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行政任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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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主与法治国家中,公私合作应该被视为一个重要的政府改革措施,象征政府职能从公部门的朝向私部门移转的现象,展现出公、私部门之间的相互合作的动态关系。不过,公私合作必须建立在坚实的法治基础上,不仅需要在文化与观念上着手,更需要制度上的配合。我国八二年《宪法》公布至今也才三十余年,社会发展已经从经济性发展逐渐走向政治性发展;但是,相关的法治建设尚未完备,法治观念的形成都尚未成熟,公私合作的实践经验更是缺乏。因此,在我国的社会环境是否已经满足公私合作所应该具备的硬件和软件环境,颇值得深思。
     本论文分几个方向来探讨。第一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基本概念。探讨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问题,而公私合作的产生,可以说是行政任务私部门化的结果。随着现代福利国家的产生,公部门执行行政任务在事实上与财政上已经被过度苛求;例如,因为承担过多的行政任务而产生大量的执行赤字;因为行政组织体制上的不合理导致行政效率普遍低下;因为国家财政拮据的冲击,以致公部门无法独立负担执行行政任务所需的财政支出。现代福利国家的公部门在执行其行政任务时已遭遇到重大困难,于是引入私部门的参与,将部分行政任务移转私部门,希望能以公私合作的方式解决上述问题。
     第二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模式。即是说明公私合作的方式。本论文将公私合作的模式分为五种,分别是法定模式、授权模式、委托模式、私法模式、特许模式,并说明在公私合作中,公、私部门之间的角色,以及具体的合作模式。
     第三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考量。本论文从公私合作制度上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权利保障问题、私部门的参与问题、公部门的选择权问题、公私合作的范围问题与救济问题等。
     第四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责任。公私合作并不代表公部门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公部门仍应该负责,不过负担何种责任?在此基础上,更可以清楚地界定公部门在将行政任务私部门化之后相关的法律责任归属,这又涉及《国家赔偿法》或《侵权责任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另外,在特许经营方面的公物问题,相关国家赔偿责任该怎么界定?我国法律应该如何适用?
     第五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案例。主要是介绍近年来发生在台湾地区的一起公私合作的案例,并深入研究其所衍生的公私合作的问题。
     第六章探讨公私合作的法律规范。由于公私合作,现代公部门的角色逐渐从管制的、产出的,转变为担保的、合作的角色。但是,借由公私合作的手段,这并不意味着公部门就不负责该当的行政任务的執行,因为公私合作只代表公部门功能的转变;因此,当公私合作时,必须建立一套法律规范。
     第七章是探讨公私合作的演进趋势。在“合作国家”理念促使下,公共建设的公私合做法律关系,开始受到广泛重视。然而,依照现行法制的设计,此属于政府采购法的范围,其属性可以定性为行政合同。但是,此等合作合同往往涉及重大投资和公共利益,故将其置于政府采购法规范架构下的正当性受到挑战,传统的行政合同理论似乎无法应付这种新衍生的问题。因此,“行政合作法”将是未来行政法的新亮点。
     最后是提出结论。鉴于公私合作之后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本论文建议在推行相关政策与建构相关制度时,必须确保以下事项可以实现:确保权利的保障、确保权限与责任分明、确保公私合作的资格、确保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的救济程序。
In a democratic state ruled by law,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should be seen as an important symbolof government reforms, government function transferring from public sector to private sector, showingthe dynamic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mutual cooperation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However,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must be based on the rule of firm law, not only needs to begin in the cultureand notion, but more need to cooperate in the system.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hasbeen just thirty years since announced in1982, and social development has gradually pushed forwardeconomic development toward political development; however, related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s notperfect, the concept of the rule of law is still not mature, and even lack experience in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Therefore, it is quite worth pondering whether China's social environment has already metthe hardware and software environment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This paper has several directions to explore. The first chapter is the basic concept of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Discussion on the problem of private sector assimilating administrative tasks, whichbrought the result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welfare state, thepublic sector perform administrative tasks both in fact and in finance has been demanded more; forexample, by taking on too many administrative tasks turn to be a lot of executive deficits; theunreasonable administrative organization system leads to low administrative efficiency; owing to thestate financial constraints' impact, public sector cannot independently take on fiscal expenditure whenrequired to perform administrative tasks. Public sector of modern welfare state has encountered greatdifficultie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tasks, so the introduction of private sectorparticipation will play a part to solve problems above in a hopeful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way.
     The second chapter is the stud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odel, that is the ppp. In this paper, the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model is divided into five kinds, respectively legal mode, authorization model,trust model, private law mode, privileged mode, and explains roles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sector, aswell as the specific cooperation mode in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The third chapter is to discuss the consideration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Considering potentialproblems in the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system, this paper included th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private sector participation, public option, range and relief problem etc..
