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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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般认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功能之一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的最基本要求是实行罪刑法定,防止罪刑擅断。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是犯罪、对某种犯罪处以何种刑罚,刑法必须事先明确予以规定,法官依据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但由于刑法文本是由语言构成的,语言本身具有多义性、模糊性,加之社会情势的多变性和不可预测性,刑法适用时必须解释。然而,应当如何解释刑法,则形成了多种解释理论,有的理论甚至尖锐对立。如关于解释的主体形成了以法官或法律精英的解释为准的精英理论与以公众的理解为准的大众化理论;关于刑法解释的目标形成了固守规则字面含义的形式解释论与探求刑法文本的实质与精神的实质解释论;特别是关于公众通过媒体表达对案件的看法与意见,到底是民众的正当权利还是民众干扰司法,也形成了尖锐对立的观点;等等。不同的解释理论其理念、视角、框架与方法不同,决定了解释结果具有差异性。而由于刑法的不同解释关涉着公民个人的财产、人身自由甚至生命,关涉着公民的痛苦和死亡,因此,确立正确的解释理念,构建科学的解释理论,是刑法解释与适用的核心与基础。基于这一逻辑理路,尽管刑法解释理论众多且研究深入,但仍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该文引入库恩的范式理论,对现有刑法解释理论进行归类分析,倡导人本主义的刑法解释范式。
     该论文除绪言外,共分五章。
     绪论。绪论部分主要根据范式概念,对刑法解释理论进行分类,阐明研究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的必要性。范式是托马斯·库恩在其经典著作《科学革命的结构》中所提出的概念。从广义上理解,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所假定、接受和采用的基本信念、概念、模式、理论框架、价值取向和研究方法,特定的范式可以理解为一种理论框架,“科学革命”的实质,就是“范式转换”,由一个新的范式代替原有的范式。根据库恩的范式理论,刑法解释理论也可以分为两种主要的解释范式,一是规则主义解释范式,二是人本主义解释范式。规则主义解释范式是指奉行规则主义,严格按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而无视刑法解释的目标与结果的一种解释理论。而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则是指以人本主义为理念,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最终目标,注重刑法解释的目标与结果,强调刑法解释必须保障人权、尊重人格、体现人道、体恤人情,使刑法的解释结果符合民众的基本情感的一种刑法解释理论。我国当代的刑法解释范式,总体上属于规则主义的刑法解释范式,由于规则主义刑法解释的诸多弊端,致使刑事司法中社会公众的理解与法官的解释与判决存在对立与冲突,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与社会的和谐,因而有必要引入新的刑法解释范式,即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
     第一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特点及源流。人本主义是与科学主义相对的一种西方哲学思潮,其核心内容表现为:作为一种元价值,人是主体与目的,在人的实践活动中,一切从人出发,一切活动为了人。马克思主义在批判了费尔巴哈的抽象人的基础上,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的人本学。中国共产党根据马克思关于人全面发展的理论,吸收我国传统文化的人本思想精华,将当代西方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思想精炼为中国语境中的“以人为本”。而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的基本特点是: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基本理念;以理解人本身作为刑法解释的视角;将主观因素纳入解释的框架;承认刑法解释的主体性和主体间性;引入新的解释方法。总之,人本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实质上是一个比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范式更宏大更科学的一个范式。人本主义作为一种思潮,虽然是近现代才出现的,但人本主义思想的萌芽及发展却是随着人类历史而产生与发展。而基于人本主义理念的刑法解释,可以说,也是随刑法及刑法解释的产生与发展而发展,并且与规则主义刑法解释范式呈现此消彼长的态势。
     第二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理念与视角。本章主要针对规则主义解释强调规则至上的公平正义理念的缺陷,人本主义解释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从人本身的角度理解刑法,刑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保证人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人本主义理念下的刑法解释,不仅关注规则本身,还要关注规则的最终目的与后果。根据人本主义解释的理念,尊重人性成为刑法解释的基本要求,保障人权是刑法解释的现代价值目标,满足人的需要是刑法解释的基本功能。确立人本主义的解释理念与视角,具有特殊的优势:明确了刑法解释的最终目的,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解决了刑法解释中知识来源的问题,即人的知识既有科学知识又有如审美、道德等人本范畴的知识;并且可以实现法理与情理的融合,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体现刑法解释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
     第三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主体。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对规则主义消解主体的原因及缺陷进行分析后认为,刑法解释不仅具有主体性,还具有主体间性,应当将解释主体纳入解释框架。在刑法解释中确立解释主体的地位,不仅对完善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有意义,而且明确承认解释的主体间性对司法的影响,具有实践意义。刑法解释的主体包括立法者(刑法文本的作者)、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社会公众,由于不同解释主体的社会角色的差异对刑法解释产生不同的影响,进而出现解释的分歧,因此,不同的解释者之间应当进行有效互动,调整各自的解释视域,如司法人员应当从普通公众的立场出发,依据常识、常理、常情解释刑法,从而实现与公众视域的融合。
     第四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标准。本章根据人本主义的基本观点,分析了规则主义的原意说和客观意思说两种标准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刑法解释的标准是解释主体间的共识。这一标准不仅是刑法解释的主体间性的必然要求,更有深刻的哲学与法理基础,刑法是由语言表达的,而语言是人们交往的工具,语言的意义是共识的结果;刑法作为调整人们之间行为的规范,其内容也是社会成员的共识。刑法解释以共识为标准,确立了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化解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与公众的分歧与冲突;限制法官的任意解释;解决了刑法解释理论中的一些争议问题。刑法解释的共识可以分为关于事实认定的共识、关于价值判断的共识、关于行为后果判断的共识及关于解释目标的共识四种类型,事实上对刑法的解释要在上述四个方面都达成共识是极少的情况,但我们不能因此否认共识,罗尔斯的“重叠共识”论与“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两种共识观,对刑法解释共识标准的理论有重要启示。
     第五章,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本章在超越规则主义所坚持的逻辑实证主义解释观的基础上,从语义-语形维度转向语义-语用维度内,提出人本主义解释的四种方法,即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及对话协商,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社会学解释方法属于文本解释方法,体现刑法解释的主体性,而对话协商方法是实现共识的方法,体现的是刑法解释的主体间性。文义解释方法是解释的基础方法,文义是解释的基础,但不是解释的边界。体系解释是指根据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的要求阐明某个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确定含义的方法。社会学解释是指综合社会多种因素权衡刑法解释社会效果的一种解释方法。对话协商方法是指解释者之间就各自对刑法文本的理解与解释进行对话交流,增加彼此间的理解,消除解释的分歧,从而实现共识的方法。对话协商的渠道有制度化与非制度化两种,而典型的制度化对话协商方式有协商性司法制度、陪审制等直接对话模式与判决说理等间接对话协商模式,并主张我国应当加强对话协商的制度化建设,保障人本主义刑法解释的实现。
It is generally believed that one of the basic functions of modern criminal law is to protect human rights, and the most basic requirement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s to implement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to prevent "tyranny in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The basic require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legally prescribed punishment for a specified crime" is that it should be clearly prescribed in the criminal law what are criminals and what punishments are to be imposed on convicted criminals, and that judges should convict criminals and sentence convicted criminals according to law. However, as the text of the criminal law is constituted by languages, and that languages are featured by polysemy and ambiguity, coupled with the variability and unpredictability of the social situation, it is required that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be interpreted when it is applied. Nevertheless, there are a variety of theories on how to interpret the criminal law, and some of them are even opposite with each other, for instances, with regard to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there are the theory of elites subject to the interpretation of judges or legal elites and the theory of popularization subject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public; and with