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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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事立案工作是一个独具特色的审判领域,目前人民法院的民事立案工作仍处于摸索、发展阶段,民事立案制度作为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其理论基础、制度价值以及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审查程序等诸多实际问题尚未厘清。文章在引言部分分析了民事立案制度的研究价值,确立了文章体系和研究方向。主文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题为“绪论”。提出了民事立案制度的概念,介绍了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沿革以及新中国民事立案工作的历史发展,分析了民事立案制度的制度功能,认为民事立案制度的合理构建将有利于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诉讼、保障程序安定、提高诉讼效率、合理节约司法资源、保障公民接近正义。
     第二章题为“民事立案制度的理论基础”。提出了民事立案制度的理论基础,对诉权理论、当事人制度、诉讼标的与既判力理论以及诉的利益等诉讼理论和制度进行了分析,探讨了这些理论与民事立案制度的关系。
     第三章题为“起诉立案论(总论)”。第一部分,简述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涉及民事起诉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各国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设定的条件;并对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上存在的诉讼要件和起诉要件的概念和适用进行了研究分析。认为诉讼要件和起诉要件理论对于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第二部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起诉立案的条件进行了研究。认为:为当事人的起诉设定必要的条件在所难免,对起诉立案条件的设计,不能单纯的以国外的立法例作为依据,因为任何法律制度的移植都必须考虑到本国的国情。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设定的“门槛”的确过于严格,相当程度地妨碍了诉权的合法行使,有必要给予一定的限制。文章在这一部分还对诉讼费用制度和司法救助制度在民事立案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研究。
     第四章题为“起诉立案论(分论)”。第一部分,总结了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关起诉立案的基本模式和受理程序。第二部分,以类型化为基础,以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为标准,将民事案件分为八大类,并对部分具体类型的案件的立案审查及相关程序中所涉及的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对几种特殊形式的案件的立案问题进行了研究,主要涉及反诉案件和共同诉讼案件中存在的特殊问题。第四部分,研究了对滥用诉权的界定和规制问题,认为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只有权利的个体性和权利的社会性实现了平衡的状态,才能构建个人利益和社会共同利益有机结合、和谐发展的社会。
     第五章题为“上诉立案论”。第一部分,分析了审级制度与上诉制度的关系和对上诉立案条件的影响,对我国上诉立案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研究。认为:上诉条件设定过低或者不设定上诉条件,会损害第一审人民法院的权威,并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上诉利益的学说为我国的无限制上诉设定必要的条件。第二部分,从上诉申请的提出和审查入手,明确了现有制度下上诉立案的程序。
     第六章题为“再审立案论”。第一部分,以我国可以启动再审的三种渠道为线索,分析了再审立案的条件。认为:应严格再审立案的审查条件,在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同时,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保障对方当事人已有的合法权益。当前民诉法修正案所确定的再审事由仍存在不够科学和完善的地方。另外,还分析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与民事诉讼理论的矛盾冲突,指出了其中存在的弊端,认为在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已经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职权主义只应该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补充。第二部分,按照启动再审的三种渠道,明确了现有制度下再审立案的相关程序。
     第七章题为“余论”。本章对起诉立案、上诉立案和再审立案问题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尝试提出了自己对于健全和完善我国民事立案制度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建议。
Civil Case Filing set up in China in the 1990s,is a unique field in adjudication and is still at the stage of trial and development.In this newly developed litig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several basic matters are yet to be clarified.This dissertation aims to make an exploration in this regard by dealing with such issues as its theoretical basis, its value as a system,filing requirements for various types of cases and its examination procedures.The dissertation is composed of seven parts:
     Chapter One,the Preface,proposes the concept of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surveys the course of change and development of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 in China,analyzes its function,and argues that the construction of a well-defined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 will help guarantee equal opportunities of parties,ensure a smooth conduction of the trial of cases,enhance the efficiency of proceedings,save judicial resources,and ultimately enable citizens' fair access to justice.Chapter one also points out the necessity and urgency of studies in this field,and hence setting the goals for the research.
     Chapter Two,the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 examines the system's theoretical basis through analyses of some other theories and systems of litigation such as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litigation, regulations on parties,the subject matter of action and res judicata,and the interest of action of the system,and discusses their relationship with the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
     Chapter Three,entitled "On Case Filing in Complaint Filing(General Principles)" comprises three sections.Section One introduces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n civil case filing in both the common law systems and the civil law systems,analyzes the legal requirements imposed by various countries on the party for filing a complaint,and examines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litigation and complaint filing in the theory of civil procedures in the civil law system.Section One concludes that the theories on litigation requirements and the theories on complaint-filing requirements provide a new angle for the completion and perfection of our current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Section Two studies the legal requirements provided in our Civil Procedural Law for filing a complaint and a case.It argues that while it is inevitable to impos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filing a complaint,the conception of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case filing after a complaint filing cannot be solely based on the legislative precedents abroad, because in transplanting any legal system one has to take into consideration the actual conditions of one's own country.In fact,China's Civil Procedural Law sets so high a threshold for the party to file a complaint that it hinders,to a certain extent,the legitimate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action.Therefore,it is necessary to impose some regulations in this regard. Such provisions as the party "with direct interest in the case",the submission of sufficient evidence,which all hinder,to a considerable degree,the legal exercise of the right of action need to be imposed limitations on.In addition,this chapter also discusses the roles and functions of the provision on the litigation fees and those of the system of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case filing.