     The fourth chapter is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does not mean the public sector no need to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 Instead, the publicsector still should be responsible, but the burden of what responsibility is unclear. On this basis, it canbe more clearly defined the legal responsibility of public sector when administrative tasks transferreddto belonging to private sector, meantime involving application problems between the "StateCompensation Law" and "Tort Liability Law". In addition, in franchising public property, how to definerelated state compensation and how to be applied in Chinese law are still in question.
     The fifth chapter is to discuss the case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It mainly introduced the casewhich occurred in Taiwan area in recent years,also in-depth study of its derivative problems of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The sixth chapter discusses the legal norms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Due to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modern public sector transfers the role gradually from control-output toguarantee-cooperation. However, by means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this does not mean that theadministrative tasks in public sector should not be responsible for the execution, since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narrowly represents the function change of public sector; therefore,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has a must to establish a set of legal norms.
     The seventh chapter is the evolution trend of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Under the conceptof"national co-operation",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is becoming to be paid much more attention,involving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 and the legal relationship in public construction. However, inaccordance with the design of existing legal system, this belongs to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thus it can be defined as an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However, such cooperation contracts ofteninvolve significant investments and public interests, if put under the framework of the legitimacy of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 bit challenging, it seems unable to cope with the new problemssimply according to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contract theory. Therefore,"administrative law ofcooperation" will be the new highlight of the future administrative law.
     Final part is the conclusion. In view of the complexity of the legal relations after public-privatecooperation, this paper suggested that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policies and the construction ofrelevant system, the followings must be achieved: to ensure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to ensure clear theauthority and responsibility, to ensure eligibility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to ensure effectivesupervision mechanism, and to ensure effective relief procedure.
引文
1政府职能,在德国行政法中,也被称为行政任务,私人化(民营化)涉及政府职能的调整。参见杨欣:《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72页。
    3杨海坤、章志远:《中国行政法原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1页。
    4黄学贤:《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6页。
    5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月旦法学》2003年第102期,第8页。
    6赵磊:《行政法视域下的公私协力行为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1年,第2页。
    7陈爱娥:《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的法律规制--公私部门合作法制的建构》,《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8期,第59页。
    8李宗勋:《公私协力与委外化的效应与价值:一项进行中的治理改造工程》,《公共行政学报》2004年第12期,第42页。
    9詹镇荣:《行政合作法之建制与开展─以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为中心》,载《行政契约之法理、各国行政法学发展方向》,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2009年版,第107页。
    10黄锦堂:《行政契约法主要适用问题之研究》,载《行政契约与新行政法》,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2002年版,第3页。
    11陈春生:《行政法上之参与及合作─行政程序法对此之响应与面临之挑战》,载《行政法之学理与体系(二)》,2007年3月,第66页。
    12J.Ziekow著、詹镇荣译:《公私协力在德国宪法与行政法上之挑战与发展》,公私协力(PPP)法制国际学术研讨会,台湾国立政治大学主办,2009年5月14日,第1页。
    13许登科:《德国担保国家理论为基础之公私协力法制─对我国促参法之启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08年,第204页。
    14David Held、Anthony McGrew、David Goldblatt、John Perraton:《全球化大转变》,沈宗瑞、高少凡、许湘涛、陈淑玲译,台湾韦伯出版社2001年版,第202-205页。
    15廖俊松:《福利国家民营化的观察与检讨》,《小区发展季刊》1999年第85期,第189-190页。
    16古允文:《从福利国家发展谈民营化下国家角色的转换》,《小区发展季刊》1997年第80期,第72页。
    17周志宏:《教育事务民营化之法律问题--以国民中小学公办民营为中心》,《月旦法学》2003年第102期,第311页。
    18林明锵:《欧盟行政法─德国行政法总论之变革》,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19李希扬:《我国教育事业民营化之研究》,台湾师范大学教育系硕士论文,1999年,第14页。
