单位成员参加的诸如学习文件和在小组中互相批评等有指导的活动,单位成了政治控制的强大力量。
    1 例如,在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工作都是由官僚机构分配,基本上是终身就干这份工作。劳动力市场开始消失。这个时期的城市生活形式发生了一个转变,即开始实行严格的配给供应制(由单位和居民委员会管理),购买基本食物和生活消费用品都受到控制,住房由单位或城市专门机构负责,私人行医被取缔。市民们对中国共产党控制的新的官僚机构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8年版,第727—734页。
    1 参见沈延生,《中国乡治的回顾与展望》,载于《战略与管理》2003年第1期,第52页。
    2 新中国建立后,撤除了乡保甲制而行区乡制。区乡制是由解放区的区村制演变而来的。虽也以乡政权为基层政权,但乡的规模已大为缩小。到1955年合并乡之前,乡的规模与行政村相当,如华北每个行政村人口约900人,东北一般在1500人左右,华东、中南等新解放区无行政村制,实行大乡划小乡,乡的规模与行政村相当。比照区乡保甲制,则与保的规模相当。参见许庆朴、张福记主编,《近现代中国社会》(下册),齐鲁书社 2002年版,533—536页。
    3 参见许庆朴、张福记主编,《近现代中国社会》(下册),齐鲁书社 2002年版,5313—536页。
    1 参见李琪编著,《新中国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的成就》,人民出版社 1954年版,第2—5页。
    1 参见舒龙、凌步机主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史》,江苏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364—367页。
    2 参见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8年版,第13—15页。
    3 这些法制机构体系包括:在政务院设立了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和法制委员会,履行政府专门的法律职能。政务院还设政治法律委员会,以指导内务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员会和民族事务委员会的工作。在地方省、县两级也都设有相应的机构。建国初期,县人民政府委员会下设民政、财政、教育、公安等科,还有监察委员会,加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署共7个部门,从事法制工作的至少有三个半(民政算半个)。
    1 参见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8年版,第216页。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1994年版,第38页。
    1 参见张晋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大辞典》,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第298页。
    2 周振想、邵景春主编,《新中国法律建设四十年要览》,群众出版社 1990年版,第231页。
    3 到1958年,党管司法的制度全面确立。这一制度包括:中共中央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均设立政治法律委员会,负责制定司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公检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不仅服从党的方针政策领导,而且要服从党对审判具体案件及其他方面的指示和监督。重要刑事案件的判决要由同级党委审批。这种以党代法、党委审批具体案件的做法,到1988年中共十三大提出党政分开后才逐步解决。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第88—91页。
    4 参见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张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09—113页。
    5 南石编著,《拂晓的较量:新中国剿匪与镇压反革命纪实》,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0年版,第291页。
    6 参见莫里斯·梅斯纳,《毛泽东的中国及其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史》,张瑛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88—89页。109—113页。
    1 参见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年版,第305页。
    2 参见《人民调解资料选编》,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图书资料室编,群众出版社 1980年版,第1—2页。
    3 在这种社会体制下,个人要想获得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就必须,也只能通过国家的制度性安排,即单位制度、户籍制度和身份制度来获取。总体性社会的国家治理通过国家对大部分社会资源的直接垄断,国家不仅成为生产资料的垄断者,也是生活资料的发放者,权力和威望的配置者,政府成为治理的唯一主体;从国家治理结构来看,国家直接面对民众,是一个“无统治阶级的国家”,消解了精英与社会中介组织对国家治理的缓冲作用;国家的社会动员能力极强,利用全国性的严密组织网络,通过国家对民众的总体性控制与参与式动员进行国家治理,社会秩序完全依赖于国家控制的力度。
    4 王景伦认为中国共产党在夺取政权之后,仍然依靠群众运动而不是通过正常的行政方法来贯彻它的主要政策和纲领。参见王景伦,《走进东方的梦—美国的中国观》,时事出版社 1994年版,第112—113页。
    1 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0年版,第271—273页。
    2 具体情况参见杨奎松,《新中国巩固城市政权的最初尝试——以上海“镇反”运动为中心的历史考察》,载于《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20页。
    3 在挖反革命的过程中争取群众参加,并且认识到避免因过头行为而引起舆论不满的重要性。为此,非党人士被邀请参加监督运动的委员会。更为重要的是,毛泽东坚持党委的权力应该高于一切公安工作。这与斯大林的做法完全相反,那里的秘密警察实际上是能使党感到恐惧的独立的等级组织,而毛泽东则强调高级党组织要严格核查反革命事件。
    4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3月18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年版,第141—143页。
    5 参见《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1950年7月24日《人民日报》。
    6 参见何理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档案出版社 1989年半,第42页。
    1 参见李琪,《新中国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的成就》,人民出版社 1954年11月第一版,第10—16页。
    2 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3年版,第134—147页。
    3 文革期间发动的与社会治安有关的政治运动包括:一是从1968年5月开始在全国展开“清理阶级队伍”运动,以清理群众中隐藏的“阶级敌人”,纯洁“阶级队伍”为目标。二是清查“五·一六”反革命集团,这场运动基本上足以假想的敌人为打击对象的运动,造成了大量的冤案。三是“一打三反”运动。这次运动开始于1970年初中苏关系紧张、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的时刻。主要内容是打击反革命、反对贪污盗窃、反对投机倒把、反对铺张浪费,运动的重点是打击现行反革命。
    4 邵春霞的博上论文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当精致的分析,对这个问题的详细分析参见邵春霞,《革命化控制中的运动—改革开放前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复旦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
    1 具体参见邵春霞,《革命化控制中的运动—改革开放前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复旦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
    1 参见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2 比如,上海在民主改革运动中第一批试点的74个单位中,发展党员900多名,并培养了一批积极分子,同时发展了1044名团员,改选了53个基层工会,从而加强了私营工厂企业中党的力量。参见中共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中国共产党在上海(1921—1991)》,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 刘一臬,《社会动员形式的历史反视》,《战略与管理》1994年第4期。
    2 政治侵夺管理意味着在特定的党政关系制度框架下,党的一元化绝对领导造成了政治对行政的绝对主导地位,使行政部门无法和不能充分独立负责地行使管理权限,从而导致政府管理能力发育的迟缓。
    3 黄小勇,《现代化进程中的官僚制—韦伯官僚制理论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C03年版,第303—304 页。
    1 参见黄小勇,《现代化进程中的官僚制—韦伯官僚制理论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
    1 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82—287页。
    2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版,第352页。
    3 参见李锐,《李锐反“左”文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第209、211页。
    4 (英)伯兰特·罗素,《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7页。
    5 参见邵春霞,《革命化控制中的运动—改节开放前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复旦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
    1 正是吸取了工作组破坏地方组织的教训,1983年开始的整党运动中,《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就明确规定,这次整党工作,由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党组织领导进行,上级党组织一般不派工作组。这同社教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整党由“工作组”和“宣传队”包办代替的做法完全不同。过去那种做法,往往造成基层党组织瘫痪,党内人心惶惶,情绪紧张,效果不好。参见彭学诗等:《新时期整党讲话》,北京,新华出版社,1984年版,第109页。
    2 有关情况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东方出版礼中心1998年版,第226—229页。
    1 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5—97页。
    2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参见《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1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十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27—128页。
    2 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江华:“在第八次全国人民司法工作会议上的报告”。参见《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第11页。
    3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9页。
    4 参加有林、郑新立、王瑞璞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史通鉴》第3卷,红旗出版社1974年版,第196页。
    5 参见韩尚于编,《“文革”冼冤录》,团结出版社1993年版,第233页。
    6 参见周振想、邵景春主编,《新中国法律建设四十年要览》,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351页。
    1 参见《当代中国的湖南》,第4篇第33章,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2 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48—762页。
    1 参见(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主编,《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65—768页。
    2 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页。
    1 《把全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1978年12月25日《人民日报》社论。
    2 参见李猛,《除摩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神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载于“思想与社会”第一辑,《韦伯:法律与价值》,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5—163页。
