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正犯视角下的共同正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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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Understanding the “Co-principals Offender”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Unitary Principal Offender”
  • 作者:刘明祥
  • 英文作者:Liu Mingxiang;
  • 关键词:共同正犯 ; 共同犯罪 ; 单一正犯 ; 犯罪参与
  • 英文关键词:Co-principals Offender;;Joint Crime;;Unitary Principal Offender;;Criminal Participation
  • 中文刊名:WFXZ
  • 英文刊名: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
  •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9-02-15
  • 出版单位:中外法学
  • 年:2019
  • 期:v.31;No.181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犯罪参与基本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6JJD820018)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FXZ201901009
  • 页数:23
  • CN:01
  • ISSN:11-2447/D
  • 分类号:113-135
摘要
共同正犯的概念是为弥补区分正犯与共犯(即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的缺陷而提出的,是区分制的产物。共同正犯的法律规定和相关解释论,固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区分制定罪处罚上的一些问题,但同时带来了诸多新的难题。我国刑法采取不做这种区分的单一正犯体系,自然也就没有共同正犯的规定。区分制带来的定罪和处罚难题,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和单一正犯的解释论,即可迎刃而解,自然不需要运用共同正犯的理论来解释我国的共同犯罪规定,并且,对司法实践中的共同正犯案件,按我国刑法的规定比按德、日刑法的规定来处理,有更为明显的优越性。
        "Co-principals offender" is an outcome of "principal and accomplice dividing system".It is proposed to make up for the deficiencies caused by this system.Although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interpretative methods about co-principals offender admittedly have solved some problems of conviction and punishment under "principal and accomplice dividing system",they bring many new problems at the same time.However,the "unitary principal offender system" in China does not distinguish offenders into principal and accomplice,so there is no provision of "co-principals offender"in China.The problems of conviction and punishment caused by "principal and accomplice dividing system" can be solved easily through related provisions in Chinese law and the interpretative method of "unitary principal offender".Therefore,there is no need to apply"co-principals offender" to explain the joint crime in China.It is also superior to,in terms of coping with the cases in judicial practice,to apply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of China than those in German or Japanese criminal law.
引文
[1]参见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69页。
    [2]参见张明楷:“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第12页;钱叶六:“我国犯罪构成体系的阶层化及共同犯罪的认定”,《法商研究》2015年第2期,第152页。
    [3]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4]参见刘明祥:“不能用行为共同说解释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法律科学》2017年第1期,第62页。
    [5]钱叶六,见前注[2],第153页。
    [6]笔者认为,该款中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定罪处罚”,是指按共同过失犯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指按单独犯(即单独正犯)定罪处罚。参见刘明祥:“区分制理论解释共同过失犯罪之弊端及应然选择”,《中国法学》2017年第3期,第216页。
    [7]例如,我们说通奸不是犯罪不应受刑罚处罚,但不能由此反过来推论,得出诱奸是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结论。
    [8]钱叶六,见前注[2],第153页。
    [9]我国刑法对帮助犯并无规定。参见陈洪兵:“‘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再解释”,《当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33页。
    [10]参见刘明祥:“论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7-120页;林山田:《刑事法论丛(二)》,台湾大学法律系1997年版,第351页;江溯:《犯罪参与体系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页。
    [11]参见(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第2版),王昭武、刘明祥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293页。