    20虞国兴、康世芳、胡名雯:《我国自来水市场解除管制可行性研究》,《公平交易季刊》2003年第4期,第31-80页。
    21陈鸿嘉:《我国公用民营事业市场解除管制之可行性研究--以天然气产业为例》,逢甲大学经营管理硕士在职专班硕士论文,2007年,第18页。
    22张清溪、许嘉栋、刘莺钏、吴聪敏:《经济学:理论与实际(上册)》,台湾翰芦出版社1995年版,第276页。
    23詹中原:《公共行政理论与实务分》,台湾五南出版社1993年版,第15页。
    24徐晓菁:《民营化之法律概念》,《公营事业评论》1999年第4期,第123页。
    25陈爱娥:《行政行为形式-行政任务-行政调控--德国行政法总论改革的轨迹》,《月旦法学》2005年第120期,第16页。
    26黄锦堂:《开放的行政组织概念─宪法学与公共行政学门的整体观察》,载《行政组织法论》,台湾翰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5页。
    27詹镇荣:《变迁中之行政组织法-从组织形式选择自到组织最适诫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0年第6期,第13页。
    28陈爱娥:《行政任务取向的行政组织法-重新建构行政组织法的考虑观点》,《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5期,第64页。
    29詹镇荣:《变迁中之行政组织法-从组织形式选择自由到组织最适诫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0第6期,第11页。
    30Owen E. Hughes:《公共管理新论》、林钟沂、林文斌译,台湾韦伯出版社2000年版,第59-60页;David Osborne、Ted Gaebler:《新政府运动》,刘毓玲译,台湾天下文化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156页。
    31(日)米完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王丹红、凌维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206页。
    33范祥伟:《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之理论与政策》,《人事月刊》2002年第5期,第55-59页。
    35詹镇荣:《公经济法之概念、体系与新趋势》,《月旦法学教室》2008年第75期,第59-60页。
    36萧文生:《国家法I─国家组织篇》,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35-36页。
    37程明修:《国家法讲义(一)─宪法基础理论与国家组织》,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38陈爱娥:《代议民主体制是民主原则的不完美形式?-加强、补充代议民主体制的可能途径》,《中央警察大学法学论集》1999年第4期,第23页。
    39陈爱娥:《行政任务取向的行政组织法-重新建构行政组织法的考虑观点》,《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5期,第68页。
    40陈爱娥:《法治国原则的开放性及其意义核心—法治国内涵的矛盾与其解决的尝试》,载《当代基础法学理论》,台湾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171页。
    41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研究》,《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第45页。
    42Jan Ziekow:《从德国宪法与行政法观点论公私协力》,詹镇荣译,《月旦法学》2010年第180期,第223页。
    43陈清秀:《依法行政与法律的适用》,载《行政法2000(上册)》,台湾翰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155页。
    44杨海坤、黄学贤:《行政指导比较研究新探》,《中国法学》1999年第3期,第73页。
    45黄学贤著:《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探寻》,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10页。
    46陈敏著:《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873页。
    47蔡茂寅:《行政委托与法律保留原则》,《月旦法学》2002年第83期,第21页。
    48黄学贤著:《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探寻》,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42页。
    49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351-352页。
    50蔡茂寅:《财政法》,《月旦法学教室》2008年第70期,第66页。
    51詹镇荣:《变迁中之行政组织法-从组织形式选择自由到组织最适诫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0年6期,第35页。
    52詹镇荣:《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载《于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台湾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6页。
    53蔡茂寅:《财政法》,《月旦法学教室》2008年70期,第67-71页。
    54林明锵:《中央政府再造与组织法制变革,法律哲理与制度(公法理论)》,载《马汉宝教授八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55马怀德:《行政程序立法研究--行政程序法草案建议搞及理由说明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56应松年、刘莘主编:《行政处罚法理论与实务》,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版,第144页。
    57詹镇荣:《德国法中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初探》,《政大法学评论》2004年第78期,第100-102页。
    58W. Hoffmann-Riem, Effizienz als Herausforderung an das Verwaltungsrecht-Einleitend Problemskizze, in: E.Schmidt-A mann/W. Hoffmann-Riem (Hg.), Effizienz als Herausforderung an das Verwaltungsrecht,1998, S.27-33.
    59陈爱娥《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的法律规制-公私部门合作法制的建构》,《月旦法学教室》2000年第8期,第64页。
    60陈新民:《公共利益的概念》,《宪法基本权利之基本理论(上)》,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136页。
    61H.–H. Trute, Funktionen der Organisation und ihre Abbildung im Recht, in: E. Schmidt-A mann/W.Hoffmann-Reim(Hg.), E. Schmidt-A mann/W. Hoffmann-Riem (Hg.), Organisationsrecht als Steuerungsressource,1997,S.269-272.
    62陈爱娥:《行政组织》,载《行政法入门》,台湾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204页。
    64陈爱娥:《基本权作为客观法规范,以组织与程序保障功能为例,检讨其衍生的问题》,载《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二辑,中央研究院中山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所,2000年版,第243-253页。
    65许宗力:《基本权的功能与司法审查》,载《宪法与法治国行政》,台湾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第156页。
    66李建良:《基本权理论体系之构成及其思考层次》,载《宪法理论与实践(一)》,台湾元照出版社1999年版,第62-63页。
    69周志宏:《教育事务民营化的法律问题》,《月旦法学》2003年第102期,第32页。
    70陈爱娥:《行政组织》,载《行政法入门》,台湾元照出版社2000年版,第198-200页。
    71张桐锐:《合作国家》,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页。
    72詹镇荣:《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为中心》,《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3年第15卷第1期,第19-25页。
    73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5页。
    74Martin chulte, Gefarenabwehr durch private Sicherheitskr fte im Licht des staatslichen Gewaltmonopols,VBl.1995,S.131-132.
