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矿产资源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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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外矿产资源立法与修法的内容涉及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个环节,近年来矿产资源修法并非对矿法进行大修大改,都是根据各自需求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主要体现在针对不同种类的矿产资源分别制定法律、对矿产资源实行集中统一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转让制度、简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政审批程序、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力度、合理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国家收益制度、注重矿产资源开采地的社区问题、强化矿产品深加工等方面。我国应参照国外的做法,对矿业权出让转让、有效期限、授予条件、审批时限和流程以及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取得等进行改革和完善。在矿产资源立法与修法上更加强调民主化和国际化,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法律体系。矿产资源立法与修法的指导思想应由注重开发逐步转移到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生态环境保护上,应以生态保护为首要的目标,对矿产资源法的内容做出重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