     Chapter Four,"On Case Filing in Complaint Filing(Other Provisions)",is composed of four sections.Section One summarizes the basic module and procedures in the practice of case filing and acceptance in China.Section Two,taking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activities as a yardstick,and using the method of categorization,divides civil cases into eight categories and explores some distinct issues involved in the examination and other relevant procedures when placing on file certain categories of cases.Section Three surveys the case filing issues of several special categories of cases,with a focus on the counterclaim and joint actions cases.Section Four discusses how to define and regulate the abuse of the right of action.It points out that the parties' exercise of their right of action must be restrained by law,and only when there is a balance between individualization and socialization of the right, can a harmonious society be established where personal interests and social interests are mutually related and coordinated.
     Chapter Five,"On Case Filing in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 ",is made up of two sections.The first section analyz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ystems of appeals and trial instances as well as the impact of such relationship on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case filing in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It also makes suggestions as regards the legal requirements in China for case filing in the appellate.,procedures.Section One concludes that if the threshold for filing appeals is set too low or non-existent,the authority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will be undermined and constant postponement of cases is bound to ensue.Thus,it is necessary to draw on the relevant theories of interest in appeals of other countries,creating conditions for limitless appeal system in China.Section Two,starting with the submission and examination of the applications for appeal,clarifies the proceedings of case filing in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 in the current system.
     Chapter Six,comprising two sections,is entitled "On Case Filing in the Retrial Procedures".Retrial procedures are also called adjudicatory supervision procedures in China.The first section discusses the three approaches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s in China and analyzes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placing a case on file in the retrial procedures.It argues that the legal requirements for case filing in the retrial procedures should be strictly imposed,and that while guaranteeing the party's right to apply for case retrial,the authority of res judicata in effect and the legitimate right and interest of the counterparty should also be maintained.The first section also points out the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s by the people's court or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 within their power and the theory of civil procedures, indicating that where the party's right to apply for case retrial has been effectively guaranteed,the ex officio doctrine should only be used as a supplement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retrial procedures.The second section in this chapter explicates the relevant procedures for placing a case on file in the retrial procedures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hree ways to commence such procedures.
     The last chapter "Epilogue" reviews and summarizes the case filing issues involved in complaint filing,in the appellate procedures and in the retrial procedures,and ventures to propose suggestions as regards the completion and perfection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and judicature of China's civil case filing system.
引文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199-201页。
    [2]出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祝铭山2001年12月17日在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的讲话。转引自廖永安:“我国民事诉讼主管范围之问题评析”,载于《现代法学》2005年1月第27卷第1期,第137页。
    [3][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一章“法律与历史”部分第2页。
    [1]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6页。
    [2]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9页。
    [4]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5]相关文章参见刘敏:“我国起诉受理制度的检讨与重构--以保障裁判请求权为目的的考察”,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2年第2期;
    王福华:“民事起诉制度改革研究”,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6期;
    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张永泉:“审查起诉制度刍议”,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17卷第1期;赵钢、占善刚:“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1996年第6期;
    占善刚、赵钢:“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载《诉讼法论丛》(第9卷)等等。
    [6]相关文章参见姜启波:“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1日B01版;
    张亚东:“试论民事诉讼立案审查制度的:必要性”,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等。
    [7]参见中国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622页。
    [1]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9页。相同的观点:原告起诉与法院受理两方面的诉讼行为相结合,才会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参见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8页。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2页。学者们认为,起诉可以引起法院立案的后果,但是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才予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法院不予受理。参见陈桂明主编:《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页。
    [3]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4页。
    [1]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2]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36-37页。
    [3]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5页。
    [4]张晋藩:《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史》,巴蜀书社1999年版。
    [5]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206-207页。
    [6]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5页。
    [7]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7-98页。
    [1]唐德华:《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2]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2-113页。
    [3]唐德华:《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60-68页。
    [4]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5页。
    [1]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
    [1]摘自199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沈德咏在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抓好立案工作,维护司法公正》。
    [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2页。
    [2]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78页。
    [3]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79页。
    [4]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87页。
    [5]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正义”,载《北大法律评论》第1卷第1期,第191页。转引自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80页。
    [1]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80、第85页。
    [2]臧其榕:《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考量与制度变迁》,苏州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
    [1]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5期,第83页。
    [2]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4-25页。
    [3]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4]王亚新:“民事诉讼的程序、实体和程序保障(代译序)”,载[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5]参见赵钢、占善刚:“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第10页。
    [6]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1页、第320页。
    [7]转引自曲升霞:“从程序价值视角看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载《河北法学》2005年2月,第143页。
    [1][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2][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132页。
    [3]王进、吴湘韩:“法院对‘五毛钱官司'说不”,载《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9日第7版.