    75陈铭聪:《私人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问题》,《东吴法学》2012年春季版,第173页。
    76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5页。
    77R. Herzog, Vorbehalt und Grenzen der Staatst tigkeit, in: J. Isensee/Paul Kirchhof(H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Band Ⅲ,1998,§58Rn.32-35.
    78参见台湾地区《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3条规定。
    79参见台湾地区《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第6条规定。
    80陈樱琴:《现行法制中公营事业之民营化争议》,《月旦法学》1998年第36期,第56页。
    81黄学贤:《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82李东颖:《行政任务委托民间的宪法界限-以警察机关危害防止任务作为观察对象》,国立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2003年,第21页。
    83Hans-Ullrich Gallwas, Die Erfüllung von Verwalt ungsaufgaben durch Private, VVDStRL29(1971), S.216-220.
    84王毓正:《论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之私化》,《月旦法学杂志》2004年第104期,第182-183页。
    85Friedrich Schoch, Privatisierung von Verwaltungsaufgaben, DVBl.1994, S.968.
    86Matthias Schmidt-Preu, Verwaltung und Ve rwaltungsrecht zwischen gesellschaftlicher Selbstregulierung undstaatlicher Steuerung, VVDStRL56(1997), S.175.
    87张桐锐:《合作国家》,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577页。
    88徐晓菁:《民营化之法律概念》,《公营事业评论》1999年第1卷第4期,第131页。
    89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9页;詹镇荣:《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为中心》,《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3年第15卷第1期,第22页。
    90葛克昌:《租税国家》,《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5期,第26页。
    91陈爱娥:《从法律观点谈行政改革的困难》,《竞争政策通讯》2003年第2期,第21页。
    92刘飞:《行政任务民营化》,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290页。
    93程明修、詹镇荣:《台湾公私协力理论、法制及实务动向》,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研讨会论文集(2012)》,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366-367页。
    94(日)米完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王丹红、凌维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9页。
    95詹镇荣:《无偿性通讯监察设备设置义务之合宪性疑义》,《月旦法学》2000年第64期,第103页。
    97莫于川:《行政职权的行政法解析与建构》,《重庆社会科学》2004年第1期,第76页。
    98黄学贤主编:《中国行政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6页。
    99马乐、田园:《行政协助的法律定位与控制》,《行政与法》2005年第5期,第91页。
    100李韩、徐东平:《行政授权及相关问题探讨》,《四川省干部函授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第55页。
    101《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102《行政许可法》第23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107曾勇:《论行政委托》,《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42页。
    108马怀德:《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25页。方世荣、石佑启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9页;周佑勇:《行政法原论(修订版)》,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119页;奚庆;《试论受委托组织在行政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9页。
    109单士军:《争议行政执行法过程中行政委托行为的几个问题》,《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10年第6期,第53页。
    110王晨:《行政委托内涵之重构》,《行政与法》2008年,第83页。
    112黄学贤:《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1页。
    113王毓正:《论国家环境保护义务之私化》,《月旦法学》2004年第104期,第182-183页。
    114林子仪:《行政检查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法制之研究研究报告》,台湾地区“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托,1998年,第82-83页。
    115台湾地区《建筑法》法也有类似规定,第34条第1项后段的规定,关于特殊结构或设备之建筑物,其建筑工程图样及说明书的审查或鉴定,得委托或指定具有该项学识及经验之专家或机关、团体为之。
    116周志宏:《教育事务民营化的法律问题》,《月旦法学》2003年第102期,第32页。
    120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条规定。
    121建设部令第126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
    122王克稳:《政府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设计》,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314页。
    123王克稳:《政府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设计》,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319页。
    124王克稳:《政府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与制度设计》,载《台湾行政法学会研讨会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年版,第327-328页。
    125李震山:《以法律课予私人完成行政任务之法理思考》,《月旦法学》2000年第63期,第20-21页;詹镇荣:《无偿性通讯监察设备设置义务之合宪性疑义》,《月旦法学》2000年第64期,第104-110页。
    126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月旦法学》2003年第102期,第20页。
    127《国家安全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128《戒严法》第17条规定:“根据执行戒严任务的需要,戒严地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临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在非常紧急的情况下,执行戒严任务的人民警察、人民武装警察、人民解放军的现场指挥员可以直接决定临时征用,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协助。实施征用应当开具征用单据。前款规定的临时征用物,在使用完毕或者戒严解除后应当及时归还;因征用造成损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偿。”
    129《水法》第31条规定:“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等水事活动,应当遵守经批准的规划;因违反规划造成江河和湖泊水域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地面沉降、水体污染的,应当承担治理责任。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130李东颖:《行政任务委托民间的宪法界限-以警察机关危害防止任务作为观察对象》,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第2003年,第68页。
    131M.Schmidt-Preu, Verwaltung und Verwaltungsrec ht zwischen gesellschaftlicher Selbstregulierung und staatlicherSteuerung, VVDStRL56(1997), S.173-174.