regard to the interpretation object of the criminal law, there are theory on formal interpretation that adheres to the literal meaning of rules and the theory on substantial interpretation that explores the substance and spirit of the text of the criminal law; particularly, in respect to the expressing of views and opinions on cases of the public through the media, there are opposing views on whether it is a legitimate right of the public or an interference to justice and so on. As for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theories, there are different philosophies, perspectives, frameworks and methods, which determine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interpretation results. And as different interpretations to the criminal law have different effects on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 freedom and even lives of the citizens, and are also concerned with the suffering and death of citizen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rrect interpretation philosophy and the structuring of a scientific interpretation theory is the core and foundation of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Based on this logic, although there are a variety of interpretation theories on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research has been done to a certain depth, it is still necessary to be further studied. In this paper, Kuhn's paradigm theory is introduced to analyze the existing interpretation theory on the criminal law upon classification and advocate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In addition to the preface,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Preface:The preface mainly classifies the interpretation theory on the criminal law and clarifies the necessity of the study on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criminal law.Paradigm is a concept brought forward by Thomas Kuhn in his classic work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s". Understanding from a broad view, paradigm refers to beliefs, concepts, models, theoretical framework, value orientation and research methodologies assumed, accepted and adopted by the scientific community. A particular paradigm can be understood as a theoretical framework. The essenc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 is the "paradigm shift", namely, to replace an old paradigm by a new paradigm. According to Kuhn's paradigm theory, the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theory can also be divided into two main paradigms, namely, the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and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The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is an interpretation theory that follows the rule doctrine and gives interpretation in strict accordance with the literal meaning of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disregards the objectives and the results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At the same time,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refers to a theory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hat takes the humanism as a philosophy and the promotion of all-round human development as the starting point and the ultimate goal, focusing on the objectives and results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to explain the and emphasizing that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should safeguard human rights, respect the human dignity, reflect the humanity and compassionate human feelings, so that the results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conforms to the basic feelings of the public. China's 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belongs to the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defects in which results in confrontations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interpretations and decisions of the judges in criminal justice and the public opinions,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the social harmon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introduce new criminal law interpretation, namely,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Chapter I Characteristics and Origins of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Humanism is a kind of western philosophic ideological trend opposite to the scientism, the core content of which shows that:human, as an element value, is the subject and purpose; in human's practical activities, all activities are originated from and for human. Based on animadversion on Feuerbach's theory on non-objective human, Marxism builds up its humanism. The Communist Party of China, in the light of the theory on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of the Marxism, refines the humanistic though in western philosophy to the "human-oriented" in line with Chinese language context, while absorbing the essence of humanism in Chinese traditional culture. The primary characteristics of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are:adopting the promotion of all-round human development as the basic concept; tak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human as the perspective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incorporating subjective factors into the framework of interpretation; recognizing the subject and inter-subjectivity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and introducing in new methods of interpretation. In short,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in essence, is actually a paradigm grander and more scientific than the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Although the humanism, as an ideological trend, only emerged in modern times, it has germinated and developed along with the arising and development of the human history. At the same time,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based on the humanistic philosophy develops along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the interpretation thereto; and there is a trend of "this eliminates while that emerges" between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and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of the criminal law.