    [12]参见黄荣坚:《基础刑法学(下)》,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750页。
    [13]参见(日)山口厚:《刑法总论》(第3版),有斐阁2016年版,第338页。
    [14]黄荣坚,见前注[12],第750页。
    [15]黄荣坚,见前注[12],第750页。
    [16]游明得:“共同正犯概念的现状与困境”,载黄源盛等编:《甘添贵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上册)》,台湾承法数位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531页。
    [17]参见(日)伊东研祐:《刑法讲义总论》,日本评论社2010年版,第347页。
    [18]参见(日)桥本正博:《“行为支配论”与正犯理论》,有斐阁2000年版,第190页。
    [19]参见(日)西原春夫:《犯罪实行行为论》,戴波、江溯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20]参见(日)西田典之:《共犯理论的展开》,成文堂2010年版,第41页。
    [21]参见(日)高桥则夫:《刑法总论》(第2版),成文堂2013年版,第427页。
    [22]桥本正博,见前注[18],第190页。
    [23]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2卷),王世洲等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59页;桥本正博,见前注[18],第187页。
    [24]西田典之,见前注[20],第42-43页。
    [25]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343页。
    [26]梁恆昌:《刑法总论》(第17版),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4年版,第136页。
    [27]参见(日)曾根威彦:《刑法的重要问题(总论)》,成文堂2005年版,第345页。
    [28]陈友锋等:《鸟瞰共同正犯》,台湾承法数位文化有限公司2012年版,第78页。
    [29]林山田:《刑法通论(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30](日)浅田和茂:《刑法总论》(补正版),成文堂2007年版,第413页。
    [31]西田典之,见前注[11],第310页。
    [32]黄荣坚,见前注[12],第809页。
    [33]西田典之,见前注[20],第43页。
    [34](日)高桥则夫:《规范论与刑法解释论》,成文堂2007年版,第173页。
    [35]西田典之,见前注[11],第311页。
    [36]参见(日)前田雅英:《刑法总论讲义》(第6版),曾文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1页。
    [37]西田典之,见前注[20],第40页。
    [38](日)松宫孝明:《刑法总论讲义》(第4版补正版),钱叶六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07、276页。
    [39]参见(日)井田良:《刑法总论的理论构造》,成文堂2005年版,第356页。
    [40](日)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冯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5-276页。
    [41]井田良,见前注[39],第357页。
    [42]前田雅英,见前注[36],第287页。
    [43]井田良,见前注[39],第357页。
    [44]参见(日)龟井源太郎:《正犯与共犯之区分》,弘文堂2005年版,第6-7页。
    [45]松宫孝明,见前注[38],第276页。
    [46]参见(日)西田典之:“论共谋共同正犯”,载(日)内藤谦等编:《平野龙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上卷)》,有斐阁1990年版,第366页。
    [47]参见(日)龟井源太郎:“共犯的‘内侧界限’与‘外侧界限’(下)”,载《东京都立大学法学会杂志》第38卷第1号(1997年),第604页。
    [48]参见(日)照沼亮介:《体系的共犯论与刑事不法论》,弘文堂2005年版,第142页。
    [49]参见(日)照沼亮介:“共同正犯的理论基础与成立要件”,载(日)岩濑彻等编《町野朔先生古稀纪念---刑事法、医事法的新展开(上卷)》,信山社2014年版,第244页。
    [50]照沼亮介,见前注[48],第138页。
    [51]照沼亮介,见前注[48],第145页。
    [52]参见(日)岛田聪一郎:《正犯与共犯论的基础理论》,东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第119页。
    [53]照沼亮介,见前注[48],第148-149页。
    [54](日)松原芳博:《刑法总论重要问题》,王昭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0页。
    [55]参见陈子平:《刑法总论》(第3版),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5年版,第490页。
    [56]高桥则夫,见前注[21],第426页。
    [57]松原芳博,见前注[54],第290页。
    [58]西田典之,见前注[20],第43-44页。
    [59]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395页。
    [60]西田典之,见前注[11],第310页。
    [61]克劳斯·洛克辛,见前注[23],第59页。
    [62]高桥则夫,见前注[21],第427页。
    [63]松原芳博,见前注[54],第290页。
    [64](日)佐伯仁志:《刑法总论的思之道·乐之道》,有斐阁2013年版,第383页。
    [65]阎二鹏:“共犯本质论之我见---兼议行为共同说之提倡”,《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第29页。
    [66]佐伯仁志,见前注[64],第382-383页。
    [67]参见刘明祥:“间接正犯概念之否定---单一正犯体系的视角”,《法学研究》2015年第6期,第98-115页。
    [68]Baumann,Die Tatherrschaft in der Rechtsprechung des BGH,NJW 1962,s.375.转引自何庆仁:“共犯判断的阶层属性”,《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第7期,第22页。
    [69]黄荣坚,见前注[12],第765页。
    [70]参见叶金强:“共同侵权的类型要素及法律效果”,《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74页。
    [71]张明楷,见前注[59],第395页。
    [72]松宫孝明,见前注[38],第207页、第276页。
    [73]参见(日)佐久间修:《刑法总论》,成文堂2009年版,第3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