    [4]傅郁林:“司法权与管辖权”,载[美]哈里·爱德华兹:《爱德华兹集》,傅郁林等译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1]参见[意]莫诺.卡佩莱蒂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中文版序言,刘俊祥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2][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3][意]莫诺.卡佩莱蒂等:《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4][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6页。
    [5][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88页。
    [6]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页。
    [1]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4-285页。
    [2]柴发邦:《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85页。
    [3]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8-179页。
    [4]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1页。
    [1]张卫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67页。
    [2]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页。
    [3][日]古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转引自李龙:“民事诉权论纲”,载《现代法学》2003年4月第25卷第2期,第84页。
    [1]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3]王锡三:《民事诉讼法研究》,重庆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37-138页。
    [4]参见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5]张卫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67页。
    [1][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49页。
    [2]参见张卫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67-68页。
    [3]单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机制》,黑龙江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1]张卫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73页。
    [2]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81页以下。
    [3]参见古口安平:《口述民事诉讼法》,成文堂1987年版,第74页。
    [1]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5页。
    [2]参见常怡主编:《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1949-1989)》,长春出版社1991年版,第182页以下。
    [3]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4]实体法上的权利主体或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为了他人的利益或代表他人的利益,以正当当事人的地位提起诉讼,主张一项他人享有的权利或他人法律关系所发生的争议,法院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来的权利主体,就是诉讼担当。参见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法学丛刊》1995年第1期。
    [1]参见谭兵:《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157页。
    [2]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3]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页。
    肖建华著:《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7页。
    [1][德]奥特马·尧厄尼希:《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105页。
    [2]参见王甲乙:《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载《法学丛刊》1995年,第159页。
    [3]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4]在美国,政府机构(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的利益或权利的行使起诉而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另外,也会因其行政行为而在民事诉讼中成为被告。
    [5]Wright,Federal Courts 452-453,See Jonathan M.Landers James A.Martin,Stephen C.Yeazell,"Civil Procedure",Little,Brown &Company,1988,Second Edition,p.519.
    [6]在债务完全转让的场合,受让人是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在部分转让的场合,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是真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然而,在转让证券的场合,转让人保留充分的起诉的权利。在保险人赔偿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取得对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时,多数法院要求以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是,如果由于某 些特殊的原因(包括针对陪审团的诉讼策略安排),保险人以无追索权借款而非赔付损失的方式赔偿被保险人,那么在这种场合,诉讼应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进行.保险人仅是被保险人的代办人(agent)。另外,《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于1966年将受托人列入当事人的范围。参见齐树洁、谢岚:“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46-547页。
    [1]参见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49-163页。
    [2]张卫平、陈刚编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页以下。
    [1]肖建华:《正当当事人理论的现代阐释》,载《比较法研究》2000年第4期。
    [2]我国传统观点认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42页。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2页。
    [4]参见邵俊武:“关于起诉权保护的思考”,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第67页。
    [1]占善刚、赵钢:《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载《诉讼法论丛》第九卷,第390页。
    [2]单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机制》,黑龙江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9页。
    [3]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4]李龙:“民事诉讼标的的基本概念与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37页。
    [5][日]井上治典:《新民事诉讼法》,日本评论社1987年版,第6页。
    [1]杨建华:“民事诉讼标的之新旧理论”,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1页。
    [2]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外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引论》,成都出版社1992年版,第83页以下。
    [3]参见[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第二版),弘文堂1985年版,第103页。
    [1]杨建华:“民事诉讼标的之新旧理论”,载杨建华主编:《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419-421页。
    [2]江伟、徐继军:《民事诉讼标的新说--在中国的适用及相关制度保障》,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5期,第5页。
    [1]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60-63页。
    [2]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58-59页。
    [3]张卫平:“论诉讼标的及识别标准”,《法学研究》第19卷第4期,第56页。
    [4]张卫平:“诉讼标的理论的变革与发展”,载《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
    [5]参见,马歇尔·科门塔(Munchener Kommentar)ZPO 322 2.2998ff;
    尧埃林(Jauernig).ZPR 22.Aufl 63.S.219ff:中野贞一郎等:《民事诉讼法讲义》,第453页以下;
    斋藤秀夫:《注解民事诉讼法(3)》,第295页以下。
    转引自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第85页。
    [6]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第82页。
    [1]陶建国、张维新:“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第249-251页。
    [1]参见李龙:“论民事判决的既判力”,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4期,第83-84页。
    [2]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讲演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前言。
    [3]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4]张卫平:《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 外国民事诉讼研究引论》,第348页。