    1 周振想、邵景春主编,《新中国法制建设四十年要览》,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第495页: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肼),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766—768页。
    2 有关法院体系的恢复重建的具体情况参见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766—768页。
    1 参见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198页。
    2 转引自《中国法律年鉴》(1987),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9页。
    1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97),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5页。
    2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1997),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2页。
    3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川禾译,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4 Fred Block and Margaret R.Sombers,“超越唯经济论的谬误:卡尔·博兰尼的整体性社会科学”。载于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石家音、廖立文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第一版,第34页。
    1 参见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16页。
    2 秦立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1 世界各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的犯罪情况参见秦立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5—13页。
    2 参见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211页。
    3 参见(英)苏珊·斯特兰奇,《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肖宏宇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1 参见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再版前言第Ⅹ页),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97—211页。
    2 参见陆学艺、景天魁主编,《转型中的中国社会》,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11—274页。
    1 参见翟中东,《犯罪控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10页。
    2 游伟,谢锡美,《“严打”政策的回顾与科学定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52页。
    3 陈光中,《“严打”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载于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官协会编,《“严打”中的法律与政策适用—第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4 詹姆斯·R·汤森、布兰特利·沃马克,《中国政治》,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3页。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在第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的讲话,《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繁荣和发展检察理论研究》,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官协会编,《“严打”中的法律与政策适用—第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2 邵春霞认为改革开放以后,尽管不再有大规模的群众运动,但通过某种运动形式解决社会政治生活中一些难题的做法在事实上仍然存在。党和政府在处理具体问题的工作方法上也仍然习惯借助于运动的方式,如对刑事犯罪的“严打”斗争。这些“准运动”形式的政治运动,与改革开放以前的运动具有本质差异,如不再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再搞大规模的群众动员、不搞激烈的精神和人身迫害等,但其捧斥制度建设和理性化发展的倾向却是相同的。参见邵春霞,《革命化控制中的运动—改革开放前的当代中国政治研究》,复旦大学2000年博士学位论文,第一部分,第6页。
    3 鉴于过去政治运动,尤其是文革造成的社会秩序混乱以及政治运动给社会发展带来的巨大代价,邓小平同志从根本上是反对搞政治运动的。他多次反复强调不搞过去那种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党中央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一再强调不要搞激烈的群众运动。如1981年3月邓小平指出:“纠正‘左’的倾向和‘右’的倾向,都不要随意上‘纲’,不要人人过关,不要搞运动。”参见邓小平,《关于反对错误思想倾向问题》,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81页。同年7月,在提醒人们严肃批评思想战线上的软弱涣散状况时强调:“对于当前的问题,要接受过去的教训,不能搞运动。…批评的方法要讲究,分寸要适当,不要搞围攻,搞运动。”参见邓小平,《关于思想战线上的问题的谈话》,载《邓小平文选》第2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0页。即使在推动“严打”斗争问题上,他也表现出了相当矛盾性的态度。他在1983年7月19日同当时的公安部部长刘复之谈话中,明确表示:“解决刑事犯罪问题,是长期的斗争,需要做各方面的工作。现在是非常状况,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4页。因此,是邓小平同志直接推动了“严打”决策的形成与实施。但是另一方面,邓小平对如何开腱“严打”的指示表明了他对突击动员的经验和实效是有所保留的。他认为:“进行这种斗争,不能采取过去搞政治运动的做法,而要遵循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30页。
    4 李培林认为“常态社会”就是社会变迁按照一定的既有规则进行的社会,即便是社会的变革和转型,也是长期变化积累的结果。参见李培林,《努力因答社会发展中提出的新问题》,载于《人民日报》2003年6月11日第八版。陈潭认为常态社会表征为制度规范、礼会理性、政局稳定,常态社会的国家治理要求维护型公共政策及常规性的、程序化的公共管理。参见陈潭,《社会转型与公共政策创新—以人事档案制度为例的分析》,载于《湖南帅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第48页。本文认为常态化礼会是以阶级斗争为动力、以群众运动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政治运动作为主要国家治理工具逐渐退隐,社会冲突基本上被“法制”所规驯,国家开始把所有社会问题的治理日益纳入科层化的组织体系,并且通过具有可预期性的抽象国家制度体系来平衡各种不同社会主体之间利益关系的一种社会形态。在常态化社会中,秩序和稳定与社会权威的整合直接相关。本文借用了常态社会这个概念,但赋予了其不同的含义。
    1 三次“严打”的一般情况参见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41页;或者张穹主编,《“严打”政策的理论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21—22页和38—49页。
    2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2—2004年)中的公安工作综述。
    1 汪明亮,《“严打”的理性评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1 社会资源总量大,潜在地允许参与式或分散式的社会调控,因为社会有丰富的资源支持这种调控方式。社会资源总量小,潜在地要求集中式的社会调控,否则已经很少的社会资源不能用于社会发展最需要的方面。在总量上不能满足社会总体需求的资源分配会导致社会紊乱、失离和无序,社会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便是控制由社会资源总量贫弱引发的矛盾。由此,可以断言,社会调控形式不可能超越一定社会的社会资源总量,或者说最终不能超越。参见王沪宁,《社会资源总量与社会调控:中国意义》,《复旦学报》1990年第4期。
    2 赵秉志,《“严打”中刑法适用若干问题探讨》,载于中国检察理论研究所、中国检察官协会编,《“严打”中的法律与政策适用—第三届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1页。
    1 参见严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性思辨—我国刑事政策模式转换的理性抉择》,陈旭主编,《礼会转型期的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第66页。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今冬明春加强审判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的通知》,《人民司法》1982年第12期,第2—3页。
    2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朝阳、铁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内部矛盾激发引起杀人案件的报告》,《人民司法》1981年第10期,12—15页。
    1 参见赵晓力,《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大学法律系1999年博士论文。
    2 毕惠岩(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农村凶杀犯罪探析”,《山东审判》1994年第10期,第34—35页。
    3 《当代中国》从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166—167页。
    4 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382页。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2—3页。
    1 参见梁廉荣,《政和县筑牢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五级防线》,载于《长安》2005年第二期,第41页。
    2 邓中文(广州市综治办副主任),《广州市全面铺开五张治安防范网络》,载于《长安》2003年第7期,第67页。
    3 参见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163页。
    1 参见周路主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论》,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73—74页。
    1 参见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于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缉),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1 参见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大事记(1991年—2001年),载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225页。
    2 参见中央综治委办公室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鉴(2003)》,中国长安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28页的相关内容。
    1 邓友福,《鹅湖镇建立“四合一”警务工作新机制》,载于载于《长安》2005年第二期,第50—51页。
    2 参见梁悦林,《为民之警常怀恤民之情》,载于《长安》2005年第五期,第36页。
    1 参见陈冲、晓松,《丰台区251个礼区全部组建综治委》,载于《长安》2005年第五期,第34—35页。
    1 参见武宗,《“平安助理”——和谐农村的“润滑剂”》,载于《长安》2005年第五期,第40页。
    1 参见史国英、陈劲松,《常州市创优打好两张牌》,载于《长安》2005年第五期,第30—31页。
    1 希尔斯曼,《美国是如何治理的》,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327页。
    2 参见(美)安东尔·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中译本,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80页。
    3 参见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83页。
    4 参见(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3年版。
