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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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一项实践催生、立法重视的新兴程序制度,在学界却长期只停留在个案的探讨和零星的关注上,缺乏基础、系统的论证和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拟通过概念解读、价值评价、目的定位、成因追究、对比辨析、问题完善思考分析手段,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进行制度原理性的论证研究,力求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确立,找到充分的正当性依据。
     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计三万四千余字。
     第一部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论。本部分首先通过引入引起学界反响的三个典型案例,展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实践中的发展及现状。接着围绕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先论证了概念的外延应将行政赔偿诉讼排除,而将行政裁决诉讼纳入;后说明了概念的内涵中,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关联性主要体现为法律、主体、处理、预决等四种情形,并进而推出,这种关联的连接点是民事争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实质是民事诉讼。此后,本部分就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概念中“附带”的含义进行了集中讨论,通过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区分,得出观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附带”,仅有诉讼程序选择上的顺序先后之意,并无行政、民事两种诉讼重要性的主从之分。在本部分的最后还解释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三大特点,即性质上的民事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和诉讼的关联性。
     第二部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价值论。本部分首先针对学界中不时出现的质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存在价值的观点,分别从三个方面,即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效益上的比较,立法对行政司法权的态度及行政司法权范围的未来走向,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在具体程序规则上的冲突,证明了质疑观点的片面和错误。接着通过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目的,得出认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对享有民事权益的当事人的民事权益的保护。本部分最后透析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所彰显的三大法理价值,其一是诉讼效益价值,这体现在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法院审判资源和确保法院裁判的统一权威三个方面;其二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通过否定行政终局裁决权,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完善了对民事权益享有人的保护;其三是程序的融合与协调理念,通过打破传统分庭制所造成的人为审理障碍,有力推动了法院机能和诉讼功效的充分发挥。
     第三部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比较法论。本部分选取了法国、英国和日本作为研究比较的对象。首先介绍了法国的附属问题管辖权制度,通过表明法国的二元审判结构和法国行政法“既监督行政权行使又维护行政权运行”的双重目的观,与我国的审判结构以及行政诉讼目的观差异明显,论证了法国的附属问题管辖权制度难以为我国所接受。接着本部分介绍了英国的多元权利救济途径。其一是司法审查,它向我们昭示了公法救济与私法救济界限模糊化的趋势,并彰显了注重私权救济而相对看轻公权权威的维护的程序观念;其二是普通法上的诉讼,它启示了我们可以通过重新定位行政机关的诉讼地位,将行政机关视同于私人来平等对待;其三是依制定法提起上诉,它向我们肯定了应重视行政行为适当性的审查,深入贯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进一步丰富权利救济方法。本部分最后介绍了日本的当事人诉讼制度,通过批驳我国学者建议设立当事人诉讼制度的观点,本部分澄清了当事人诉讼制度较之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并不能更有效提高诉讼效率,相反,当事人诉讼制度所宣扬的“转换行政机关诉讼地位以避免招惹行政机关向法院施压”的思想,与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指导思想相背离,不值得为我国所效仿。
     第四部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完善论。本部分首先从制度和思想两个方面,分析了行政民事交叉类型诉讼形成的原因,制度成因包括三点:一是行政、民事法律规范的竞合,二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的授权行使行政司法权,三是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以外的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思想成因包括四点:一是对公法私法关系的重新认识,二是政府执政理念的转变,三是市场经济观念和社会分工思想的进一步深化,四是民众诉讼法制意识的提升和成熟。接着本部分讨论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现存的主要问题,一是立法的薄弱,二是规则的粗陋,包括了诉讼管辖、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判决结果及执行上的冲突等,三是观念的局限,涉及了立法者、司法者、民众及学者四类主体。本部分最后提出了完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建议,包括立法的加强,针对上述缺陷规则的优化,以及提升立法者的公法私法权利救济方式的融合观念、提升司法者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提升民众对“司法最终解决”的信任观念、提升学者关于制度设置的“补充性”、“预备性”的目的观念等。
Civil litigation attached to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bbreviated to CLAAL) is an emerging procedure that comes from the practice and has the value to the legislation. But for a long time, scholars have only paid a little attention to some typical cases. So this dissertation paper conducts a principle research into concept, value, purpose, origin and improvement of CLAAL.
