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研究——从2018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2款切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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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Procuratorial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Focusing o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Amendment Draft)
  • 作者:董坤
  • 英文作者:DONG Kun;
  • 关键词:2018年刑事诉讼法 ; 检察机关 ; 机动侦查权 ; 法律监督
  • 英文关键词: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2018(amendment draft);;procuratorates;;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legal supervision
  • 中文刊名:JNXB
  • 英文刊名:Jinan Journal(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编译部;中国人民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41;No.240
  • 语种:中文;
  • 页:JNXB201901010
  • 页数:10
  • CN:01
  • ISSN:44-1285/C
  • 分类号:127-136
摘要
长期以来,机动侦查权被视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手段。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仍然保留了检察机关的此项权力。从既往的司法实践看,检察机关采用机动侦查权办理的案件数量不多,但不能据此简单地认为该项权力没有发挥实际作用。刑事诉讼法对机动侦查权的功能定位是适时监督,寻求个案正义,而非主动行权,对所有特殊案件大包大揽。机动侦查权未来的发展方向不是单纯地通过修法扩大案件的适用范围,而是在规范层面上针对机动侦查权的案件适用范围、审查程序、权力配置等办案中存在的瓶颈问题作出技术性破解,最终使该项权力发挥应有的作用。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 of procuratorates makes a great role in the legal supervision.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amendment draft)has retained the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 of procuratorat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dicial practice,the number of cases handled by procuratorates is limited,but it can't be simply considered that the power has not played a practical role.In fact,the position of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 is timely to supervision,seek case justice rather than active right of action.The direction of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power of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 is not to extend the scope of the case through the repair of the law,but to make a technical solution to the bottlenecks in the starting conditions of the motor investigation right,the procedure of examination and so on at the standard level,and finally implement the functional orientation of the flexible investigation power.
引文
(1)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79年制定以来,分别在1996年、2012年以及2018年经历过三次修订。为了表述的准确与方便,后文将对不同时期制定或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前加标年份,以示区别。
    (2)参见王玄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检察机关的发展》,《人民法治》2017年第2期;姚岳绒:《监察体制改革中检察院宪法地位之审视》,《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1期;魏晓娜:《依法治国语境下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权》,《中国法学》2018年第1期,第290页。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2)万毅教授认为,“法律监督”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概念,它指的是检察机关通过法定职权的行使来发挥其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法律监督功能。换言之,如果检察机关通过侦查权的行使能够对诉讼中的侦查和审判活动产生制约和矫正的效果,那么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行使所发挥的功能就具有了法律监督的属性。参见万毅:《一个尚未完成的机关:底限正义视野下的检察制度》,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53页。
    (1)事实上,根据《高检规则》的规定,在通知立案后公安机关仍旧不予立案的,检察机关“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挤压了检察机关适用机动侦查权的空间。
    (1)需要说明的是,近几年的统计数据由于受监察委成立,职务犯罪办案人员整体转隶的影响,一些省份的办案量发生了变化,导致统计的数据有所迟缓,代表性也不算太强。为此,我们选取的年份多为转隶前的“平稳时期”,这些年份内的数据仍可较为客观地反映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数量和不同案件类型的占比。
    (2)必须要指出的是,“其他”一栏的案件数量并不直接等于检察机关机动侦查的案件数量,因为根据最高检出台的相关解释,检察机关所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类型有四大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二是渎职犯罪案件;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四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中,第一大类包含12项子罪名;第二大类共有35项子罪名;第三大类共有7项子罪名,相关数据的统计者只将其中案件数量较多、较为普遍的罪名予以体现,一些案件类型较少的、包括机动侦查的案件在内的数据则归类于“其他”一栏。数据来源:2009-2013年《中国检察年鉴》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情况统计表。
    (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2)数据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至2017年工作报告。
    (1)参见“段义和、陈志、陈常兵爆炸、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北大法宝,http://www.pkulaw.cn/case_es/payz_117539452.html?match=Exact,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4月11日。
    (2)《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1)李振杰、唐益亮:《改革视域下检察机关机动侦查权之重构》,《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年第3期,第3页。
    (1)[德]阿希姆·赫尔曼:《〈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译本引言》,李昌坷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页。
    (2)宗玉琨译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3年版,第163页。
    (3)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法学研究》2000年第2期。
    (1)刘为军译:《瑞典诉讼法典》,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