    [5]柯阳友、孙蕊:“既判力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第244页。
    [6]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7页。
    [1]柯阳友、孙蕊:“既判力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0卷,第225页。
    [2][日]美浓部达吉:《法的本质》,台湾商务印书馆1993年版,第37页。
    转引自邓建民、肖春:《刍议民事诉讼中诉的利益》,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4年第6期,第177页。
    [3]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118页。
    [4][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1页。
    [5]廖永安:《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2页。
    [6]参见王福华:《两大法系中诉之利益理论的程序价值》,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5期,第88页。
    [1]参见[日]古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59页。
    [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新版),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1页。
    [3]吕太郎:“诉之利益之判决”,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93年版,第417页。
    转引自廖永安:“论诉的利益”,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89-90页。
    [4]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120页。
    [1]张卫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72-73页。
    [2]《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台湾三民书局有限公司,第431-432页、第446页。
    转引自廖永安著:《民事诉讼理论探索与程序整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51-52页。
    [3]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258页。
    [4]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120页。
    [5]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必要性是指法院有需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效性是指法院能够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参见张卫平主编:《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74页。还有学者提出,诉的利益就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性。参见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16页。
    [1]廖永安:“论诉的利益”,载《法学家》2005年第6期,第91页。
    [2]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121页。
    [3]参见邵明:“论诉的利益”,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4期,第121-122页。
    [4][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1第1版,第192页,《权利概念的生成与诉的利益》一文。
    [5]江伟:“市场经济与民事诉讼法学的使命”,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第4页。
    [1]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143页。
    [1]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64页。
    [2]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3]Mary Kay Kane,Civil Procedure in a Nutshelt,West Group,1996,p110。转引自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4]汤维建主编:《美国民事诉讼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9页。
    [5]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1]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1页。
    [2]单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机制》,黑龙江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7-8页。
    [3]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3页。
    [1]参见邓江源:“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学位论文,第19页。
    [2][德]狄特·克罗林庚:《德国民事诉讼法律与实务》,刘汉富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转引自段莉:“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级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
    [3][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朱山隆译,[日]劲草书房出版,第8页。
    引自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转引自邓江源:“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4]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页。
    [1]参见谢怀栻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74-289页。
    [2]参见邓江源:“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学位论文,第20页。
    [3]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62-63页。
    [4]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3页。
    [1]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61页。
    [2]单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机制》,黑龙江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9-10页。
    [3]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62页。
    [1]张卫平:“法国民事诉讼中的诉权制度及其理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4期,第73页。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3]白绿铉编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以下所列日本新民事诉讼法法条,均出自此书。
    [4][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常怡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5]参见单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机制》,黑龙江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10页。
    [1][日]新堂幸司:《民事诉讼法》,弘文堂1989年版,第203页。
    转引自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59页。
    [2]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于《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59页。
    [3]参见邓江源:“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级硕士学位论文,第21-22页。
    [4]参见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页。
    [1][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90-114页。
    [1][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57-59页。
    [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3][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册,有斐阁2006年修订版,第1页。
    [4]参见彪罗:《论诉讼上的抗辨和诉讼要件》,1868年德文版。
    转引自[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51页。
    [5]参见波拉克:《奥国民事诉讼法体系》,德文版第1卷,第125-126页。
    转引自[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51页。
    [6]参见施密特:《德国民事诉讼法教科书》,1906年德文舨,第21-23页。第41页及以后各页,第49、84、 104、110等页。
    转引自[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52页。
    [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2页。
    [2]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0-161页。
    [3]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34页。
    [4]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第249条规定的诉讼要件包括:①诉讼事件属于普通法院之权限;②诉讼事件属于受诉法院之管辖;③原告及被告具有当事人能力;④原告及被告具有诉讼能力,无诉讼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⑤原告由诉讼代理人起诉者,而其代理权无欠缺;⑥起诉合乎法定程式;⑦非系就已起诉之事件于诉讼系属中更行起诉;⑧非系于本案经终局判决后将诉讼撤回而复提起同一之诉;⑨该诉讼标的未曾经有既判力之确定判决或和解。参见黄荣坚、詹森林:《月旦简明六法》,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23-27页。
