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与司法权的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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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霍布斯在自然法和实证法传统中占据一个极其重要也极为特殊的位置。长时期以来研究者认为霍布斯归属于自然法传统,对他的实证法思想关注不多。对他的研究多数集中在《利维坦》一书中关于自然权利、国家理论等问题,而少有对《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一书进行研究。
     本文分为引言、正文以及结语三个部分。
     在正文部分包括了如下几个章节,第一章介绍《对话》在霍布斯著作中的地位;并详细分析《对话》的篇章结构以及内容;最后力图指出《对话》的写作意图。在第二章,本文对《对话》做了英格兰宪政背景的考察。在这部分,本文的论述集中在两个主要人物身上:柯克以及抽象意义上的国王。本文的意旨就是通过柯克与詹姆斯一世的冲突指出《对话》所具有的历史内涵和英格兰宪政背景。同时,本文还注意到了作为主权者代表的国王在《对话》中的特殊性,这取决于国王所具有的“两个身份”。在第三部分,本文着力整理《对话》涵盖的法理学意蕴,并将从“唯名论”、“国家理由”的方面来阐释《对话》。第四部分本文将从自然法和实证法的论战角度看待《对话》,在此本文有意做了霍布斯《利维坦》与《对话》中关于自然法和实证法的对堪,其目的不仅仅是要指出霍布斯本人的理论延续性,更重要的是在第二节本文分析了代表霍布斯实证法思想的名言:“人法只关注反抗权威”。第五部分,本文将霍布斯作为自然法代表人物与同一学派的普芬道夫关于“契约理论”做了对堪,其目的是整理霍布斯的《利维坦》和《对话》中关于自然法思想的遗产。
     在结语部分,本文指出霍布斯整个法律理论所具有的“国家主义”背景。本文还指出无论是对象征专制权力的王权还是象征个体自由的司法权,在本质上都属于权力的范畴,也都难以逃脱“权力”一语所具有的魔咒。因此,王权与司法权的争论在国家的正义性的问题上,这个争论是源远流长的自然法与实证法论战的一个延续。
Hobbes on the tradition of 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 have occupy an extremely important and very special place. A long time, researchers believe that Hobbes attributed to the natural law tradition, the positive law of his ideas paid little attention. Most of his research focused on his book of "Leviathan," a book which about natural rights, state theory and other issues, but little on the " A Dialogue Between A Philosopher And A Student of The Common Laws of England ".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introduction, body, and conclusion in three parts. In the text section includes the following several chapters, the first chapter is devoted to "Dialogue" in the writings of Hobbes's position; and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Dialogue" chapter in the structure and content; finally sought to demonstrate that "Dialogue" the intention of writing. In the second chapter, this article on "Dialogue" has done a study in England constitutional background. In this part, the authors of the discussion focused on two main characters who: Sir Edward Coke, as well as the abstract sense of the king. Intention of this article is through the conflict between Sir Edward Coke and King of James I, pointing out that the "Dialogue" has a historical connotation and the constitutional background of England, Meanwhile, the paper also noted that as a sovereign representative of the King in the "Dialogue" in the specificity, depending on the King with the "two identity." In the third part, the authors focus on finishing a "Dialogue" covers jurisprudence implication, and from the "nominalism", "State ratio" to explain aspects of "Dialogue." The fourth part of the paper from the 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 of the controversy perspective "Dialogue", in this paper intends to do Hobbes "Leviathan" and the"Dialogue" on the 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 of the right worthy, the purpose of Hobbes ,the author just want to point out the theory of continuity, but more importantly is that in section II of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itive law on behalf of Thomas Hobbes famously thought: "Human Law is only concerned about the resistance to authority." Part V, this article will be representative of Hobbes as a natural law, Pufendorf and the same school of thought on the "Contract theory" ,in this comparaing, which aims to collate Hobbes's "Leviathan" and "Dialogue" on the legacy of natural law thinking.
     In the conclusion part, the author pointed out that Hobbes has the whole legal theory of "nationalism" background. The article also pointed out that the matter it is the symbol of tyranny, or a symbol of royal power, judicial power, individual freedom, in essence, all belong to the scope of authority, it is difficult to escape the "power" a phrase which has the curse. Therefore, the kingship and the judicial power of the controversy in the country's justice issues, this debate is a long history of natural law and positive law as a continuation of debate.
