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证据功能及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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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Evidence Function and Application of Audio and Video Recordings in Civil Court
  • 作者:赵泽君 ; 蒋丽华
  • 英文作者:Zhao Zejun;Jiang Lihua;
  • 关键词:民事庭审录音录像 ; 庭审笔录 ; 证据能力 ; 证明力 ; 适用 ; 司法公开 ; 智慧法院
  • 中文刊名:FLSH
  • 英文刊名:Social Sciences in Hunan
  • 机构: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3 14:34
  • 出版单位:湖南社会科学
  • 年:2019
  • 期:No.193
  • 基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研究”(编号:18SFB5010)
  • 语种:中文;
  • 页:FLSH201903008
  • 页数:7
  • CN:03
  • ISSN:43-1161/C
  • 分类号:58-64
摘要
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不仅是庭审笔录的补充,而且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在本案后诉和另案中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但立法定位的偏差和公开渠道的不畅通导致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明对象狭窄,在实践中未发挥应有的价值。为使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使用的价值得以充分发挥,立法层面应制定高位阶立法,扩大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对象并细化有关公开的规定,司法层面应对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据的收集和提供、质证和认证的规则予以明确,配套措施层面应建立全国统一的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系统并规范其录制。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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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具体内容可参见周翠.庭审录音录像的价值与功能[N].人民法院报,2017-2-23(3);胡仕浩,刘树德,刘淑丽.规范庭审活动,提升审判质效,深化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N].人民法院报,2017-2-23(5);高一飞.智慧法院时代庭审录音录像的新使命[N].人民法院报,2017-2-23(2).
    ②国内对于民事庭审录音录像证据问题的研究仅限于承认其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在何种情形下作为证据使用,对于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具体的证据种类归属及证明力问题基本无涉。
    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规定》第39条规定:“律师申请查阅人民法院录制的庭审过程的录音、录像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此义务性条款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查阅受益对象限于律师,未将当事人包括在内。对于民事庭审录像的复制,并无关于强制法院对相关申请予以许可的规定。
    ④参见陈琼珂.当庭吃借条被拘获释,诉讼代理人资格被取消.[EB/OL].(2009–08–14)[2019–02–22].http://news.163.com/09/0814/07/5GLMIALO000120GR.html.
    ⑤2017年《规定》并未规定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为诉讼卷宗的一部分,因此对于发生的本案后诉,前诉法院并不承担对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附卷移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