     ChapterⅡIdeas and Perspective of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his chapter mainly emphasizes the defects of the concept of fairness and justice that gives supreme to rules in the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in view of the rule doctrine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paradigm establishes the "human-oriented" concept, emphasizing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criminal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human and that the ultimate aim of the criminal law is to guarantee the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of human. Thus,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under the humanistic concept not only attaches importance to not only the rules but also their ultimate goal and consequences. According to the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concept, respecting humanity has become the primary requirement for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a modern value goal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and meeting the human needs has become the basic fun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establishment of concepts and perspectives for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has special advantages:the ultimate goal of the criminal law is clearly defined, namely, promoting the all-round development of human; the source of knowledge i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is resolved, that is to say, the knowledge of human is composed of scientific knowledge and knowledge in aesthetic, moral and other humanism field; furthermore, the integration of legal logics and rational sense as well as the unity of formal justice and substantial justice can be achieved; and the value concept of humanistic care may be reflected.
     Chapter III Subjective of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Upon the analysis on the causes and defects of the rule doctrine in eliminating its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it is determined that there is not only subjectivity but also inter-subjectivity i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and that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incorporated into the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osition of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i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is not only of significance in perfecting the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but also of particle significance in clearly recognizing the impact of the inter-subjectivity of interpretation on the judicial system. The subject of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includes legislators (the authors of the text of the criminal law), the judiciary organ and judicial officers and the public. The difference among the social roles of different subjects of interpretation has different impacts o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which causes different opinions in the interpretation course. Therefore, there should be effective interaction among the interpreters and their visual fields of interpretation should be adjusted as appropriate, for instance, judicial personnel should act from the standpoint of the general public and interpret criminal law pursuant to general knowledge, logical thinking and common sense, so as to achieve the integration with the visual field of the public.
     Chapter IV Standard for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This chapter, according to the fundamental humanist point of view, analyzes the defects of two standards, namely doctrine of original intent and the doctrine of objective meaning and brings forward that the standard for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is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among the subjects of interpretation. This standard is not only the necessity of the inter-subjectivity of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but also has profound philosophic and legal logic basis. The criminal law is expressed by language, which is a communication tool of human. The meaning of language is the result of common understanding. As the norm for adjusting behaviors of human, the content of the criminal law is also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among social members.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is the standard for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which establishes the legitimacy basis of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reduces the differences and conflicts between the judiciary organ, judicial officers and the public, limits the arbitrary interpretation of the judges and solves controversial issues in the theory o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i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can be divided into four types, namely, common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facts, common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the value judgments, common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the consequences of acts and common understanding concerning objectives of the interpretation. In fact, it is far from usual to reach common understanding in all of the four aspects mentioned above in interpreting the criminal law, but we should not deny the common understanding for this reason. Two points on common understanding of Rawls, namely, the theory of "overlapping common understanding" and the theory of "incompletely theorized agreement" have important revelation on the theory on the standard of common understanding in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Chapter V Methods for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This chapter, surpassing the concept of logical positivism adhered by the rule doctrine, transferring from the dimension of semantics-morphology to the dimension of semantic-pragmatism dimension, brings forward four kinds of humanistic interpretation, namely, literal meaning interpretation,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and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among which, literal meaning interpretation,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and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belong to text interpretation, reflecting the subjectivity of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while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is a method for achieving common understanding, reflecting the inter-subjectivity. Literal meaning interpretation is a fundamental method for interpretation, and the literal meaning is the foundation for interpretation rather than the boundary of interpretation. Systematic interpretation is a method for clarifying the accurate meaning of a certain provision in the whole legal system based on the requirements of unity and coordination. Sociological interpretation refers to an interpretation method for weighing the social effects of interpretation to the criminal law by integrating various social factors.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means that the interpreters communicate with each other for the understanding of and the interpretation to the text of the criminal law to increase mutual understanding, and eliminate different opinions in interpreting, so as to achieve common understanding. There are two channels for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namely, institutionalized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and non-institutionalized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Typical institutionalized communication & consultation method mainly includes the direct communication mode (such as the jury system and the defense system) and the indirect communication mode (such as sentence reasoning), and it should be improved to regulate the humanism interpretation.