引文
1王军伟:《二十世纪国外霍布斯研究述评》,载林国华王恒主编《古代与现代的争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76页。
    2 Schmitt, Carl. The Leviathan in the State Theory of Thomas Hobbes: Meaning and Failure of a Political Symbol[M].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George Schwab and Erna Hilfstein.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1996:xviii.原文为拉丁文:The protego ergo is the cogito ergo sum of the state.转引自注释1。
     3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冯克利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42页。
    4 [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以后简称《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关于霍布斯的《对话》还有一个中译本,即《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毛晓秋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本文在引用的时候会根据情况作出注释,比如《对话》(毛版)指毛晓秋版本;《对话》(姚版)指姚中秋版本。
    5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翻译说明,第1页。
    6同上注。
    7 [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75页。
    8同前注,第379页。
    9 [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决定时刻——德国与世界历史的演变》,郭子林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页。
    10[伊朗]志费尼:《世界征服者史》,何高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4页。
    11[德]奥斯瓦尔德·斯宾格勒:《决定时刻——德国与世界历史的演变》,郭子林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页。
    12 Joseph.Cropsey.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pp.1-11.
    13《对话》的中文版本有毛晓秋所翻译的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以及姚中秋的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对一些差异明显的翻译本文还将借助Joseph·Cropsey编辑并撰写导言的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71版。有意思的是毛晓秋的中文译本来自与Joseph·Cropsey所编辑的版本,包括七个部分:1,论理性法;2,论主权;3,论法院;4,论死罪;5,论异端;6,论侵犯王权罪;7,论刑罚。而姚中秋的中文译本则包括以下章节:1,论理性的法律;2,论主权权力;3,国王是最高法官;4,论法院;5,论极刑犯罪;6,论异端罪;7,论刑罚;8,论赦免;9,论关于我的与你的法律;10,《利维坦》论法律和司法之章节;以及附录:黑尔首席大法官对霍布斯的《法律对话》之回应。
    14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17页。
    15同上注,第32页。
    16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4页。
    17同上注,页下注释第5。
    18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6页。
    19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4页。粗体为笔者所加,意在强调。
    20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19页。
    21 [德]卡尔·施密特:《政治的概念》刘宗坤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页。
    22卡尔·施密特的论断与霍布斯的理论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施密特关于霍布斯学说的看法集中体现在他的《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一书中。“在霍布斯那里,国家作为整体而言并非仅仅是个体(Person);主权代表者只是一个‘巨人’(Mensch)国家的灵魂而已。”参见氏著:《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71页。“决断”一词可以表示出霍布斯和施密特相同的哲学根基,或者说唯名论是他们共同点之一。
    23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22页。
    24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30页。在此霍布斯抨击那些“教哲学的人”:他们进行推理时,没有一个是从所用的名词的定义或解释开始的。
    25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22页。
    26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18页。
    27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23页。
    28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205-225页。对比《对话》:“因为制定法是由权威制定的,而不是从照料人民的安全之外别的什么原则中抽绎出来的。”参见[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23页。
    29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89页。
    30“正如莱布尼茨对霍布斯理论的评价那样,普芬道夫的国家构造理论几乎抹掉了其对手的观点和他们所捍卫的政体。他勾画了一副‘正常’国家的迷人画面。该国家是由遥远的自然状态中的家长们所建构的,借此就可以避免把巩固中央集权的现实努力和在17世纪仍处在军事对立状态的非常国家视为‘不正常’国家。这些‘不正常’国家是危机丛生、政治权威交叠的混乱政府。”参见[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英译本编者导言,第29-30页。理解霍布斯与普芬道夫的理论必须尽可能的照顾到他们所处的历史环境,在这点上任何人都更大可能属于他自己的时代。
    31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导言,第6页。
    32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4-15页。这无疑将要借助国王的“克里斯玛”式权威。正是这种权威将克服法律家对自己立法理性的自负。
    33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29页。
    34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袁瑜琤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77页。
    35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24页。
    36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2页。
    37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第47页。
    38 [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7-268页。
    39 Karl Marx,The Eighteenth Brumaire of Louis Bonaparte 13,16(1957)(1st ed. New York 1852).转引自:[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3页。
    40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91-109页。
    41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袁瑜琤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63页。
    42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03页。
    43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附录》,赵雪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33页。
    44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至阿奎那)》(第二卷),叶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7页。
    45 [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1页。
    46 [英]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刘四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第243-244页
    47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46页。
    48同上注,第147页。
    49 [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陈融勘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17-118页。
    50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69页。
    51 [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5-26页。
    52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美洲版前言。
    53转引自[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3页。
    54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0页。
    55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121-122页。“耶林说道,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中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56转引自[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8页。
    57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4页。在法律家看来,这种权威在源泉上是单一的、绝对的。而在英格兰历史上无疑只有国王才具有如此要求的“克里斯玛”本质。法律家或者那些法律博士所要做的不过是给国王提供一些建议和咨询意见,他们并不能成为权威本身。“当然,‘人为的’(artificiel)这个词不是贬义词:它表示‘艺术’(art)和‘技艺’(artifice)。”参见:[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40页。
    58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8页。
    59关于rhetorick的翻译,毛晓秋版翻译为“雄辩词锋”,参见,第20页;姚中秋版本翻译为“花言巧语”,参见第6页。不同的翻译颇堪玩味。其实霍布斯对语言与修辞所具有的政治力量并没有忽视,比如在《利维坦》第四章就是《论语言》,当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语言并不等于修辞,笔者所要提及的只是,修辞无疑要借助语言。而语言,被霍布斯称之为:人类“最高贵和最有益处的发明”——见《利维坦》第18页。