    1 Peter J. Katzenstein, "Conclusion: Domestic structures and strategies of foreign economic policy", In Peter J. Katzenstein, ed., Between Power and Plenty: Foreign Economic Policies of Advanced Industrial States, Madison: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Press, 1978, p332.转引自罗伯特·W·杰克曼,《不需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欧阳景根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2 这种基层细胞具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在于它对每个党员个体的笼罩性,每个党员必须是某个“支部”的成员,连党的领袖也不例外;二在于它对每个党员个体的平等性,如在以地域划分的某个“支部”里,属于同一区域的不同职业和不同级别的党员都一起出席“支部”会议:三在于它对每个党员个体的凝聚性,在同一个支部里,党员一起开会、活动、交流思想,共同行动,既相互了解,也相互监督,使每个党员对于党组织形成凝聚性和向心力,维系每个党员对党的意识形态的认同:四在于它深入民间的渗透性。参见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页。
    1 参见(克罗地亚)勃朗科·霍尔瓦特,《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吴宇晖、马春文、陈长源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31—232页。
    2 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335页。
    3 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46页。
    4 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507页。
    1 共产党的组织性一元化领导体现在党不仅对政府机构实行统一领导,而且对军队实行统一领导,即“党指挥枪”,党、政、军在人事安排上高度重合与交叉兼职。中共对军队的领导体制是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部队中的一切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然后由军队首长负责组织实施。党委领导体制早在三湾改编时就已确立,当时毛泽东在红军的连队建立党支部,在营团以上建立党委。目前全国的军事力量由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统一领导。确保“党指挥枪”的制度安排是军政双首长制度,在军事指挥员之外设置政治委员,两者在军内行政职务上同为部队首长。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指挥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这种政治委员制度,即在军队中设置政治委员作为部队首长之一的军队政治工作制度,在相当程度上确保了党对军队领导的有效性。参见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1页。
    2 杨雪冬,《市场发育、社会成长和公共权力建构: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3 对中共H省AH县县委书记Peng书记的访谈,2005年8月18日。
    4 统治党的基本特征表现为:(1) 统治党是革命党经过革命取得国家政权后,由职业革命家集团为核心组成的先锋队组织代行阶级统治的一种政党类型;(2) 对政治权力的垄断是统治党的基本特征,不能也不会与其他党派和政治力量分掌国家权力,统治党类型的政党制度本质上是排斥政治竞争的一党独占统 治权的政党制度,它既享有全部的政治利益,也承担全部的政治责任:(3) 统治党在政治形态上表现为一种特殊的党国体制,时间上政党先于国家,国家是政党的创造物。在空间上国家寓于政党,国家结构是政党结构的一部分,国家决策具有政党决策的意识形态性,政党决策具有国家决策的强制性;(4) 由于党团一体,以及工业化动员和维持统治的需要,统治党基本沿袭并强化了革命党时期形成的高度集权的组织结构和领导体制;(5) 统治党第一代精英对革命理想的原教旨主义的守护与阐释提供了革命式现代化的动力和发展框架,随着统治精英的世代更替与现代性的成长,专家治国论逐渐成为统治党的理论和政策,公共政策的有效性逐渐成为统治党合法性的主要来源,统治党“保守主义”的重心由意识形态转移至有限多元的统治秩序,并开始面对和承受崛起的现代性群体政治参与的叩问与压力。参见陈明明,《革命党·统治党·执政党——关于政党及其革新的一项词语梳理》,载于肖滨、郭忠华主编,《中大政治学评论》,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7—68页。
    1 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1 参见常德市综治办,《常德市综治工作情况汇报》,2004年12月5日。
    1 各个党委工作职能机构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任务参见1998年8月3日《关于印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参与综合治理的职责任务的通知》,载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6页中的相关部分。
    2 中央综治委与综治办的职责任务参见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21和22页。
    3 如福建省由省委书记任综治委主任,省长、分管副书记等为副主任。参见中央综治委办公室编,《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年鉴(2003)》,中国长安出版社 2004年版,第6页。
    1 参见1996年9月1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工作的意见》,载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页。
    1 参见娄政文,《论党委政法委的职能》,载于《法学杂志》1991年第1期,28—29页。
    2 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任务包括:(1)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委的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2) 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做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3) 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4) 检查政法部门执行法律规范和党的方针政策的情况,研究制定严肃执法、落实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5) 大力支持和严格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在依法相互制约的同时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6) 组织、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推动各项措施的落实;(7) 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总结新经验,解决新问题,探索政法工作改革,通过改革进一步加强政法工作;(8) 研究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和领导班子建设的措施,协助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察,管理政法部门的领导干部;(9)指导下级政法委员会的工作,(10) 办理党委和上级政法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转发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加强各级党委政法委员会工作的通知》(厅字【1995】28号)。
    1 政党与社会稳定以及政党与现代化之间的密切关系参见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 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86页;或者赵晓呼主编,《政党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8—338页。
    1 参见王沪宁,《市场发育和权威基础:保护和开发政治资源》,载《复旦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2期。
    2 参见(英)伦纳德·夏皮罗,《一个英国学者笔下的苏共党史》,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273—274页。
    3 比如国民党省党部仅负责一省党务,机构狭小,内部除分设组织、宣传、训练等机构外,没有设立于政府对口的部门,其职责被限定在组织训练党员、宣传党的主义、推行党义教育、宣传引导民众和管理社会团体等方面。参见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181—199页。
    1 参见王邦佐等编著,《中国政党制度的社会生态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180—182页。
    2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199页。
    3 参见《中共上海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291—292页。
    4 参见《2002年上海年鉴》,上海年鉴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70页。
    2 参见吴金星、刘同庆,《新社区:共产党员在闪光》,载于《长安》2005年第五期,第25页。
    1 2005年6月21日在奉贤区光明镇工农村收集的基层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材料以及对该村党支部书记J书记和村治保主任T主任的深度访谈;6月22日在奉贤区青村镇北唐村北港七组与Q同志的访谈。
    2 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9页。
    3 参见顾骏、林尚立等著,《社区调解与社会稳定: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研究报告》,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3—147页。
    1 主要原因体现在:(1)村级党组织自身的原因。主要包括党员队伍严重老化,文化水平普遍偏低;村级党组织领导能力不强;部分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淡化,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不强,甚至贪污腐化,以权谋私。(2)经济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大大弱化了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村级党组织可以调控的经济资源大幅度减少;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较长一段时期内农村经济增长普遍乏力等。政治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普遍实施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等。参见姚锐敏、汪青松、易凤兰著,《乡村治理中的村级党组织领导》,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9页。
    1 冯小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新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35页。
    2 参见王安顺,《努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建研究》2002年第10期。
    3 参见张阳生等,《社会中介组织的崛起和壮大》,《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5期。
    4 冯小敏,《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新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页。
    1 参见胡林辉,《私营企业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65—366页。
    2 李宝梁,《从超经济强制到关系性含意:对中国大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的一种分析》,载于刘兆佳、尹宝珊等编,《市场、阶级与政治:变迁中的华人社会》,香港中文大学香港亚大研究所2000年版,第375—403页。
    3 (台湾)陈璋津,《中共的权力机制》,台湾:唐山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第71页。
    4 任何政权一方面通过高压的强制手段维护权力,一方面通过管理的艺术经营权力,这些管理艺术具体包括“神话体系”、“排除体系”、“仪式体系”、“言说体系”、“象征体系”、“空间体系”、“展现体系”等。具体参见(台湾)陈璋津,《中共的权力机制》,台湾:唐山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第58—65页。中共在1978年前和1978年后分别运用这些权力机制的具体情况参加该书89—121页。
    1 参见(意)加埃塔诺·莫斯卡,《政治科学要义》,任军锋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参见(德)罗伯特·米歇尔斯,《寡头统治铁律——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政党社会学》,任军锋等详,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3 毛泽东,《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七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268页。
    1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通过),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6页。
