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及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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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值是衡量事物存在和发展之必要性的标尺。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广泛的存在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并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彰显着其刑事诉讼的价值。在两大法系不断融合和相互借鉴的今天,探究证据开示制度的渊源、制度内容和价值体系对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现代刑事诉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分五大部分,论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渊源、制度内容及价值体系,并以此为基础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及具体设想。
    第一部分,阐述了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渊源及存在价值,介绍了证据开示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两者逐渐融合形成的采取混合式诉讼国家的产生、发展及其存在的价值,并阐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开示制度及其制度缺陷,论述我国证据开示制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证据开示,体现出诸多不足之处。
    第二部分,对两大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内容及其诉讼价值进行比较。从证据开示的范围、开示方式、法官在证据开示中的作用、证据开示的保障措施四个方面比较两大法系证据开示制度的主要区别。对两大法系中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进行了比较。
    第三部分,阐述了现代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价值体系。包括:程序公开的集中体现;辩护原则的落实;案件事实的发现;诉讼公正的实现;诉讼效率的实现等五个方面的价值。
    第四部分,以前文为基础,进一步探究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的必要性在于:符合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中的法律需要;实现诉讼公正;实现诉讼经济;强化监督以保公正;解决辩护律师取证难问题;人权保障问题;有益于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适用;有利于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准确落实不起诉制度。
    第五部分,提出了建立我国证据开示制度的设想:从证据开示实行双向开示;证据开示的范围;证据开示的保障;证据开示的时间、地点及法院在证据开示中的地位这五个方面予以阐述。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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