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仲裁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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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新仲裁是指法院在受理仲裁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仲裁裁决虽具有法律规定的可被撤销的情形,但同时也可以通过仲裁庭重新进行仲裁予以纠正的,则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其意义在于:它是对有程序瑕疵的仲裁裁决的自我救济,是纠正仲裁庭程序错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当事人仲裁意愿实施,避免因撤销整个仲裁裁决而带来其他不利后果的重要手段。这一制度为许多国家立法所确认,并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得到广泛采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也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规定于第六十一条,但这只是一项原则性规定,很多问题没有细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在某些方面对重新仲裁制度作了一些解释,但是并不全面,导致重新仲裁制度在我国的适用仍然较为混乱。因此,笔者结合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现状,试图为这一制度寻找到合理而具有可操作性的程序安排,以期对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从重新仲裁的基本含义出发,以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参考了国内外重要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澄清了重新仲裁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并在分析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现状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这一制度的各个方面提出建议。全文主体一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重新仲裁概述。笔者阐述了重新仲裁的含义及其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并对重新仲裁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刻的分析,最后探讨了重新仲裁的法律效果,清晰地呈现出重新仲裁的基本内涵。
     第二章重新仲裁的意义。笔者首先对重新仲裁的意义进行了一番理论分析,然后在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论证了重新仲裁的意义所在,即一是给予仲裁庭一个更正仲裁裁决瑕疵的机会;二是对仲裁程序缺陷的补救,不应对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第三章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现状。笔者详细评析了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仲裁实践中的几个案例,从而指出了我国重新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完善。针对重新仲裁在法律规定和仲裁实践中的问题,笔者在借鉴国际先进作法的基础上,详细探讨了完善我国重新仲裁制度的具体建议,主要涉及可重新仲裁的情形、重新仲裁的主体、重新仲裁审理范围、重新仲裁相关期限及重新仲裁的费用等等。
After the people's court has accepted an application for the cancellation of an arbitral award and deems it necessary for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to make a new award,it shall notify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 for a new ruling within a certain limit of time and order the termination of the cancellation procedure.The meaning of re-arbitration is that it is a self-relief of an arbitral award with procedural flaw and an important method for eliminating the false in arbitration procedures,maintaining the parties' lawful rights,ensuring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arties' hope for arbitration and avoiding the bad effect leading by the arbitral awards being cancelled by court.Re-arbitration is affirmed by many countries' legislation,and adopted abroad in the field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tipulates re-arbitration in Article 61,but it is lack for detailed provisions.The Judicial Explanations 2006 makes some explanation for re-arbitration in certain aspects;however,it is not very good.The adoption of re-arbitration in China is still in confusion.Therefore,the author here comments and analyzes the actuality,tries to amply research the amendment of re-arbitration and find out a proper procedural arrangement for it,and hopes for benefi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re-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The thesis begins with the basic definition of re-arbitration,in the method of collecting theory and practice,clarifies the basic legal issues in re-arbitration and gives a table of advice for the perfect of Chinese re-arbitration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actuality.The thesis is divided into four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a general discussion of re-arbitration.The author explains the legal definition of re-arbitration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re-arbitration and other related concepts,analyzes some basic legal issues in re-arbitration,and discusses the legal effect of re-arbitration at last, which clearly presents what is re-arbitration.
     The second part focuses on the meaning of re-arbitration.The author theoretically studies the meaning of re-arbitration primarily,and on the basis of comparative research and demonstration analysis demonstrates the meaning of re-arbitration.
     The third part is about the actuality of Chinese re-arbitration.The author amply examines and criticizes the provisions,regulations,judicial explanations and some practical cases,and then points out the problems in Chinese re-arbitration legal system.
     The forth part offers some improvement advice of Chinese re-arbitration legal system.The author discusses the detailed advice at large,involving the following aspects:the circumstances for re-arbitration, the main body of re-arbitration,the hearing scope of re-arbitration,the related time limits and the expenses for re-arbitration.
