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刑讯逼供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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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果说侦查程序的改革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中心环节,那么,刑讯逼供的遏制问题则是这一中心环节的核心问题。当前,无论是对于司法实务人员还是对于理论工作者来说,如何遏制刑讯逼供都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本文以经验事实为研究起点,以近年来被披露的数个典型案例为依托,以实证研究的方法为逻辑基础,从而建构了本文的核心命题: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才是产生刑讯逼供的关键原因,只有改革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全文由引言、正文、结语和致谢等四大部分构成,正文共分四章,共计四万余字。
     第一章主要阐明了刑讯逼供的相关基础性问题。本章开篇以数个事实案例为依据,提出了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接着对刑讯逼供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等问题进行说明。继而明确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以及遏制刑讯逼供的迫切性。
     第二章是全文的过渡篇章。本章首先概述了当今学术界关于刑讯逼供的产生原因及其遏制对策的研究现状,接着,当既有的理论无法很好地解释实践中的刑讯逼供现象时,笔者另辟蹊径尝试着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公共管理学科的角度对刑讯逼供的动机进行探析,并且引出一个假设,即侦查机关的绩效考核机制才是造成刑讯逼供的深层次诱因。
     第三章主要论证了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与刑讯逼供的关系。本章首先概述了公共管理视野下的绩效考核机制,以及我国对于西方绩效考核机制的借鉴。接着从历史到现实、从可能到必然等两个方面考察了我国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的导向与刑讯逼供的发生。
     第四章是全文的核心篇章。本章第一节是关于认识论的学说,我们不仅要更新侦查人员和社会公众等两类群体的观念和意识,而且应该使得侦查人员明白人类认识规律的客观性、侦查活动的相对性以及效率和效益的辩证统一性等三大基本属性。此外,社会公众也应该给予办案人员更多的宽容和关怀而不是盲目的指责。第二节着重论证了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的改革和重构,也即取消“招标破案”的考核机制、建立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破案率”考核机制以及确立“限期破案”和“命案必破”的层次性考核机制
     本文的创新点有如下两项:第一,本文在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时首次系统地引入了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这一分析平台,并且从其历史到现实的对比情况、从可能性到必然性的转变情况对其运行状况做出了全面研讨之后得出侦查机关绩效考核机制才是导致刑讯逼供的元凶。第二,本文在重构遏制刑讯逼供的理论体系时,首先借鉴了唯物辩证法关于认识论和实践论的知识,夯实了论证的理论根基,其次以马斯洛层次需求理论为依据,并且结合公共管理学科的研究方法对该体系进行建构。
If the amendment of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is the the central aspect of the reform of the 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the containment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is the core problem. Currently,how to contain Confession by Torture is troublesome not only for justice practitioners but also for theorists. This article starts with the experience of the facts,a number of typical cases and the empirical study. Then the proposition is put forward: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the key reason for Confession by Torture. Only to reform th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can we contain Confession by Torture. This article constitutes introduction,text,conclusion and thanks. The text is divided into four chapters and has more than 40,000 words.
     Chapter one elaborates some basic questions for Confession by Torture. This chapter starts with several cases. Then the serious situation of criminal judicial practice is pointed out. Concepts and elements are clarified after that.Lastly,the harmful and urgency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is indicated.
     Chapter two is the connecting chapter.Firstly,the reasons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and meatures of containing Confession by Torture are summarized. An empirical study is used when the existing theroy couldn't expain the phenomenon. Then a assumption is derived that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the key reas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Chapter three demonstrates the relation of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Confession by Torture.Firstly,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pointed out within the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our country' reference with weste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After that we investigate the relation of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and Confession by Torture not only from history to reality but from possibility to necessity.
     Chapter four is the core chapter. Section one is about Epistemology. We have to update mind of not only investigators but citizens. We should let investigators know the objectivity of discipline, relativity of investigation and the uniformity of the efficiency and effectiveness. Otherwise, citizens should give more tolerance and care rather than criticism to investigators. Section two demonstrates the reform of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We should cancel the Mechanism of "Case Tender", set up "Detection Rate" with mixing of qualitative and quantitative and establish the classifid mechanism of the "Deadline Detection" and "Case Must-breaking".
     This article has two innovations,one is that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Performance Evaluation Mechanism is concerned when I analyse the reason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another is that Maslow'need-hierarchy theory and Materialist dialectics are recommend when I build the system of the containment of Confession by Torture.