引文
1[法]埃德加·莫兰:《方法:思想观念》,秦海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3页。
    2[美]托马斯·库恩:《必要的张力》,范岱年、纪树立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8页。
    3[法]埃德加·莫兰:《方法:思想观念》,秦海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页。
    4袁方主编:《社会研究方法教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
    5张小劲、景跃进:《比较政治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6[美]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邱洋奇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页。
    7[法]埃德加·莫兰:《方法:思想观念》,秦海鹰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9-245页。
    8[美]理查德·波斯纳:《法官如何思考》,苏力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8-39页。
    9[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71页。
    10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11[法]马雷:《西方大历史》,胡祖庆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页。
    12[美]约翰·享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3何柏生:《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1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8页。
    1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1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17[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18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34页。
    19[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20[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21[美]伯纳特·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2页。
    22[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25页。
    23[德]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页。
    2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0页。
    25[英]丹宁勋爵:《法律的训诫》,杨百揆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第10页。
    26边沁于1811年曾写信给美国总统麦迪逊,陈述了法典编纂的种种好处,建议美国对法律进行法典化编纂,并表示愿意承担起草一部法典的工作。虽然他的建议被婉言谢绝,但其思想却引导了几个州的法典编纂活动。参见[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2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11页。
    28[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8-212贝。
    29Karl Llewellyn, The Constitution as an Institution, Columbia Law Review,34(1934),p.7.
    30[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27页。
    3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
    321975年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法律问答》竹简210支,解释法律187条,多采用问答形式,主要是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和法律条文的意图作出明确的解释。如法律问答残篇中,法律解释条文187条,解释法律概念的约70余个。但由于商鞅变法时,实行“权制独断于君”,主张由国家制定统一的政令和设置官吏统一解释法令,因此,《法律问答》绝不是私人对法律的任意解释,在当时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参见何勒华主编:《律学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37-38、45页。
    33所谓“释法”,《商君书·修权》:“世之为汉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汉书·冯野王传》:“今释令与故事而亿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师古曰:“释,废弃也。
    34根据1983-1984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古墓中出土的秦汉时期的议罪案例汇集《奏献书》竹简146-150记载一秦时案例,治狱官隼在处理一桩辑盗案而败北的官兵时,主张“独财(裁)新黔首”,而对败北的参战百姓,则上书要求皇帝赦免,对其采取安抚的办法,而这种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出发提出处理案件的合理建议被复狱官认为是释法,构成犯罪。
    35《晋书·刑法志》
    36《汉书·薛宣传》
    37谢维雁:“严格规则主义及其对中国宪政之影响”,《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1期,第70页。
    38陈瑞华:“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南方周末》,2008年1月17日,A4版。
    39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种形态学视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40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41杨寿堪:“现代人本主义哲学的几个问题”,《社会科学辑刊》,2001年第3期,第9页。
    42刘放桐:“‘人本主义’和‘人本主义哲学思潮’随笔录”,《学术月刊》,1999年第10期,第32页。
    43转引自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第10页。
    44转引自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第10页。
    45转引自杨寿堪、李建会:“现代科学主义与人本主义哲学的基本特征及其走向”,《学术月刊》,2001年第11期,第10页。
    46Lamos.C, The Philosophy of Humanism, New York, Trederick Ungar Press,1982,p.11.
    47李永成:《经济法人本主义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48刘放桐:“‘人本主义’和‘人本主义哲学思潮’随笔录”,《学术月刊》,1999年第10期,第39页。
    4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5页。
    50《共产党宣言》,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0页。
    5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82页。
    5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4-125贝。
    53俞吾金:《实践诠释学》,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54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73页。
    55夏征农主编:《辞海》(下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5606页。
    56曹志平:《理解与解释科学: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57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第2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992页。
    58陆谷孙主编:《英汉大词典》(第2版),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654页。
    59曹志平:《理解与解释科学: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4页。
    60从构词的角度分析,interpretation中的inter表示的就是“二者……之间”的意思。
    61武飞博士总结了8种解释。武飞:“法律解释:服从抑或创造”,中国博卜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山东大学博士论文,第10-11页。
    62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
    63参见《Longman Modern English Dictionary》相关词条的解释.