    [1][日]高岛义郎:“诉讼要件的类型化与审理方法”,载《民事诉讼讲座(2)诉讼的提起》,弘文堂1974年版。
    [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下册,有斐阁2004年版,第5页。
    转引自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66页。
    [2][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周翠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7-178页。
    [1][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7页。
    [2]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页。
    [1]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第61页。
    [1]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49-151页。
    [2]Geoffrey C.Hazard and Michele Taroffo,American Civil Procedure:An Introduc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187,p.111。转引自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3]左卫民等:《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90页。
    [1]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38页。
    [2]刘家兴:《模拟式诉讼原理与实务》,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页。
    [3]江伟主编:《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4]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63页。
    [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76页。
    [2]胡亚球:“论民事起诉证据”,载《法学》1998年第11期,第31页。
    [3]张永泉:“审查起诉制度刍议”,载《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3月,第17卷第1期,第73页。
    [4]张卫平:“起诉条件与实体判决要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第58页。
    [1]参见于海生:“民事诉讼当事人适格问题研究”,载《北方论丛》2004年第4期,第128页。
    [2]肖建华主编:《民事证据法理念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3]谭秋桂、林瑞成:“法、美、德、日四国民事诉讼准备程序比较”,载《求索》2000年第2期,第46页。
    [4]何兵:“从美国民事诉讼的困境看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8期,第11页。
    [1]数字来源于2005年、2006年、2007年肖扬所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此数字包含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其中民事案件分别为472.5万件、479.4万件、483.1万件。
    [2]参见《人民司法》(应用)2008年第5期,第65页。其中民事案件为514.3万件。
    [3]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
    [4]参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1]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1页。
    [2]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页。
    [1]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184页。
    [2]陈桂明:“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第22页。
    [3]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184页。
    [4]肖建华:“公益诉讼之立法建构”,载《上海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19-20页。
    [5]马守敏:“公益诉讼亟待支持”,载《南方周末》2001年9月13日第16版。
    [1]陈桂明:“检察机关应当介入公益诉讼案件”,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7期,第23页。
    [2]陈桂明、刘田玉:“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维度”,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1期,第184页。
    [3]参见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93页。
    [1]王福华:“民事送达制度正当化原理”,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第95页。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3页。
    [1]参见齐树洁、谢岚:“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49-550页。
    [2]参见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页。前苏联的苏维埃民事诉讼法典第166条规定:“如果在诉讼进行中发现诉讼不是由对本案有诉权的人提起的,或者不是向对本案应当负责的人提起的,法院就可以不终止案件而准许原来的原告或被告退出诉讼,而代之以正当的原告或被告。”参见[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200页。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56页。
    [1]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24-25页。
    [2]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3]王亚新:“民事诉讼的程序、实体和程序保障(代译序)”,载[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杜1996年版,第9页。
    [4]蔡虹:“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第14页。
    [5][美]杰罗姆·巴伦、托马斯·迪恩斯:《美国宪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6-40页。
    [6]Alexis de Tocqueville,Democracy in America[M].ed.J.P.Mayer and M.Lerner(New York:Harper and Row,1966)。
    转引自刘敏:“论纠纷的可诉性”,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第75页。
    [7]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转引自刘敏:“论纠纷的可诉性”,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1期,第75页。
    [1]张卫平、陈刚著:《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9页。
    [2]常怡、黄娟:“司法裁判中的利益均衡:一种诉的利益观”,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4期,第87页。
    [3]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八卷二号(1954年)第419页,同第二○卷二号(1966年)第196页。
    转引自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6页。
    [4][日]小岛武司:《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1页。
    [5][美]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徐宗英校,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页。
    [6][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
    [1][美]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沈宗灵、董世忠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130-132页。
    [2][日]棚赖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
    [3]傅郁林:“司法权与管辖权”,载[美]哈里·爱德华兹:《爱德华兹集》,傅郁林等译评,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4页。
    [4]朱春涛:“民事主管制度基本原理初探”,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法院立案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版,第6页。
    [5]王亚新:《社会变革中的民事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版,第263页。
    [1]庞凌:“法院如何需求司法能动主义与克制主义的平衡”,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第71页。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8日,第B01版。
    [3]顾培东:“论我国民事权利司法保护的疏失”,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第100页。
    [1][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74页。
    [2]傅郁林:“民事诉讼要件与审查程序--以民事审判权的范围为核心”,载于《人民法院报》2005年9月28日,第B01版。
    [3]蔡虹:“法院民事主管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5期。
    [4]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5]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16日。
    [1]林来梵:《从宪法规范法到规范宪法》,法律出版杜2001年版。