引文
5“上海袭警案”发生之后,大量的新闻报道都蕴含着对受害人的刻意“谴责”(比如有人称杨佳为“义士”、“刀客”和“杨大侠”),这是笔者所始料不及的。据报道,“袭警者杨佳曾经因为租用的自行车(被怀疑是‘黑车')而被上海警察盘问,而后遭到七八个警察的殴打,期间杨的生殖器遭到了致命的击打而失去了生育功能。”顿时,警察成了被告;凶手成了受害人,成了“反抗暴政的民主英雄”。我们的警察机关成了社会信任度最低的政府机关之一;身负维护公共安全的警察,失去了民众的基本信赖;“爱人民的人民警察”变成了暴力的象征,警民的信任危机悄然加剧。详情参见岳君:“杀人者杨佳青春档案”,《南方周末》,2008年7月17日,第2版;邓清波:“上海袭警案暴露前公民社会的权利焦虑”,《燕赵都市报》,2008年7月11日,http://news.sina.com.cn/pl/2008-07-11/071315912604.shtml,2008年7月11日发布。
    6殷红:“警察对警察的刑讯逼供”,《中国青年报》,2001年7月20日,法治社会版。
    7马竞:“‘李久明特大冤案'始末”,《工人日报》,2005年2月28日,第5版。
    8赵凌:“‘聂树斌冤杀案'悬而未决防‘勾兑'公众呼吁异地调查”,《南方周末》,2005年3月24日,法治版;赵凌:“聂树斌案绝对不会不了了之”,《南方周末》,2005年4月28日,法治版;许峰:“河北官员谈聂树斌冤杀案:调查一直进行难度太大”,《南方周末》,2006年1月5日,法治版;赵凌:“不要忘记聂树斌,不要忘记寻找真相”,《南方周末》,2007年8月23日,法治版。
    9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法治版。
    10 刘德安:“女检察官发现‘命案'疑点”,《检察日报》,2005年7月30日,第4版。
    11叶明蓉:“错认成强奸嫌犯被关480天真凶落网无辜男子讨说法”,http://www.cnhubei.com/200606/ca1099667.htm,2006年6月29日发布。
    12喻彬等:“湖南省高院对滕兴善案再审判决滕兴善无罪”,《湖南日报》,2005年11月10日,http://www.ycwb.com/gb/content/2005-11/10/content 1016847.htm,2005年11月10日发布。
    1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9页。
    14 柴发邦主编:《诉讼法大辞典》,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222页。
    15 张文清主编:《中国警察辞典》,沈阳:沈阳出版社,1990年版,第440页;还比如“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邵先富等:“对刑讯逼供禁而不止原因的调查与思考”,《公安学刊》,1998年第3期,第48页;再比如“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施行肉刑和精神折磨以逼取口供的行为。”王一光主编:《简明公安词典》,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第223页。
    16 谢佑平主编:《刑事诉讼法学论点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87-389页。
    17 可能构成报复陷害罪,见《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 龙宗智:“欺骗与刑事司法行为的道德界限”,《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第100页。
    19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9页。
    20[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0页。
    21 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学界有“三不”的界限:“刑事诉讼禁止不择手段、不问是非及不计代价的真实发现。”也就是说追求真实还得符合法治国基准的诉讼程序。参见林钰雄:《刑事诉讼法》(上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序言第3页、正文第8页。
    22[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第3页。
    23[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3页。
    24 崔敏:《求真集——我的治学之路》,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5页。
    25 我国于1986年签署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1988年全国人大予以批准,1988年11月3日正式生效。
    26 我国于1998年签署了该公约,不过至今全国人大还在审议,仍未正式生效。
    27 谢佑平:“《反酷刑公约》的价值与一般原则”,《人民检察》,2006第10期(上),第5页。
    28 “有罪推定、长期以来左的思想的影响和司法实践中的种种错误认识:比如刑讯逼供必要论、刑讯逼供利大于弊论和口供必要论等。”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8-319页。
    29 “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和侦查人员对刑讯逼供在认识上存在两种错误理论:刑讯逼供难免论和有时管用论。”参见周国均:“严禁刑讯逼供若干问题探析”,《政法论坛》,1999年第1期,第85页。
    30 “传统诉讼观念仍从潜隐层面影响和制约着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运作。”参见谢佑平、万毅:“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2月第2卷第1期,第40页。
    31[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第4页。
    32 庞梅、李令新:“遏制刑讯逼供的立法思考”,《法律适用》,2002年第2期、总第191期,第67页。
    33 夏勇:“酷刑与功利主义——反省我们的道德和制度”,王敏远主编:《公法》第四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
    34 赖声利:“刑讯逼供及其控制”,《当代法学》,2002年第2期,第150页。
    35[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36[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琪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37 林莉红:“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上篇”,《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第133页。