    60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94页。
    61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95页。对这个说法,施特劳斯做了一个相当长的注解。
    62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1页。
    63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3页。
    64赵汀阳:《制造个人》,载林国华等编《古代与现代的争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65 [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42页。
    66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至阿奎那)》(第二卷),叶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17页。
    67 [美]哈维·曼斯菲尔德:《新的方式与制度》,贺志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第90页。
    68 [德]卡尔·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页。
    69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43页。
    70“人们通常将亚里士多德看做是混合和制衡整体传统的创始人。但是他(指普芬道夫——引者注)论证说,亚里士多德并非以个坚持混合政体的思想家,而是一个区分健康政府与各式各样不健康政府,并在主权一体的背景框架下厘清政府治理类型的思想家。”参见:[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英译本编者导言,第29页。关于普芬道夫和霍布斯关于自然法传统中契约理论的差别,本文将在后半部分做一个对堪。
    71 [英]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04页。
    72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43页。
    74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41-42页。柯克版的对话录详尽地展现于Prohibitions del Roy,12 Coke’s Reports 63(1608)。转引自[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袁瑜琤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80-481页。柯克版的对话录比庞德版的描述更为详尽,后面还包括了:“法律是审批臣民的这些事件的金权杖和手段,而且它保护陛下的安全和和平。”本文作者采用庞德的描述,是他作为近代法律家所享有的崇高地位,而比之于柯克版本则是因为他是当事人,因此具体的描述难免偏颇。这少见的形成了霍布斯和柯克的一致:每个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审判者。不过,柯克是否如此从容地面对暴怒的国王是被人怀疑的:“历史学家怀疑,柯克是否真的这样站起来无礼地抗辩国王:一位曾身临现场的人士写的一封信说:詹姆斯‘勃然大怒’,‘柯克爵士感觉到了落在他头上的全部力量,忙不迭地祈求陛下怜悯他、宽恕他,如果陛下觉得他的热心已经逾越了他的义务和忠诚的话’。”参见:[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9页。
    75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57页。
    76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5页。
    77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88页。
    78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译者导言,第10页。
    79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页,注释56。
    80这个看法无疑是太小看柯克作为司法官群体代表的政治理想了,因为:“国王与议会之间展开斗争的问题不是君主制或共和制、民主制或贵族制的问题,也不是自由或反复无常的人坚持或背叛自由的问题。”“詹姆斯一世统治下,几乎每一个场合,反对派都让人感觉到它的存在,在实践上它变得重要,而且预期在1621年取得成功的可能性。接着,英国最著名的律师柯克的指导下的下议院击败培根,除去了斯图亚特家族曾拥有的最能干的顾问。弹劾和追究大臣的责任仍在继续。”参见:[英]阿克顿:《近代史讲稿》,朱爱青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157页。实际上,霍布斯的《对话》中作为主角之一的哲学家身上就闪耀着培根爵士和霍布斯本人的影子。在这场议会与国王的对决中,国王派的培根失败,并且因贪污等罪名去职。关于霍布斯和培根之间的关系,或隐或显的出现在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一书第六章:《历史》部分。参见:[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94-128页。
    81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34页。
    82同上注,第34页。
    83 Sir.John.Fortescue:on the laws and governance of england,edited by shelly lockwood,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影印本),2003年,第83页。转引自[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42页。
    84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袁瑜琤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44页。
    85同上注,第248页。
    86 [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陈融勘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128-129页。
    87 [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90-91页。
    88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袁瑜琤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52页。
    89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289页。
    90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44页。
    91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1页。
    92同上注,第206页。
    93 [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57页。
    94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冯克利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42页。
    95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1页。
    96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毛版),译者导言,第13页。
    97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7-198页。
    98 [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81页。
    99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冯克利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58页。
    100转引自[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1页。
    101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8页。
    102同上注,第20页。
    103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1页。
    104同上注,第89页。
    105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1页。
    106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页。
    107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7页。
    108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28页。
    109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0页。
    110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81页。
    111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95页。
    112赵汀阳:《制造个人》,载林国华等编《古代与现代的争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63页。
    113 [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第42页。
    114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冯克利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92页。
    115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1页。
    116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前言第9页。
    117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95页。
    118 [德]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利主义》,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51页。
    119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7页。
    120 [德]弗里德里希·迈内克:《马基雅维利主义》,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318页。
    121同上注,第324页。
    122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英译本编者导言,第13页。
    123 [美]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第五版),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5页。
    124参见本文注释,第12。
    125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7页。
    126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第218页。
    127 [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128 [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乐启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7页。