     This dissertation paper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consisting of 36,000 characters.
     PartⅠis about the introduction of CLAAL. Firstly this part demonstrates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CLAAL by three typical cases. Secondly it proves CLAAL should remove the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and admit the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litigation. Thirdly it deduces the jun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is civil dispute, and the essence of CLAAL is civil litigation. Fourthly it discusses the "attached" in CLAAL, and proves that the "attached" means the order of procedure choosing only. Finally it explain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LAAL.
     PartⅡis about the value of CLAAL. Firstly it proves the denial of CLAAL is one-sided and wrong from three aspects. Secondly it analyses the purpose of CLAAL is the protection of civil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ivil litigant. Finally it explains the three values of legal principle of CLAAL: litigation's benefit, principle of judicial final settlement and fusion and coordination of procedures.
     PartⅢis about comparative law of CLAAL. It selects France, Britain and Japan as objects under research. Firstly it introduces the system of jurisdictional right of affiliated question in France. By demonstrating dual trial structures and dual purposes of French administrative law, it proves China should not accept the system of jurisdictional right of affiliated question. Secondly it introduces the plural ways of fights remedy in Britain, including judicial review, action in common law and statutory appeal. Then it proves China should model herself on Britain in many aspects. Finally it introduces the litigant litigation in Japan. By criticizing the viewpoint that China should introduce litigant litigation, it proves that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litigant litigation violates the guiding ideology of Chinese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o China should not imitate it.
     PartⅣis about improvement of CLAAL. Firstly it analyses the system origin and thought origin of overlapping situation of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and civil litigation. Secondly it reveals three major problems about CLAAL: poorness of legislation, weakness of procedural roles, (including: litigation jurisdiction, limitation of litigation, burden of proof, outcome of adjudication and execution) and limitation of ideas. Finally it proposes three suggestions about how to improve CLAAL: strengthening the legislation, consummating procedural rules, enhancing ideas of legislators, judicature, the populace and scholars.
引文
① 这从《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司法系统刊物上登载的相关讨论文章数量的明显增多可见一斑。
    ② 许崇德、皮纯协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736页;张尚鷟主编:《走出低谷的中国行政法学——中国行政法学综述与评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0页。
    ① 王光辉整理:“一个案件 八份判决——从一个案例看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与协调”,《中外法学》1998年第2期,第113页;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20页。
    ② 据学生不完全统计,迄今为止就此案进行探讨的学术论文不下20篇,其中不乏名家教授的手笔。参见王贵松主编:《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的难题——焦作房产纠纷案的反思与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t岛行文:“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功尝试”,《法律适用》1994年第3蚓,第39贞。
    ① 罗豪才主编:《行政审判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71页。
    ② 刘定波主编:《新编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65页。
    ③ 姜明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25页。
    ④ 应松年主编:《行政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05-206页。
    ① 王学辉、谭宗泽:《新编行政法学》,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547页。
    ① 杨伟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探略”,《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1页。
    ② 何文燕、姜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72页。
    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比较,以及“附带”的含义,下文将另作具体论述。
    ① 还有一种反对观点认为行政裁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只需提起单纯的民事诉讼,至于行政裁决,可以视为一旦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即当然失效。(葛云松:“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二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53页)学生以为此种凤点更是难以成立,它根本违背了行政行为一经做出即生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的基本法理。
    ② 《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尽管学生也认为此种解释较为勉强,但在现有立法条件和实践需求状况下,这种变通仍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关于《若干解释》,本文将在第四部分另作具体论述。
