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权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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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无权处分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本文从合同效力角度入手,买卖合同既发生债权效力,同时也是发生物权效力的直接依据。分析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应建立在区分债权效力与物权效力基础之上的。处分权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债权效力。从比较法上的考察,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国际公约都肯定无权处分合同债权性效力,这是世界立法的发展趋势。肯定无权处分合同债权性效力在维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基础上兼顾了权利人的利益。相反的,合同法第51条对相对人与交易安全的保护是很不利的。无权处分理论魅力就在于它与民法上诸多制度相互关联,而合同法第51条规定同民法体系之间存在着不和谐。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Rule has evoked much controversy since Contract Law was enacted. The author attempts to analyse that the contract of sale, by itself, has an effect of obligation and can also directly produce the passing of property. An analysis of the different effects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should be carried out on the basis of distinction between the effect of obligation and the effect of change of real right. The right of disposal should not affect the effect of the obligation.
    By means of the method of comparison, the author argues that most of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and Anglo-American Legal System stipulate the contract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as valid contract, so do the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t is the tendency of the world legislation. Recognizing of the effect of obligation can protect not only the interest of the third party but also the interest of the obligee. On the contrary, article 51 is unfavorable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third party and deal safety. The theoretical power of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lies in its close association with the illegal profits, bona fide gain, security for defects of right ect. There exists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system of civil law and article 51.
引文
[1]持此观点的学者代表是梁慧星教授
    [2]持此观点的学者代表是韩世远博士、王轶博士
    [3]持此观点的学者代表是王利明教授
    [4]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四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5]王轶 《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193
    [6]王泽鉴 《民法总则》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 283
    [7][日]松坂佐一 《物权法》 有斐阁 1980 25
    [8]《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第431条:“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公共簿册中时,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记”关于奥地利民法典是采纳了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学界有争论。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奥地利民法典采纳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而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其采纳的是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属于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而不承认无因性的体例。
    [9]王泽鉴 《物权法上的自由与限制》 载于《民商法论丛》第19卷 271
    [10]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五册 7页
    [11]王轶 《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年版87页
    [12]孙鹏 《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载《现代法学》 2000年第四期33页
    [13]梁慧星 陈华彬 《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7年 115页
    [14]孙宪忠 《论物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36页
    
    
    [15]梁慧星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 民商法论丛 1999年第15卷 220页
    [16]朱建农 《无权处分行为及其相关制度研究》 载《民商法论丛》2002第23卷 66-67页
    [17]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会发生物权效力,有些合同只发生债权效力而不会发生物权效力。例如雇佣、租赁等提供劳务的合同或移转财产使用权的合同等。
    [18]王闯 《试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 人民司法 2000年11期 23
    张进军 《论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 法学论坛 2000年6期
    [19]梁慧星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 民商法论丛 1999年第15卷
    [20]孔祥俊 《合同法教程》 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207
    [21]梁慧星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 民商法论丛 1999年第15卷 223
    [22]孙鹏 《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现代法学 2000年第22卷 第4期 33
    [23]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八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48
    [24]蓝承烈 《民法专题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0年
    [25]其他国家如比利时、卢森堡、埃及、阿尔及尔、玻利维亚、海地、路易斯安那、秘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委内瑞拉、意大利
    [26]大木雅夫著 范渝译 《比较法》 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180页
    [27]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 1995年版 224-239
    [28]刘家安 《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载于〈民商法纵论-江平教
    
    授七十华诞祝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9]尹田 《法国现代合同法》 法律出版社 1995 202
    [30]王轶 《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46
    [31]弗兰克 费拉力 《从抽象原则与合意原则到交付原则-论动产物权法法律协调之可能性》 比较法研究 2001 1期97
    [32]弗兰克 费拉力 《从抽象原则与合意原则到交付原则.论动产物权法法律协调之可能性》 比较法研究 2001 1期97
    [33]星野英一 《日本法概论Ⅳ契约》 姚荣涛译(台) 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98 115
    [34]王轶 《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39-40
    [35]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四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
    [36]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版
    [37]黄道秀等译 《俄罗斯联邦民法典》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 107
    [38]《瑞士民法典》设第714条第一项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让与,应将其占有移转于受让人。”设第656条第一项规定:“为取得不动产所有权,须于土地登记簿册加以登记”
    [39]苏永钦 《物权行为独立性与无因性》 固有法制与当代民事法学-载《东雄教授六秩华诞祝寿文集》 台北 三民书局 1997
    [40]Cheshire and burn's moder law of real property,15th edition,butterworths&co.ltd, 1994,104 107 108 129-137,750,771-784
    [41]桂菊平 《论出卖他人瑕疵担保责任、积极侵害债权及产品责任之关系》 载《民商法论丛》(第2卷) 第366页 1994年版
    [42]公约使用“宣告合同无效”概念,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国内法对解
    