    64张小劲、景跃进:《比较政治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65周辅成编:《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上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7页。
    66[德]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北京:三联书店,1975年版,第27页。
    67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
    68[德]M·兰德曼:《哲学人类学》,阎嘉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版,第75-80页。
    69《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读》(下卷),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267页。
    70《费尔巴哈哲学著作选读》(下卷),北京: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30页。
    71转引自杨耀坤:《科学发现理性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1页。
    72包国祥:“人本主义哲学思潮的历史轨迹”,《内蒙古民族师院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第28页。
    73[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02页。
    74[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281-282页。
    75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58页。
    76[意]朱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第58-59页。
    77[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吴念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2页。
    7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吴念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0页。
    79[美]威廉·A·盖尔斯敦:《自由多元主义》,佟德志、庞金友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7页。
    80[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7页。
    81[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8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修辞学》,吴念生译,北京: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62页。
    83王人博、陈燎原:《法治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4页。
    84[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47-248页。
    85[古罗马]西塞罗:《国家篇法律篇》,沈叔平,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第247-248页。
    86[意]朱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修订版,第102-104页。
    8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4页。
    88李希慧:《刑法解释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6页。
    89[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版1997年印刷,第20-21页。
    90[意]桑德罗·斯奇巴尼:《正义与法》,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5页。
    91[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92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
    93何勤华:《论希伯来法》,《外国法制史论文集》,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59页。
    94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0-81页。
    95[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2页。
    96[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0页。
    97[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8贝。
    98甘雨沛:《比较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69页。
    9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88页。
    10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页。
    101虽然贝卡里亚深受启蒙思想家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但从该论断看,他对社会契约论是表示怀疑的,在他看来,社会契约是一个假设前提,是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
    102[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1页。
    103[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65贝。
    104[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20贝。
    10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
    10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页。
    10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44页。
    108冯军著:《刑事责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5贝。
    109转引自[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83页。
    11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86-87页。
    111转引自[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8页。
    112[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509页。
    113[美]保罗·H·罗宾逊、马库斯·德克·达博:“《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导言”,《美国模范刑法典及其评注》刘仁文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114[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8-202页。
    115[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116[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见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117 See Laurence Tribe, "Too much law, too little justice", New York State Bar Journal (November 1980)又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6页。
    118 See Eugene Bardach & Robert Kagan, Going By the Book (Temple University Press.1982)又见[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7页。
    119[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4页。
    120[英]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121[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122[美]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123[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1页。
    124[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常青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204-205页。
    125[美]P.S.阿蒂亚、R.S.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金敏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页。
    126[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78页。
    127刘镇宇:“新实用主义的法律解释理论之研究”,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台湾硕博论文网,第122贝。
    128[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特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12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特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7页。
    130[德]克劳斯·罗克辛著:《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
    131该条规定:司法官,司法制度中任职的任何人,或者任何行政当局,在其受到请求之后,扣绝作出公正裁判,或者在其上级发出警告或命令之后,拒绝作出公正裁判的,处7500欧元罚金并且.在5年至20年内禁止担任公职。
    13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
    13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页。
    134[法]卡斯东·斯特法尼:《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页。
    135[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1页。
    136储怀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137《诗经·商颂·长发》
    138《诗经·商颂·玄鸟》
    139《尚书·泰誓上》
    140《大雅·文王》
    141《尚书·泰誓》
    142《左传·桓公六年》
    143《说苑·建本》
    144《左传·昭公十八年》
    145《尚书·泰誓L》
    146《易传》
    147《孟子·尽心下》
    148《孟子·梁惠王上》
    149《尚书·诏诰》
    150《孟子·离娄上》
    151《荀子·大略》
    152《孟子·尽心下》
    153《荀子·王制》
    154《管子·霸言》
    155[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
    156张晋藩:“人本主义——中华法系特点之一”,《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第84页。
    157《后汉书·光武帝纪》:光武帝建武十一年所下诏中有“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隶,不得减罪。
    158周密:《中国刑法史》,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44-45页。
    159《管子·正世》
    160《韩非子·饬令》
    161《论语·为政》
    162《尚书·立政》
    163《新书·大政上》
    164《孟子·梁惠王上》
    165《论语·子路》
    166《荀子·致士》
    167《盐铁论·后刑》
    168[明]丘浚:《大学衍义补·慎刑宪》
    169《四书章句集注》
    170《明史·刑法志》
    171冯卓慧:“中国古代关十慎刑的两篇稀有法律文献——《劝慎刑文》(并序)及《慎刑箴》碑铭注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26页。
    172《韩非子·难三》
    173《韩非子·五蠹》
    174《商君书·定分》
    175转引自龙晟:“人本法律观与刑法”,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176《魏书·刑罚志》
    177《魏书·刑罚志》
    183张紫葛、高绍先:《<尚书>法学内容译注》,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9-90页。
    184《商君书·开塞》
    185《韩非子·心度》
    186《史记·秦始皇本纪》
    187屈永华:“法家治国方略与秦朝速亡关系的再考察”,《法学研究》,2007年第5期,第142页。
    188何勤华:“秦汉律学考”,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50-51页。
    189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139页。
    190《汉书·刑法志》,转引自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140页。
    191程树德:《九朝律考》,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64页。
    192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0页。
