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的中国县域法治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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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evelopment of the Counties' Rule of Law in China for the New Era
  • 作者:公丕祥
  • 英文作者:GONG Pi-xiang;
  • 关键词:新时代 ; 法治中国 ; 县域法治 ; 县域治理
  • 英文关键词:New era;;rule of law in China;;county's rule of law;;county's governance
  • 中文刊名:QSXK
  • 英文刊名:Seeking Truth
  • 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全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国际法律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求是学刊
  • 年:2019
  • 期:v.46;No.248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当代中国区域法治发展的理论与实践研究”(14AFX001)
  • 语种:中文;
  • 页:QSXK201901002
  • 页数:15
  • CN:01
  • ISSN:23-1070/C
  • 分类号:7-20+187
摘要
在中国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县域法治不仅在区域法治体系而且在国家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独特的战略地位,构成了国家法治体系的基础性环节。县域法治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效能,深刻地影响着国家法治现代化进程的总体格局。在当代中国国家政权体系中,县级政权构成了国家政权结构的基本单元和基础,县域政治是整个国家政治运作的基层枢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进程中,无论是县域国家权力机关制度建设,还是县域政府治理变革,抑或县域法治社会的成长,都充分展示了新时代中国县域法治发展的蓬勃生机和活力。党的十九大对推动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县域基层的具体实践作出了战略部署,为新时代法治中国进程中的县域法治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
        With social and historical conditions in China, the rule of law in county areas has a unique strate-gic position not only in the regional rule of law system but also in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rule of law develop-ment. To a great extent, the rule of law in county area determines the efficiency of the whole country's rule oflaw system and profoundly affects the overall pattern of the modernization process of the country's rule of law.County-level government forms the basic unit and foundation of the structure for state power system in contem-porary China. County politics is the basic hub of the whole national political operation. Since the 18 th nationalcongress of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the process of promot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national gover-nance, the system construction of state power organs, governance reform, and the growth of the rule of law soci-ety at the county level, have fully demonstrated the vigor and vitality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rule of law atthis level in China in the new era. During the 19 th national congress of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strategic ar-rangements have been set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basic strategy of comprehensively upholding county'srule of law, which injects strong impetus into the development of county's rule of law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rule of law in the new era.
引文
(1)有的学者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设计了县域法治发展评估指数,诸如“法治余杭评估指数”,旨在于构建县域法治量化评估范式。这一法治实验主义的努力,确乎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参见钱弘道:《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
    (1)参见杨玉圣:《法治、自治、礼治与善治——立足于县域法治与县域善治的讨论》,《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第34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76页。
    (1)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3—14页。
    (2)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176页。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6页。
    (4)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第5页。
    (5)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15—16页。
    (1)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7页。
    (2)参见张德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完善发展——在推进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2017年6月19日),《中国人大》2017年第12期。
    (1)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第196页。
    (1)参见何增科:《政府治理现代化与政府治理改革》,《行政科学论坛》2014年第2期。
    (2)参见《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第20、14、22页。
    (3)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5、17—18页。
    (4)2015年10月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确立了制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法治、安全、渐进、必要、公开的原则,并且选择部分地区先行试点,强调“试点应当遵循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权责一致、社会共治的原则,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参见《人民日报》2015年10月20日。
    (5)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5—16页。
    (1)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议文件汇编》,第199页。
    (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6—17页。
    (3)参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人民日报》2015年12月28日。
    (4)参见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第39页。
    (5)参见《新华日报》2017年8月13日。
    (1)参见《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26页。
    (2)参见《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三中全会文件汇编》,第193页。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年第1期。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7年第7期。
    (1)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6—29、8页。
    (2)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7页。
    (3)参见习近平:《决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17年10月18日),第37页。
    (1)参见萧公权:《中国乡村——论19世纪的帝国控制》,张皓、张升译,台北:联经出版事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6—7页。
    (2)参见上海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纂:《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1卷,李秀清等点校,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71页。
    (3)参见王先明:《走近乡村——20世纪以来中国乡村发展论争的历史追索》,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第163、168页。
    (4)参见《邓小平文选》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73页。
    (5)参见应星:《农户、集体与国家——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六十年变迁》,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第67—70页。
    (6)有的学者认为,“正是通过村民自治,愈来愈多的学者进入乡村社会;正是村民自治研究的深化,乡村治理才作为一个沉寂多年的问题重新为学者所提及并关注;正是由于村民自治的发展,才激发起学者们对整个乡村社会特性、结构以及更宏大问题的思考”。参见徐勇:《乡村治理与中国政治》,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223页。
    (1)参见徐勇等:《基层民主发展的途径与机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52—54页。
    (2)参见徐勇主编:《中国农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15—17页。
    (3)参见应星:《农户、集体与国家——国家与农民关系的六十年变迁》,第121页。
    (4)参见贺雪峰:《治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282—285页;徐勇主编:《中国农民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研究》,第19页。
    (5)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9—36页。
    (6)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28页;杨菊平:《非正式制度与乡村治理研究》,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56页。
    (1)有的学者认为,传统中国的乡约制度“是由士人阶级的提倡,乡村人民的合作,在道德方面、教化方面去裁制社会的行为,谋求大众的利益”。而“道德裁制,教化政策自然是中国的传统方案”。因此,乡约制度在传统中国的乡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参见杨开道:《中国乡约制度》,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年,第27页。
    (2)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公序良俗”。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27页。
    (1)参见徐勇:《县域政治》序二,樊红敏:《县域政治:权力实践与日常秩序——河南省南河市的体验观察与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8页。
    (2)参见习近平:《做焦裕禄式的县委书记》,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第2页。
    (3)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修订本),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第6—11页。
    (1)参见王沪宁:《当代中国村落家族文化——对中国社会现代化的一项探索》,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58 —59、63—66、111—112、208—214、251—28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