    38 比如“我国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中,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尚不够完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对刑讯逼供行为的程序后果和法律责任的规定仍有局限性,监督制约制度也不够严密。”参见王振川:“治一治刑讯逼供这一顽症——谈谈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上),第17页;还比如“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讯问的义务客观上为刑讯逼供打开第一道方便之门。”参见韩锦霞:“浅析刑讯逼供的存在及限制”,《当代法学》,2003年第4期,第146页。
    39 “侦讯过程的封闭性,成为滋生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审讯的温床,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侦查机关事后掩盖非法审讯的恶劣作风,加大了受到非法审讯的犯罪嫌疑人获取法律救济的难度。”参见孙长永:“论侦讯程序的立法改革和完善”,《江海学刊》,2006年第3期,第114页;还比如“大量的诉讼程序不具有最起码的可操作性,使得这些程序规则根本无法得到实施。”参见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9页;再比如“刑诉立法中‘严禁刑讯逼供行为'的规定并没有在具体的程序设计和证据规则设定上得到回应”参见李玉萍:“我国‘刑讯逼供'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第118页;再比如“现存刑事证据法律规范,只限于司法人员取证和运用证据的一些精神和原则,远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依赖性。”参见牟军:“我国非法自白的现实境遇与规则建构”,《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年第3期,第43页;再比如“立法对强制措施的规定,基本上采取的是侦查机关自我授权、自我约束的机制。这种机制是造成我国超期羁押、刑讯逼供的制度上的根源。”参见李昌林:“论刑事诉讼中的权力制约——以赋予法院形式裁判权为核心”,《甘肃社会科学》,2007年第1期,第203页。
    40 “由于目前刑侦技术的缺乏及侦查人力、物力的不足,很大程度上公安的侦查还是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参见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38页;还比如“侦查技术水平低下,刑讯逼供有诱惑力,公安司法人员怠于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参见陈光中主编:《沉默权问题研究:兼论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9页;再比如“侦查水平的低下又进一步导致侦查活动对口供的极强依赖性。侦查机关中有的工作人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了刑讯逼供。”参见郭川阳、彭凌:“关于刑讯逼供的综合治理”,《法学杂志》,2005年第2期,第119页;再比如“首先是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其次是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都对刑讯逼供的盛行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参见陈永生:“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第3页;再比如“由于讯问完全处于侦查人员的控制之中,立法对讯问方法的限制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的个人素质。”参见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28页。
    41 “在深入思考中,笔者从关注讯问者的素质开始,逐渐意识到其背后的社会角色、讯问情境、社会容忍等更深层次的问题,不得不求助于社会学的方法。”参见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第148页;还比如“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特定角色之间——案件直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间固有的矛盾体现。”参见吕萍、张会中:“刑讯逼供产生原因及对策新解”,《人民检察》,2000年第10期,第14页。
    42 “特别是在我国这样一个一向重视公共政策对社会的导向性作用的国家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尤为显著。对于刑讯问题亦是如此,对于犯罪反应的缓急程度及其在国家刑事政策中的具体外化,对于刑讯现象有着直接的影响。”参见胡铭:“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讯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第16页。
    43 “在继续宣传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着重宣讲现代刑事司法保障人权的宗旨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参见林莉红:“刑讯逼供社会认知状况调查报告·上篇”,《法学评论》,2006年第4期,第135页。
    44 “对违反刑事程序法中规定的侦查程序性违法行为首先应当予以程序性制裁,在此基础之上再视该行为造成的其他危害结果给予其他法律制裁。”参见周欣:“侦查程序违法的法律制裁体系初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12页。
    45 “因为令状制度要求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前,不仅要提供采取某一特定强制措施的正当依据(即‘可能事由'),而且对这一根据是否合法,必须由独立的司法官员进行审查,如果侦查机关不能在采取行动之前提供存在‘可能事由'所必需的材料,那么司法官员就不会同意其采取行动。”参见孙长永、高峰:“刑事侦查中的司法令状制度探析”,《广东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第186页;还比如“故欲保证案件质量,则须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用刑事裁判制约侦查权,不但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立法所承认,也被国际公约所认可。”李昌林:“强行侦查权之司法制约的比较考察”,《河北法学》,2003年第1期,第52页。
    46 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论断如“在无罪推定下,被追诉人是否有罪,应当由控诉方提出证据证明,不能证明的就判决无罪,被追诉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参见樊崇义:“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理性思考论纲”,《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第114页。