    [2]针对此案,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称:“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3]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17日。
    [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陈海云因外交学院未按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新生而状告外交学院的案件。
    [5]徐高状告北京燕莎中心凯宾斯基饭店,认为该饭店内部花园入口处限制入内的告示中只用中文书写是针对中国人的,他本人在花园逗留,被保安“请”了出去,此举伤害了他的民族自尊心,要求被告给予精神赔偿并书面道歉。
    [1]董会秀:“民事诉讼主管相关问题探讨”,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编:《法院立案问题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2]方立新:《西方五国司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06页以下。
    [3]占善刚、赵钢:《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载《诉讼法论丛》第9卷,第392页。
    [1]参见齐树洁、谢岚:“中美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比较研究”,载《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541-542页。
    [2]参见张福森主编:《各国司法体制简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9页。从此规定,笔者推论,如果当事人就小额纠纷起诉至高等法院,其面临的应该是不予受理或者是裁定驳回的命运。
    [3]参见[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9页。
    [1]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7页。
    [1]参见李浩:“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存在的问题及其改进”,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4期,第51页。
    [1]鲁千晓、吴新梅:《诉讼程序公正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22-123页。
    [1]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页。
    [1]单明:《论我国民事诉讼的立案审查机制》,黑龙江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33-34页。
    [2]Geoffrey C.Hazard and Michele Taroffo,American Civil Procedure:An Introduction,Yale University Press,1993187,p.111。转引自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1页。
    [3]胡亚球:“论民事起诉证据”,载《法学》1998年第11期,第28页。
    [4]刘坤:“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几个问题”,载姜兴长主编:《立案工作指导》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1]廖永安:“民事诉讼费用:构成及影响因素”,载《法律评论》,2002年第18期,第142页。
    [2]参见肖建华、杨兵:《让民众接近正义-以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为视角》,载《诉讼法学研究》(第9卷)第112页。
    [3]章武生等:《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51页。
    [4]参见张卫平主编:《司法改革论评(第四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
    [5]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86页。
    [6]参见谭兵:《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59页。
    [1]曲升霞;“从程序价值视角看我国民事诉讼费用的性质与征收”,载《河北法学》2005年2月,第145页。
    [2]傅郁林:“诉讼费用的性质与诉讼成本的分担”,载《北大法律评论》(2001)第4卷第1辑,第240页。
    [3]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1页。
    [4]参见廖中洪:《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63页。
    [5]张国福:《中华民国法制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83-284页。
    转引自臧其榕:《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考量与制度变迁》,苏州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6]程维荣:《中国审判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253页。
    转引自臧其榕:《民事诉讼费用制度的价值考量与制度变迁》,苏州大学2005届硕士学位论文,第8页。
    [7]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新民主主义政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49页。
    [1]从北京市法院系统来看,2007年4月至7月,全市法院共收取诉讼费1.96亿元,同比下降29.2%,其中一些远郊区法院的下降幅度超过了50%。应该说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当事人的费用负担。
    [2]赵钢:“讼费规则制定权的再次旁落”,载《法学》2007年第3期,第3页。
    [3]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495-497页。
    [1][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77页。
    [2]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2月,第500-502页。
    [1]日本针对此问题所规定的“有发不起工资的情形”可资借鉴。
    [2]参见廖永安:“民事诉讼费用:构成及影响因素”,载《法律评论》,2002年第18期,第133页。
    [3]参见陈计男:《民事诉讼法》(下),台湾三民书局1994年版。
    [1]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3期,第136页。
    [2]刘敏:“论裁判请求权保障与民事诉讼起诉受理制度的重构”,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第48页。
    毕玉谦:“民事诉讼起诉要件与诉讼系属之间关系的定位”,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67页。
    [3]杨荣新主编:《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2-543页。
    [1]苏泽林:“规范职能深化改革,努力开创人民法院立案审判工作新局面”,在全国法院立案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5年11月3日)。
    [1]陈桂明、李仕春:“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127页。
    [2]参见陈桂明、李仕春:“论程序形成权--以民事诉讼权利的类型化为基点”,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6期,第129页。
    [3]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载《法学家》2007年第4期,第113页。
    [1]参见杨永清:“《物权法》总则与民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第28页。
    [2]王达:“物权法中的行政法问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解及司法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3月27日第5版。后一种意见为王利明教授的观点。转引自杨永清:“《物权法》总则与民事审判”,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第30页。
    [1]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4页;
    王胜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9-50页。
    [2]“推进管辖制度改革,提高管辖司法水平--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管辖实务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7日,B2版。
    [3]参见姜启波:“民事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6期,第6页。
    [1]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4条、第16条之规定。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第23条。
    [1]国家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都设立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朱清:《海事诉讼与仲裁》,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1]参见自绿铉、卞建林译:《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1-32页。
    [2]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8页。
    [3]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4]白绿铉译:《日本新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
    [5]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73页。
    [1]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06-507页。
    [2]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0页。
    [3]张少会:“反诉制度若干问题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55页。
    [1]邵明:“反诉要件之中外比较”,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4月9日,第4版。
    [2]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10页。
    [3]余茂玉:“级别管辖制度的新思考”,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119页。
