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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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行为是致人损害的行为。国际私法中的侵权行为指的是涉外不法致人损害的行为,其所涉及的主要是依何国法对其认定和处理。由于涉外侵权行为的发生越来越多,而各国法律对此问题的态度及处理方法、原则均不相同,法律冲突比较多。
    在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问题上,各国传统原则所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主要依据是:第一,属地管辖的要求。属地管辖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一国法律对该国境内的一切人及事享有法律管辖或法律适用权,除非该国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第二,债务理论。这是美国著名法官霍姆斯提出的。他认为,一项侵权行为发生时,侵权行为地法就使它产生一项债务,这项债务不论债务人到哪个地方都不能改变,而侵权行为地法则始终跟随这项债务而适用。第三,既得权说。既得权说是从债务理论的另一方面来分析的,即债务理论强调债务的存在,以债务的存在说明创造债务的法律的存在;而既得权说强调的是权利的存在,以权利的存在说明创造权利的法律的存在。既得权说认为,一项事件发生,总有一方可以获得权利,在侵权案件中就是受害人的权利。这种权利除非其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即侵权行为地法有改变或该法将其取消,否则就应在世界各地得到承认和执行。
    主张适用法院地法的主要是德国学者,他们认为,侵权行为与犯罪具有相似的性质。由于对犯罪行为一般适用法院地法,因而对侵权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也应是法院地法。早期英国及希腊的法律对侵权行为均适用法院地法。
    另外,有些国家如德国、日本、泰国及十九世纪中叶后的英国等实行的是将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结合适用。一项侵权行为的确认及处理应同时符合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这种做法在国际上也是比较流行的。
    二战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国际间往来频繁,发生在侵权领域的事件层出不穷,迫使各国国际私法学家不得不重新审视沿用了几个世纪之久的传统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尤以美国为甚。由“侵权行为自体法”为发端,继而有最密切联系原则及各种学说的相继登场,轰轰烈烈,众说纷纭,但总的趋势是以灵活的、多元的法律选择方式代替传统的、固定的、单一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无论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还是其他软化准据法的方式,其目的都是为了摆脱传统僵化模式给当事人带来的不公正后果。这些新方法所追求的目标是让人兴奋的,然而这些方法本身并不是完善的,在达到他们所设定的目标的过程中还需要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自六十年代末,大陆法系各国开始加强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国际立法工作。主要成果有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所制定的1968年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和1972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这两个公约分别于1975年和1977年开始生效,内容上基本采取侵权行为地法(前一公约为交通事故发生地法,后一公约为损害事实发生地法),但一方面对它们的适用范围加以限制,另一方面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适用其他法律,或将其他法律与侵权行为地法同时适用。这些做法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的特色及新发展。
    侵权行为之所以成为国际私法研究的重心,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侵权行为在当今时代的重要影响。侵权行为在民事法律中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与其在国际私法中越来越显得重要是相呼应的。一般侵权行为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际私法侵权行为规则的发展,因而,文章第一章将对首先对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进行比较法研究,寻找其发展背后的社会原因,从而发掘出国际私法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发展变化的原动力,以解释一系列的现象。文章第二章随后重点介绍“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对之进行比较法研究。第三章是全文的重点,即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的晚近发展。结构上分为三部分:一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新理论(“侵权行为自体法”理论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实践;二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三是两大法系共同采用的一些做法;四介绍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第四章介绍我国的理论与实践并参考《示范法》中的有关规定,提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适用原则。
引文
1. Baker, Tort, 3rd.ed. Sweet & Maxwell, London, 1981.
    2. J.G. Castel, Introduction to Conflict of Laws, Toronto, Butterworths, 1978.
    3. Currie, Selected Essay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1963.
    4. Korn, The Choice of Law Revolution, A Critique, Col.L.Rev.1983.
    5. Morse, Tort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78.
    6. Tunc, Introduction, Tort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Ⅴ.Ⅺ.1974.
    7.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3rd,1984.