    47 “警察出庭作证,则有利于控辩双方交叉询问,法官通过对警察的回答和在法庭上的表现来判断警察的证言是否真实、是否可信,从而正确判断被告人翻供和证人的翻证是否有理。”参见崔敏:“关于警察出庭作证的若干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128页;还比如“只有将负责讯问的侦查人员置于法庭之上与犯罪嫌疑人一起接受调查,才能够真正查清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参见宋英辉、李忠诚主编:《刑事程序法功能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1-302页;再比如“犯罪嫌疑人提出侦查人员有刑讯行为的,应当由侦查人员负没有刑讯的证明责任。”参见黄庆芳:“也谈制止刑讯逼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85页。
    48 “在侦查活动中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制度或相关制度(如录音、录像制度),会大大强化侦查讯问活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参见顾永忠:“关于建立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制度的尝试与思考”,《现代法学》,2005年第5期,第71页;还比如“显然,这种设计——确立‘默示‘而非‘明示'的沉默权并对沉默权进行限制,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也力图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参见冯涛:“对口供的重新解读”,《河南社会科学》,2008年第1期,第128页。再比如“对待沉默权,要结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现状和社会现实,进行合理的限 制。”参见高一飞:“我国法律对待口供的应有立场”,《河北法学》,2005年第4期,第66页。
    49 笔者以为,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可行性就比较小,首先是对非法证据的认定比较困难和混乱(也就是说还没有一套界定非法证据的详细规则);其次是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证据也绝非一概排除,而是相对性地排除直接由刑讯逼供获得的言词证据,而不排除由非法言词证据而获得的物证书证等;最后是证据排除的主体(法院)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或者说法院还算不上一个真正的可以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所以,在法院绝对中立化和法官相对独立之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就显得不切实际。
    50 参见前文图表,另见陈昌云:“杜培武冤案是怎样造成的”,《民主与法制》,2000年第19期,第23—25页。
    51 “这种做法实际上取消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各自对案件的独立决定权,导致最终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往往是地方党委、政府部门,甚至是地方党委、政府部门个别领导人的意见,而不是案件本身的是非曲直。”参见陈永生:“我国刑事误判问题透视——以20起震惊全国的刑事冤案为样本的分析”,《中国法学》,2007年第3期,第57页。
    52 即秦伯联,时任刑侦支队政委,本刑讯逼供案原告之一。
    53 当时,他因刑讯逼供而正接受湖北省纪委和省检察院的调查。参见潘妻:“他自杀前哭着和我通话”,《成都商报》,http://news.sina.com.cn/c/2005-05-29/00196015824s.shtml,2005年05月29日发布;对潘余均的印象,佘祥林曾经对记者透露过:“当时他才30来岁,在办案民警中,年纪还算偏大的。但是,他对我采取的手段却要比其他人恶劣些。”参见刘志华、李宪锋:“佘祥林再起波澜佘祥林称没想到事情会这样”,《信息时报》,http://news.sohu.com/20050527/n225719615.shtml,2005年05月27日发布。
    54 笔者猜测潘余均的“实在没办法”应当是指京山县领导在案发时要求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然而后来却又说他刑讯逼供。
    55 潘余均的送葬车队由28辆车组成,一辆警车开道。车队在震耳欲聋的鞭炮声中穿行于京山县主要街道,引得居民 们驻足观看。潘的骨灰下葬于一处公墓。据介绍,墓位价值28800元,是此处最高规格的墓位,费用由京山县公安局支付。治丧委员会对潘余均的评价是:“他的一生是勤劳的一生,是奋斗的一生,是为人民服务的一生,潘余均同志英年早逝,我们深感痛惜。”参见贾云勇:“佘祥林案自杀民警隆重下葬,被认可为同志”,《南方都市报》,http://travel.news.hexun.com/1171646.shtml,2005年05月30日发布。
    56 另外,佘案发生后,当地人都认为患精神病的张在玉是佘杀的,社会舆论一边倒;然而京山县公安局却没有得到充足的办案经费,办案压力相当大。参见李国清、陈群安:“湖北省高级法院严格把关避免无辜者佘祥林被冤杀”,《人民法院报》,2005年4月1日,第1版;张寒:“重访佘祥林张在玉”,《新京报》,http://www.thebeijingnews.com/zt/1068/2009/01-21/039@162349.htm,2009年1月21日发布。
    57 在我国,公共管理学最早被称为行政学或行政管理学(Public Administration),隶属于法学类一级学科政治学门下,1997年研究生培养学科调整后才正式成为管理学大门类下的一级学科。“从学科发展的角度看,在公共管理产生之前,有关公共管理知识集中体现在行政管理学上。尽管至今还有学者坚持认为公共管理属于行政管理学的范畴,是其一个分支。”参见黎民主编:《公共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6页;“公共管理学是研究公共部门(核心是政府部门)凭借社会公共权力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因而其主体、客体均与政治学、行政学交叉。”参见庄序莹主编:《公共管理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1页。
    58 “人们常常将效率与绩效混为一谈。其实,两者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严格意义上效率是指投入与产生之比,是一个单向度的概念,以低成本、高产出作为其主要价值取向;而绩效是比效率更为广泛的概念,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其主要价值不仅是在经济意义,更在于其政治意义、社会意义和伦理意义。”参见臧乃康:“政府绩效评估价值与和谐社会的契合”,《探索》,2005年第4期,第71页。
    59 有的学者认为绩效是“一项活动的最终结果”。参见[美]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版),第586页;也有学者认为绩效是“具有可评价要素的行为”。参见萧鸣政:《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1页。西方社会的绩效考核机制的理论根源是肇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绩效预算制度。
    60 卓越:“以公共部门绩效评估为基点的评估类型比较”,《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3期,第26页。