    除合同的理解和解释有很大差异,因此采这一中性概念。
    [43] 韩世远译《欧洲合同法原则》 《民商法论丛》第12卷1998 845
    [44]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303页
    [45] 崔建远《无权处分辩》 《法学研究》2003 1期
    [46] 王泽鉴《不当得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161
    [47] 王泽鉴《不当得利》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11-213
    [48] 参见1999年台上字第262号判决:“按依不当得利之法则请求权返还不当得利,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有损害为其要件,故其请求权返还之范围应以对方所受之利益为度,非以请求权人所受损害若干为准”
    [49] 葛云松 《论无权处分》载《民商法论丛》2001 21卷
    [50] 崔建远《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 吉林大学1999 491页
    [51] 孔祥俊《合同法教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9 207
    [52] 葛云松《论无权处分》载《民商法论丛》2001 21卷214
    [53] 例如 马俊驹 余延满《民法原论》 张俊浩《民法学原理》
    [54] 崔建远《无权处分辩》 《法学研究》2003 1期20
    [55] 我们采纳原始取得说这主要是因为原始取得说一直是通说,而且其代表着善意取得的发展方向,《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都是这样规定的。主张继受取得说学者认为若采原始取得说则存在许多例外,例如:乙、丙、丁三人,乙为无权处分人,丙为善意买受人,丁为该物抵押权人,那么,丙因认为该物所有权人为乙所以丙可以取多该物之所有权,若采原始取得说,则该物上负担的其他担保物权都应消灭,丁之抵押权亦应消灭,但是此处不得不采取例外,即如果丙取得动产
    
    权利时,对于动产上第三人丁的抵押权非为善意的,第三人丁的权利不因而消灭,再例如:“善意取得权利,虽为原始取得,然占有人与让与人间之关系,仍发生与继受取得之同一效力。”例如,甲将丙寄托之金表,以100元出卖与乙,而乙因善意取得其所有权时,其取得虽为原始取得,然乙对于甲仍有支付100元代价之义务。这也是一个例外,但是若采继受取得说存在一个无法解释的问题,那就是“善意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占有,系由于让与人之让与,虽属善意取得,但占有之让与人,既无让与之权利,受让人自不能因继受其占有而取得权利,或间接继受真正所有权之权利,故占有之继受与权利之继受分别观察之结果,足见善意取得权利,非继受原权利之权利,而系由法律之特别规定,故采原始取得说”,可见,这样情况是继受取得说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所以各国法典在这里采纳了原始取得说,而且它们为了解决实际中的一些问题(如前两个例外),它们宁愿创设出一些例外,而不愿意采纳继受取得说。
    [56] 史尚宽《物权法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67-68
    [57] 王利明《论无权处分》 《中国法学》2001 3期
    [58]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 民商法论丛1999年第15卷222页
    [59] 张谷“民法研习会”第一次论坛 人民大学贤进楼501室 2001
    [60] 刘得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台) 三民书局1980 249
    [61]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5 161
    [62] 王利明《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66
    [63]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三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49
    
    
    [64]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394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如果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履行,不得要求实际履行。”但这并不是有关履行不能的规定。
    [66]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53
    [67]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53
    [68] 梁慧星 《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5 166
    [69]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 第三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66
    [70] 王利明 《违约责任论》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168-171
    [71] “德国债法改革的现状及评析” 载《中德经济法研究年刊》1993 102
    [72]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 民商法论丛 1999年第15卷
    [73]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 民商法论丛 1999年第15卷
    [74] 王轶《物权变动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1 207-208
    [75] 例如《合同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该规定就属于倡导性规范,一方面仅关涉合同当事人“私”的利益安排,另一方面仅具有诱导功能,不能发挥裁判规范的作用。
    [76] 梁慧星《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1条》民商法论丛1999年第15卷
    [77] 王利明《中德买卖合同制度的比较研究》 载《比较法研究》2000 1期33
    [78] 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67-68
    [79] 崔建远《无权处分辩》 《法学研究》2003 1期19
    [80] 崔建远《无权处分辩》 《法学研究》2003 1期19
    [81] 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0 82
    [82] 蓝承烈 《民法专题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 2000 82
    [83] 蓝承烈《民法专题研究》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 164
    [84] 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现代法学 2000年第22卷 第4期34
    [85]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四册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8 157
    [86] 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现代法学 2000年第22卷 第4期 34
    [87] 梁慧星《民法总论》 法律出版社 1995 227
    [88] 孙鹏《论无权处分行为—兼析合同法第51条》 现代法学 2000年第22卷 第4期 33
    [89] 葛云松先生持此观点
    [90] 孙毅《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求是学刊2001 28卷 6期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