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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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学科体系上划分,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可以从犯罪学的角度,研究期货犯罪的现象、原因和预防;也可以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期货犯罪的罪与责。在罪与责这个层面,对期货犯罪的研究又可以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个方面进行:立法论讨论的是对期货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中的立法政策和立法技术;解释论关注的是对期货犯罪进行刑法规制中的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应当承认,上述划分仅仅是一种观念上的划分,实践中,无论从哪一个角度出发,对期货犯罪的研究都不可能孤立地进行,而都是一个“往返于事实与规范之间”、兼顾“实然”和“应然”的过程,只是各自有不同的侧重而已。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和司法实践,着眼于期货犯罪立法中刑事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完善,属于立法论的范畴。
     研究期货犯罪的立法首先需要研究立法规制的对象——期货犯罪。有两个问题至为重要:首先,期货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是期货犯罪立法作用范围的外部界限,因为只有确定了哪些行为应当纳入规制的范畴,立法才能做到有的放矢。其次,期货犯罪的罪质,作为期货犯罪行为之所以被刑法规定为犯罪的根据和理由,它关系到立法的价值取向,决定着各具体立法技术模式选择的基本立场。根据罪质,期货犯罪划分为主要侵害期货管理秩序和主要侵害期货交易秩序两大类型。
     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需要以自身历程为镜鉴,以国外立法为参照,以利于立足本国实践和国情、明确世界立法现状和潮流。
     期货犯罪的立法技术可以划分为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宏观层面主要包括立法模式以及罪名体系等几个方面,立法模式讨论的是以何种形式的法律规范规定期货犯罪的问题,即是用刑法典还是用特别刑法规定期货犯罪的问题。罪名体系的立法完善包括外部结构的完善和内部结构的完善。其中,外部结构问题主要解决指期货、证券犯罪的关系;内部结构问题主要解决犯罪圈的合理设定、金融期货与商品期货犯罪的关系以及期货犯罪罪名在《刑法》分则中的分布。微观层面的立法技术主要包括期货犯罪的基本构造和刑罚配置两个方面。前一问题中,本文主要讨论了期货犯罪主、客观构成形态的问题;后一方面,本文主要讨论了刑种的立法完善问题。
According to the discipline systems, the futures crimes can be studi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ology, which includes the phenomena,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as well as the perspective of Criminal Jurisprudence, which includes the culpabilities and the criminal liabilities. The latter can be classified into two aspects: one is the legislative theory and the other is hermeneutics. The legislative theory is about the legislative policies and 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s and the hermeneutics is about the interpretation and the execu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Admittedly, all the classifications above mentioned are the idealistic ones. Factually, on making the study of the futures crimes, we can not do that from only one of the perspectives, but take both aspects into consideration. The difference lies in the preference we have in different case. What this article researches into, on the basis of our Criminal Law and juridical practices and on purpose to ascertain the criminal policies and improve 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s, belongs to the matter of legislative theory.
     The first thing for studying the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is to study its object, the futures crimes. There are two important things. Firstly, the conception and the definition of the futures crimes are the critical elements of determining the range of legislation. Secondly, the essence of the futures crimes, which acts as the ground of criminalization, play a critical role in the location of value orientation and the choice of the basic position. According to recognition of the essence, this article divides the futures crimes into two types, the first is the one invading the administrative orders of futures markets, and the second is the one invading the trade order of futures markets.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futures crimes, we should review the legislative history of our country and refer to the legislative situations status quo of foreign countries. That does help for us to understand both the native actualities and the international tendency.
     The legislative techniques of futures crimes consist of the macroscopic ones and the microscopic ones. The macroscopic one is composed of the techniques such as legislative model, accusation systems, etc. The question of legislative model is about the forms of the legislation of futures crimes. That is to say, this is a question that what forms, the criminal code or the special criminal law, the futures crimes should be provided in. The accusation systems include the outer systems and the inner systems. The former question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the futures crimes and the securities crimes. The main points of the latter question include three parts: how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ommodity futures crimes and finance futures crimes, how to set the crime circle reasonably and how to distribute the accusations in the specific provision of our Criminal Law. The microscopic one is composed of the techniques such as fundamental structures, penalties configurations, etc. As far as the fundamental structures concerned, this article has a specific discussion of the subjective structural conformation and the objective one. As far as the penalties configurations concerned, this article concentrates on the question of penalty categories.
