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高等法院(1927-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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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国十六年(1927),国民党赢得了北伐战争,执掌全国政权,建立了南京国民政府并按照以党建国的思想进行了司法改革。民国十六年至十九年(1927-1930)这段时期,从法院的设置情况来看,清末移植的法院组织形式得以延续,建立起三级三审制的司法体系,“司法不党”的原则被摒弃,初步形成了官僚化司法体制。对民主法制的崇尚使得国家制度之司法权独立于立法权和行政权。此时,法院制度在国家治理工具中占据了重要的位置。司法厅和检察机关的裁撤揭开了法院系统改革的序幕。高等法院取代了高等审判厅,检察机关并入高等法院更名为检察处。法院内部实行院长负责制,检察处首席检察官领导检察官及书记室成员行使检察职能,审检合一制度形成。然而最高法院内检察署的设立无疑对审检合一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这一时期高等法院实际上是地方法院的上诉法院,基本上不审理一审案件。它们设立于各省或特别行政区,但是在首都和市辖区内以及某些地域比较辽阔的省的偏远地区设立高等法院分院,行使高等法院的职能。高等法院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的联系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从高等法院内部人员结构来看,法官的遴选、任命、培训、保障等诸多方面已经形成了比较成熟的制度体系,法官办事权限和检察官办事权限各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内部分工体现了较强的专业化色彩。法官准入制度严格,实行任命制和终身制,使法官这个职业在社会上处于比较高的地位。司法权高度集中,法官地位独立,法院内部分工明确以及律师制度的进步有利于案件的集中审理和司法公正。高等法院院长对法院内部及分院、下级法院有很强的控制能力,是国家司法权向地方延伸的有力工具。特殊法庭的设立和特殊法规的颁布高度体现了南京国民政府司法政党化和官僚化的时代特色。监狱制度的完备又代表着司法制度中的人道主义得到重视。这个时代是一个废旧立新的时代,虽然没有完全摆脱清末以来司法改革中存在的弊病,但却揭开了司法独立进程中崭新的一页。
In 1927, the KMT won the Northern Expedition, took over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established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carried out judicial reform in accordance with the idea of party building in the country. In the period 1927 ~ 1930, settings from the situation the courts,organizational form of the Court continue which transplanted from the late Qing Dynasty , a three-tier and three pre-trial judicial system was established, so "Justice is not the party" was abandoned and initially formed a bureaucracy of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advocates of democracy made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executive power. At this point, the court system, as one of country's governance tools, occupied an important position. The Departments of Justice and the abolition of the prosecution opened a prelude to reform the court system. In court, the President was responsibl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system, while Principal Crown prosecutor's office had the leadership of the Prosecutor and clerks exercised the functions of the Attorney. In this way, one system of pre-trial review had formed. However, in the Supreme Cour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 undoubtedly caused serious damage to the system. During this period, the District Court of the High Court is the Court of Appeal, without hearing the case in the first instance. High Court was established in the provinces or the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But in the capital and the urban area branch of the High Court was established to exercise the functions of the High Court, as well as the remote areas of the province. Between the Supreme Court and District Court,High Court played the role of connecting. From the internal structure of the High Court, the selection of judges, appointment, training, security and many other aspects had become a more mature system; competence of Judges Act and Prosecutor permissions had own specific provisions. Therefore, internal division of the Court reflects the strong feature of specialization. The strict access to judges system,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ppointment system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life tenure, made the judges a relatively high status in society. The concentration of judicial power, the independent status of judges, a clear internal division of the Court and the progress in legal system were conducive to the trial and justice. President of the High Court have a strong ability to control Court, Branch and Lower court, which effectively protected the extension of the state judicial power to the local parts.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 courts and special laws enacted highly reflected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justice had been politicized and bureaucratic features of the times. Complete the prison system reflected that the judicial system had been an emphasis on humanitarian. It was an era getting rid of the old norms and establishing the new. Judicial reform had not fully recovered from the existing ills since the end of the Qing Dynasty, but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opened a new chapter in the process.
引文
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出版,第7页。
    
    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出版,第101-103页。
    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五日出版,第7页。
    4参见赵金康:《南京国民政府法制理论设计及其运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199-200页;转引自赖波军:《F高级法院:司法运作与国家治理得嬗变》,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101-103页。
    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43-44页。
    
    7参见赖波军:《F高级法院:司法运作与国家治理得嬗变》,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8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13-14页。
    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四期,民国十七年七月一日出版,第83-85页。
    10参见赖波军:《F高级法院:司法运作与国家治理得嬗变》,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年。
    1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52-54页。
    12参见居正:《十年来的中国司法界》,载中国文化建设协会编:《十年来的中国》,第69~92页.;转引自张熙熙:《传统审判制度近代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13国民政府司法院参事处编纂:《国民政府司法例规》上,民国十九年二月版,第163页;转引自张培田、张华著:《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5月版,第36-37页。
    
    14参见杨猛:《民国时期(1927-1937)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1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七期,民国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版,第71页。
    1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各省高等法院院长办事权限暂时条例》,载《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83-86页。
    1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三期,民国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出版,第55-57页。
    18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湖南高等法院检察处务暂行处务规则》,载《司法公报》第十六期,民国十七年八月一日出版,第68-73页。
    1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六期,民国十七年八月一日出版,第167页。
    