    ① 王保礼、刘德生:“行政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探讨”,《法律适用》1996年第2期,第33页;杨伟东:“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探略”,《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第61页:严本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探讨”,《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82页。
    ② 汪自成:“浅议行政诉讼中对民事争议的附带与并案审理”,《人民司法》2003年第8期,第48页。
    ① 朱英禄:“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全面审理原则”,《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第41页。
    ① 黄江:“行政、民事关联诉讼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第56页。
    ② 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118页。
    ③ 虽然在“私权神圣”思想蒸蒸日上的今天,这种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观念受到不小挑战。(诸如此类问题:一条坐满了人、将要沉没的船上,为什么胖子就该被扔下河去?)但从世界各国法学思想整体现状看,公共利益至上仍是主流法理。
    ① 由此可见,.诉讼种类之间其实并没有重要性上的等级之差,顺序先后以纠纷的顺利解决为转移。而民事诉讼法学者们也无需为总是被其他诉讼所“附带”而郁闷介怀,所谓“附带民事诉讼”,不过是对民事诉讼的“历史性误解”的沉淀和凝固结果而已。
    ②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3—195页。
    ③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学界对此规定多持质疑否定态度,认为从司法实践而言,把精神损失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杨荣馨主编:《民事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04页)但也有学者持肯定意见,认为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通过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判处其一定的刑罚,本身就是对被害人的一种抚慰,因而无需再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熊选国主编:《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释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④ 令人惊奇的是,依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若刑事被害人放弃刑事自诉,转而提起民事侵权诉讼,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较轻的民事精神损害予以赔偿,而对较重的刑事精神损害却不予赔偿,不仅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而且造成了法律对犯罪行为评价的公正性的扭曲。
    ① 周勇:“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兼论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审判方式改革”,《中国律师》2005年第11期,第58页;严本道:“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有关问题探讨”,《法商研究》1999年第5期,第82页。
    ② 王学辉、谭宗泽:《新编行政法学》,重庆:重庆出版社,2001年版,第349页。王老师进而认为,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与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并列,而与行政法对应,是对行政诉讼法的误解,行政诉讼法应归入行政法领域下的行政救济法范畴中。
    ③ 据学生观察,在学界讨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多把其理解为“刑事诉讼所附带的民事诉讼”,故坚定主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就是民事诉讼:但在讨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时,多数学者把其理解为“行政诉讼和附带民事诉讼相结合构成的诉讼活动和诉讼法律关系整体”,作“行政诉讼所附带的民事诉讼”理解的学者很少。因此,本文除特别说明外,也将就这一学术习惯,对“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作整体理解。
    ① 翟晓红、吕利秋:“行政诉讼不应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76页;何文燕、姜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72页;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5页。
    ② 何文燕、姜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72页。
    ① 何文燕、姜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72页。
    ② 行政司法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处有关争议或纠纷,具有相应法律效力地影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权力。(文正邦:“论行政司法行为”,《政法论从》1997年第1期,第17页。)
    ③ 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5页。
    ① 张继荣:“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必要性质疑”,《河南教育学院学报》2003年第1期,第107页。
    ② 据学生在所实习过的法院所作的统计,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总量:2003年56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补偿内容的案件40件,所占比重71.43%;2004年29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补偿内容的案件17件,所占比重58.62%:2005年41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补偿内容的案件19件,所占比重46.34%;2006年截至5月15日止,行政诉讼案件总逯19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补偿内容的案件11件,所占比重57.89%。广西柳江县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总量:2005年31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争议内容的案件22件,所占比重70.97%:2004年29件,其中涉及房屋、土地争汉内容的案件23件,所占比重79.31%。
    ③ 慈云西:“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冲突与协调”,《池州师专学报》1998年第1期,第38页。
    ①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9页。
    ② 向忠诚:“行政诉讼日的研究”,《河北法学》2004年12期,第74页。
    ③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① 张树义:《冲突与选择——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时事出版社,1992年版,第47页。
    ② 刘运毛:“对我国行政诉讼日的的检讨和反思”,《杭州商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12页。
    ① 常怡:“民事程序价值之营见”,《现代法学》1999年第2期,第16页。
    ①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6页。
    ① 张晓茹:“浅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1页。
    ② 宋炉安:“司法最终权——行政诉讼引发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第48页。
    ③ 于立等:《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④ 阎尔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再检讨》.《行政法学研究》2000年第3期,第66页。
    ① 张晓茹:“浅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河南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第71页。
    ② 蒲坚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21—323页。
