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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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证据的采证问题在现代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形成其刑事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采证原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该规则体现了对诉讼公正的要求,是各国为了实现其“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秩序”这个刑事诉讼根本目的的一个有力手段。我国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否定态度,但对非法证据采证问题的规定,要么不够明确,要么不成系统,导致执法人员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我国是否也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怎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此,本文在考察外国立法及实务的基础上,对该问题作了初浅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构成,正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主要包括五个问题。第一,界定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是指执法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或程序,或以违法方法取得的证据材料。第二,明确本文所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本文所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上述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被法庭所采纳的规则。第三,从三方面论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即在刑事司法中的价值、社会价值、体现对人权的尊重。第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它是诉讼公正的体现。有四点:是维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体现;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具体制度的要求;是我国保障人权的需要;是控制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的有力手段,可以加强司法公正、促进法制建设。
    第二部分介绍了外国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立法、司法情况。分五个问题:第一,外国关于自白排除法则的立法、司法情况。主要介绍了英、美、法、德、日本等国的情况。各国都对非法取得的口供持否定态度。各国自白排除的发展经历了从当初因为其虚伪不可靠而被排除,转向因为维护人权的需要而被排除,进而因其违法性而被排除的过程。这表明对非法取得的自白的诉讼价值由重视实体向重视程序正当的转变。第二,介绍了外国关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排除规则的情况。主要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情况。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的排除,各国的态度有较大的差异。美国对非法搜查、扣押获得的实物证据实行强制性排除的同时,也实行一定的例外。在英国,对于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实行法官自由裁量。大陆法系国家追求的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使得其在非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排除上采取的一般原则是:只要能证明有罪的证据就可采用。三、其他违背程序性规则取得的证据。包括违法所得的科技证据和诱惑侦查。对这种证据的排除,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四、关于“毒树之果”理论。“毒树之果”理论产生于美国,是指凡经由非法方式取得的证据,是“毒树”,以此毒树为线索进而获得的其它斑点
    
    
    证据是毒树的“果实”,在审判时,毒树的“果实”应当排除。美国最高法院在采纳“毒树之果”理论的同时,确立了所谓“独立来源”、“稀释”和“最终或必然发现”的例外。英国传统上不采用“毒树之果”理论,而且,那些听来的事实或从非自愿供认而发现的情况,是可以采证的,尽管供认本身不能采证。在德国,“毒树之果”理论被称作“波及效”。关于“波及效”,学者们众说纷纭,但通说和司法实务均持否定态度。五、关于沉默权问题。沉默权产生于英国,在美国通过“米兰达”规则发展到了顶峰。近年来,随着犯罪的增多,出现了对沉默权的限制。
    第三部分论述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第一,介绍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实践情况。指出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还有待完善,及我国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争论。第二,通过非法证据与刑事诉讼法的价值冲突,指出我国应确立公正为先,兼顾效率的价值权衡原则。第三,建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设想。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一律排除;对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实物斑点证据,原则上排除,但应设例外;目前,对待“毒树之果”理论,原则上不采用。第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为了使排除规则得以真正实施,应当:1、建立无罪推定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2、设立证据审前司法审查制度,以避免庭审法官产生预断;3、设立在检察院举行的证据开示制度,让辩护一方有充分了解控诉方准备使用的证据的条件,以便对其中的非法证据提出异议;4、加强公安机司法人员的素质培训,培养其利益权衡原则观念;5、完善对权利受侵害者的保障机制;6、确立言词证据的收集和搜查、扣押监督制约机制。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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