    2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六期,民国十七年三月一日出版,第112页。
    2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六期,民国十七年三月一日出版,第113页。
    2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期,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出版,第103页。
    
    2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八十七期,民国十九年九月六日出版,第35页。
    24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七期,民国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版,第96-97页。
    2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九期,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一日出版,第268-272页。
    2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覆判暂行条例草案》,载《司法公报》第十七期,民国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版,第93-96页。
    2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八十一期,民国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版,第24-25页。
    28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22-23页。
    2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期,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出版,第109页。
    3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24页。
    3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23-24页。
    3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37-39页。
    3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83-86页。
    34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31页。
    3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各级法院长官荐举职员考成条例》,载《司法公报》第十六期,民国十七年八月一日出版,第99-100页。
    3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官官俸发给细则》,载《司法公报》第十四期,民国十七年七月一日出版,第83-85页。
    3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湖南高等法院暂行组织大纲》,载《司法公报》第十七期,民国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版,第68-69页。
    38参见杨猛:《民国时期(1927-1937)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
    3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三十二期,民国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出版,第23-24页。
    
    4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三十二期,民国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出版,第25页。
    4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三十二期,民国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出版,第26页。
    4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期,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出版,第109页。
    4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五十四期,民国十九年一月十八日出版,第20页。
    
    44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八期,民国十七年十月一日出版,第39-40页。
    4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八期,民国十七年十月一日出版,第83页。
    4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百零一期,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十三日出版,第11页。
    4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16页。
    48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二期,民国十七年六月一日出版,第16页。
    4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惩治盗匪暂行条例》,载《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67-68页。23
    5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十期,民国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出版,第32-33页。
    5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四期,民国十七年七月一日出版,第89页。
    5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三十八期,民国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出版,第1页。
    5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五十期,民国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出版,第35页。
    54参见张熙熙:《传统审判制度近代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5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28-29页。
    5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24-25页。
    5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特种刑事临时法庭组织条例》,载《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82-83页。
    58孙庆泰:《国民党政府政治制度史》,安徽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39页;转引自张熙熙:《传统审判制度近代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
    5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五十三期,民国十九年一月十一日出版,第51页。
    6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九十期,民国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出版,第6页。
    6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法官初试暂行条例》,载《司法公报》第九十三期,民国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出版,第1-4页。
    6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法官初试典试委员会典试规则》,载《司法公报》第九十六期,民国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出版,第8-9页。
    6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十九期,民国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版,第17-18页。
    64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修正法官训练所章程》,载《司法公报》第七十七期,民国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出版,第1-4页。
    6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法官训练所章程》,载《司法公报》第一百期,民国十九年十二月六日出版,第7-9页。29
    6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十九期,民国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版,第18-23页。
    6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十九期,民国十八年七月二十六日出版,第18-23页。
    68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六期,民国十七年八月一日出版,第68-70页。
    6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湖南高等法院检察处暂行处务规则》,载《司法公报》第十八期,民国十七年七月一日出版,第75-80页。
    7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六十七期,民国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出版,第19-21页。
    71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律师章程及律师登录章程》,载《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70-71页。
    72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期,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出版,第109页。
    73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五期,民国十七年七月十五日出版,第69页。
    74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创刊号第一期,民国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出版,第21-22页。
    
    75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九期,民国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出版,第15-16页。
    76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二期,民国十七年一月一日出版,第35-36页。
    77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四十九期,民国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出版,第51-52页。
    
    78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十七期,民国十七年八月十五日出版,第72页。
    79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期,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出版,第110页。
    80参见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第一期,民国十八年一月十二日出版,第112页。
    1、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民国十六年(1927)十二月十五日至十七年(1928)一月一日出版,第1—19期。
    2、南京国民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民国十八年(1929)一月十二日至民国十九年(1930)十二月二十七日出版,第1—103期。
    1、熊先觉著:《中国司法制度简史》,山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2、张国福著:《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1986年版。
    3、张晋藩著:《中华法治文明的演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李贵连著:《沈家本传》,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5、张培田、张华著:《近现代中国审判检察制度的演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张培田著:《法的历程——中国司法审判制度的演进》,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版。
    1、余明侠主编:《中华民国法制史》,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朱勇主编:《中国法制通史·清末民国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谢振民主编:《中华民国立法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赖波军:《F高级法院:司法运作与国家治理得嬗变》,四川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
    2、张熙熙:《传统审判制度近代化研究》,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7年。
    3、杨猛:《民国时期(1927-1937)司法审判制度研究》,河南大学硕士论文,2007年。
    1、郭志祥:《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司法独立研究(上)》,载《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2、张生:《民初大理院审判独立的制度与实践》,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2年8月第四卷。
    3、吴永明:《民国前期新式法院建设述略》,载民国档案2004年第2期。
    4、欧阳湘:《对民国前期新式法院的核实》,载《中国地方志》2006年第5期。
    5、蒋秋明:《国民政府审级制度析论》,载《学海》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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