    2 樊天顺、赵博主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143页。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329页。
    4 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30—333页。
    5 参见周怡,《市场转型理论与社会整合》,载于《社会》2005年第1期,第56—57页。
    1 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张昕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 参见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版,第264—270页。
    3 参见秦立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1—252页。
    1 参见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版,第61—63页。
    2 参见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1 参见李伟,《社区:21世纪中国城市预防犯罪的基地>,载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第3—6页。
    2 贾征、刘化杰,《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7页。
    1 社区矫正发源于20世纪50年代,以1954年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为标志,社区矫正模式开始成为刑罚适用的主导模式。就缓刑和假释两项而言,2000年加拿大高达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和俄国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
    2 参见郭光华,《社区矫正:让罪犯回家服刑》,载《人民公安》2004年第24期,第13页。
    3 参见荣敬本、高新军、何增科、杨雪冬,《县乡两级的政治体制改革:如何建立民主的合作新体制》, 载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7年第4期。
    1 参见W·布鲁斯、K·拉斯基,《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经济体制的求索》,银温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1—66页。
    2 参见刘建军,《单位中国——社会调控体系重构中的个人、组织与国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4—277页。
    3 参见杨雪冬,《市场发育、社会成长和公共权力构建——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7页。
    1 参见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修订版),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版,第157—158页。
    1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19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9—10页。
    1 2005年5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实地调研材料。
    2 参见常德市综治办,《常德市综治工作情况汇报》,2004年12月5日。
    1 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努力构筑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建设稳定安全的文明城市》,载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社会治安防范策略与实践》,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2 中共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因地制宜 与时俱进 构筑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安防范新格局》,载同上书,第51页。
    3 参见常德市综治办,《常德市综治工作情况汇报》,2004年12月5日,实地调研材料。
    1 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2001年9月5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空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77页。
    2 参见吴毅,《村治变迁中的权威与秩序——20世纪川东双村的表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3—302页。
    1 参见汪宗兴,《钟祥市综治委成员单位落实六个“一”》,载于《长安》2003年第7期,第43页。
    1 (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3页。
    2 (美)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页。
    3 参见刘建军,《“跨单位组织”与中国社会整合》,载于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1—202页。
    1 参见杨雪冬,《市场发育、社会成长和公共权力建构: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5—36页。
    2 对西方国家行政力量的扩展与国内绥靖出现的详细分析参见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生活·渎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213—233页。
    3 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Edited by Gram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with two lectures by and an interview with Michel Foucaul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91-92.
    1 参见同上,99—102页。
    2 参见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122—125页。
    3 Graeme Gill, "The Natur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 Palgrave Macmillan, 2003, pp.32
    4 迈克尔·奥克肖特,《哈佛讲演录:近代欧洲的道德与政治》,顾攻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34页。
    1 参见王希,《近现代欧洲国家建设历史的回顾与启示》,出自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71-195页。
    2 列宁,《论国家》,《列宁全集》第37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225页。
    3 参见诺贝特·埃利亚斯,《文明的进程:文明的社会起源和心理起源的研究》第二卷,袁志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4 Michel Foucault, "Governmentality", Edited by Gramham Burchell, Colin Gordon and Peter Miller, "The Foucault Effect: Studies in Governmentality: with two lectures by and an interview with Michel Foucault",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1, pp96.
    5 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87页。
    1 参见迈克尔·曼,《社会权力的来源》第一卷,刘北成、李少军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0—13页。
    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6页。
    3 吴必康主编,《美英现代社会调控机制—历史实践的若干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7页。
    4 参见同上,第229—235页。
    5 参见R.H.Langworthy and L.P.Travis Ⅲ, "Policing in America: A Balance of Forces", Prentice Hall, 1999,p.15-17.
    1 参见王大伟,《英美警察科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150页。
    2 参见吴必康主编,《美英现代社会调控机制—历史实践的若干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8—224页。
    3 专业化阶段和社区警务阶段警察调控职能的基本情况介绍,可以参见吴必康主编,《美英现代社会调控机制—历史实践的若干研究》,人民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笫237—242页。
    4 H. Willke, Ironic des Staates: Grundlinien einer Staatstheorie polyzentrischer Gesellschaft,转引自(英)鲍勃·杰索普,《治理的兴起及其失败的风险:以经济发展为例的论述》,载于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80页。
    1 参见秦立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8—229页。
    2 Graeme Gill, "The Natur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 Palgrave Macmillan, 2003, pp.29.
    1 K.S.Newman, "Law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A Comparative Study of Preindustrial Societies", 转引自R.H.Langworthy and L.P.Travis Ⅲ, "Policing in America: A Balance of Forces", Prentice Hall, 1999,p.38.国家与社会秩序建构之间关系的分析也可参见沈亚平,《社会秩序及其转型研究》,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63页。
    2 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47—51页。
    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1 国家相对自主性的实质是国家作为统治机器,脱离并独立于社会大众利益,国家内部的政治统治职能、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外部职能的执行并非由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决定,而是有剥削和压迫社会大多数人的少数统治阶级的利益决定,并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国家形式上的相对自主性表现为国家作为协调社会关系的力量,独立于社会各阶级之外,其中包括独立于统治阶级之外。在这种情况下,在国家内部职能中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国家外部职能的执行中,在必要的时候,在形式上不直接以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为核心目标,而是直接以保障和维护整个国家与社会的利益为核心目标。如国家与社会的安全、减缓社会内部的矛盾冲突、保证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的全面发展等。参见王沪宁主编,《政治的逻辑: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原理》,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220页。
    2 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册),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30页。
    3 参见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21页。
    4 参见丹尼斯.史密斯,《历史社会学的兴起》,周辉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5 参见Susan H·Whiting, 《Power and wealth in rural China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 p1.
    6 参见Joel S. Migdal的系列著作,包括:Joel S. Migdal, "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and Joel S. Migdal; Atul and Shue(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Engl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and Joel S. Migdal, "State in Society: Study how States and Societies Transform and Constitute one another", Cambridge(Engl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58-94.