    61 贾洪斐:“改革完善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5年第12期,第60页。
    62 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为了应对当时全球化的外部竞争压力和社会内部的政府信任危机(类似于当代中国)等难题,他们开始全面借鉴并且吸取了市场经济体系下各类私营公司企业的人事管理办法,引入绩效管理系统,并且将绩效评价作为公共管理改革的突破点,展开了涉及各个部门的整顿和革新,即“新公共管理运动”。详情参见王爱冬:“政府绩效评估主体多元化及其在中国的构建”,《河北学刊》,2006年第6期,第67页;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与方法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5期,第93页;“绩效考评已被公认为人力资源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基础环节,在美国,1977年只有89%的组织实行绩效考评,而1998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94%。”参见[加] 加里·P·莱瑟姆、肯尼斯·N·韦克斯利:《绩效考评》,萧鸣政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5页。
    63 比如国家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组织等,根据法定的管理权限,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工作绩效测量标准,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属公职人员在工作中的政治素质、业务表现、行为能力和工作成果等情况,进行系统、全面地考察和评价,并以此作为公职人员奖惩、职务升降、工资增减、培训和辞退等管理活动的客观依据。详情参见贾洪斐:“改革完善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绩效考核”,《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5年第12期,第60页。
    64 “西方发达国家政府绩效评估呈现的公民导向发展趋势,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成熟度高紧密联系的。因此,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必须要有原创性而不能机械套用,表象化的研究只会给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实践造成误导。”参见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88页。
    65 比如《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2006年1月12日)等等。
    66 比如《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1992]6号文件)和《印发〈关于在公安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划〉的通知》(公发[1991]10号文件)等等。
    67 我国目前许多地方公安机关经费难以保障,一些贫困地区对公安机关是“零投入”,甚至“负投入”(给交警下达罚没款创收指标)。比如某些地方交通警察部门所盛行的“以罚创收”的考核指标等,参见周明华:“敛财‘食物链'”,《青岛财经日报》,2006年2月17日,第11版;另外,2004年的重庆“交警别墅案”也源于该罚款指标机制,详情参见李冰、刘虎:“重庆梁平45名交警建48套别墅引关注”,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4-10/31/content_2160788.htm,2004年10月31日发布。
    68 比如一些缉毒民警为完成所谓的“指标”,到外地“购买”吸毒人员到本省强制戒毒用以充数(完成指标);甚至自己弄些毒品让一些吸毒人员去引诱已经戒毒的人复吸,然后当场抓捕。详情参见朱长振:“有民警‘买'来戒毒人员充数?”,《大河报》,2005年5月12日,第17版;彭联联:“公安指標制度造就多起冤案 警察僱民工充当罪犯”,《新法制报》,http://www.jxnews.com.cn/jrlx/system/2006/08/08/002310961.shtml,2006年8月8日发布。
    69 比如吉林市清河派出所所长为了完成当年年度办案指标,竟然弄虚作假,让“线人”花钱从市场上“雇”来13名民工充当“犯罪嫌疑人”,待他们蹲完3天拘留后,再把钱付给他们。参见李琳、齐书民:“咄咄怪事:派出所雇佣民工冒充‘嫌疑人'”,《民主与法制》,2005年第10期,http://qkzz.net/magazine/1003-1723/2005/10/172288.htm,2009年4月4日访问。
    70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成为开展严打的号角(1983年9月2日);其中全国范围的“严打”高潮有三次:分别是1983年、1996年和2001年。每次历时大约三年。此外,还包括针对特定事件或者地区内突出严重的犯罪活动所采取的专项斗争,如“打拐”(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斗争等。
    71 邓小平同志也说过,“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几年来,这股风不但没有压下去,反而发展了。原因在哪里?主要是下不了手,对犯罪分子打击不严、不快,判得很轻。”参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页。
    72 胡铭:“刑事政策视野下的刑讯问题”,《环球法律评论》,2007年第2期,第17页。
    73 陈瑞华:“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回顾与反思”,《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第150页。
    74[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8页。
    75 中国警方提出了“民众看公安,关键看破案;案件千千万,重点是命案”的口号,公安部2004年开展了“侦破命案专项行动”。参见中国公安机关新闻发布信息网,2005年1月11日发布。
    76 刘德安:“女检察官发现‘命案'疑点”,《检察日报》,2005年7月30日,第4版。
    77 当时西方的警务绩效评估主要表现为七个层面:“第一,减少犯罪及其刑事受害;第二,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第三,降低恐怖感和提升个人安全;第四,确保公共场所文明;第五,公平节约地使用权力和武力等”这是2003年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马克·莫尔及其同事在《警务底线——公众应珍视什么样的警务绩效》一书中提出的七条标准。参见曾忠恕:《美国警务热点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272-281页。