    193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第51页。
    194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第46页。
    195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页。
    196高绍先:《中国刑法史精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197高绍先:“《唐律疏议》与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第95页。
    198《唐律疏议》的解释方法有限制解释、扩张解释、类推解释、举例解释、律意解释、辨析解释、逐句解释和创新解释多种方法。参见何勤华:“唐代律学的创新及其文化价值”,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59-168页。
    199[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207页。
    200转引自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作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143页。
    201徐忠明:“清代中国司法裁判的形式化与实质化”,《政法论坛》,2007年第2期,第51页。
    202高绍先:《中国历代法学名篇注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8页。
    203马小红:《礼与法》,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87-88页。
    204孙显元:“哲学研究的人本主义转向”,《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第59-61页。
    205杨春贵主编:《中国哲学四十年》,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435页。
    206江泽民:《在学习<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报告会上的讲话》,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页。
    207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第204-206页。
    208龙晟:“人本法律观与刑法”,载李龙主编:《人本法律观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8-284页。
    209张明楷:“刑法理念与刑法解释”,《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第11页。
    210冯亚东:“刑法解释应体现法的精神”,《法商研究》,2003年第3期,第23灭。
    211苏力:“一个不公正的司法解释”,《中国妇女报》,2003年2月27日,第003版。
    212佗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5-86页。
    232何柏生:《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233[荷兰]斯宾诺莎:《伦理学》,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97年。
    234[美]约翰·亨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8页。
    235转引自[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和方法》,张智仁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93页。
    236[英]弗雷德里希·奥古斯特·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237李洁:“刑法超法规司法解释的理性选择”,《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第7页。
    238[德]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40页。
    239[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240孟德斯鸠信奉建立在数学理性基础上的笛卡尔的理性论,认为这是一个伟大的学说体系,孟德斯鸠在撰写《论法的精神》之前,曾有一段时间“忙于研究几何学”,事实上《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不少法律原则是采用公理化方法,通过演绎推理得出的。参见何柏生:《数学精神与法律文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56页。
    241[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88-289页。
    242[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李清伟等译,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02页。
    24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244[英]冯·哈耶克:《人类价值的三个渊源》,邓正来选编译,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9月,《哈耶克论文集》,第615页。
    249[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80页。
    250[美]乔纳森·特纳,勤奥纳德·毕福勤,查尔斯·鲍尔斯:《社会学理论的兴起》,侯钧生等译,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第五版,第368页。
    251杨耀坤:《科学发现理性论》,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页。
    252[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58页。
    25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 (上),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页。
    25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255[意]杜里奥·帕多瓦尼:《意大利刑法原理》,陈忠林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6页。
    256[比利时]普里高津:《确定性的终结——时间、混沌与新自然法则》,湛敏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257[美]享利·N·波拉克:《不确定的科学与不确定的世界》,李萍萍译,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258[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8页。
    259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浙江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5期,第6页。
    26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50页。
    277冯契:《哲学大辞典》(下卷),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4页。
    278“胡锦涛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第2版。
    279薛德震:《人的哲学论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3-311页。
    280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一种形态学视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281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282王晓升:《价值的冲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7页。
    283王晓升:《价值的冲突》,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47-248贝。
    284[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2-104页。
    285《论语·阳货篇》孔子曰:“性相近也,习相远也。
    286《孟子·离娄下》
    287王处辉主编:《中国社会思想史》,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8页。
    288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全集》,第五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29页。
    289[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45页。
    290《孟子·告子下》载:曹交问曰:“人皆可以为尧舜,有诸?”孟子曰:“然”
    291《荀子·性恶篇》
    292[英]休谟:《人性论》,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526贝。
    293谢中立:《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页。
    294[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295[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德国刑法教科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296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215页。
    297[法]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87年版,第622页。
    298[德]叔本华:《伦理学的两个基本问题》,任立、孟庆时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1页。
    299[德]M.兰德曼:《哲学人类学》,张乐天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页。
    300我国的刑法学者陈兴良教授则声称,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并认为这是构成刑法的三个支点,也是刑法哲学应当贯穿的三条红线。陈兴良:《刑法哲学(第二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301[日]大谷实:《刑法总论》,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302陈忠林:“自由、人权、法制——人性的解读”,《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第18页。
    303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页。
    304程应需:“人权保护与我国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法学评论》,2006年第2期,第49页。
    305[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冯军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页。
    306陈兴良:“‘严打’利弊之议”,,载《江苏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122页。
    307[英]德马特·多林:“卡尔·波普尔与开放社会”,卡尔·波普尔:《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导言,第一卷,郑一明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导言第1页。
    308[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7-259页。
    30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4页。
    313《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37页。
    314《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4页。
    315《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4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23页。
    316[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17[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
    318[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
    319[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320李慎明:“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6期,第8页。
    32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页。
    322[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1页。
    323[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5页
    324[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60页。
    325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制度由价值、规则和事实三个要素构成。[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姬敬武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85页。与法学的观察角度大致相对应,刑法解释的基本视角有三个:一是规则;二是价值;三是事实。对任何法律现象的分析与解释,都主要从这三个角度进行的。从规则的角度观察,必然导致在方法上主要是以形式分析的方法为主,成为实证法学派的主要研究方法。从价值判断的角度观察,必然导致在方法上以思辨的方法为主,成为自然法学派的基本研究方法。从事实的角度观察,必然强调以实用主义的方法为主,成为法社会学派和现实主义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因此,采用不同的视角,就会出现不同的刑法解释,并形成理论和实践中的争议。