引文
[1]本文即将定稿之际,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8月25日在京开幕,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修正案(七)草案拟将包括期货交易在内的金融市场上的“老鼠仓”现象入罪。
    [1]参见孙大雄主编:《期货犯罪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4页。
    [2]对于“社会危害性”这一特征,现在有学者提出质疑,主张改用“法益侵害性”或“权利侵害性”等提法,笔者认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该问题非本文讨论的重心所在,先姑且采用传统提法。
    [3]参见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4]刘远:《刑事违法性概念初论》,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4期。
    [1]参见冯殿美、曹廷生:《内幕信息犯罪主体身份之辨》,载《山东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
    [1]相应地,期货犯罪的司法概念应当表述为:所谓期货犯罪,是指违反期货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
    [2]参见陈文飞著:《期货犯罪透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41-42页。
    [3]参见贾敏:《论期货犯罪》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5期。
    [4]参见张国炎、张建著:《期赞犯罪与防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98页。
    [5]参见陈加:《期货犯罪研究》,2004年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毕业论文,第22-23页。
    [1]本条中,狭义上的期货犯罪仅指相关人员挪用“客户资金”的行为。而不包括挪用“单位资金”的行为。笔者认为,后者属于一般的职务犯罪或公司犯罪,不属于狭义上的期货犯罪。
    [2]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55页。
    [1]康树华主编:《犯罪学通论》(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9-300页。
    [1]参见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版,第47页。
    [2]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2003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
    [3]参见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2003年版,第135页。
    [1]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4页。
    [2]参见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
    [3]参见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1]参见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参见刘远、赵玮:《论金融刑法的罪名体系》,载.张智辉、刘远:《金融犯罪与金融刑法新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2页。
    [3]刘远、赵玮:《论我国金融刑法的罪名体系》,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5期。
    [4]参见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0页。
    [1]参见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有学者也认为金融诈骗罪属于财产犯罪。其将金融诈骗罪主要法益表述为“公私财产所有权”。参见胡云腾.论金融犯罪[A].法学前沿(第1辑)[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81。笔者认为不妥,刑法理论中,关于财产犯罪法益学说的法律的财产权说或本权说已经被大部分学者抛弃,各种形式法律的经济的财产权说或中间说已成为通说。所以金融诈骗罪主要法益应当表述为“公私财产权”。参见刘明祥:《德日刑法学中的财产罪保护法益问题之比较》,载《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年第1期。
    [3]参见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1]http://www.cbrc.gov.cn/chinese/info/yjhjj/index.jsp.(浏览日期:2008-08-30)
    [2]参见张明楷著:《法益初论》(2003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6页。
    [3]参见吴玉梅:《中德金融诈骗罪比较研究--以分类标准和规范保护目的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4]胡云腾:《论金融犯罪》,载《法学前沿(一)》,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88页。
    [5]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5页。
    [1]1921年国会通过的《期货交易法》实际上才是美国第一步期货立法,但该法的个别条款涉及违宪而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无效.1922年的《谷物期货法》就是在这部法律的基础上重新修订而成的。更早的1916年美国政府还曾经出台过棉花期货法,但该法仅规定棉花等级,并未涉及期货交易行为,一般不被认为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交易法.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前言第1页。
    [2]由于各个阶段美国期货基本法届系在一部法律的基础上修改而来的,因此,尽管前后数易其名,一般习惯上将之都成为《期货交易法》。《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第1条“简称”部分开宗明义地规定:“本法可引述为‘期货交易法'。
    [3]参见彭真明:《美国期货犯罪立法评述》,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
    [4]根据美国法学会拟制的《模范刑法典》,按刑罚轻重,犯罪被分为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其中轻罪的认定标准在美国是不超过1年监禁。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1]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4、249页。
    [2]美国《期货交易法》第9条a款。
    [3]根据我国《刑法》第184条第2款援引第384条之规定,期货市场中的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4]参见李邦友:《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探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1]参见彭真明:《略论日本的期货犯罪立法》,载《日本闯题研究》1997年第2期。
    [2]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5页。
    [3]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编著:《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24页。
    [1]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1999年10月2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1]参见孙大雄主编:《期货犯罪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08页。
    [1]刘宪权:《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载《法学》2004年第5期。
    [2]参见张亦春、郑振龙主编:《金融市场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1]参见刘远:《关于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1]参见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2]参见李邦友:《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探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3]参见彭真明:《简介日本期货市场刑事立法》,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参见柳瑛:《新加坡--政府主导的国际金融中心》,载《数字财富》,2004年第2期。