    78 比如“2005年,辽宁将开始打击刑事犯罪百日攻坚会战,该省公安厅对各市公安局提出了奖惩措施:完不成打击工作指标的,省厅将对各市局和主要领导在评先创优上实行一票否决。”参见赵娇:“破案率不是奖出来的政绩”,《中国青年报》,2005年9月22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5-09/22/content_1179972.htm,2005年9月22日发布。
    79 这是2006年5月16日,公安部刑侦局局长何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我国两年来我国公安机关命案破案率大幅度提高。参见“八类命案破案率89.6%”,《人民日报》,2006年5月17日,第10版;另见毛立新:“‘破案率赶英超美'的冷思考”,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605/17/205033.shtml,2006年5月17日发布。
    80 当时佘案专案组的组长由时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的韩友华担任(现任京山县法院副院长);副组长为当时的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定成(现任京山县公安局副局长);然而,在专案组中,潘余均的排名是最靠后的,此时的他也已经贵为京山县公安局110巡警大队的教导员。参见刘志华、李宪锋:“佘祥林再起波澜佘祥林称没想到事情会这样”,《信息时报》,2005年05月27日,http://news.sohu.com/20050527/n225719615.shtml,2005年05月27日发布。
    81 张品泽:《人本精神与刑事程序——人权保障的一种探索》,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5页。
    82 2004年发生在云南的“马加爵杀人事件”引起了中央领导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批示说:“要充实力量,抓紧破案。”而后该案被云南省委省政府勒令“限期破案”,事有蹊跷,该案重大嫌疑人马加爵在“限期破案”的最后一天(2004年3月15日)被海南省三亚市公安机关抓获。参见王雷鸣:“公安部 A 级通缉嫌犯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案发始末”,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03/16/content_1368444.htm,2004年3月16日发布。
    83 “贵州省都匀市针对在该市遭遇财产被盗、被抢的部分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拨出专门款项建立专项基金,若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当地公安局将先行赔偿。”参见纪卓瑶:“三问‘破不了案公安先赔'”,《检察日报》,2007年9月5日,法治评论第428期法辩。这也恰好说明了由于诸多客观条件的限制,很多案件无法在规定的期限之内侦破。
    84 靳学仁:《刑讯逼供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61页。
    85 “辽宁本溪市公安局将所有的杀人案件制成号牌,在系统内公示后‘公开招标'破案,破案重奖。据了解,在2月25日当天就有10张命案牌被自告奋勇的民警当场揭下,并签订了责任状。揭牌后责任人当场与市局领导签订破案责任状,采取‘五定一包'的办法落实责任。对专项行动中侦破的市局督办杀人案件,每起奖励人民币3至5万元。除此之外,在提拔任用时还给予优先考虑,而对在专项行动中工作不负责任,贻误战机的揭牌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将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参见勒马听风:“‘公开招标'破案的喜与忧”,http://news.nen.com.cn/72345670379372544/20040227/1348104.shtml,2004年2月27日发布;另见“徐州市贾汪区一女童被杀后,贾汪公安分局为尽快破案,在全局范围内实行公开招标破案。贾汪公安分局将完全按照中标人的意愿选择专案干警,全额保障办案经费,提供专案用车。对在3个月内破案者,奖励现金人民币2万元,并视情予以报功。对不能按期破案者,将全额扣除专案干警招标期内的目标考核奖金。”参见张朔:“徐州2万元公开招标破案”,http://news.sina.com.cn/c/2005-01-13/02524812641s.shtml,2005年1月13日发布。
    86[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1页。
    87 张耀宇:“命案必破中国警方的决心”,《人民公安》,2004年第4期,第5页。
    88 郝亚超:“‘命案必破':良好期待中的现实悖论?”,《法制早报》,2004年12月2日,第5版。
    89 尹彬:“孙万刚的幸与不幸”,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200404/20040409215543.htm,2004年4月9日发布。
    90 徐京跃、陈菲:“我国侦破命案水平超过英法美1680个县市全破”,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5/16/content_4554699.htm,2006年5月16日发布。
    91 “命案必破不会引发刑讯逼供”,《人民日报》,2006年5月17日,第10版。
    92 涂襄清:“海南省首例重大错案得纠正两名死缓犯获重生”,http://www.hq.xinhuanet.com/hainan/2003-08/19/content_836962.htm,2003年8月19日发布。
    93 显然,检察机关也有自己的“指标”要完成。在基层检察部门,立案率、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一直是3个比较明显的量化绩效考核数字。不少的基层检察院确定的公诉率和有罪判决率都是100%,也就是说,只要立案侦查,就一定提起公诉,就一定做有罪判决。详情参见贾全:“如何优化绩效考核机制”,http://review.jcrb.com/zyw/n635/ca388011.htm,2005年6月27日发布。
    94 龙宗旨:《相对合理主义》,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95 在“招标破案“中,一旦办案人员中标却无法破案,那么后果就是剥夺中标者的一切利益,包括扣除工资和其他制裁。参见勒马听风:“‘公开招标'破案的喜与忧”,http://news.nen.com.cn/72345670379372544/20040227/1348104.shtml,2004年2月27日发布。
    96 这一点再一次说明了西方国家的破案标准与我国的差异,两者在本质上不存在可比性。
    97 参见前文表格“‘破案'后办案人员所获荣誉”。
    98 尽管被揭露出来了,处罚也相当轻,参见前文表格“主要办案人员受罚概况”。
    99 潘余均“含冤而死”就是铁证。
    100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
    101 显然,这种非常规式的中国特色式救济方式,“官员阶梯层压”的救济方式要比常规的司法救济程序有效许多,这也是对我国诉讼制度的一种亵渎,是司法依附于行政的彻头彻尾的表现;另外,佘祥林案中,其妻子张在玉出现的时间是2005年3月28日,继而,在荆门市委的高度关注下,4月1日上午7时许,佘祥林就被京山县法院判决无罪而出狱。整个程序用了3天的时问,实乃共和国建国以来最快的一次无罪判决。参见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法治版;另见马竞:“‘李久明特大冤案'始末”,《工人日报》,2005年2月28日,第5版。
