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及其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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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加入了WTO,“与国际接轨”成为越来越多人们的共识。经济一体化,政治现代化,法律制度全球化成为大势所趋。公民个人权利的张扬,必将随着社会的发展,得到进一步的保障和满足。在此背景下探讨职业体育主体——职业运动员的权利问题兼具双重意义。
     本文通过收集和研读社会学、法学、体育学、经济学和博弈理论的相关资料,运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个案分析法以及逻辑分析法,对所得资料和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
     1.本论文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以我国职业运动员的权利问题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文献资料、问卷调查、逻辑分析等法,并对具有典型意义、影响巨大的个案进行剖析,比较全面地揭示了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问题的实质。在开展研究的过程中,利用社会学、法学、体育学等理论,创造性地采用国际上影响广泛的博弈论视角,对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的定义、内容、特征、构成要素、以及权利博弈的内外环境、现实状况、影响因素、博弈要素、博弈特征及实质等进行分析。为今后该领域的进一步研究作了有益的尝试。
     2.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是在我国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条件下,在职业体育的框架内,职业运动员享有的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规定的权能和利益。它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既存在现实的依据,又有一定的超前性;既包含物质利益,又兼顾精神需求;和公民权利相比,既有本质的一致性,又呈现职业体育的特殊性。其内容包括:公平竞赛权、安全健康权、个人发展权、利用法律主张自身利益权、组建和加入职业运动员工会的权利、自由转会权、人格权、按时取得训练及比赛报酬权以及获得合理休息和闲暇时间的权利等。同时,职业运动员权利是一个为整个社会所忽视的问题,虽然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但没有引起社会各界的应有重视,缺乏相关研究就是明证。职业运动员权利的张扬,不仅是时代发展的要求,而且是职业体育内在的本质的需要。职业体育要取得大的发展,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就必须得到应有的保障。
     3.职业运动员的权利并不是自我实现的过程,而是通过博弈方式获得的。博弈在职业体育的框架内进行,虽然受到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决定博弈结果的主要方面是以职业运动员、职业俱乐部和项目运动管理中心为代表的利益主体相互作用和制约。由于受信息和社会资源的限制,加之我国目前没有建立起运动员工会,运动员单个博弈,在博弈策略选择上经常处于弱势地位,即使难以获得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均衡,也更愿意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求助法律是无奈和极具风险的博弈策略。
     4.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博弈各方都是具有特定利益的自然人和法人主体,不可避免受到个体理性的制约。但博弈各方从个体理性出发,采取最优化的利己策略,并不必然意味着个体最大化的博弈收益,结果往往事与愿违。只有博弈各方及时沟通信息,采取妥协策略,积极展开合作,强化共同利益,尽量满足个体利益,才能增进整个社会的得益,即促进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
     5.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博弈,由于博弈规则不健全,操作过程不透明,约束机制不完善等原因,博弈结果经常充满变数,呈现变和博弈的特征。要避免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的发生,争取尽可能多的正和博弈,使得博弈各方达到利益均衡,博弈规则的不断完善、制约机制的进一步强化和博弈各方实力的相对均衡是博弈的关键。
     6.我国职业运动员权利博弈本质,由于受到现实条件的制约,经常呈现不完全信息的、
    
    静态的、对抗性的非合作博弈;但从社会发展和集体理性来看,其趋势必将向着完全信息的
    动态的妥协性的合作博弈发展。能否实现或在多大程度上实现这种理想状态的均衡,不仅取
    决于职业体育领域甚至整个社会的发达水平以及博弈各方个体利益的满足程度,而且取决于
    博弈各方博弈过程中是否充分沟通、交流、妥协、合作。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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