    [4]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0页。
    [5]李龙:“民事诉讼诉的合并问题探讨”,载《现代法学》2005年3月第27卷第2期,第80页。
    [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4-118页。
    [2]谭兵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6页。
    [3]杨建华:《大陆民事诉讼法之比较与评析》,三民书局1994年版。
    转引自韩象乾、葛玲:“关于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一个理论前提--兼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第29页。
    [4]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8页。
    [1]韩象乾、葛玲:“关于完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一个理论前提--兼谈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1期,第26页。
    [2]章武生、段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5-116 页。
    [1]参见章武生、段厚省:“必要共同诉讼的理论误区与制度重构”,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1期,第117页。
    [1]陈桂明、刘萍:“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学》2007年第10期,第97页。
    [2][苏联]M·A顾尔维奇:《诉权》,1958年版,第128页。
    [1]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2]参见张晓薇:《民事诉权滥用规制论》,四川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05-113页。
    [3]Stein/Jonas/Schumann,Commentary ZPO(20th ed),Introduction,margin number 242 et seq;BGHZ 107,296with furtherproof.转引自张晓薇:《民事诉权滥用规制论》,四川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4页。
    [4]参见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250页。
    [5]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50页。
    [1][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456-465页。
    [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81-82页。
    [1]张晓薇:《民事诉权滥用规制论》,四川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22页。
    [2]Robert G.Bone,Modeling Frivolous Suit,145 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Law Review 519,533(1977),转引自[美]史蒂文·苏本、马格瑞特·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107页。
    [3]江伟、邵明、陈刚:《民事诉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352页。
    [4]陈桂明、刘萍:“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载《法学》2007年第10期,第102页。
    [1]如1999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3.4(2)(b)条规定,如法院认为案情声明滥用法院诉讼程序,或者可能阻碍诉讼程序公正进行的,则可撤销案情声明。参见《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徐昕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2]参见张晓薇:《民事诉权滥用规制论》,四川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4页。
    [3]崔峰:《敞开司法之门-民事起诉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3-218页。
    [1]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9页。
    [2]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第49页。
    [3]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6-93页。
    [4]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第49页。
    [5]就英国而言,由四个法院的大约123名法官掌握着上诉审判权--即上议院、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巡回刑事法庭,这实际上意味着整个英国的法律制度是由这123名法官控制着。参见[日]小岛武司等:《司法制度的历史与未来》,汪祖兴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
    [6]王甲乙、杨建华、郑健才:《民事诉讼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539页。
    [1]李交发:《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5-186页。
    [2]傅郁林:“论民事上诉程序的功能与结构--比较法视野下的三审上诉模式”,载《法学评论》第2005年第4期,第36-40页。
    [3]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17页。
    [1]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5页。
    [2]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立法理由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第一,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在当事人所在辖区内解决,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讼累。第二,可以使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摆脱审理具体案件的工作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第三,我国的审判监督制度与两审终审制相互配合,可以弥补审级上的缺陷。对于确有错误的已生效裁判,可以通过再审予以纠正。第四,在三审制下,第三审仅作书面审和法律审,对案件事实部分不予过问,因而其作用极其有限。参见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19页;
    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页。
    [3]英美法系中间上诉制度类似于抗告,适用于当事人对初审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具有战略意义的命令、裁定等程序性问题(包括具有普遍重要性的法律争议)不服提起的上诉。
    [4]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334页。
    [5]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9页。
    [1]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第54页。
    [2]所谓“撤销法院”最初是作为立法机构的分支凌驾于司法机构之上的,其职能是监督法官不超越权限而行使造法权。
    [3]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88-90页。
    [1]齐树洁:“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第88页。
    [2]齐树洁:“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第74-76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中国应用法学研究信息》2008年第1期。
    [2]齐树洁、黄斌:“德国民事上诉制度的改革”,载《福建法学》2002年第4期,第121页。
    [3]张晓薇:《民事诉权滥用规制论》,四川大学2005届博士论文,第108页。
    [4]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90-91页。
    [1]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75页。
    [2]根据日本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为30万日元以下的以支付金钱请求为标的的诉讼,可在简易法院依据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3]陈桂明:“我国民事诉讼上诉审制度之检讨与重构”,载《法学研究》第18卷第4期,第53页。
    [1]齐树洁:“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1期,第50页。
    [1]参见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2]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4页。
    [1]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页。
    [2]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1]刘学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在《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第63页。
    [1]有学者认为,对于这些目前法院以决定的形式予以处理的事项也应作出裁定,并允许提起上诉。参见刘学在:“民事裁定上诉审程序之检讨”,在《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第63页。
    [2]白绿铉编译:《日本民事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3]参见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3页。
    [1]参见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5-86页。
    [2]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页。
    [3][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
    [1]张家慧:“改革与完善我国现行民事上诉制度探析”,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120页。