    ③ 如一真实案例:甲、乙两人是夫妻,因感情不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甲随后与另一女人开始同居。乙对此怀恨在心,到婚姻登记机关声称离婚程序违法,要求登记机关撤销离婚决定,对此甲并不知情。乙随后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认定甲的行为构成重婚罪,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甲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的行为。(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1页)
    ① 按学界通说,日本仍属于大陆法系。但学生以为,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现代日本法已融入了大量英美法因素,呈现出了一种混合的法系特征。参见韩君玲:“论日本法的移植与创新”,《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第72页。
    ②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0页。
    ①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90—596页。
    ② 同上书,第601—605页。
    ①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30页。
    ② 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85—687页。
    ③ 英国制定法上的上诉,是指法律规定的对行使决定或者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的救济形式。(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1页)
    ① 张越:《英国行政法》.北京:中困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1—702页。
    ② 朱英禄:“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全面审理原则”,《人民司法》1999年第3期,第41页。
    ① 参见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4条规定。
    ②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罗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234页。
    ① 马怀德主编:《行政诉讼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页。
    ② [日]室井力主编:《日本现代行政法》,罗微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③ 马怀德、吴华:“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和重构”,《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第63页。
    ① 张晓茹:“多种法律关系引起的纠纷与诉讼程序的适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第118页。
    ②尤春媛、刘娟:“行政诉讼类型探析——第三人诉讼”,《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第73页。
    ① 郑太福:“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及其范围”,湖南师范大学2001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2001年4月,第4—5页。
    ① [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② [央]威廉·韦德:《行政法》,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页。
    ① 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9页:杨解君主编:《行政诉讼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页。
    ① 翟哓红、吕利秋:“行政诉讼不应附带民事诉讼”,《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第76页。
    ② 同上。
    ③ 同上。
    ④ 何文燕、姜霞:“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质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72页。
    ① 之所以建议将行政附带民事诉讼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主要是考虑到学科内容分配传统以及法典的体例结构安排,并不代表学生认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属于行政诉讼。
    ② 顾大松(东南大学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108条【附带民事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一并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判。)http://www.chaiqianfa.com/01dasong/listasp?id=334(大松行政法网),发布日期:2005年6月3日,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4月6日:章剑生(国家行政学院教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112条【附带民事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应当对行政行为作出判决的同时一并对民事争议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裁判。)http://www.chaiqianfa.com/01dasong/list.asp?id=389(大松行政法网),发布日期:2005年12月7日,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4月6日。
    ③ 廖卫华:“行政诉讼法面临大修订 红头文件拟加入诉讼范围”,http://newsl.jrl.com/cn/news2004-09-17/000000902291.html,发布日期:2004年9月17日,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4月6日;郑水泉:“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几个问题”,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192054(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06年1月4日,最后访问日期:2007年4月6日。
    ④ 宁诗敏、周富华:“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及协调”,《人民司法》1996年第7期,第34页。;韦光非:“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第64页。
    ① 陈有西:“我国行政法院设置及相关问题探讨”,《中国法学》1995年第1期,第59页;李红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第7页。
    ② 从被告出庭应诉能力来看,行政机关的各方面能力显然要强于一般当事人。
    ③ 有学者认为,目前诉讼效率并非我国司法制度的主旋律,实体公正与程序保障以及审判权与诉权的协调,提升裁判、法院在国民心目中的信赖从而提升司法权威应是我国民事司法的主旋律。我国的审判速度与西方国家相比已经是比较快的了,在这种情况下再去强调效率,难免会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江伟、孙邦清:“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六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02-122页)学生对此观点深表赞同。
    ④ 马怀德、张红:“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的交织与处理”,《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120页。
    ⑤ 黄江:“行政、民事关联诉讼问题探讨”,《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5期,第56页。
    ① 韦光非:“行政诉讼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冲突与协调”,《当代法学》2003年第10期,第64页。
    ② 江伟、范跃如:“民事行政争议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研究”,《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165页。
    ① 李桂英:“试论解决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方式”,《韶关学院学报》2003年第7期,第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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