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侦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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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侦查模式是指行使控诉职能和辩护职能的主体在相互关系上所呈现的状态。侦查模式一般涉及到四方面的内容:一是侦查权的分配;二是司法审查方式的运行机制;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四是律师的参与范围。侦查模式不合理,整个刑事诉讼就有可能发生偏差,甚至导致出入人罪。因此,在确立侦查模式时,各国都试图构造出完全、合理的侦查模式。使该模式一方面能满足司法活动的需要,以便准确、及时惩罚犯罪;另一方面能最大限度体现和确保法律实施的公正性,保障人权。
    不同的学者按照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角度把侦查模式分为几种类型。根据侦、辨双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关系,划分为对抗式侦查模式和职权式侦查模式;根据侦、辨、审三方的关系即侦查程序是否接受法院或司法的控制划分为司法型侦查模式与行政型侦查模式;按照两大法系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分为英美法系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双轨制侦查模式和大陆法系国家职权主义的单轨制侦查模式。
    比较而言,单轨制侦查模式在查明案件真相、惩罚犯罪方面卓有成效,但也极易造成对犯罪嫌疑人和无辜者合法权利的不当侵犯;双轨制侦查模式虽然在防止国家机关的权力滥用和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无辜者的基本权利方面功效卓著,但其在查明案件真相和惩罚犯罪的效果方面明显不足。
    理想的侦查模式应是既要给侦查机关提供必要的侦查手段和自由裁量权,以确保侦查的有效性,又能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以体现侦查的正当性的两者兼具的一种综合模式。
    我国的侦查模式属于职权式即单轨制、行政性侦查模式。
    目前的侦查模式下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现行侦查职能的分工不合理,侦查不够专业化、监督不够独立化,难以达到预期目的;2、目前的侦检关系使侦查活动处于失控状态,检察机关的监督有名无实,并与审判方式冲突;3、侦查程序中缺少中立的裁判者,缺乏充分的辩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权,法律援助范围过于狭窄;4、律师提前介入的法律制度可操作性差,侦查人员基于旧的观念不愿配合。
    关于对我国侦查模式的设想是:在对抗式侦查模式下,虽然嫌疑人的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但是我们也不必要匆忙引进以取代现行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这不仅因为职权式侦查模式在惩罚犯罪方面有其自身优势,也因为对抗式侦查模式对相关配套措施的要求比较高,应具备较成熟的社会法制环境、律师制度、私人侦探制度等,而我国在目前,显然与这些要求的差距还相当大。因此我国应在
    
    
    坚持职权式侦查模式的同时,改善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状况,改革监督机制。通过“侦检一体化”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指挥权;在侦查程序中引入“中立性因素”建立强制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为了实行“侦检一体”的侦查模式,在我国应建立预审法官或侦查法官制度,对侦查机关的强制侦查行为进行审查。根据我国的现状,可考虑三种施行方案:一是在人民法院内部增设预审庭和预审法官;二是由人民法院内部现有的业务庭兼任预审职能;三是由人民法院刑庭的法官轮流、随机性地承担预审职能。但是,无论采取哪一种方案都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诉讼职能的分离,即参加过预审的法官不能再参与后面的庭审;二是预审专业化,在选拔、配置预审法官时,应当注意尽可能由那些对侦查程序的特点和要求比较了解和精通的法官来担任预审法官。
引文
[1]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赵秉志《贪污贿赂及相关犯罪认定处理》中国方正出版社99年版。
    [3]罗结珍译:《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宋英辉、吴宏耀著《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
    [5]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万毅《转折与定位:侦查模式与中国侦查程序改革》《现代法学》2003年4月 第25卷 第2期。
    [7] 侯德福《两大法系侦查模式之比较研究》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9月 第30卷 第5期。
    [8]《“告知书”捅破操作暗箱》,《中国青年报》2001年3月13日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