    326[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6-427页。
    327《清史稿·刑法志》,转引自马小红:“‘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26页。
    328[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2页。
    338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146页
    339[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340[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7-91页。
    341张明楷:《刑法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页。
    342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54-155页。
    343陈忠林:《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页。
    344李希慧:《刑法解释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129页。
    345[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53页。
    346[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0页。
    347[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2页。
    348[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40页。
    349[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55页。
    350[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3页。
    351[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2-93页。
    352[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73页。
    35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54页。
    354邓宝龙:“知识经济与人才培养”,《高等教育研究》,1988年第6期,第44-47页。
    355从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在范式规范下进行研究,不仅是科学家的生成性条件,而且.和观察经验一起成为科学解释和知识生产的基础。曹志平:《理解与科学解释—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98页。
    356美国学者帕森斯认为,知识的科学意义在于其与理论体系有关。参见[美]T.帕森斯:《社会行为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360马小红:“‘确定性’与中国古代法”,《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22页。
    361王志强:“制定法在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的适用”,《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第147页。
    362赵雷:“许霆改判,刑随谁变”,《南方周末》,2008年4月3日,A4版。
    363[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10 月出版,第49页。
    36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365[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二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84页。
    366[美]诺内特、塞尔兹尼克:《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张志铭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1页。
    367冯卓慧:“中国古代关于慎刑的两篇稀有法律文献——《劝慎刑文》(并序)及《慎刑箴》碑铭注译”,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126页。
    368[英]边沁:《政府论》,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479页。
    369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页。
    370殷鼎:《理解的命运》,北京: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229—230页。
    371[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44页。
    372[德]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等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年版,第179页。
    373[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374[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4页。
    375[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355页。
    37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377[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见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37-338页。
    378[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见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379[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足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见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页。
    380王晓东:《西方哲学主体间性理论批判——一种形态学视野》,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381严春友:《人:西方思想家的阐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9页。
    38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4页。
    383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视域》,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299页。
    386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9页。
    38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23页。
    388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结构”,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7—78页。
    389此处的司法机关作广义理解,不仅指人民法院,也包括人民检察院。
    390[美]约翰·享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391[美]约翰·享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392吴萍、蒙柳:“海峡两岸司法解释之比较”,《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第80页。
    393《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也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394魏胜强:《法律解释导论》,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9页。
    395夏朝辉:“刑法解释的困境与出路”,《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5期,第15页。
    396陈兴良:“司法解释功过之议”,《法学》,2003年第8期,第51页。
    397夏勇:“改善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新路径”,《法学》,2006年第9期,第59-60页。
    401[美]约翰·享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402[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0页。
    40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404[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405[美]约翰·享利·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1页。
    406[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第12页。
    407[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1页。
    408[德]汉斯-格奥尔格·伽达默尔:《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年版,第427页。
    40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3页。 的明见为某础寻找明白的、令人信服的证明的前提,会导致证明的中止,因为确定的、无需要证明的命题只是一种武断,以这种证明出发的证明无疑是从独断出发的证明。参见李红:《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融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6-147页。
    413逻辑学中两个著名的悖论:克里特岛人悖论和罗素悖论。克里特岛人悖论的内容是: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克里特岛人爱皮梅尼特说:所有的克里特岛人都说谎。爱皮梅尼特的话是真的吗?罗素悖论的内容是:某村子有个理发师,他规定:我只给那些不给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那么,这个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呢?
    414王凯石:“论司法人员的刑法解释权”,《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第118页。
    415王凯石:“论司法人员的刑法解释权”,《浙江学刊》,2004年第6期,第118页。
    416刘艳红:“观念误区与适用障碍:新刑法施行以来司法解释总置评”,《中外法学》,2002年第5期,第528页。
    417刘守芬、房树新:“论法官为刑法解释的应然主体”,《河南大学学报》,2005年第3期,第38-39页。
    425谢晖教授认为,立法者作为法律文本的作者,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在法律文本出世后,虽然不意味着立法者的死亡,但立法者应当自我谦抑,自觉地走向解释的旁观者。参见谢晖:《法律的意义追问》,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99页。
    426[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41页。
    427徐清宇、周永军:“民俗习惯在司法中的运行条件及障碍消除”,《中国法学》,2008年第2期,第88页。
    248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4页。
    429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6页。
    430[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6页。
    43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432[法]勒内·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第110页。
    436E.D.Hirsch,Three Dimensions in Hermeneutics,in New Literary History,1972,Vol.3,p.48。
    437[美]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弋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1-102页。
    438曹志平:《理解与科学解释: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
    439Stephen Ullmann, Semantics An Introduction to The Science of Meaning, Oxford Basil Black Well,1962, P.48.
    440 Hymes D. Foundations in Sociolinguistics An Ethnographic Approach, 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 Press,1974. P.57.
    441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70页。
    442陈模生:《实用刑法》,海天印刷厂有限公司,中华民国62年初版,中国民国75年版,第13页。
    443[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51-52页.
