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法院管理体制非行政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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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问题是司法改革中的热点问题,是司法权性质行政化的直接结果。法院作为官署的独立性在宪法、组织上都得到了支持,在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确立的立法条件下,司法改革有可能成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破冰之地。坚持党的领导,尊重司法运行规律,发挥司法社会治理功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司法改革的当代使命。马克思曾经说过:“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是实现法治统一,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从思想原因上看,行政化的法院管理体制来源于前苏联集权制的国家政体。在绝对国家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前苏联将巴黎公社时期“议行合一”的城市管理模式片面扩大到国家政体,行政权独大,法院被认为是单纯的专政工具,成为行政权的附庸。司法权在历史生成中的附属地位,对我国的司法权构造造成了长期的负面影响。文革十年的教训表明,集权制是造成公民权利削弱和国家秩序的混乱重要原因。因此改革开放以来在政体中如何构造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监督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首要命题。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和基本的治国方略,相比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体现了更多的制度路径依赖和系统性联系,且没有市场“看不见的手”的有力帮扶,更加需要整体性的设计和规划。回归到司法活动的运行规律,法院应克服行政化的领导方式,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现代管理体制。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界定法院管理体制非行政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首先,解释了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的涵义、明确本文组织法的基本视域和主要内容,总结管理体制行政化的主要弊端以及体制形成的思想根源。其后,分析了法院管理体制非行政化的理论基础。西方现代国家以“三权分立”学说为基础,孟德斯鸠从控制国家权力的暴政出发,将司法权从一元化的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创立了“三权分立”的学说。在此基础上,司法独立定位于控制国家权力滥用的制度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对法院管理体制尚未形成系统的组织思想,但是在马克思的早期著作中,通过对普鲁士书报检查制度和司法行政化运行状况的批判,马克思提出“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基本判断,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也是衡量国家权力现代化的重要依据。最后,从价值上分析法院管理体制非行政化的现实必要,非行政化有利于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有利于公民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章从历史生成的角度回顾了我国法院管理体制的形成过程。本章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回顾历史。新中国的法院管理体制从传统社会的全能型政府脱胎而来,地方行政官员监理司法,长期的封建主义实践使得法官的“官员”形象深入人心。解放区时期人民司法实践以及建国初期的司法实践,法院设置在政府之下,是人民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政治形式,司法权在我国设立之初即成为积极的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分工不同而已。1954年宪法几乎完全照搬1936年前苏联宪法,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模式在我国宪法上正式确立。第二节分析行政化法院管理体制种种体现。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党对政法工作统一归口管理、权力机关对司法与行政采取相同的监督模式、地方法院依赖于政府的支持以及法院内部管理行政化。四个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的宏观格局中司法对行政的依附地位,这无疑妨碍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第三节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30年来的成果和不足进行总结。法院管理体制非行政化改革经历了由法院自行开展,到中央提出总体领导原则,到法院系统司法改革全面推进乃至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的阶段,在局部领域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对策性改革,难以改变体制上权力定位。
     第三章对西方国家的法院管理体制进行借鉴。着重研究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以及日本的法院管理模式,得出各国法院管理体制具有共性的特征,包括法院区域设置因地制宜、非职业法官在基层中普遍存在、法官脱离公务员队伍、实行法院内部法律与行政分类管理,健全法官职业保障机制等基本的管理制度。相比较而言,美国以职业自治为核心的司法管理体制难以移植,德国国家主导型更适合我国国情。
     第四章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了整体设想。从改革的着力点、切入点和改革目标三个方面加以论证。在改革着力点上,结合目前的改革进程提出最高法院领导司法改革的机关地位不符合宪法规定,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最高法院的工作并非领导全国的法院。因此法院内部改革反而加强了行政化的管理理念和力度。法院提出的三个五年改革纲要诸事合一,将体制改革、程序优化、便民措施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杂糅到一起,本身并无系统联系,反而使改革浮于表面,内部改革加大了对下级法院的领导权。在改革切入点上,主张建立“社会分工观”管理理念。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出发,现代法院体制建立在商品经济发展,社会纠纷内容发生本质变化的基础之上。由于纠纷的技术性规则日益繁复产生了专门的职业人,从而为法的秩序形成了独立的运行规则。在改革目标上,主张建立以法官为主体,以审判为中心的法院管理体制。机关主体忽视了司法活动裁断纠纷的工作内容,由于机关主体意志的欠缺,无从发现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官才是司法活动的真正主体。法院内部工作应改变目前以审判与行政并重的局面,建立行政辅助法官的管理意识,最大限度地发挥法院的社会作用。
     第五章,探讨了实现法院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前提和对策性建议。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是司法改革的根本前提,在党的领导下对法院体制改革进行整体规划,同时改善党对法院的领导方式,实现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基本制度,司法权从权力机关授权中产生,受其监督。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提高人民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是法院体制改革的外部保障。在法院改革的领导权上,应改变最高法院主导的现有格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成为专门的立法小组,加强立法主导。法院内部管理体制的优化是目前改革的关键,通过加强法官职业保障,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完善法院内部人事管理和业务管理,从内部首先加以完善。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has similar characters with the government administration, which is decided by the revolutionary history and replanting process of the 30's judicial system of Soviet Union. In the past, we thought the direct democracy of the people construct our country, including judicial power. Accoding to this theory, judical system has been legislated under the power of government. Nowadays our society has been greatly changed, maket economy leading to personal property and high-leveled personality interest demand, so the judical power has to play greater role in social life.