    8. Morse, Choice of Law in Tort: A Comparative Study,1984,Am.J.C.L.
    9. J.H.C.Morris, Dicey and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10thed. 1980.
    10. Juenger, Conflict of Laws: A Critique of Interest Analysis, Am.J.C.L. Vol.32, 1984.
    11. 王泽鉴,《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三民书局,1998年9月版。
    12.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3. 米健,《债,私犯之债,阿奎利亚法》,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
    14. 勒内·达维德,《英国法和法国法》,舒杨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84年版。
    15. 亨利·巴迪福,《国际私法各论》,曾陈明汝译述,正中书局,1975年版。
    16. 沃克,《英国法渊源》,夏勇等1984年中译本,西南政法学院。
    17. 杨贤坤,《国际私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8. 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9. 莫里斯,《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0. 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21. 莫里斯,《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
    22. 余先予主编,《冲突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
    23. 高凤仙,《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24. 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5. 周海荣,《国际侵权行为法》,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
    26. 陈卫佐,《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7.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8.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第三卷),法律出版社。
    29. 刘铁铮,《瑞士新国际私法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
    1 Eherenzweig & Jayme,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A Comparative Treatise on American International Conflicts Law including the law of admiralty,1973-1977,U.Z. p60-63.
    转引自:周海荣著,《国际侵权行为法》,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1年7月版。
    2 Korn, The Choice of Law Revolution, A Critique, Col.L.Rev. 1983.
    3 Morse, Tort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78, p2.
    4 Tunc, Introduction, Torts,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Ⅴ.Ⅺ.1974.p6.
    5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3rd Ed.1984, p301.
    6 参见史尚宽著,《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p107。
    7 参见《布莱克法律词典》,1979年英文版,Black's Law Dictionary,1979
    8 参见江平著,《西方国家民商法概要》,1984年版,p114。
    9 同注[2]Tunc, p10.
    10 同注[6]史尚宽,p105。
    11 Tunc, p7.
    12 同上。
    13 Salmond and Heuston, The Law of Torts, 1981, p7.
    14 《外国法学研究》1985年3-4合刊,p57.
    15 即,在某些侵权行为上实行过失责任,而在另外一些侵权行为上实行严格责任; 或者以严格责任作为特别原则,过失责任为一般原则。
    16 Tunc, p3.
    17 Tunc, p7.
    18 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第一册),三民书局,1998年9月版。
    19 R.J. 沃克,《英国法渊源》,1984年中译本,p 43.
    20 Tunc, p37.
    21 同上
    22 见下文,第二章第二节
    23 参阅陈朝壁著,《罗马法原理》(上册),P8.
    24 参阅米健译,《债,私犯之债,阿奎利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25 参阅勒内·达维德著,《英国法和法国法》,1984年中译本(舒杨等译),p169。
    26 转引自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p50.
    27 “所有的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参见梅因著《古代法》1984年商务版,p97。
    28 参见亨利·巴迪福著,曾陈明汝译述,《国际私法各论》,1975年版,p255。
    29 参见杨贤坤著,《国际私法教程》,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p211。
    30 奥尔德里克认为,对于城邦法则之间的冲突,不应一味地适用法院地法,这样不但会损及其他城邦商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在外城邦做生意的本邦居民的利益,而应适用较好和较有利的法律。对此沃尔夫认为,它是指法律自身的质量而言,即适用质量更好、更高的那个法律。参见沃尔夫著,《国际私法》,1945年英文版,p22。
    31 详细论述参见前引周海荣书。
    32 Morse, Choice of Law in Tort: A Comparative Study, 1984, Am.J.C.L., p53.
    33 Morse, Tort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78, p2
    34 参见[30], p61-67.
    35 根据英美法律,当地诉讼是指只有在某一地点发生地诉讼,移动诉讼是指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发生的诉讼。
    36 该原则于1881年由纽约州上诉法院在“雷纳德诉哥伦比亚航运公司”一案的判决中提出,大致含义为:只要作为侵权行为地的外州的法律与作为法院地州的本州法基本相似,即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否则适用法院地法。
    37 J.H.C. Morris, Dicey and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10th ed. 1980.
    38 该重述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决定一个人是否在法律上受到损害,在确立了侵权行为地法的同时也排除了适用其他法律的可能。另外,还规定侵权行为地法应决定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因果关系、替代责任的范围、混合过失的法律效力、免责理由、损害赔偿费的计算及方法等。参见:American Law Institute, Restatement of Conflict of Laws, 1st, 1934.