    1 参见王希,《近现代欧洲国家建设历史的回顾与启示》,出自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75页和181页。
    1 参见(英)苏珊·斯特兰奇,《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肖宏宇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101页。
    2 参见(英)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原江译,云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0—51页。
    3 参见(法)米海依尔·蛾尔玛斯—马蒂,《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的相关章节。
    4 参见孙立平,《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的国家自主性问题》,载于《战略与管理》1996年第4期,第72—73页。
    1 派出所的主是职责是:收集、掌握、报告影响社会治安稳定的情报信息;管理辖区内的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和在本辖区内居住的境外人员:依法管理辖区内的行业、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治安灾害事故:依法监督、指导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指导单位保卫组织和群众开展安全防范;通过日常防范和管理工作发现违法犯罪线索查破刑事案件,调解治安纠纷:接受群众报警求助,为群众提供服务。
    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中外社区警务》,中国社会出版2004年版,序言第1—4页。
    1 《中国法律年鉴(200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1 参见赵晓力,《通过法律的治理:农村基层法院研究》,北京大学法律系1999年博士论文。
    1 参见李艳岩,《治安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217—223页。
    2 参见刘学刚,《公安改革启动攻坚之旅》,载于《人民公安》2004年第17期,第4—7页;以及《中国法律年鉴(200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页。
    1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意见》,(2002年11月4日)。
    2 “实用理性”移借于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中《试谈中国的智慧》一文。本文特指在规范存在变通空间的条件下,人们根据生活情境的需要,随时调整生活方式与行为方式以便最有效地达成自己的目标。
    1 里格斯认为“所谓形式主义,即是指政府所制定的各种法令和政策不能付诸实施,形同虚设,徒有虚名。”转引自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1页。通俗地说,形式主义就是指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理论与实践相脱节,形式与内容相脱节,注重表面功夫,而疏于在实质问题或者根本问题的解决方面下功夫。
    2 Gerlad M. Britan and Ronald Cohen, "Toward a Anthropology of Formal Organizations ", Gerlad M. Britan and Ronald Cohen: Hierarchy and Society, Philadephia: Institute for the Study of Human Issue, 1980. p.14.
    1 Charles Tilly, "Western State-Making and Theories of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Charles Tilly(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604—632.
    2 (美)加里·米勒、凯瑟琳·库克著,《平权与领导权:等级制与社会秩序》,李志编详,载于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35—357页。
    1 文森特·奥斯特罗姆,《美国公共行政的思想危机》,毛寿龙译,上海三联书店1999年版,37页。
    2 (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李霞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1 (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12页。
    2 Graeme Gill, "The Natur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odern State", Palgrave Macmillan. 2003. pp.32
    3 参见(美)罗伯特·杰克曼,《不需暴力的权力——民族国家的政治能力》,欧阳景根译,天津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四章相关内容。
    4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等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0页。
    5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第一版,第四章:强世功,《迈向立法者的法理学——法律移植背景下对当代法理学的反思》,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第120页。
    1 胡位钧,《均衡发展的政治逻辑》,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42页。
    2 (法)福柯,《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9页。
    3 参见谢晖,《价值重建与规范选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5页。
    4 参见钱乘旦、陈新意,《走向现代国家之路》,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5页。
    5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2日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编,《长治久安之策》,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7页。
    1 参见Kuotsai Tom Liou, Managing Economic Reforms in Post-Mao China. London: Praeger Westport, 1998,pp.119—133;朱德米,《经济特区与中国政治发展》,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29—31页。
    2 参见贾征,刘化杰,《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有关内容。
    3 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社会治安工作的相关情况具体参见佟建鸣、詹伟主编,《制度创新与社会治安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治安管理方式变革研究》(实践篇),与詹伟等著,《制度创新与社会治安稳定——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治安管理方式变革研究》(理论篇),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相关内容。
    4 参见强世功,《法制与治理:国家转型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自序15—16页。
    1 参见Charles Tilly, "Reflections on the History of European State-Making" and "Western State-Making and Theories of Political Transformation ", Charles Tilly(ed): The Formation of National States in Western Europe,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75, PP.70, 638.
    2 参见Joel S. Migdal, "The State in Society: An Approach to Struggles for Domination ", Joel S. Migdal; Atul and Shue(eds.) "State Power and Social Forces: Domin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in the Third World", Cambridge(Engl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4, pp10-41.
    3 Joel S. Migdal, "Strong Societies and Weak States: State-Society Relations and State Capabilities in the Third Worl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8, p4.
    4 两者之间的关系具休参见(美)张信,《二十世纪初期中国社会之演变——国家与河南地方精英1900—1937》,岳谦厚、张玮译,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35—239页。
    1 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136—137页。
    2 参见(英)苏珊·斯特兰奇,《权力流散:世界经济中的国家与非国家权威》,肖宏宇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笫100—101页。
    3 路易丝·谢利,《犯罪与现代化——工业化与城市化对犯罪的影响》,何秉松译.中信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99页。
    1 弗朗西斯·福山,《大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王胜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一版,第33页。
    2 参见秦立强,《社会稳定的安全阀:中国犯罪预警与社会治安评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第52—58页。
    3 李哲宇,《转型战略中的社区警务》,载于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中外社区警务》,中国社会出版2004年1月第1版,第13—18页。
    4 参见中国警察学会,《当前中国农民中的犯罪研究论文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页。
    1 参见彭勃,《城市治理的合作机制:上海社区安全研究》,未刊稿,“复旦百年——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论坛”会议论文,2005年11月4日—5日。
    1 参见埃里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性的理性选择:对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的评估》,载于保罗·A·萨巴蒂尔主编,《政策过程理论》,彭宗超、钟开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84—85页。
    2 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宋全喜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中文版序言《公共经济的比较研究》,第17—18页。
    3 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3—137页。
    4 同上,第6—7页。
    1 比如如何在民主与效率之间寻求平衡,公民参与不完善的代表性问题如何解决、公民参与的组织化问题以及组织化后“讨价还价”造成的管理过程的分割化对决策质量和管理绩效的影响如何克服与消除的问题等。
    2 参见Michael Mann, "The Autonomous Power of the State: Its Origins, Mechanism anti Result", Archiv Europeennes de Sociologie, 25, 1984, pp185-213.