    132李东颖:《行政任务委托民间的宪法界限-以警察机关危害防止任务作为观察对象》,台北大学法学系硕士论文,第2003年,第69-70页。
    133陈新民:《中华民国宪法释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59页。
    134高金桂,《利益衡量与刑法的犯罪判断》,台湾元照出版出版社2003年版,第180页。
    135KarlAugustBettermann著、蔡震荣译:《基本人权之界限》,《新知译粹》1992年第5期,第57-82页。
    136李建良:《基本权利之构成及思考层次》,载《宪法之理论与实践(二)》,台湾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137程明修:《国家透过公共场所的监视器对人民基本权利的干预》,《法学讲座》2002年第3期,第65-66页。
    138林三钦:《论基本权利之侵害》,载《宪法解释之理论与实务第二辑》,2000年版,第444-459页。
    139李建良:《基本权利之构成及思考层次》,载《宪法之理论与实践(二)》,台湾学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72页。
    140吴信华:《基本权利的体系思考》,《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9期,第122页。
    141张文郁:《行政委托》,《台湾本土法学》2002年第41期,第39页。
    142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2002年版,第90页。
    143Jan Ziekow:《从德国宪法与行政法观点论公私协力》、詹镇荣,《月旦法学》2010年第180期,第223页。
    144《立法法》第8条:(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私人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它事项。
    145例如《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46有关正当法律程序在中国大陆土地征收程序是适用问题,参见黄学贤、陈铭聪:《正当法律程序在土地征收程序的适用研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108-117页。
    147《行政强制法》在许多条文都有正当法律程序的规定,如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3条、第44条、第51条和第54条等条文,皆详细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守的正当法律程序要件。
    148例如,应松年教授版本第8条规定、姜明安教授版本第8条规定、马怀德教授版本第8条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8条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7条规定。
    149《行政强制法》第5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150《行政强制法》第43条:“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151《行政强制法》第16条第2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152例如,应松年教授版本第10条规定、姜明安教授版本第11条规定、马怀德教授版本第8条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153例如,应松年教授主持的《试拟稿》第6条规定、姜明安教授主持的《试拟稿》第6条规定、马怀德教授主持的《建议稿》第6条规定、王万华教授主持的《试拟稿》第11条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6条规定。
    154例如是否排挤正常业务?所耗人力、物力是否显不相当等问题,参见蔡茂寅:《公私协力与国家赔偿》,《月旦法学教室》2013年第124期,第7页。
    155例如,姜明安教授主持的《试拟稿》的第9条规定、应松年教授主持的《试拟稿》第8条第3款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4条第1款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
    156洪咏智:《经济辅助竞争者诉讼之研究》,私立辅仁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1996年,第4页。
    159《行政强制法》为例,第17条第1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公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64黄振声:《政府部门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之研究:以台北市公共停车场BOT为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硕士论文,2002年,第86页。
    165顾立雄、林发立:《BOT兴建营运合约之屡约保证问题》,《月旦法学》1998年第33期,第50页。
    166刘如慧:《论行政机关选择公法及私法手段之自由─以德国法为中心》,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1995年,第30-37页。
    167詹镇荣:《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为中心》,载《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台湾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107页。
    168詹镇荣:《变迁中之行政组织法─从组织形式选择自由到组织最适诫命》,《中研院法学期刊》2010年第6期,第29页。
    169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载《民营化法与管制革新》,台湾元照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李建良:《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区分的新思维─从青年公园设施委托经营管理维护合同定性问题谈起》,《月旦法学》2008年157期,第320页。
    170程明修:《行政行为形式选择自由—以公私协力行为为例》,载《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289-306页。
    171有关具体行政行为与行政合同的替代关系探讨,参见黄学贤、陈铭聪:《行政合同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替代关系和选择标准之研究》,《江淮论坛》2011年第248期,第86页。
    172陈英钤:《行政法院作为行政程序的守护神》,《月旦法学》2006年5月,第160页。
    173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397页。
    174张剑寒、吴庚:《行政契约之理论与实际(上)》,《中山文化学术季刊》第26集,第208-212页。
    175参见德国《行政程序法》第123条规定。
    176张剑寒、吴庚:《行政契约之理论与实际(上)》,《中山文化学术季刊》,26集,第203页
    177胡建森:《十国行政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9页。
    178陈为祥:《英国公契约制度之研究-兼论英国的公共事务外包制度》,国立中兴大学法研所硕士论文,1995年,第30页。
    179许宗力:《基本权利对国库行为之限制》,载《法与国家权力》,台湾月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2页。
    180黄默夫:《基础行政法》,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43页。
    181陈爱娥:《行政组织》,载《行政法入门》,台湾三民书局2000年版,第198-200页。
    182警务辅助人员,在我国各地有不同的称谓,据2002年统计,各地出现有关的称谓,包括:辅警、协警、治安联防队员、协管员、专管员、保安员、治安员等。另外,私人单位雇用私人警卫,一般称之为保安苏州市公安局:《辅警人员准入资格及培训制度调查研究报告》,2010年11月,第3页。
    183参见应松年教授主持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161条规定。
    184参见姜明安教授主持的《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第82条规定。
    185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5页。
    186Martin chulte, Gefarenabwehr durch private Sicherheitskr fte im Licht des staatslichen Gewaltmonopols, VBl.1995,S.131-132.