    129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3页。
    131 David.Johns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p.3.
    132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84-85页。
    133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6页。
    134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7页。
    135这就是为什么霍布斯的《利维坦》以及《论公民》的开始都谈及人的感觉和人的状态。《利维坦》第一部分直接就命名为《论人类》,其中的论述在本文作者看来霍布斯是为自己建构的政治社会(国家)中所需要的公民提出了一些素质上的要求;当然这并不排除很多学者指出来的霍布斯是从一般的人性基础上得出“利维坦”的基本特性。参见:[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参见:[英]托马斯·霍布斯:《论公民》,应星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
    136比如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和《政治学》,后来的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与《国富论》等等。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个判断:那就是在西方古典政治哲学传统中,尤其是欧洲的著作家都把自己的政治思想建立在对人性的洞察之中。关于霍布斯和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上的差异,除了霍布斯本人的著作中出现的一些有意思的论述外,一些学者也关注到了,比较精彩的论述有: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以及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中的相关论述。
    137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9页。
    138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90页。
    139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7页。
    
    140转引自:[德]迈尔:《隐匿的对话——施密特与施特劳斯》,朱雁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59页。
    141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97页。
    142同上注,第120页。
    143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2页。
    149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63页。
    150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99页。
    151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22页。
    152同上注,第四部分,论黑暗王国。
    153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142页。
    154同上注,第144页。
    155同上注,第144页。
    156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201页。
    157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70-171页。中译者同时也指出了此中的“理想主义”也可以翻译为“唯心主义”。两者相对应的则是“现实主义”与“唯物主义”。这种对应对理解常常知道“何时说话,何时保持沉默”的洛克为必要,也对理解“隐微”的施特劳斯为必须。
    158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载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7-110页。
    159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至阿奎那)》(第二卷),叶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53页。
    160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第173页。
    161同上注,第203页。
    162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至阿奎那)》(第二卷),叶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49页。
    163[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226页。
    164[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至阿奎那)》(第二卷),叶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29页。
    165[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研究》,李日章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50页。
    166[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03页。
    167 [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0-271页。
    168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第298-299页。
    169 [德]卡尔·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23页。
    170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附录》,赵雪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第143页。
    171 [德]卡尔·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04页。
    172 [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2页。
    173林国华:《古典的“立法诗”》,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4页。
    174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英译本编者导言,第25页。
    175 [德]卡尔·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1-51页。
    176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32页。
    177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47页。“来临论的灵知主义,其目标是要摧毁存在的秩序,以人的创造力建立以个完美的、公正的秩序,以取代那个感觉不完美、不公正的秩序。”在霍布斯对国家的定义中,很明显隐含着对“神圣秩序”的指责,因为对人的安全与和平提出保障的只能是一个“人间的上帝”。
    178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05页。
    179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56页。
    180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作者前言。
    181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
    131页。这是中世纪后期对政治秩序和宗教秩序进行强有力思考的奥卡姆的威廉对罗马帝国出现的一个有趣解释。
    182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1页。
    183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84页。
    184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革命与新科学》(第六卷),谢华育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69页。
    185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47页。
    
    186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88页。
    187同上注,第188页。这种“圣经体”的写作方式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188 [美]哈维·曼斯菲尔德:《男性气概》,刘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第235页。
    189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147页。
    190 [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81页。
    191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28页。
    192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120页。
    193同上注,第139页。
    194 Schmitt, Carl. The Leviathan in the State Theory of Thomas Hobbes: Meaning and Failure of a Political Symbol[M].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George Schwab and Erna Hilfstein. Westport: Greenwood Press,1996:72.转引自注释第1。
    195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7页。
    196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革命与新科学》(第六卷),谢华育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89页。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指责恐怕更大意义上是指出了德国在当时的统一外在意义上来说已经丧失了民族国家发展历程上最为有利的时机——对外扩张的机会。相对后来德国所面对的悲剧来说,一方面是因为统一的太迟,因而是“愚蠢的”;一方面又统一的太早,难以避免最后被肢解,因而也是“愚蠢的”。这些看法来自于一次朋友之间的谈话,在此对他们表示不便具名的谢意!