    39 Morse, Torts in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1978, p33.
    40 参见赵相林主编,《国际私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4月版。
    41 该案由曼斯菲尔德法官受理,原告称被告在美诺卡(Minorca)这个地方对原告实施了殴打和非法监禁。结果,没有适用外国法而适用了英国法。英国国际私法从此开始起作用。
    42 该案的案情是:一艘挪威籍的名叫拿破仑的船在比利时领水内损坏了一艘英国籍的名叫哈利的船。该事故是由于一名引水员的过失造成的,该引水员是比利时法要求英国船必须雇佣的。碰撞发生后,按照比利时法,该英国船东应对引水员的过失负责。可是,根据1854年英国商业航运法,被告对该损害不负责任。一审法院菲利莫尔(Phillimore)法官判决被告按照侵权行为地法即比利时法负赔偿责任,从而废弃了以前英国法院所奉行的法院地法立场。他认为侵权行为如同合同一样都能产生一种债务,而侵权行为之债产生于侵权行为发生时使债权人与债务人受它约束的法律。根据属地原则,这一法律是侵权行为地法。这里,我们找到了“债务理论” 的源头。但是,被告败诉后上诉到枢密院,以赛尔文(Selwyn)为首的法官们推翻了菲利莫尔的判决,而维持了英国法的传统原则即法院地法,被告上诉获胜。枢密院采取这一立场,除了英国法传统的要求外,还因为赛尔文法官强调英国法本身的正确性。事实上,并没有什么新的理论来论证这一判决。
    43 见Dicey and Morris, 1980, p936-938.
    44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典》第132条规:“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随时协商选择适用法院地法。”
    45 参见前引赵相林书,p305。
    46 Dicey. Conflict of Laws,1896, 1st.ed. P540.
    47 参见J.H.C.莫里斯著,《戴西和莫里斯论冲突法》,李双元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版,p1114.
    48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1984.3th.ed., p304.
    49 Morris, Harvard L. Rev.(1951), p883.
    50 传统的规则将侵权行为地视为一种不可改变的地理因素并赋予其以决定一切的意义,而莫里斯认为侵权行为地只是社会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详见:周海荣前引文。
    51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3rd.ed., p325-329.
    52 Castel, Introduction to Conflict of Laws, p173.
    53 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37条,转引自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P213。
    54 参见前引J.H.C.莫里斯书。
    55 同上。
    56 莫里斯《法律冲突法》,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0年版,P303-P304
    57 英国两法律委员会联合工作小组,《国际私法,侵权行为和不法行为的法律选择》,1984年英文版,p263。
    58 韩德培、肖永平《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载1994年第五期《法学评论》
    59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六稿)。
    60 参见余先予主编,《冲突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
    61 参见《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关于非合同债权关系和物权的国际私法立法》,杜涛译,载《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2000年第三卷,p719。
    62 Mcleod《The Conflict of Laws》,1983,P532
    63 同上。
    64 Morris, Conflict of Laws, 1984.3th.ed., p305.
    65 参见高凤仙著,《美国国际私法之发展趋势》,台湾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P6。
    66 参见柯里著,《冲突法论文选集》,1963年,P613-614。
    67 同上注。
    68 同注[60],P183。
    69 参见莫里斯著,《法律冲突法》,1990年中文版,p525-527。
    70 参见艾伦茨维格著,《法院地法:冲突法的基本规则》,载《密执安法律评论》,1960年,第58卷,P671。
    71 参见艾伦茨维格著,《法律冲突论》,1962年,转引自邓正来前引书。
    72 同上注,p642。
    73 艾伦茨维格著,《适当法院的适当法律:对“法院地法”方法的重述》,载《俄克拉何马法律评论》, 1965年第18卷,p341,转引自邓正来书。
    74 参见斯考乐和彼得·海著,《冲突法》,1982年,p23。
    75 参见卡弗斯《法律选择程序》(The Choice of Law Process),1965年,p139-180。
    76 参见李双元著,《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p357。
    77 参见刘铁铮著,《瑞士新国际私法之研究》,台湾三民书局1991年版,p157。
    78 参见陈卫佐著,《瑞士国际私法法典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p187-193。
    79 参见林欣《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适用问题德新发展与我国的实践》,载《法学研究》1994年第3期。
    80 参见陈卫佐前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