    102 2009年3月,在陕西省丹凤县又发生了一件因刑讯逼供而致人死亡的案件,19岁的高中生徐梗荣在受审期间被活活打死,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事发后警方竟然承认侦查人员是因为立功心切才实施的刑讯逼供。参见段博、都红刚:“徐梗荣猝死公安局为原发性心肌病所致”,http://www.s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3/29/content_16094683.htm,2009年03月29日发布。
    103[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8页。
    104 有关该指标的描述前文注释已略有涉及。另外公安部于2006年2月23日出台的《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提出要求:“上级公安机关不得随意借调所队民警和调用财物装备,不得向所队下达抓人、罚款和收费指标”,参见翟惠敏:“不得向派出所下罚款指标”,《法制日报》,2006年2月27日,第2版;另见王琳:“不必为迟到的废除罚款指标叫好”,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7-01/24/content_5645188.htm,2007年1月24日发布。
    10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2页。
    106 理论界还有关于侦查绝对说的讨论,侦查绝对说流行于上世纪60年代以前的西方社会,绝对说将发案率与破案率作为衡量警察工作效率高低的唯一标准,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也盛行这种作法,绝对说对我国的侦查实践造成了难以估计的损失。持绝对说的有:“犯罪行为是一种物质运动,它与整个世界的物质运动一样,必取一定形态,并按一定的客观规律发生发展。因此,必须确信犯罪行为是可以认识的,刑事案件是可以侦破的。”详情参见武汉:《刑事侦察原理》,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61页;“从理论上说,任何犯罪案件都是可以侦破的。”参见曲玉斌:《刑侦方略新探》,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237页。本文采用通说,即侦查的相对性说。
    107 郭晓彬主编:《刑事侦查学》,北京:群众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108 任惠华主编:《侦查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50页。
    109 没有公正的效益是不存在的;没有效益的公正也是没有意义的。我们应该“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关注司法的社会效益”。参见张宇:“在追求公正中关注司法的社会效益”,《人民法院报》,2006年6月12日,第8版。
    110 张步云:《形事侦查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71页。
    111 也就是说提高破案率所带来的效果不仅有利于改善社会综合治安的形势(打击犯罪的显著效果)还得满足人们对于日常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的期望,否则破案率的提高就会显得效果不明显或者没有效果。“人们对社会效果的测定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一是看管理活动的产出是否满足了社会或公众的需求;二是看这一活动的产出对既定目标的实现做出多大贡献。”参见周志忍:“公共组织绩效评估——英国的实践及其对我们的启示”,《新视野》,1995年第5期,第40页。
    112[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113 李昌林:“论刑事裁判权的归属”,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3月,第63页。
    114 详情参见正文第一章叙述。
    115 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法治版。
    116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117 龙宗智:“正义是有代价的——论我国刑事司法中的辩诉交易兼论一种新的诉讼观”,《政法论坛》,2002年第6期,第3页。
    118 马斯洛(Abraham Harold Maslow)是美国心理学第三势力的领导人。他认为,人的第一需要是生理需要,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最原始的本能需要,包括摄食、喝水、睡眠、求偶等需要。第二是安全需要,是生理需要的延伸,人在生理需要获得适当满足之后,就产生了安全的需要,包括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受侵害,身体健康有保障,生活条件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需要。第三是社交需要,是指感情与归属上的需要,包括人际交往、友谊、为群体和社会所接受和承认等。此种需要体现了人有明确的社会需要和人际关系需要。第四是尊重需要,包括自我尊重和受人尊重两种需要。前者包括自尊、自信、自豪等心理上的满足感;后者包括名誉、地位、不受歧视等满足感。第五是自我实现需要,这是最高层次的需要,是指人有发挥自己能力与实现自身的理想和价值的需要。详情参见景晓强:“关于‘需要层次论'”,《读书》,2005年第6期,第99页。
    119 有人从企业管理的角度将层次性理论阐述为基本标准与卓越标准,认为“设定考核标准往往与建立考核指标一起完成。一般来说,指标指的是从哪些方面对工作产出进行衡量或评估,而标准指的是在各个指标上分别应该达到什么样的水平。如果被评估者的绩效表现超出标准的上限,则说明被评估者做出了超出期望水平的卓越绩效表现;如果被评估者的绩效表现低于标准的下限,则说明被评估者存在绩效不足的问题,需要进行改进。”参见李娉娉:“公安巡警绩效管理研究”,暨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5月,第19页;另见蔡立辉:“西方国家政府绩效评估的理念及其启示”,《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第76-84页;蔡立辉:“政府绩效评估:现状与发展前景”,《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第84-89页;卓越:“公共部门绩效评估初探”,《中国行政管理》,2004年第2期,第72-74页。
    120 龙宗旨:“论司法改革中的相对合理主义”,《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第137页。
    121 也即不剥夺他们的基本需求,以避免驱使办案人员因满足基本需求而铤而走险实施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
    [1][日]大谷实:《刑事政策学》,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加]加里·P·莱瑟姆、肯尼斯·N·韦克斯利:《绩效考评》,萧鸣政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版。
