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侦查讯问的变革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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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Reform and Development of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in China
  • 作者:毕惜茜
  • 英文作者:BI Xiqian;
  • 关键词:侦查讯问 ; 非法取证 ; 讯问规则 ; 审讯技术
  • 中文刊名:GAX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Public Security Science
  • 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25
  • 出版单位:公安学研究
  • 年:2019
  • 期:v.2;No.7
  • 语种:中文;
  • 页:GAXY201902004
  • 页数:14
  • CN:02
  • ISSN:10-1511/D
  • 分类号:66-78+128
摘要
随着立法的完善和人们认识理念的转变,我国侦查讯问的理论和实践近五十年来在不同阶段发生了较大的调整和变化。一直以来人们研究和关注的焦点主要在如何运用讯问策略方法,如何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随着身体和生理强制的讯问方法被摒弃,讯问活动已经从对嫌疑人施加肉体暴力转到心理学的方法,讯问从仅注重口供的获取到获取口供与人权保障并重,讯问规则和非法证据排除的确立使得讯问不仅具有实体调查的功能,同时也彰显了程序公正的法治意义。展望未来,以大数据为支撑,以行为分析原理和方法为基础的审讯技术将再次改变讯问的模式。为此,不断研究讯问新技术和新方法,研发一系列讯问技术装备,提高讯问的科技化水平,实现从经验到经验加量化的审讯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才能推动侦查讯问的变革和发展。
        With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and people' s perceptual changes,great adjustments and changes have been theoretically and practically made in the field of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How to use interrogation strategies and how to obtain confessions from suspects have been research focuses in the field. As physical and physiological coercive interrogation methods are discarded,interrogation methods have transformed from using physical violence against the suspect to psychology. Interrogation purposes have changed from only focus on confessions to concerns about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hile getting confessions. The rules of interrogation and illegal evidence exclusion not only establish the functions of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but also show the legal significance of procedural justice. In the future,big-data-driven interrogation methods based on behavioral analysis will change the pattern of interrogation. For this case,interrogation techniques and methods should be renewed,new interrogation technical equipment developed,the scientific level of interrogation improved and research and application of interrogation shifted from experience to experience with quantitative features to push investigative interrogation forward.
引文
(1)参见毕惜茜:《也谈审讯中的“软审讯法”》,《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3期。
    (2)参见陈瑞华:《论被告人口供规则》,《法学杂志》2012年第6期。
    (3)2013年,笔者曾对BJ市公安局50名预审办案民警作了问卷调查,发放5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47份。其中从事预审工作16年以上的民警26人,10-15年4人,6-10年12人,1-5年5人。
    (1)参见毕惜茜:《侦查讯问过程法律控制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2)参见约书亚·得勒斯勒、艾伦·C.迈克尔斯:《美国刑事诉讼法精解(第一卷刑事侦查)》,吴宏耀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422页。
    (3)参见李安、房绪兴:《侦查心理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第106页。
    (4)参见何家弘、何然:《刑事错案中的证据问题》,《政法论坛》2008年第2期。
    (5)参见毕惜茜:《审讯中的心理学应用》,《国家检察官学校学报》2014年第4期。
    (1)参见马皑、宗会生:《审讯方法及其心理学原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2)罗大华:《犯罪心理学》,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第361页。
    (3)郑春蕾:《审讯心理对策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8期;刘格非、姚年勋:《浅谈如何提高农行风险审计谈话技巧》,《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培训学院学报》2013年第9期。
    (4)参见毕惜茜主编:《侦查讯问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82页。
    (5)参见董开星:《非法证据排除vs讯问策略---以〈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欺骗”的理解为例》,《金陵法律评论》2013年第1期。
    (6)参见马皑、宗会生:《审讯方法及其心理学原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
    (1)毕惜茜:《侦查讯问方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转引艾瑞森等:《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60页。
    (2)G.M.Caplan,“Questioning Miranda,”Vanderbilt Law Review,vol.38,no.6,1985,pp.1417-1476.
    (3)吴纪奎:《心理强制时代的侦查讯问规制》,《环球法律评论》2009年第3期。
    (4)赵桂芬:《论讯问中的心理强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
    (5)合理化策略又称文饰作用,是指用一种自我能接受、超我能宽恕的理由来代替自己行为的真实动机或理由。通俗地说,就是当你遭受挫折或是无法达到你所追求的目标,或者是你的行为有违道德规范,或触犯国家法律时,寻找有利于自己的“理由”,来为自己的言行辩解,对面临的窘迫处境加以文饰,从而为自己解脱,求得心灵的安宁。合理化讯问策略所要做到的是,使犯罪嫌疑人感到自己在道德上所应负的责任小于案件事实本身表明的责任,从而在消除或减轻内心的道义自责的情况下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它是一种心理学的讯问方法。
    (1)参见刘涛:《侦查讯问中威胁、利诱、欺骗之限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2)参见毕惜茜:《非法证据排除与取证合法性审查》,《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6年第2期,转引弗雷德·英博:《审讯与供述》,何家弘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2年,第276页;陈卫东、胡晴晴:《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完善》,《法治社会》2016年第9期。
    (3)参见项谷、姜伟:《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法律机制的程序保障》,《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2年第3期。
    (4)除了强制性特征非常突出的讯问方式、方法或手段,如刑讯逼供或威胁实施刑讯逼供,讯问行为的强制程度是否压制了犯罪嫌疑人的意志自由,通常取决于整个讯问氛围或情境,大致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讯问的客观环境,如讯问时间(是否夜间讯问、每场讯问持续的时长等)、讯问地点、讯问室的布局和设置等;二是讯问人员方面,如讯问人员的组成、着装打扮、言语行为和非言语行为等;三是被讯问的犯罪嫌疑人方面,如以前与警方打交道的经历、智力、年龄、社会阅历、受教育程度、被羁押的时间、个性心理等相关因素。因此,在判断时需要根据每个犯罪嫌疑人、每场讯问的具体情况综合上述因素予以区别和分析。
    (1)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就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其中第45条:“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4)1998年公安部颁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5)1999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
    (6)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
    (1)《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3)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8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67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1)2013年,该意见对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中的“等”进行了界定。第8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第2款增加了“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2016年6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3)《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5条规定:“完善讯问制度,防止刑讯逼供,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在规范的讯问场所讯问犯罪嫌疑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逐步实行对所有案件的讯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参见郭志媛:《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界定的困境与出路---兼谈侦查讯问方法的改革》,《证据科学》2015年第6期;T.M.Williamson,“From interrogation to investigative interviewing;strategic trends in police questioning,”Journal of Community and Applied Social Psychology,vol.3,no.2,1993,pp.89-99.
    (1)参见庄东哲:《侦查讯问中的行为科学技术方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2)参见庄东哲:《侦查讯问中的行为科学技术方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1)201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行为科学侦查应用实验室建立,对讯问中行为科学技术方法的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实验室研究开发的相关技术产品及相应成果,为审讯技术的研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