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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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环境的变化,遗弃行为的性质及其具体表现形式均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如若仍根据传统观点对遗弃罪的内涵及相关问题进行界定,势必会导致其与社会现状的需求出现偏差。故此,应当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状况,通过借鉴国内外遗弃罪的立法经验与相关理论,从司法与立法两个层面对我国遗弃罪所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和完善。在遗弃罪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遗弃罪共同犯罪形态的认定,即应当具体区分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以及作为义务人与非作为义务人之间共同实施遗弃行为这两种情况来加以认定。第二,遗弃罪未遂形态的认定,即承认遗弃罪同样存在犯罪未遂之可能。第三,分析遗弃罪与其他相关犯罪之间的区别,具体包括不作为故意杀人罪、虐待罪以及拐卖儿童罪(父母出卖亲生儿女的情况)。然而,在遗弃罪的立法完善方面,首先分析遗弃罪现行立法规定存在的诸多缺陷,包括遗弃罪“作为义务”的内涵规定过窄、遗弃罪犯罪对象与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过小、遗弃罪的刑罚设置缺乏区别对待以及遗弃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安排不合理等。故此应当针对上述缺陷分别从遗弃罪立法规定的罪状、刑罚以及分则体系之位置这三个方面来加以完善。具体来说,在罪状表述上,首先,将遗弃罪之作为义务的性质修改为“扶助”义务并适当增加作为义务的来源;其次,将遗弃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需要被扶助的人”;最后,增设遗弃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并规定对其采取“双罚制”的处罚原则。在刑罚设置上,将“遗弃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形设定为遗弃罪的结果加重犯。在分则体系位置的安排上,立法者应当依据遗弃罪之犯罪客体的性质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With the change of social environment in china, both properties and concrete manifestation of abandoning present obvious tendency of diversification, if we still define connota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in traditional viewpoint, it wills make much so deviation in demand of social status. Therefore, according to draw lessons from the legislative experience and related theories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at home and abroad, we on basis of combining with development of Chinese society should solve the problems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on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In the aspect of judicial determina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we should mainly solve these problems:First, the determination on joint crime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To be specific, it includes two situation, one, several obligors implement behavior of abandonment together; two, obligor and non-obligor implement behavior of abandonment together. Second, the determination on abortive form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In author's opinion,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also has abortive form. Third, analyzing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and related crimes, including intentional homicide of omission, maltreat and the crime of abducing and trafficking children,In the aspect of legislative perfec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at first, author analyzes the defects in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It includes the connotation of act duty and the range of object and subject in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has been ruled too narrowly, the penalty setting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lacks of differential treatment, posi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is unreasonable. Then, in response to above defects, author puts forward a sound advice in aspects of crime indictment, penalty and position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of legislative regula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To be specific, in the aspect of crime indictment. First, modify the property of act duty in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to'help'and increase appropriately the source of act duty. Secondly, modify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to'need to be helping people'. Finally, add unit subject to the subject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and establish'double punishment system'in order to punish unit subject. In the aspect of penalty setting, set the situation of'abandoning induces severe injury or death'to aggregated consequential offense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In the aspect of arrangement of position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s of criminal law, legislators should make some adjustment according to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Abandonment.
引文
①何SiO2勤华、夏菲:《西方刑法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07页。
    ②吴启贤:《遗弃罪序说》,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第439页。
    ①林渤斌:《遗弃罪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18页。
    ②张超:《遗弃罪立法的反思与重构》,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法学院,2008年,第18页。
    ③吴启贤:《遗弃罪序说》,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第439页。
    ④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111页。
    ⑤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80页。
    ①郭静:《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11页。
    ②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第99页。
    ③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00页。
    ④徐久生、庄敬华译:《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第45页。
    ⑤郭静:《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12页。
    ⑥吴启贤:《遗弃罪序说》,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第440页。
    ①刘仁文、王祎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79—180页。
    ②卞建林译:《加拿大刑事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58—159页。
    ③于志刚、孙万怀、龙丽蓉译:《尼日利亚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116—117页。
    ④于志刚、赵书鸿译:《新西兰刑事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70—71页。
    ①身份加重犯是指以特殊身份作为刑罚之加减依据的犯罪。
    ②王蓓:《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22页。
    ③陈伟宏:《论遗弃罪》,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2009年,第2页。
    ①黄瑾:《遗弃罪主体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11页。
    ②张晋藩:《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第365页。
    ③张晋藩:《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第365页。
    ④佚名:《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195页。
    ⑤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62页。
    ⑥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62页。
    ①赵承岭:《.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8页。
    ②袁菁:《论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年,第5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2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3页。
    ③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3页。
    ④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3页。
    ⑤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3页。
    ⑥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4页。
    ⑦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4页。
    ①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4页。
    ②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64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95页。
    ④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95页。
    ①上文已对“情节恶劣”作出解释,这里不再赘述,前文第13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00页。
    ②李光灿、马克昌:《论共同犯罪》,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148页。
    ③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18页。
    ④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581页。
    ⑤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66页。
    ①赵承领:《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38页。
    ②史卫忠:《行为犯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第160页。
    ③此处“行为犯”的概念,同前述“否定说”所提及的“举动犯”的概念基本一致。
    ④张小虎:《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530—532。
    ①王志祥:《情节犯基本问题研究》,《保定学院院报》2008年01期。
    ②此处的“条件一”本应指“遗弃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完备”,但笔者认为,在此讨论遗弃罪的客体、主体及主观要件是否齐备,对于研究遗弃罪是否存在未遂的之问题不具有太多意义,故此,将其省略转而重点讨论遗弃罪的实行行为或称客观要件。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162页。