    [2]参见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1]参见刘宪权:《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载《法学》2004年第5期。
    [2]参见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7-180页。
    [1]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年第3期。
    [1]参见刘远:《关于我国金融刑法立法模式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06年第2期。
    [1]参见李一智主编:《期货与期权教程(第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页。
    [2]参见窦玉梅、李国慧:《(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1]参见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页。
    [2]参见郭绵庆、黄书建:《论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3]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4-11页。
    [1]参见彭真明:《略论日本的期货犯罪立法》,载《日本问题研究》1997年第2期。
    [2]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3]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德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2页。
    [1]新加坡《证券期货法》第206条。
    [2]新加坡《商品交易法》第43条。
    [1]《证券期货法》第207条:《商品交易法》第44条
    [2]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48页。
    [3]参见美国2000年《商品期货交易现代化法》第9条c款关于内幕交易的规定等。
    [1]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德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50页。
    [1]参见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06页。
    [2]参见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年第3期。
    [3]参见孙大雄主编:《期货犯罪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1]参见孙大雄主编;《期货犯罪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93页:卢勤忠:《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6页。
    [1]scienter.在美国证券、期货欺诈中的具体规则略有不同,处于本文主愿考虑,下文表述将仅仅限于期货领域。
    [2]See http://en.wikipedie.org/wiki/scienter.(浏览日期:2008-5-18)
    [3]参见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9、659页。
    [1]参见李立丰:《美国刑法犯意研究》,2007年吉林大学博士毕业论文,第16页。
    [2]参见朱建祥:《文学翻译-忠实与通顺的辨证统--评(爱玛)的两个中译本及其译者的翻译观》,载《山东文学》2007年第9期.
    [3]Henry Campbell Black,Black's Law Dictionary,Fifth Edition。West Publishing Co.1979。p1207.转引自李洁、李立丰:《美国刑法中主观罪过表现形式初探》,载《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
    [4]See http://en.wikilpedia.org/wiki/scienter.(浏览日期:2008-5-18)
    [5]See http://en.wikipedia.org/wiki/scienter.(浏览日期:2006-5-18)
    [1]425U.S.185,96 S.Ct.1375,47 L.Ed.2d668(1976).
    [2]参见张国炎、张建著:《期货犯罪与预防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3]参见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4]参见张国炎、张建著:《期贷犯罪与预防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9页。
    [2]美国判例实践及理论中,对控制人的范围存在较大争议。See Lyle Roberts,Paul Chalmers & Scott Lowry,Recent Issues in The Pleading of Scicnter in Securities Fraud Claims:www.wsgr.com/pdfsearch/pleading_of_scienter.pdf.(浏览日期:2008-5-21)
    [3]参见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
    [4]当然,轻率能否构成scienter在美国各法院的具体实践中存在分歧,尤其是美国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1995 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PSLRA)实施后,这种分歧显得更加激烈.参见Lyle Roberts, Paul Chalmcrs&Scott Lowry,Recent Issues in The Pleading of Scienter in Securities Fraud Claims.http://www.wsgr.com/pdfsearch/pleading_of__scienter.pdf.(浏览日期:2008-5-21)
    [1]See Press v.Chemical Inv.Servs.Corp.,166 F.3d 529,538(2d Cir.1999).
    [2]See,e.g.,In re Comshare Inc.,Sec,Litig.,183 F.3d 542,550-51(6th Cir.1999).
    [3]参见张国炎、张建著;《期货犯罪与预防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参见刘远,赵玮:《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15期。
    [2]参见张国炎、张建著:《期货犯罪与预防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
    [1]唐福齐:《论经济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兼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载《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3期。
    [2]王志样、贾政:《行为犯、结果犯二分法之提倡》,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1]参见罗佩杰、刘昌松:《“剥夺军衔”附加刑不应继续适用》,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2]参见张建军:《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1]参见张建军:《我国资格刑的完善》,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
    [2]李荣:《试论我国资格刑的缺陷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7期。
    [1]参见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89页.
    [1]由于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除减为有期之外,死刑和无期徒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不存在复权的情况。
    [2]参见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舨),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7页。
    [1]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1页。
    [2]参见刘守芬、李瑞生:《刑事政策变迁与刑种的改革及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1]转引自谢望原:《西欧探寻短期监禁刑替代措施的历程》,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2期。
    [2]参见杨凤宁:《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探讨》,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1期.