    444[美]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功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76页。
    44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3页。
    446[法]保罗·利科尔: 《诠释学的任务》,孙周兴译,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411页。
    447周详、齐文远:“传播‘艳照’行为的刑法评价”,《法学》,2008年第4期,第33页。
    448郑戈:“法律解释的社会构造”,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6页。
    449[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450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451陈嘉映:《语言哲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452[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页。
    453李红:《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融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页。
    454谢中立:“德里达的解构主义理论评述”,谢中立、阮新邦主编:《现代性、后现代性社会理论:诠释与评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42页。
    455方刚:“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安徽大学学报》,1997年第3期,第92页。
    456[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见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03-304页。
    457[德]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5-6页。
    458曹志平:《理解与解释科学: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8贝。
    45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88页。
    46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8-9页。
    461苟正金:“法律内在权威的来源探析”,《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77页。
    464《孟子·梁惠王下》
    465[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页。
    466科弗(Robert Cover):“暴力和言词(violence and word),《耶鲁法律期刊》,1986年第95期,第1601页。转引自布赖恩·比斯克:《法律、语言与法律的确定性》,邱昭继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3页。
    467[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理论》,曹卫东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8页。
    468[德]卡尔-奥托·阿佩尔:“科学主义还是先验诠释学?”,孙周兴译,洪汉鼎主编:《理解与解释:诠释学经典文选》,北京:东方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页。
    469共识本身也是一种客观性。[美]波斯纳:《法理学学问题》,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9页。
    474[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45页。
    475“云南许霆案’何鹏出狱”,《重庆时报》,2010年1月17日第8版。
    476关于重叠共识理解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均参见童世骏:“关于‘重叠共识’的‘重叠共识’”,《中国社会科学》,2008年第6期,第55-63页。
    477[美]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478凯斯.R.孙斯坦:《法律推理与政治冲突》,金朝武、胡爱平、高建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0页。
    479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2-36页。
    480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3版,第37-39页。
    481陈兴良主编:《刑事司法研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403页。
    482赵秉志主编:《刑法解释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417页。
    483[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1页。
    484陈忠林主编:《刑法学》(上),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9页。
    48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00-219页。
    486梁根林:“罪刑法定视域中的刑法解释”,《中国法学》,2004年第3期,第128页。
    487苏彩霞:“刑法解释的位阶及运用”,《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100页。
    488苏力:“解释的难题:对几种法律文本解释方法的追问”,梁治平编:《法律解释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489如杨仁寿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就专门一章论述了社会学的解释。杨仁寿:《法学方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87年版,第172-178页。
    490陈志军:“刑法司法解释应当坚持反对类推解释原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第7页。
    491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492[德]亚图·考夫曼:《类推与事物本质》,吴从周译,台湾: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5页。
    493黎宏:“‘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第46页。
    494赵秉志主编:《刑法新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页。张明楷:《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495[德]汉斯·海因半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496[日]西原春夫主编:《日本刑事法的形成与特色》,李海东译,北京、东京: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成文堂,1997年版,第128页。
    497曹志平:《理解与科学解释: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498享普尔:“普遍规律在历史中的作用”,《哲学译从》,1987年第4期。转引自曹志平:《理解与科学解释: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26-27页。
    490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如拉伦茨、耶赛克、鲍曼、齐迈尔曼,参见苏彩霞:“刑法解释的位阶与运用”,《中国法学》2008年第5期,第97页。
    500R Carnap,Introduction to Semantics,Cambrige/Harvard.1942,p.9.
    501卡尔-奥托·阿佩尔:《哲学的改造》,孙周兴、陆兴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
    502李红:《当代西方分析哲学与诠释学的融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49-150页。
    50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504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358页。
    505黎宏:“‘禁止类推解释”之质疑”,《法学评论》,2008年第5期,第47页。
    506[德]黑格尔:《小逻辑》,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427页。
    507[英]大维·哈维:《地理学中的解释》,陈大维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6页。转引自曹志平《理解与科学解释:解释学视野中的科学解释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
    508《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兵者,凶器也。
    509《周礼·天官·阍人》:“丧服凶器不入宫。
    510Holms:The Theory of Leagal Interpretation, Harvard Law Reviev 12,1989,p.417-418.
    511[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
    512[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辛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74页。
    513[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伦》,陈爱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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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5对于陪审制是否起源于英国,并没有定论。参见Turner,The origns of the Medieval English jury:Frankish,England or Scandinvian?in The Journal of British Studies,Vol.7,No.2,May 1968.p.10.
    576享利二世于1164年颁布了《克拉灵顿宪章》,规定巡回法官在审理十地纠纷案件和重大刑事案件时,应找12名了解案情的当地居民担任陪审员。1166年又颁布第二个《克拉灵顿诏令》,规定在凶杀、抢劫、伪造货币、窝藏罪犯等刑事案件的审判中,对被告人的指控必须由陪审员提出。这些法令所确立的陪审员起诉形式即为以后的大陪审团的雏形。1176年的《北安普顿赦令》除“庄严重申了克拉灵顿诏令的基本精神外,还将伪造罪、叛逆罪和纵火罪一起纳入属于王室受理的刑事司法权利内。
    577 J.Kendall Few,Trial by Jury (Greenville, South Carolina:American Jury Trial Foundation),1993, Vol.1.P.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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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3也有学者认为西班牙的陪审制源于1808年的《巴荣纳宪法》,Jorge A.Vargas:Jury Trials in Spain:A Description and Analysis of the 1995 Organic Act and a Preliminary Appraisal of the Barcelona Trial,in New York law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1999.转引自施鹏鹏:"陪审制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库,电子版第127-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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