    1 中国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无论是专著还是论文都已经很多,当然也产生了很多争论,比较集中的讨论可参见:张静编:《国家与社会》,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杨念群:《中层理论》,江西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2 参见尹钛,《中国政治转型问题研究热点述评》,载于《浙江社会科学》2003年第2期,第30页。
    3 参见D·布迪和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朱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179页。比如在城市,首都所消费的大米几乎全部从遥远的南方经大运河运来,政府又不会允许自由市场的存在,以防止首都以外的人在粮食方面破坏了首都的供需平衡。因此,在城门入口处设卡,检查进出该城的生活日用品是主要的经济控制手段。在有些大城市,还有由官方从当地商人中选择任命几位“市司”。被任命为市司的人都是不同的商贸团体的成员,他们代表商贸伙伴与官府联系。官府通过市司向商人征收税钱,而市司则通过向其商贸同行们发放营业执照实现对其经营活动及商业摊点数量的控制。市司们作为商界首领,起到商贸团体与政府机构之间重要的连结作用。
    4 参见朱绍侯主编,《中国古代治安制度史》,河南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陈鸿彝主编,《中国治安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等著作的相关章节。
    5 彭勃,《国家控制和社区调解:以上海社区调解为例》,载于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笫229—230页。
    1 参见约翰·布赖尔·斯塔尔,《毛泽东的政治哲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外研究毛泽东思想资料选辑》编辑组编译,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38—239页。
    1 社会治安问题是一个多种因素影响的“综合症”,既有社会内部的原因,也有社会外部的原因;既有个人思想意识、道德修养、法制观念的原因,也有个人心理、生理上的原因;既有本人直接生活之中的家庭、街道、社区、学校、工作单位等“小环境”方面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这个“大环境”方面的原因;既有我国内部的原因,也有国外因素的影响;既有现实的原因,也有历史的原因。治理“社会治安综合症”靠一个药方、一个部门是不行的,必须依靠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力量,采取多种措施、多种手段、多种方法来进行多角度、全方位的防范和治理,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1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
    2 参见中国统计摘要(1998)
    1 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课题组,《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 《理顺村级组织关系 促进农村稳定发展——安化县加强基层政权建设调查之三》,安化县委政策研究室内部调研报告。
    1 参见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经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一日公安部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载于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一日的《人民日报》。
    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中外社区警务》,中国社会出版2004年版,序言第1—4页。
    1 参见胡新祥,《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加强治保会工作的探讨》,《政法学刊》2002年第1期,37—39页;或者傅镛堃(福建省公安厅),《大力加强治保会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载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第1期,第27—33页。
    2 傅镛堃(福建省公安厅),《大力加强治保会建设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载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1年第1期,第27页。
    1 参见胡新祥,《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和加强治保会工作的探讨》,《政法学刊》2002年第1期,37—39页。
    2 莫德升,荆长岭主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专题研究》,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87—88页。
    3 参见倪义福(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加强治保会建设的几点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年第6期,第73—76页。
    1 何亦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区分局局长),《城市治保会的现状分析》,《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51—53页。
    2 参见曾金胜,《人民调解 魅力独特》,《时代潮》2003年第十四期。
    1 熊易寒整理:“杨伯寿访谈记录”,2005年12月6日。
    1 陆思礼,《邓小平之后的中国纠纷解决:再谈“毛泽东和调解”》,矫波译,载于强世功编,《调解、法制与现代型:中国调解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0—281页。
    2 参见田雨、张晓晶:“高法:审理民事案件要‘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新华网,2004年7月2日。
    3 人民调解协议书审核制是指,调解协议书达成之后,若当事人反悔,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先对有关调解协议进行审核;如“协议”合法,且不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法院可以直接判决支持该协议条款,或者重新主持调解。首席人民调解员制度,即人民调解组织通过规范的程序,在社区内选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较高威望的人民调解员担任首席人民调解员。首席人民调解员不仅任职要具备较高的资格条件,同时,也有特定的协调权力,并可以运用人民调解庭的特别调解形式。上海市首家人民调解工作室“李琴工作室”成立于2003年,由长宁区江苏路街道出资12万元为辖区内居民购买专业的民间纠纷调解服务;随后作为一种模式进一步试点。杨浦区司法局于2003年11月组建了全国首家区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定位为“调处矛盾纠纷的公益性、非赢利性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群众自治组织”。
    4 参见施妍萍:“上海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成功率达到95.96%”,《新闻晚报》,2005年5月14日。
    1 参见张伟民(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治办主任),《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提高社区维稳能力》,资料来源:内部工作经验总结,于2005年6月30日实地调研中获取。
    1 缪晓宝:“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考与实践”,《中国司法》,2004年第9期。
    2 范愉:“社会转型中的人民调解制度——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调解组织改革的经验为视点”,《中国司法》,2004年第10期。
    1 1989年通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2 杨伯寿工作空所在的A区明确要求其所辖的12个街道(镇)在2005年年底前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工作室”。
    3 综合张伟民(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科科长)两次访谈纪要,2005年4月12日和6月30日。
    4 王建(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党工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副书记)访谈纪要,2005年4月12日。
    1 参见《中国法律年鉴(200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5年版,第219页。
    2 参见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619—622页。
    1 参见中央综治委、总参动员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做好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载于《中国民兵》2003年第12期,4—5页。
    1 张伟民(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科科长)访谈纪要,2005年6月30日。
    1 参见杨敏,《公民参与、群众参与与社区参与》,载于《社会》2005年第5期,第78—95页。
    2 参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
    1 参见俞可平,《中国公民社会的兴起与治理的变迁》,载于俞可平主编,《治理与善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39—340页。
    2 执政党领导社会的这个组织网络分为四个层次:党员网络,主要通过党员的示范作用、联系作用来形成;党员干部网络,主要通过党员干部的领导工作、宣传工作和组织工作来形成;基层组织网络,主要通过党的基层组织的领导、组织和联系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来完成;地方组织网络,主要通过再级地方党委对地方党政事务的有效领导来完成。
    3 参见一九五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经政务院批准,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一日公安部公布的《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载于一九五二年八月十一日的《人民日报》。
    4 参见刘知音,《论“三权”管理与治保会工作》《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5月第3期,第72—74页。
    1 参见中央综治委、总参动员部联合下发通知《进一步做好民兵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载于《中国民兵》2003年第12期,4-5页。
    2 根据这两个文件,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包括: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确认无效的,可以适当方式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员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要积极配合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派出有经验的法官就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进行讲解,帮助人民调解员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或者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判,可以安排他们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也可以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司法助理员,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不断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建设;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总结推广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探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与途径;司法行政机关要定期向党委、政府汇报人民调解工作,主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将人民调解工作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相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相结合,与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相结合,使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1 参见(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孙柏瑛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129页。
    2 参见文军、王世军,《非营利组织与中国社会发展》,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92—296页;或者童星、文军,《我们的四个误区及其反思——对当前我国社会稳定工作的社会学思考》,载《学术界》2001年第6期。
    3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15页。
    1 埃里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性的理性选择:对制度分析和发展框架的评估》,载于保罗·A·萨巴蒂尔主编,《政策过程理论》,彭宗超、钟开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第80页。
    2 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第5页。
    3 世界各国保安服务公司的发展历程和基本情况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第38—41页和72页。
    1 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第42—47页
    1 Peter Nan-Shong Lee, Carols Wing-Hung Lo, Remaking China's Public Management, London: Quorum Westpost Connecticut, 2001. pp.3.
    1 参见中区山东省委、省人民政府,《因地制宜 与时俱进 构筑市场经济条件下治安防范新格局》,载于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空编,《社会治安防范策略与实践》,长安出版社2002年版,第49—50页。
    2 Peter Nan-Shong Lee, Carols Wing-Hung Lo, Remaking China's Public Management, London: Quorum Westpost Connecticut, 2001. pp.228.
    3 Chien-min Chao, Bruce J.Dickson, Remaking the Chinese State-Strategies, Society and Security, Rout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2001.