    187陈铭聪:《私人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问题》,《东吴法学》2012年春季版,第173页。
    188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5页。
    189R. Herzog, Vorbehalt und Grenzen der Staatst tigkeit, in: J. Isensee/Paul Kirchhof(H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Band Ⅲ,1998,§58Rn.32-35.
    190Johannes Hengstschl ger, Privatisierung von Verwaltungsaufgaben, VVDStRL54(1995), S.175.
    191R. Herzog, Vorbehalt und Grenzen der Staatst tigkeit, in: J.Isensee/Paul Kirchhof(Hg.), Handbuch des Staatsrechts,Band Ⅲ,1998,§58Rn.35.
    192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9页。
    193Jügen Grabbe, Verfassungsrechtliche Grenzen der Privatisierung ko mmunaler Aufgaben,1979, S.65-66.
    194Christof Gramn, Schranken der Personalprivatisierung bei der inneren Sicherheit-zugleich ein Beitrag zurRechtsdogmatik des Art.33Abs.4GG-, VerwA,90. Bd., S.61ff(1999).
    195关于私部门化的界限问题,参见黄学贤:《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究述评(2000-2010)》,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4-65页。
    196该条文已经于1991年6月4日删除。
    197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9年版,第12-14页。
    198杨欣:《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91页。
    199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
    200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3期,第108-109页。
    201陈铭聪:《浅谈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界限》,江苏法制报第6版法学研究,2010年2月20日httpjsfzb.jschina.com.cnhtml2012-0220node_296.htm,2013年3月1日访问。
    202BVerfGE49,24(56f).转引自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
    203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95页。
    210程明修:《行政诉讼类型之适用-有关双阶理论、行政处分是否消灭之争议》,《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81期,第117页。
    211詹镇荣:《竞争者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之保障》,《月旦法学》2006年第138期,第43页
    214詹镇荣:《竞争者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之保障》,《月旦法学》2006年138期,第45页。
    216程明修:《公私协力契约相对人选任争议,以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239号判决(ETC案)之若干争点为中心》,《月旦法学》2006年138期,第35页。
    217詹镇荣:《竞争者无歧视程序形成请求权之保障》,《月旦法学》2006年138期,第47-48页。
    218程明修:《公私协力契约相对人选任争议,以最高行政法院2006(95)年度判字第1239号判决(ETC案)之若干争点为中心》,第36-37页。
    219李震山:《论行政损失补偿责任-以行政程序法之补偿规定为例》,载《损失补偿、行政程序法》,台湾行政法学会主编2005年版,第121-122页。
    220陈爱娥:《国家角色变迁下的行政任务》,《月旦法学教室》2002年第3期,第109页;詹镇荣:《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为中心》,《东吴大学法律学报》2003年第1期,第22页。
    221Friedrich Schoch, ffentlich-rechtliche Rahmenbedingung einer Informationsordnung, VVDStRL57(1998), S.198-199.
    222Gunnar Folke Schuppert, Jenseits von Privatisierung und “schlankem” Staat: Vorüberlegung zu einem Konzept vonStaatsentlastung durch Verantwortungsteilung, in: Christoph Guzy(Hg.), Privatisierung von Staatsaufgaben:Kriterien-Grenzen-Folgen,1998, S.91-93.