    [2]齐树洁:“英国民事上诉制度改革及其借鉴意义”,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卷,第77页。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32页。
    [2][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
    [3]乔欣、郭纪元:《外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0页。
    [1]姜启波、李玉林:《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84页。
    [2]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65页。
    [1]参见齐树洁:《民事上诉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7-88页。
    [1]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页。
    [1]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2页。
    [2]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178页。
    [1]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9页。
    [2]当时的考虑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在放弃上诉审,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已经得到确定后,又恶意提起再审给相对方增加讼累;另一方面是防止当事人通过这种途径规避有关诉讼费用的交纳。
    [3]在方立新所著《西方五国司法通论》一书中,作者认为德国民事案件的再审主要由联邦法院负责,州高级法院也对某些案件享有再审管辖权。参见方立新:《西方五国司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版,第296页。
    [4]参见[日]中村英郎著,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新民事诉讼法讲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5页。
    [1]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针对立法上的这一规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意见.认为,再审案件应由原审法院专属管辖。且有些再审案件实际上不适合适用二审程序等,因此,宜采取原审法院管辖加上诉的方案。参见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141页。
    [2]数字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的调研统计。
    [3]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00页。
    [4]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1]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6页。
    [2]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10页。
    [3]汤维建、毕海毅、王鸿雁:“评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正案”,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24页。
    [4]参见[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法讲义》,陈刚、林剑锋、郭美松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86页。
    [1]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3页。
    [2]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7-108页。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3页。
    [2]张西安、程丽庄译:《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6页。
    [1]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69-170页。
    [2]参见沈达明:《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下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第278页。
    [1]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178页。
    [2]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10页。
    [3]李浩:“再审的补充性原则与民事再审事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8页。
    [4]陶建国、张维新:“既判力与我国民事再审事由的重构”,载《诉讼法论丛》(第卷),第261-266页。
    [1]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2页。
    [2]参见陈桂明:“再审事由应当如何确定--兼评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得失”,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4页。
    [3]学者认为,即使细化后的申请再审事由仍不能涵盖现实生活中的复杂情况,考虑到为当事人保留了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出抗诉以及通过信访渠道寻求救济的可能,没有必要再做这种使再审事由的细化等立法技术大打折扣的规定。参见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83页。
    [4]张卫平:“再审事由构成再探讨”,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13页。
    [1][法]阿力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0页。
    [2]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5-106页。
    [1]齐树洁:“论我国上诉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兼论民事再审制度之重构”,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第52页。
    [2]参见李浩:“民事再审程序的修订:问题与探索--兼评《修正案(草案)》对再审程序的修订”,在《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第137页。
    [3]王亚新:“民事审判监督制度整体的程序设计--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出发点”,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5期,第188页。
    [1]杜闻:《民事再审程序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8页。
    [1]参见李浩:“构建再审之诉的三个程序设计”,载《法商研究》第2006年第4期:[日]高桥宏志:《重点讲义民事诉讼法》,张卫平、许可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73页。
    [1]参见郑学林:《民事再审制度改造研究》,2006届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2页。
    [1]参见李浩:《构建再审之诉的三个程序设计》,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38-39页。
    [2]齐树洁:“再审程序的完事与既判力之维护”,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21页。
    [3]新的证据被区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在原审程序中没有发现该证据,因而不可能提出该证据。第二种情况,当事人知道存在该证据,但因无法收集而没有提出。最后一种情况是当事人持有该证据,但因各种原因而没有提出,例如未能充分认识其证据的重要性和关联性等。对于第三种情况应结合证据失权制度来加以限制。参见张卫平:“民事再审事由研究”,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104-105页。
    [1]张卫平:“再审事由构成再探讨”,载《法学家》2007年第6期,第18页。
    [1]参见黄松有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页。
    [1]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及构造”,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5期,第42页。
    [2]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93页。
    [3]陈桂明、李仕春:“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第5期,第87页。
    [4]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经济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1]如意大利最高检察官基于维护司法一致性之目的,有权以“法律的利益”之名义提起抗诉,要求最高法院撤销其违背自己司法先例的判决,但这种撤销不改变对该案当事人的裁判结果,所撤销的只是该终审判决作为最高司法先例对日后其他案件的拘束力,而且意大利最高检察官使用这一权利的机会也屈指可数。参见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程序视角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第93页。
    [2]宋冰:《程序、正义与现代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页。
    [3]参见李浩:“民事再审程序改造论”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5期,第90页。
    1.陈光中主编:《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历次年会综述汇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下),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3.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陈刚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2000年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江伟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田平安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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