    1 参见蒋安杰,《保安服务何去何从》,载于2005年7月16日《法制日报》。
    1 周雪光,《“逆向软预算约束”:一个政府行为的组织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第140页。
    1 中国保安服务业兴起的历史背景和基本状况参见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第42—47页。
    1 曹志武、张惠民,《威海市非公有制企业治安有保障》,载于《长安》2004年第7期,第36页。
    1 参见于明春,《蓬莱着力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综治工作水平》,载于《长安》2005年第三期,第46页。
    1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1—342页。
    2 参见林尚立,《集权与分权:党、国家与社会权力关系及其变化》,载于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缉),上海辞书出版社2002年版,152—201页。
    1 约翰·布赖尔·斯塔尔,《毛泽东的政治哲学》,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国外研究毛泽东思想资料选辑》编辑组编译,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46页和191页。
    2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47页。
    3 董志凯主编,《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6页。
    4 参见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5页。
    5 《建国后毛泽东文稿》第4卷,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9页。
    6 樊天顺、赵博主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页。
    7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56—157页。
    1 参见冯小敏,《中国共产党基层建设新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1—232页。
    1 如1992年全俄发生的谋杀案件达到2.3万件,严重故意伤害案件达到5.39万件,袭击抢劫案件达到3.04万件,其他抢劫案件为16.49万件。1994年至1995年,谋杀与恐怖活动愈加猖獗,谋杀对象从老百姓扩大到企业家、银行家、议员。1997年犯罪率下降了一些,但1998年犯罪率重新回升,比上一年度提高了7.7%,其中谋杀犯罪增加了0.9%,抢劫犯罪增加了12.2%。参见李景阳,《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中的社会冲突——对俄罗斯的实证分析》,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相关内容。
    2 参见李景阳,《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中的社会冲突——对俄罗斯的实证分析》,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283和257—265页。
    1 John P.Burns, "Governance and Public Sector Reform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Anthony B.L.Cheung, tan Scott(eds), Governance and Public Sector in Asia: Paradigm Shift or Business as Usual? Routledge: London and New York, 2003, pp.88.
    2 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北京: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75页和91页。
    1 阿马特亚·森,为《欲望与利益》所作的序,载于艾伯特·奥·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李新华、朱进东译,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序第10—11页。
    2 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王胜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3 参见翟中东,《犯罪拎制——动态平衡论的见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252页。
    4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416页。
    5 参见弗朗西斯·福山,《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王胜利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33页。
    1 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第104页。
    1 参见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张志铭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36页。
    2 社会治安管理工作主要体现在: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加强旅店、废旧物品回收站、舞厅、录像放映点等特种行业的管理,加强文化市场和出版物市场的管理,加强集贸市场的管理以及金库、重要物质仓库等要害部化的管理等方面。
    1 参见王贻星、李国忠,《2004年社会治安形势》,载于汝信、陆学艺、李培林主编,《2005: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8页。
    2 徐勇,《内核与边层:可控的放权式改革——对中国改革的政治学解读》,载于《开放时代》2003年第1期,第96页。
    1 参见Cordon L. Clark and Michael Dear, "State Apparatus: Structures and Language of Legitimacy", Boston: Allen & Vnwin Inc. 1984, p.60.
    1 Boisot, Max H. 1995, "Information Space: A Framework for Learning in Organizations, Institution and Culture", London: Routledge.
    2 马克斯·布瓦索,约翰·齐尔德,《封地、家族与网络资本主义:对中国“新型”经济秩序的解释》,载于李新春、张书军主编,《家族企业:组织、行为与中国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51页。
    1 杨雪冬,《市场发育、社会成长和公共权力建构:以县为微观分析单位》,河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26页。
    2 参见朱德米,《经济特区与中国政治发展》,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9页。
    3 Lucian W.Pye, "Factions and the Politics of Guanxi: Paradoxes in Chinese Administrative and Political Behaviour", In Jonathan Unger (e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litics —From Mao to Jiang, New York: M.E.Sharpe, 2002. pp.40-55.
    4 Tang Tsou, "Chinese Politics at the Top: Factionalism or Informal Politics? Balance-of- Power Politics or a Game to Win All?" In Jonathan Ungcr (e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litics —From Mao to Jiang, New York: M.E.Sharpe, 2002. pp. 102.
    5 Frederick C. Teiwes, "Normal Politics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In Jonathan Unger (e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litics —From Mao to Jiang, New York: M.E.Sharpe, 2002. pp.239-240.
    1 Andrew J.Nathan, Kellee S.Tsai, "Factionalism in Chinese Politics from a New Institutionalist Perspective", In Jonathan Unger (e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litics —From Mao to Jiang, New York: M.E.Sharpe, 2002. pp.164.
    1 罗纳德·杰普森和约翰·W·迈耶,《公共秩序与正式组织建构》,付平编译,载于薛晓源、陈家刚主编,《全球化与新制度主义》,社会科学义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362—363页。
    2 参见(美)麦克尔·哈特、(意)安东尼奥·奈格里,《帝国—全球化的政治秩序》,杨建国、范一亭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2—313页。
    1 (美)塞缪尔·P·亨延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社1989年版,第426—427页。
    1 参见马德普,《渐进性、自主性与强政府——分析中国改革模式的政治视角》,载于《当代世界社会主义》2005年第5期,第19—23页。
    2 参见孙立平,《社会转型:发展社会学的新议题》,载于《社会学研究》2005年第1期,相关内容。
    1 (俄)米·伊·科金,《风雨兼程:俄罗斯转型启示录》,刘燕明、刑艳琦译,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84页。
    2 一种观点主要分析改革前的遗产,认为中国的经济集中计划限制没有像苏联那么明显,中国易于接受市场生活原则;另一种认为中国改革的成功是因为从经济关系而不是从政治关系改起;第三种观点认为中国改革不遵循“理性规划的社会工程”,而是采用“摸着石头过河”的务实渐进主义,进行“不断试错”的社会试验。参见(俄)O.T.博戈莫洛夫,《俄罗斯的过渡年代》,张弛译,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237页。
    3 参见(俄)O.T.博戈莫洛夫,《俄罗斯的过渡年代》,张弛译,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52—255页。
    1 前苏联和东欧国家社会转型历史进程的描述具体参见陈学明,《苏联演变和社会主义改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第七章,第312—356页;魏泽焕,《苏共兴哀透视》,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83—284页;唐贤兴,《无执政党的政治:后苏联俄罗斯政党制度的变迁》,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唐贤兴,“俄罗斯政党制度的演变”,载于冯绍雷、相蓝欣主编,《转型理论与俄罗斯政治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二章,第77—107页。
    1 参见王瑜,《东欧共产党:倒下的多米诺骨牌》,红旗出版社2005年版,第一章“突如其来的政治大地震”,第1—49页
    1 《2002年上海年鉴》,上海年鉴出版社2002年版。
    2 《当代中国》丛书编辑部,《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
    3 《当代中国的湖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
    4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5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6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7 《中共上海党志》,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年版。
    8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三),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9 《中共中央文件选集》(一),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
    10 《中国法律年鉴(2005)》,中国法律年鉴出版社2005年版。
    11 《中国法律年鉴》(1982—2004年)。
    12 《中国共产党章程》(1956年通过),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13 《中国社会统计资料》(1987),中国统计出版社1987年版。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全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出版社2004年11月版。
    16 D.H.帕金斯等.走向21世纪:中国经济的现状、问题和前景[M].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
    17 (英)D·布迪,C·莫里斯.中华帝国的法律[M].朱勇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
    18 (俄)O.T.博戈莫洛夫.俄罗斯的过渡年代[M].张弛译.辽宁:辽宁大学出版社,2002.
    19 P·诺内特,P·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迈向回应型法[M].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修订版).