    223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载《当代公法新论(中)》,2002年版,第581、606页;黄锦堂:《行政任务民营化之研究》,《行政组织法论》,2005年版,第172-174。
    224詹镇荣:《民营化后国家影响与管制义务之理论与实践-以组织私法化与任务私人化之基本型中心,《东吴法律学报》2003年第1期,第20页。
    225Gunnar Folke Schuppert, Die ffentliche Verwaltung im Kooperationsspektrum staatlicher undprivater Aufgabenerfüllung: Zum Denken in Verantwortungsstufen, in: Die Verwaltung31/1998, S.425-426.
    226叶秀云:《业者参与公共建设之国家担保责任与强制接管》,国防大学管理学院法律学系硕士论文,2010年,第1页。
    227Gunnar Folke Schuppert, Jenseits von Privatisierung und “schlankem” Staat: Vorüberlegung zu einem Konzept vonStaatsentlastung durch Verantwortungsteilung, in: Christoph Guzy(Hg.),Privatisierung von Staatsaufgaben: Kriterien-Grenzen-Folgen,1998, S.91-93.
    229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兼论大陆地区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231詹镇荣:《无偿性通讯监察设备设置义务之合宪性疑义》,《月旦法学》2000年第64期,第103页。
    232张桐锐:《合作国家》,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页
    233Giemulla/Jaworsky/Müller-Uri, Verwaltungsrecht,6. Aufl.1998,Rn.113.
    234参见台湾地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56条第2项规定:“前项情形,执行勤务警察于必要时,并得令汽车驾驶人将车移置适当处所;如汽车驾驶人不予移置或不在车内时,由该执行勤务之警察为之,并得收取移置费。”
    235Wolff/Bachof/Stober, Verwaltungsrecht, Bd.2,6. Aufl.,2000,§67, Rn.61.
    236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吊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公民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1995年第39期,第102页。
    237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71页。
    238程明修:《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441页。
    239陈敏:《行政法总论》,自刊,2004年版,第1114页。
    240廖义男:《国家赔偿法》,自刊,1998年版,第27页。
    241Haas, DVBl.1960,303; Wolff/Bachof/Stober, aaO.,§23V2Rn.34; Lorenz, Verwaltungsproze recht,2000,§11Rn.19.
    242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吊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公民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1995年第39期,第103页。
    243董保城、湛中乐:《国家责任法》,台湾元照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244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吊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公民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1995年第39期,第103页。
    245在此应该注意的是,在委托模式中称为行政助手,而在私法模式中称为工具,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委托模式中有涉及公权力的行使,而在私法模式中,强调的是未涉及公权力的行使,故以毫无生命意识的的工具来表述之。
    246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1081页。
    247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吊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公民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1995年第39期,第104页。
    248其它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如《土地法》第68条第2项、《冤狱赔偿法》第3条、《警械使用条例》第10条、《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3条以下。
    249吴秦雯:《行政契约之效力与履行---以法国法制为中心》,台湾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1年,第157-158页。
    250许宗力:《行政契约法概要》,载《行政程序法之研究》,台湾经建会研究报告,1990年12月,第312页。
    251林永发:《行政契约论》,《全国律师》1998年第10期,第19页。
    252林明锵:《行政契约》,载《行政法2000(下册)》,台湾翰芦出版社2000年版,第667-669页。
    253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40页。
    254(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80页。
    255Otto Mayer,Deutsches Verwaltungsrecht,转引自(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79页。
    256林淮、马原:《国家赔偿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23页。
    257叶百修:《国家赔偿法》,载《行政法2000(下册)》,台湾翰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27-1422页。
    258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76页。
    259《国家赔偿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260刘嗣元、石佑启:《国家赔偿法要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页。
    261袁登明:《发达国家赔偿制度》,时事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267参见徐良维:《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政府监督与国家责任---以重大交通建设BOT为例》,《法制论丛》2011年47期,第151-152页。
    272黄振声:《政府部门奖励业者参与交通建设之研究:以台北市公共停车场BOT为例》,国立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硕士论文,2002年,第86页。
    273顾立雄、林发立:《BOT兴建营运合约之履约保证问题》,《月旦法学》1998年第33期,第50页。
    274(日)米丸恒治:《私人行政--法的统制的比较研究》,洪英、王丹红、凌维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页。