     As Karl Marx has said, Law is the only superior of the judge. In compassion with the economic reformation,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has special difficulties, such as we have to analyse the relationship of Chinese polical regulations and find out the breakthrough on judicial system. In the Constitution, the independent degree of the court has been defined, and the Supreme Court has leading the Judicial Reform for about 30 years. The judicial system can be the beginning of Chinese political regime refomation.
     The state of similar administration leading to disordered judicial power and pervading corruption phenomenon. So the reformation of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is basic work of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system.In order to find the reason of the nowadays's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the dissertation will study the state by the history and the real processing.
     This dissertation has five chapters:
     Chapter One defines the "non-executi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urt system"and the real necessity of the society. There are three parts in this chapter. Firstly I explain the executiv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hinese court system, providing that the theory foundation of now administration. Secondly, from different angles discuss the origins of court administration. In west countries on the basis of the check and balance theory, the court definitely separates from the executive department. Judges are the center of the court. the judicial independent principle is the premise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court system. In Marx theory, judical power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 has not formed systematic idea, but Marx has highly praized the self-governed judges protecting the people's rights. Thirdly, I discussed the social valueable need of the non-executive court administration.
     Chapter Two studys the history of the Chines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system. In the ancient China,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er had also been handling the cases.which decided in the notion and feeling of Chinese people, the judge has no deffernce with the officer. In the revolutionary peoriod, Chinese Communist Party has leading the judicial processing according the direct democracy, ignoring the independent diginity of the judges. After the PRC founded, the Soviet Unitarianism has been replanted in our country. To reform the judicial system, in recent 30 years, the reform focused on the concret procure methods.The structure of the state's powers still is restricting the judicial processing.
     Chapter Three introduces the other modern coutries experience on the court system. In this chapter we can find even the coutries have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but in the judicial system they have great concesus. On the basic of principle of judicial independence, the court strictly separated from the government, from other public powers, from the medium, from the society. The judges only subject to the law.
     Chapter Four aggregate the plan of reformation. Considering the Supereme Court has put forward three'Five years plan of the judicial reformation, I suggest the target of the Judicial Reform should focus on the judges professional protecting rules. The courts should take the judges been the center of the work, changing the governor of the court manager the judges.
     Chapter Five discuss the steps of the judicial administration reform. The bureautic administration of the judicial court is the result of the combination of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s,so the final solution of this problem depending on the regime reform has to continue for a long time. Next the problem is who leading the reform. I think because of the integrity of the political regime, the Judicial Reform shoule be lead by the Party and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its standing committee.Then I suggest some special methods of the reform.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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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何叔衡、董必武先后担任最高法庭的主席和最高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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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1931年,中央决定由任弼时、王稼祥、毛泽东、梁柏台、周以粟、邓发、张鼎丞、曾山、袁德生、刘建中等人组成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宪法起草委员会。其中梁柏台同志1922年在苏俄加入中国共产党,1924年派到海参葳工作,曾任远东伯力省法院审判员,从事革命法律研究和司法工作,曾翻译过《联共党纲和党章》,是我党较为了解苏联法律实践的人。1931年参加起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此后从事临时中央政府司法工作,参与制定《苏维埃政府组织法》、《革命法庭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等10多个法律规范,曾任司法人民委员会副部长、中央内务部副部长、代部长、司法人民委员会部长。1935年留守中央苏区的梁柏台在突围中被捕,不久被“铲共团”杀害。梁柏台同志的法律实践和思想在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还未得到充分的重视。(新华社2006年1月20日电)光明日报、中央电视台、搜狐、新浪各大媒体都有转载。
    ②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3.
    ①侯欣一.从司法为民到人民司法——陕甘宁边区大众化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137-139.
    ②同上,151页。
    ③同上,171-173页。
    ①同上,87-88.
