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机动车多车肇事产生交通事故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投保机动车商业三者险的车主在承担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后,可否向保险公司就连带责任部分主张赔偿?从现行法律规范来看,我国虽未将连带责任置于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之内,但基于连带责任及责任保险的制度功能,为充分的保障交通事故责任当中的受害人,应当区分交通事故责任与保险赔偿责任的属性,对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合理的解释,以更好的实现对被侵权人的充分救济。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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