    275徐晓菁:《民营化之法律概念》,《公营事业评论》1999年第4期,第131页。
    276张桐锐:《合作国家》,载《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576-577页。
    279谢瑞智:《宪法概要》,台湾文笙书局2003年版,第151页。
    281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三民书局2004年版,第676-677页。
    283程明修:《行政诉讼类型之适用-有关双阶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消灭的争议》,《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81期,第120-121页。
    284李建良:《具体行政行为的解决与行政救济途径的择定》,《台湾本土法学》2002年第40期,第108页。
    285程明修:《行政诉讼类型之适用-有关双阶理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消灭的争议》,《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81期,第120页。
    286林明锵:《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事件法律性质之分析》,《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82期,第224页。
    287陈敏:《行政法总论》,台湾神州图书出版社2004年版,第679页。
    288陈清秀:《特许合约与公权力之行使》,《月旦法学》1998年第34期,第55页。
    289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上》,台湾瑞兴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290马惠美:《从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论公权力之监督管理与BOT契约之执行﹣以高速铁路及捷运为例》,私立东吴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2002年,第60页。
    291陈明灿.张蔚宏:《我国促参法下之法制分析:以公私协力观点为基础》,《公平交易季刊》2005年第2期,第52页。
    292刘绍梁:《创备民间参与公共建设之基本法制,兼论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草案之研拟》,《月旦法学》,1997年,第19页。
    294许宗力:《论行政任务的民营化》,《当代公法新论(中)》,台湾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602页。
    295陈旺好:《我国特许合约BOT法律属性与争议处理制度之研究》,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227-228页。
    296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台湾三民书局2001年版,第423-424页。
    297参见台湾地区《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45条第1项规定。
    298参见台湾地区《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第45条第2项规定。
    300程明修:《双阶理论的虚拟与实际》,载《行政法之行为与法律关系理论》,台湾新学林出版社2005年版,第74-76页。
    301林明锵:《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事件法律性质之分析》,《台湾本土法学》2006年第82期,第220页。
    302廖义男:《国家赔偿法》,自刊,1998年版,第35页。
    303林明锵:《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事件法律性质之分析》,《台湾本土法学杂志》2006年第82期,第235页。
    304陈爱娥:《公立学校工友可否组成工会》,《台湾本土法学》2000年第7期,第97页。
    307Chr. Gusy, Jenseits von Privatisierung und “schlankem”Staat: Duale Sicherheitsverantwortung, in: G. F.Schuppert(Hg.), Jenseits von Privatisierung und“schlankem”Staat,1999, S.128.
    311詹镇荣:《论民营化类型中之公私协力》,《月旦法学》2003年第102期,第21-22页。
    312包括:(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313张文郁:《行政委托》,《台湾本土法学》2002年第41期,第40页。
    318陈爱娥:《行政任务取向的行政组织法-重新建构行政组织法的考虑观点》,《月旦法学教室》2003年第5期,第63页以下。
    319李建良:《因执行违规车辆拖吊及保管所生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兼论委托公民行使公权力之态样与国家赔偿责任》,《中兴法学》1995年第39期,第103页。
    321参见台湾地区《奖励民间参与交通建设条例》第43、44条规定。
    323陈清秀:《特许合约与公权力之行使》,《月旦法学》1998年第34期,第52-60页。
    325章志远:《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35-137页。
    326杨解君:《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法学评论》1999年第5期,第37页。
    327李兆勇:《浅议行政委托的规制》,《法制与经济》2008年第12期,第71页。
    328王晨:《行政委托内涵之重构》,《行政与法》2008年第11期,第82页。
    329黄锦堂:《行政合同法主要适用问题研究》,载《行政合同与政府信息公开》,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77页。
    330黄学贤、陈铭聪:《行政契约和行政处分的替代关系与选择标准之研究》,《江淮论坛》2011年第4期,第91页。
    331陈爱娥:《行政合同之研究—以代替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合同与委托行使公权力的行政合同为探讨对象》,2003年,第54-65页。
    332许登科:《德国担保国家理论为基础之公私协力法制─对我国促参法之启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博士论文,2008年,第40页。
    333林明锵:《担保国家与担保行政法─从2008年金融风暴与毒奶粉事件谈国家的角色》,载《政治思潮与国家法学─吴庚教授七秩华诞祝寿论文集》,台湾元照出版社2010年版,第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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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5不过,吴志光教授针对建构行政合作法于行政程序法中的见解有所保留,但仍呼吁应正视公私协力合同在法制上的建构,参阅吴志光:《ETC裁判与行政合同─兼论德国行政合同法制之变革方向》,《月旦法学》2006年第135期,第28页;吴志光:《公私协力行为之公法化趋势─以委托经营管理及促进民间参与公共建设法之实务见解为核心》,《辅仁法学》2008年第36期,第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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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0Schmidt A mann教授则认为,合同中有关选定合同当事人和持续性影响监督私人给付的部分,应由行政法总论规范的建立作为一个管制手段。足见针对哪些事项应交由立法者型塑,至今仍然是一个困难且不稳定的问题。参阅Schmidt A mann:《行政法总论作为秩序理念》,林明锵等人译,第1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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