    ①郭静:《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25页。
    ②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651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47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29—530页。
    ②丁强、丁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司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493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31页。
    ④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31页。
    ①陈伟宏:《论遗弃罪》,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2010年,第13页。
    ①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59页。
    ①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315页。
    ①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78-281页。
    ②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15页。
    ①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67页。
    ①李卫红、任勇:《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①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第138页。
    ②王蓓:《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法学院,2009年,第17页。
    ③陈兴良:《犯罪不作为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
    ①郭麦红:《论遗弃罪》,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2006年,第22页。
    ②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70页。
    ①周光权:《论实质的作为义务》,《中外法学》2005年第17期。
    ②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3、87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14页。
    ①郭静:《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学院,2008年,第29页。
    ①王良顺:《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中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①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66页。
    ②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413页。
    ①林渤斌:《遗弃罪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32页。
    ②林渤斌:《遗弃罪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32页。
    ③张超:《遗弃罪的立法反思与重构》,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法学院,2008年,第35页。
    ④林渤斌:《遗弃罪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第33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93页。
    ②陈兴良:《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法学评论》,2005年04期,第140页。
    ③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753页。
    ④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第901页。
    ⑤陈兴良:《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法学评论》,2005年04期,第140—142页。
    ⑥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⑦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141页。
    ⑧王志祥:《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法治研究》2009年第7期。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60页。
    ①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54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515页。
    ③杨立新:《人身权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77—78页。
    ①杨立新:《人身权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103页。
    ②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第97页。
    ③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355页。
    [1]卞建林译:《加拿大刑事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2]陈兴良:《共同犯罪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
    [3]大谷实:《刑法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4]丁强、丁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司法适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5]高留志:《扶养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6]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
    [7]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上)》,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8]高铭暄主编:《新编中国刑法学(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9]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
    [10]高铭暄、赵秉志主编:《新中国刑法文献资料总览(上)》,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
    [11]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12]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下)》,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13]何勤华、夏菲:《西方刑法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14]黄风译:《最新意大利刑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
    [15]李光灿、马克昌:《论共同犯罪》,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
    [16]刘仁文、王祎等译:《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译注》,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
    [17]罗结珍译:《法国新刑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
    [18]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
    [19]欧锦雄:《刑法的辩护与批判》,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
    [20]史卫忠:《行为犯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
    [21]吴启贤:《遗弃罪序说》,蔡墩铭主编:《刑法分则论文选辑(下)》,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5年。
    [22]熊选国:《刑法中行为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23]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24]徐久生、庄敬华译:《瑞士联邦刑法典》(2003年修订),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
    [25]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26]杨立新:《人身权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
    [2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
    [28]于志刚、孙万怀、龙丽蓉译:《尼日利亚刑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
    [29]于志刚、赵书鸿译:《新西兰刑事法典》,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
    [30]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第二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
    [31]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
    [3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
    [33]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
    [34]张晋藩:《中国刑法史新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
    [35]张小虎:《犯罪论的比较与建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36]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第4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37]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2004年刑事专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
    [1]陈兴良:《犯罪不作为研究》,《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
    [2]陈兴良:《非家庭成员间遗弃行为之定性研究—王益民等遗弃案之分析》,《法学评论》2005年第4期。
    [3]韩小南:《浅析遗弃罪的构成要件—比较视野下的分析思考》,《改革与开放》2009年第5期。
    [4]冷必元:《论遗弃罪的扩大化—立法对比中的解惑》,《政法论丛》2006年第5期。
    [5]李岸曰:《对现行刑法之遗弃罪规定的若干思考》,《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第3期。
    [6]李卫红、任勇:《论不作为犯罪中的作为义务》,《烟台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7]马瑞兰,刘君涛:《生命何以如此之轻—关于我国遗弃罪重构之思考》,《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8]钱叶六、胡嘉金:《德日刑法中的遗弃犯罪及对我国刑法的启示—从一则案例谈起》,《南京财经大学学报》2006年第7期。
    [9]苏彩霞:《遗弃罪之新诠释》,《法律科学》2001年第1期。
    [10]王良顺:《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中国法学杂志》2007年第2期。
    [11]王志祥:《遗弃罪构成要件的新思考》,《法治研究》2009年第7期。
    [12]王志祥:《情节犯基本问题研究》,《保定学院院报》2008年第1期。
    [13]吴飞飞、张李丽:《遗弃罪的主体问题研究—以对身份犯否定说之否定为切入点》,《检查前沿》2008年第12期。
    [14]吴学斌:《现行刑罚体系下遗弃罪内涵的重新建构》,《河北法学》2006年第9期。
    [15]周光权:《论实质的作为义务》,《中外法学》2005年第17期。
    [1]陈伟宏:《论遗弃罪》,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2009年。
    [2]郭静:《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厦门大学法学院,2009年。
    [3]郭麦红:《论遗弃罪》,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2006年。
    [4]黄瑾:《遗弃罪主体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南昌大学法学院,2009年。
    [5]林渤斌:《遗弃罪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法学院,2007年。
    [6]刘克河:《遗弃罪相关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2007年。
    [7]宋杨:《身份基本理论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重庆大学法学院,2008年。
    [8]王蓓:《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湖南大学法学院,2009年。
    [9]袁菁:《论遗弃罪中的遗弃行为》,硕士学位论文,湘潭大学法学院,2010年。
    [10]赵承领:《遗弃罪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黑龙江大学法学院,2009年。
    [11]张超:《遗弃罪的立法反思与重构》,硕士学位论文,烟台大学法学院,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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