    [1]参见杨凤宁:《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研究》,载《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参见杨凤宁:《罚金刑替代短期自由刑探讨》,载《法治论丛》2007年第1期。
    [3]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4]参见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普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1]参见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2期。
    [2]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3]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4]参见于志刚:《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5]于志刚:《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1]参见于志刚:《关于罚金刑易科制度的批判性思考》,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2期.
    [2]参见[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修订译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36,76页。
    [1]参见季金华、徐骏:《20世纪罚金刑的兴盛机理与制度化发展趋势》,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2]参见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1.[德]李斯特著,徐久生译:《德国刑法教科书》,法律出版社2006版。
    2.[日]西苑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许玉秀著:《当代刑法思潮》,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版。
    4.徐久生、庄敬华译:《德国刑法典》(2002年修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5.张明楷译:《日本刑法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高铭暄主编:《刑法专论》(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版。
    7.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8.储槐植著:《美国刑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0.赵秉志、杨诚主编:《金融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2.张明楷著:《法益初论》(2003年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著:《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4.张明楷著:《刑法学》(第二版)2003年版。
    15.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冯殿美主编:《刑法学》(上、下),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7.顾肖荣、张国炎著《证券期货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刘远著:《金融诈骗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19.李一智主编:《期货与期权教程》(第3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0.刘宪权著:《证券期货犯罪理论与实务》,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21.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美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2.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新加坡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3.上海期货交易所“境外期货法制研究”课题组:《德国期货市场法律规范研究》, 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年版。
    24.孙大雄主编:《期货犯罪研究》,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5.陈文飞著:《期货犯罪透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26.张国炎、张建著:《期货犯罪与防范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27.张亦春、郑振龙主编:《金融市场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8.卢勤忠著:《中国金融刑法国际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9.顾雷、王宝杰著:《证券市场违规犯罪透视与法律遏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0.单晓华著:《金融诈骗罪基本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版。
    1.高铭暄、吴玉梅:《欧共体金融利益的刑法保护》,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
    2.陈兴良:《目的犯的法理探究》,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3.陈兴良:《金融欺诈的法理分析》,在《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
    4.赵秉志:《论金融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
    5.张明楷:《新刑法与法益侵害说》,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6.储槐植:《再说刑事一体化》,载《法学》2004年第3期。
    7.王世洲:《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8.刘明祥:《论刑法中的占有》,载《法商研究》,2000年第3期。
    9.彭真明:《美国期货犯罪立法评述》,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3期。
    10.彭真明:《略论日本的期货犯罪立法》,载《日本问题研究》1997年第2期。
    11.彭真明:《期货犯罪立法若干问题探讨》,载《中国法学》1995年第4期。
    12.彭真明:《简介日本期货市场刑事立法》,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3.贾敏:《论期货犯罪》载《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5期。
    14.李邦友:《我国刑法设立期货犯罪的探讨》,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15.窦玉梅、李国慧:《〈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立法要义回顾及相关完善问题研究》,载《法律适用》2004年第8期。
    16.郭绵庆、黄书建:《论我国期货犯罪的立法完善》,载《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
    17.刘宪权:《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立法及其完善》,载《法学》2004年05期。
    18.刘宪权:《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刑事立法比较研究》,载《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01期。
    19.刘宪权:《我国金融犯罪刑法分类质疑》,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
    20.顾肖荣:《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和处罚中若干问题比较》,载《政治与法律》1999年第5期。
    21.顾肖荣:《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的国际化》,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8期。
    22.顾肖荣:《我国刑法修改与期货犯罪立法》,载《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1期。
    23.卢勤忠:《金融诈骗罪中的主观内容分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24.卢勤忠:《〈刑法修正案〉(六)与我国金融犯罪立法的思考》,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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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高艳东:《金融诈骗罪立法背景与原理论纲》,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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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吴玉梅:《中德金融诈骗罪比较研究--以分类标准和规范保护目的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3期。
    29.冯殿美、杜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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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刘远、赵玮:《金融犯罪构成形态的立法设计》,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5期。
    34.刘远、赵玮:《论我国金融刑法的罪名体系》载《政治与法律》,2005年第15期。
    35.王志祥、贾政:《行为犯、结果犯二分法之提倡》,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2期。
    36.刘守芬、李瑞生:《刑事政策变迁与刑种的改革及完善》,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7.赵廷光:《关于用罚金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可行性研究》,载《中外法学》1995
    38.李贵方:《罚金易科自由刑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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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季金华、徐骏:《20世纪罚金刑的兴盛机理与制度化发展趋势》,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1.http://www.cbrc.gov.cn
    2.http://en.wikipedia.org
    3.http://www.wsgr.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