引文
[1]也有学者将司法监督称为司法复审。
    [2]“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决定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这应该算是严格意义上中国现代商事仲裁制度的肇端。”参见林一飞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235页。
    [3]See Seventh UNCITRAL Secretariat Note(25 March 1985):Guide to Model Law 967 no.13.转引自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页。
    [1]参见乔欣著:《仲裁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1]陈建:“论重新仲裁的法律制度”,载《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泫》)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七条。
    [1]史飚:“构建我国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初探”,载《北京仲裁》(第51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1]傅郁林:“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载《北京仲裁》(第55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2]齐树洁:“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3月第2期。
    [3]从一般意义上讲,法院监督仲裁的方式为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而重新仲裁则是法院监督仲裁的一种特殊方式。参见乔欣著:《仲裁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57页。
    [1]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
    [2]有学者提出了从四个方面来讨论重新仲裁的法律效果问题,包括:重新仲裁程序与原仲裁程序的关系、重新仲裁裁决与原仲裁裁决的关系、重新仲裁对原仲裁协议的效力有何影响以及重新仲裁与一裁终局是否抵触。参见陈建:“论重新仲裁的法律制度”,载《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0页。
    [1]林一飞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252页。
    [2]参见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58页。同样观点还可见于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8页。
    [3]参见谢石松主编:《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279页。
    [4]参见陈治东:《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87页。同样观点还可见于陈建:“论重新仲裁的法律制度”,载《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2页。
    [5]参见康明著:《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1]谢石松主编:《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41页。
    [2]杨良宜先生说:“法院发还最后裁决书让他/她重新考虑的做法被称为能使不再是仲裁员的权力‘复活'(resurrect)过来”。参见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页。
    [3]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页。
    [4]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6页。
    [5]黄进、宋连斌、徐前权著:《仲裁法学》(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1]参见黄进、宋连斌、徐前权著:《仲裁法学》(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类似地,也有学者认为重新仲裁是对“一裁终局”的限制,参见陈建:“论重新仲裁的法律制度”,载《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27页。
    [1]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5-306页。
    [2]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9页。
    [3]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06页。
    [1]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7页。
    [1]蔡鸿达:“关于重新仲裁问题的探讨”,载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 6761.html。
    [1]英国《1996年仲裁法》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的一般义务)规定如下:“(1)仲裁庭应:a.公平及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给予各方当事人合理的机会陈述案件并抗辩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并b.根据特定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程序,避免不必要的延误或开支,以对待决事项提供公平的解决方式。(2)仲裁庭应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在其对程序和证据事项的决定中以及在行使授予它的所有其他权力时,都应遵守该一般义务。”
    [1]林一飞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237-238页。
    [2]刘国生:“美国统一仲裁法修订评析”,载《政法学刊》第21卷第4期,2004年8月。
    [3]刘国生:“美国统一仲裁法修订评析”,载《政法学刊》第21卷第4期,2004年8月。
    [1]万鄂湘、于喜富:“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1]乔欣:“支持仲裁 发展仲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解读与评析”,载《北京仲裁》(第60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2]陈永辉:“依法支持和监督仲裁活动 充分发挥仲裁制度作用--最高法院研究室、民四庭负责人就仲裁法司法解释实施答记者问”,载《人民法院报》2006年9月14日第1版。
    [1]参见康明著:《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16-317页。
    [2]参见宋连斌:“岂伊地气暖 自有岁寒心--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载《北京仲裁》(第60辑)2007年1月第1版。
    [1]林一飞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第247页。
    [2]许多学者已经对此有过非常详尽的理论探讨,例如陈安:“再论中国涉外仲裁的监督机制及其与国际惯例的接轨--兼答肖永平先生等”,载《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2-384页;周江:“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反思”,载《北京仲裁》(第60辑)2007年1月第1版。
    [1]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4页。
    [1]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3页。
    [2]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3]参见(2006年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4]详见前文相关论述。
    [1]请见前文笔者对《美国统一仲裁法》的评述。
    [2]严红:“试论我国涉外仲裁中的重新仲裁制度”,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有学者对法定程序和仲裁规则之间的关系作了详细论述,参见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49-451页。
    [1]康明著:《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66页。
    [2]我国仲裁收费采“申请人预付原则”。
    [1]林一飞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务》,中信出版社2005年版。
    [2]乔欣著:《仲裁法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赵健著:《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谢石松主编:《商事仲裁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5]陈治东著:《国际商事仲裁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康明著:《商事仲裁服务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7]杨良宜、莫世杰、杨大明著:《仲裁法--从1996年英国仲裁法到国际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黄进、宋连斌、徐前权著:《仲裁法学》(2002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9]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0][英]施米托夫著:《国际贸易法文选》,赵秀文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1]张斌生主编:《仲裁法新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肖建华、乔欣等著:《仲裁法学》,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3]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14]杨荣馨主编:《仲裁法理论与适用》,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年版。
    [15]杨树明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法》,重庆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6]乔欣主编:《比较商事仲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杨秀清著:《协议仲裁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8]程德钧主编:《国际贸易争议与仲裁》,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9]顾国增、宋艳芳著:《商事仲裁审判典型案例分析与实务》,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
    [20]朱建林著:《国际商事案例评析》,中信出版社2002年版。
    [21]乔世明主编:《合同仲裁实务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
    [22][英]艾伦·雷德芬、马丁·亨特等著:《国际商事仲裁法律与实践》(第四版),林一飞、宋连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3][台]林俊益著:《国际商务仲裁浅释》,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82年10月。
    [1]李虎:“裁决的撤销与发回重审”,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总第22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陈建:“论重新仲裁的法律制度”,载《国际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史飚:“构建我国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初探”,载《北京仲裁》(第51辑),法律出版社2004年6月第1版。
    [4]傅郁林:“在合法与合理之间”,载《北京仲裁》(第55辑),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第1版。
    [5]齐树洁:“论我国《仲裁法》的修改与完善”,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7年3月第2期。
    [6]蔡鸿达:“关于重新仲裁问题的探讨”,载http://www.haolawyer.com/article/view_6761.html。
    [7]刘国生:“美国统一仲裁法修订评析”,载《政法学刊》第21卷第4期,2004年8月。
    [8]杜焕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效力与救济”,载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4104。
    [9]万鄂湘、于喜富:“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最新发展--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的司法解释”,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
    [10]乔欣:“支持仲裁 发展仲裁--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解读与评析”,载《北京仲裁》(第60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11]宋连斌:“岂伊地气暖 自有岁寒心--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载《北京仲裁》(第60辑),法律出版社2007年1月第1版。
    [12]周江:“商事仲裁司法监督模式的理论反思”,载《北京仲裁》(第60辑)2007年1月第1版。
    [13]严红:“试论我国涉外仲裁中的重新仲裁制度”,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14]史飚:“商事仲裁监督与制约机制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3年。
    [15]许平:“商事仲裁支持与监督的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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