    [3][美]斯蒂芬·P·罗宾斯、玛丽·库尔特:《管理学》,孙健敏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
    [5][英]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4年版。
    [6][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精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英]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8][美]伯纳德·施瓦茨:《美国法律史》,王军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1版。
    [9][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胡宝海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0][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吴琪丽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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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张立:“愚人节这天,他‘无罪出狱',《南方周末》,2005年4月7日,法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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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8]刘德安:“女检察官发现‘命案'疑点”,《检察日报》,2005年7月3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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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叶明蓉:“错认成强奸嫌犯被关480天 真凶落网无辜男子讨说法”http://www.cnhubei.com/200606/ca1099667.htm,2006年6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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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刘志华、李宪锋:“佘祥林再起波澜佘祥林称没想到事情会这样”,http://news.sohu.com/20050527/n225719615.shtml,2005年05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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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王雷鸣:“公安部 A 级通缉嫌犯马加爵杀害4名同学案发始末”,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4_03/16/content_1368444.htm,2004年3月16日发布。
    [14]勒马听风:“‘公开招标'破案的喜与忧”,http://news.nen.com.cn /72345670379372544/20040227/1348104.shtml,2004年2月27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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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尹彬:“孙万刚的幸与不幸”,http://www.dffy.com/fayanguancha/sd /200404/20040409215543.htm,2004年4月9日发布。
    [17]徐京跃、陈菲:“我国侦破命案水平超过英法美1680个县市全破”,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06-05/16/content_4554699.htm,2006年5月16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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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段博、都红刚:“徐梗荣猝死公安局为原发性心肌病所致”,http://www.sx.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9-03/29/content 16094683.htm,2009年03月29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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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涂襄清:“海南省首例重大错案得纠正 两名死缓犯获重生”, http://www.hq.xinhuanet.com/hainan/2003-08/19/content_836962.htm,2003年8月19日发布。
    [22]《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公安部令第60号》)
    [2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
    [24]《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40号》)
    [25]《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公安干警刑讯逼供的决定》(公发[1992]6号文件)
    [26]《印发〈关于在公安干警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的规划〉的通知》(公发[1991]10号)
    [27]《关于加强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的意见》(公安部2006年1月12日)
    [28]《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9月2日)
    [29]《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即《联合国反酷刑公约》(联大第39/46号决议)
    [30]《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大第2200A(ⅩⅪ)号决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订版)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