    20 (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革命的中国的兴起(1949—1965)[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1 (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22 W·布鲁斯,K·拉斯基.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经济体制的求索[M].银 温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3 (法)埃哈尔·费埃德伯格.权力与规则——组织行动的动力.张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4 (美)艾伯特·奥·赫希曼.欲望与利益:资本主义走向胜利前的政治争论.李新华、朱进东译.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
    25 (美)安德鲁·G·瓦尔德.共产党社会的新传统主义—中国工业中的工作环境和权力结构.香港:牛津大学出版社,1996.
    26 (美)安东尔·奥勒姆.政治社会学导论.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27 (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的构成.李康等译.生活·新知·读书三联书店,1998.
    28 (英)安东尼·吉登斯.民族—国家与暴力.胡宗泽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29 (英)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
    30 (澳)安戈、陈佩华.中国、组合主义及东亚模式.载于《战略与管理》2001年第1期。
    31 (美)奥斯特罗姆,帕克斯和惠特克.公共服务的制度建构.宋全喜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2 (美)巴林顿·摩尔.民主与专制的社会起源.拓夫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3 保罗·A·萨巴蒂尔主编,《政策过程理论》,彭宗超、钟开斌等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年版。
    34 (英)鲍桑葵.关于国家的哲学理论.汪淑钧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35 (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李霞等.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
    36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毕惠岩“农村凶杀犯罪探析”,《山东审判》1994年第10期。
    37 边燕杰主编.市场转型与社会分层——美国社会学者分析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
    38 伯兰特·罗素(英),《权力论》,吴友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39 勃朗科·霍尔瓦特(克罗地亚),《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种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理论》,吴宇晖、马春文、陈长源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0 蔡定剑,《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1 曹凤,《第五次高峰—当代中国的犯罪问题》,今日中国出版社1997年版。
    42 陈鸿彝主编,《中国治安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3 陈吉元,陈家骥,杨勋主编.中国农村社会经济变迁.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1993.
    44 陈明明主编,《革命后社会的政治与现代化》(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一缉),上海辞书 出版社2002年版。
    45 陈潭,《社会转型与公共政策创新—以人事档案制度为例的分析》,载于《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5期。
    46 陈孝兵,《路径依赖与体制变迁》,载于《新尔方》2003年第4期。
    47 陈旭主编,《社会转型期的综合治理工作研究》,文汇出版社2004年版。
    48 陈学明,《苏联演变和社会主义改革》,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年版。
    49 陈璋津(台湾),《中共的权力机制》,台湾:唐山出版社1995年3月出版。
    50 陈智勇,《中国古代社会治安管理史》,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51 丹尼斯.史密斯,《历史社会学的兴起》,周辉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52 道格拉斯·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5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54 邓正来、J.C.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版。
    55 邓正来:《市民社会理论的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6 丁煌,《西方行政学说史》,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7 董志凯主编,《1949—1952年中国经济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
    58 杜赞奇(美):《文化、权力与国家:1900—1942年的华北农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3月版。
    59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60 樊天顺、赵博主编,《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大事记》,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年版。
    61 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版。
    62 费正清、赖肖尔,《中国:传统与变革》,江苏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63 冯绍雷、相蓝欣主编,《转型理论与俄罗斯政治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64 冯小敏,《中国共产党基层建设新论》,上海教育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65 福柯(法),《必须保卫社会》,钱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66 福山(美),《大分裂——人类本性与社会秩序的重建》,刘榜离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67 复旦政治学评论第二辑,《制度建设与国家成长》,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
    68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编,《中外社区警务》,中国社会出版2004年版。
    69 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4年版。
    70 顾骏、林尚立等著,《社区调解与社会稳定:上海市卢湾区五里桥街道研究报告》,上海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1 顾炎武(清),《日知录集释》卷8,《法制》。
    72 关海庭,《中俄体制转型模式的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3 郭光华,《社区矫正:让罪犯回家服刑》,载《人民公安》2004年第24期。
    74 郭圣丽,《城市社会重构与新生国家政权建设——建国初期上海国家政权建设分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2005年博士论文。
    75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2003)》,中国统计出版社2003年版。
    76 国民经济统计报告资料选编,《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统计出版社1958年版。
    77 哈肯,《协同学》,徐锡中等译,北京:原子能出版社1984年版。
    78 韩福国,《市场、组织与国家——中华全国工商联及民间商会在制度博弈中的双重代理分析》,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政治学理论2004年博士论文。
    79 韩尚于编,《“文革”冼冤录》,团结出版社1993年版。
    80 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上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
    81 韩延龙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通史》(下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
    82 何理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史》,档案出版社1989年版。
    83 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4 胡林辉,《私营企业党的建设理论与实践》,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85 胡伟,《政府过程》,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86 胡位钧,《均衡发展的政治逻辑》,重庆出版社2005年版。
    87 黄仁宇,《中国大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13页。
    88 黄小勇,《现代化进程中的官僚制—韦伯官僚制理论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9 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90 吉尔伯特·罗兹曼(美)主编,《中国的现代化》,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91 加埃塔诺·莫斯卡(意),《政治科学要义》,任军锋等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92 贾恩弗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沈汉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93 贾征、刘化杰,《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中国社会出版社2005年版。
    94 江华,《江华司法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1989年版。
    95 卡尔·博兰尼,《巨变:当代政治、经济的起源》,黄树民、石家音、廖立文译,台湾远流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1989年第一版。
    96 莱斯利·里普森(美),《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刘晓等译,华夏出 版社2001年版。
    97 莱斯特·M·萨拉蒙等著,《全球公民社会——非营利部门视界》,贾西津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98 李汉林,《中国单位社会:议论、思考与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7月版。
    99 李汉林、渠敬尔、夏传玲、陈华珊,《组织和制度变迁的社会过程——一种拟议的综合分析》,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1期。
    100 李怀,《组织社会学的研究视野与问题:“转型中国的组织现象研究”学术研讨会综述》,载于《社会》2005年第2期。
    101 李景阳,《基本经济制度转变中的社会冲突——对俄罗斯的实证分析》,东方出版社2002年版。
    102 李路路,《社会变迁:风险与社会控制》,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
    103 李猛主编,《韦伯:法律与价值》(“思想与社会”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4 李南雄,《法团主义与中国改革》,载于香港中文大学《二十一世纪》1991年10月号。
    105 李琪,《新中国五年来政治法律工作的成就》,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
    106 李锐,《李锐反“左”文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8年版。
    107 李伟,《社区:21世纪中国城市预防犯罪的基地>,载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
    108 李晓明,《中国保安学》(修订版),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12月第2版。
    109 李新春、张书军主编,《家族企业:组织、行为与中国经济》,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
    110 李艳岩,《治安经济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1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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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常德市综治办,《常德市综治工作情况汇报》,2004年12月5日,实地调研材料。
    4 王建(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党工委分管政法综治工作的副书记)访谈纪要,2005年4月12日。
    5 2005年5月28日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街道实地调研材料。
    6 张伟民(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治办主任),《完善人民调解机制,提高社区维稳能力》,资料来源:内部工作经验总结,于2005年6月30日实地调研中获取。
    7 2005年6月21日在奉贤区光明镇工农村收集的基层社会治安防范组织材料以及对该村党支部书记J书记和村治保主任T主任的深度访谈
    8 6月22日在奉贤区青村镇北唐村北港七组与Q同志的访谈。
    9 张伟民(上海市杨浦区延吉新村街道综治办主任、司法科科长)访谈纪要,2005年6月30日。
    10 “杨伯寿访谈记录”,200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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