    197[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40页,作者前言。这个例子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首先是因为它出现在前言部分。其次如果我们知晓他的意图是打破或者补足霍布斯国家理论的目的之后,就更会明白这个例子的含义了。对他所处时代的德意志来说,就如同后一个孩子,必须要严加管束方有可能“成器”。
    198雷思温:《历史与国家:经济学理论的根本视野》,载林国华等编:《古代与现代的争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18-219页。
    199 [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研究》,李日章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第138页。
    200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201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200页。
    202同上注,第201页。
    203[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52-153页。
    204同上注,第155页。
    205[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4页。
    206[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
    207 [英]托马斯·霍布斯:《对话》(姚版),第60页。
    208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209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223页。
    210 [美]威廉·詹姆斯:《宗教经验种种》,尚建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第204页,第304页。
    [1]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
    [2] [英]托马斯·霍布斯:《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毛晓秋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
    [3] [英]托马斯·霍布斯:《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姚中秋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4] [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附录》,赵雪纲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
    [5] [美]A.P.马蒂尼奇:《霍布斯传》,陈玉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
    [6] [德]塞缪尔·普芬道夫:《人和公民的自然法义务》,鞠成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
    [7] [德]马克斯·韦伯:《法律社会学》,康乐等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
    [8] [美]戴维·鲁本:《法律现代主义》,苏亦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9] [美]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
    [10] [美]哈维·曼斯菲尔德:《新的方式与制度》,贺志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9年。
    [11] [美]哈维·曼斯菲尔德:《男性气概》,刘玮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
    [12] [英]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研究》,李日章等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年。
    [13] [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14] [美]威廉·詹姆斯:《宗教经验种种》,尚建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年。
    [15] [德]迈尔:《隐匿的对话——施密特与施特劳斯》,朱雁冰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8年。
    [16] [德]卡尔·施密特:《霍布斯国家学说中的利维坦》,应星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17]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至阿奎那)》(第二卷),叶颖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18]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中世纪晚期》(第三卷),段保良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19]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宗教与现代性的兴起》(第五卷),霍伟岸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20] [英]埃里克·沃格林:《政治观念史稿革命与新科学》(第六卷),谢华育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
    [21] [英]埃里克·沃格林《没有约束的现代性》,张新樟等译,谢华育校,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
    [22] [法]雷蒙·阿隆:《论自由》,姜志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年。
    [23] [美]小约瑟夫·奈:《理解国际冲突:理论与历史》(第五版),张小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24] [法]乔治·索雷尔:《论暴力》,乐启良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
    [25]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
    [26] [德]奥特弗里德·赫费:《政治的正义性》,庞学銓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
    [27] [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8] [美]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姚中秋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29] [美]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革命: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袁瑜琤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
    [30] [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申彤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31] [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
    [32] [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
    [33] [美]罗斯科·庞德:《普通法的精神》,唐前宏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
    [34]林国华:《古典的“立法诗”》,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
    [35]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36] [英]阿克顿:《自由与权力》,侯健等译,冯克利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
    [37] [美]C.H.麦基文:《宪政古今》,翟小波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年。
    [38] [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陈融勘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
    [39] [英]约翰·哈德森:《英国普通法的形成》,刘四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年。
    [1]雷思温:《历史与国家:经济学理论的根本视野》,林国华等编:《古代与现代的争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2]林国荣:《自然法传统中的霍布斯》,渠敬东编《现代政治与自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
    [3]赵汀阳:《制造个人》,林国华等编《古代与现代的争执》,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
    [4]武掌华:《霍布斯国家主义法律观之刍议》,《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5]李德政:《唯名论:霍布斯的法律概念的哲学基础》,《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6]毛晓秋:《法律的驯顺与政治的审慎——解读霍布斯<一位哲学家与英格兰普通法学者的对话>》,《北大法律评论》,2005年第2期。
    [1]林国基:霍布斯与《约伯书》, www.legaldaily.com.cn/bm/2007-12/23/conte ... 21K 2008-11-8。
    [1] David·Johns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
    [2] Joseph·Cropsey.edited and with an Introducti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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