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干问题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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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文中简称《合同法》)的制定,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判例学说,采纳了现代合同法的各项新规则和新制度,但是与代表现代国际立法水准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本文中简称《通则》)相比,在合同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方面,对自始履行不能和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适当履行原则,设立情势变更原则以及违约损害赔偿等问题均有不同规定。文章运用实证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指出《合同法》的不足之处,以期达到补充和完善《合同法》的目的。
     全文除前言和结束语外,内容分为三章。
     第一章:合同的效力若干问题。文章就认定合同效力问题,通过对《合同法》与《通则》的不同规定的分析,认为《合同法》应吸收和借鉴《通则》的规定,以适应合同法律制度发展的需要和趋势。首先,对合同订立时自始履行不能的分析,认为自始履行不能并不导致合同的必然无效,《通则》确立的合同有效订立无需对价和约因原则值得肯定;其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分析,认为《合同法》不应将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纳入效力待定合同范畴,而应参照《通则》确立的认定合同有效的规定予以修订;最后,对《通则》创新确立的当事人享有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及其丧失该权利的条件进行分析,认为《合同法》应采纳《通则》的该项原则,作为对无效合同的补充。
     第二章:合同履行的若干问题。首先,对《通则》为适当履行合同所确立的“尽最大努力的义务”和“获取特定结果的义务”的标准进行分析,认为《合同法》规定的全面履行原则,应参照这些标准和因素进行判断;其次,对《通则》关于债务清偿原则和顺序的规定的分析,认为《合同法》应填补对债务指定清偿的空白,从而解决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偿还顺序和标准问题,这对审判实践具有重大意义;最后,对情势变更原则构成及其适用的分析,认为我国合同立法应当设立该原则,以体现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顺应国际合同立法的潮流。
     第三章:违约责任若干问题。文章首先对《通则》违约行为形态及法律后果进行分析,认为《合同法》应对违约行为形态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干预的情形作出规定,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对《通则》违约损害赔偿范
    
     《合同法》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若千问题比较研究
    围进行分析,认为《合同法》应参照《通则》完全赔偿原则的规定,扩大赔偿
    范围,从而更有效维护守约方的利益;最后,对违约损害赔偿的责任竞合进行
    分析,认为因加害给付导致民事责任竞合时,《合同法》应允许违约之诉和侵
    权之诉的两项请求权同时并用,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的利益。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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