    ②同上,114.
    ①毛泽东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388.
    ②中国共产党声明:虽然中国人民解放军具有充足的力量和充足的理由,确有把握,在不要很久的时间之内,全部地消灭国民党政府的残余军事力量;但是,为了迅速结束战争,实现真正的和平,减少人民的痛苦,中国共产党愿意和蒋介石南京国民党政府及其他任何国民党地方政府和军事集团,在下列条件的基础上进行和平谈判。这些条件是:(一)惩办战争罪犯;(二)废除伪宪法;(三)废除伪法统;(四)依据民主原则改编一切反动军队;(五)没收官僚资本;(六)改革土地制度;(七)废除卖国条约;(八)召开没有反动分子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成立民主联合政府,接收南京国民党政府及所属各级政府的一切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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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转引自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的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187.
    ②借批判王明来证明毛并无明确意愿废除《六法全书》,这个观点不符合历史实际,有失厚道。
    ①何兰阶、鲁明鉴主编.当代中国的审判工作(上册)[M].北京:当代出版社,1993:40-41.
    ②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的法律体系[M].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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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历任中央政法委书记: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彭真兼任(1980-1982); 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副委员长陈丕显兼任(1982-1985);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乔石兼任(1985-1992); 中央书记处书记、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兼任(1992-1998);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罗干兼任(1998-2007);中央政治局常委周永康兼任(2007年至今)。
    ③张培田主编.新中国法制研究史料通鉴(第十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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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http://www.chinapeace.org.cn
    ③其主要职责任务是,“根据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部署,统一政法各部门的思想和行动;协助党中央研究制定政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内的政法工作作出全局性部署,并督促贯彻落实;组织协调指导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支持和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指导和协调政法各部门依法互相制约、密切配合;督促、推动大要案的查处工作,研究和协调有争议的重大、疑难案件;组织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推动政法战线的调查研究工作,推动政法工作改革;研究、指导政法队伍建设和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协助党中央和中组部考察、管理中央和地方政法部门的有关领导干部;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政法部门领导干部违法犯罪的案件;指导地方政法委员会的工作;完成党中央交办的其他任务。”
    ①见首都政法网:http://www.bj148.org/sfgk/
    ②书记:周永康,中央政治局常委;副书记:孟建柱,国务委员兼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委员:王胜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周本顺,政法委秘书长;耿惠昌,国家安全部部长;吴爱英,司法部部长;孙忠同,总政治部副主任,兼任军委纪委书记;吴双战,武警部队司令员(上将);秘书长:周本顺(兼);副秘书长:陈冀平,中央综治办主任;高以忱;王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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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章武生、吴泽勇.司法独立与法院组织机构的调整(上).中国法学,2000(2):第66页。其方案的大致内容是:最高法院在全国设若干分院,在其辖区内代行最高法院职权,受理部分高级法院的上诉案件。全国划分十个左右的大司法区,每个大司法区设一个高级法院,高级法院在本辖区的较大城市设若干分院;高级法院及其分院作为普通案件的上诉法院行使职权。高级法院辖区(大司法区)内划分小司法区,设中级法院;中级法院视需要设若干派出机构;中级法院及其派出机构作为一般案件的初审法院。将基层法院改造为简易法院(但附设普通庭),主要受理简易、小额案件;大幅度削减城市基层法院数量,农村基层法院基本上仍以县为单位;取消城市的人民法庭,合并、整顿农村的人民法庭。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21条、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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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周道鸾.外国法院组织和法官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72-73.
    ①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看来,除非执法人员、审判人员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充分尊重法院对事实问题的裁断。这种制度安排不仅是对既判力的保护,对法院的管理资源是巨大的节约,对当事人而言也是诉讼负担的减轻。绝对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常常被败诉方利用,就审级制度而言,我国法院名义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实际上再审制度将两审终审扩展到了三审、四审。即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二审终审的判决不服的,通过申诉、检察院抗诉、法院自身发现提请再审程序,原判决一审审结的用一审程序审理,还可以上诉。二审审结的用二审程序审理,不得在上诉。再审程序成为律师、当事人争夺的重要战场,近年来法院迫于社会压力,在再审程序上做了很多工作,并在新的五年计划中提出“正确处理依法纠错与维护司法既判力的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申诉难和申请再审难问题”,但很难讲,这个程序如此困难,需要这么长时间的等待,结果是让受到不公的当事人获得了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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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检察权的性质是行政权、司法权还是独立的法律监督权在我国有一定的争论。本篇论文以法院的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的论证对象,对检察权不作重点阐述,争论的详细内容参见李征.中国检察权研究:以宪政为视角的分析.bbb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1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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