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之演变(1908-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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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宪法中的基本权利(basic rights),又称基本人权(fundamental human rights),或人权(human rights),包含自由权(liberty)、公民权(political rights,也称公民的政治权利,或民主权、参政权,本文统称公民权)、社会权(social and economic rights,也称社会经济权利)三类。与之相关的思想,则涉及到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研究近代中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不但要梳理近代中国宪法中自由权、公民权、社会权的条款变迁,更应梳理自由权、公民权、社会权背后的三种思想: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及其在近代中国的不同的影响、不同命运。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不同命运,又直接与近代中国自身的命运紧密相连,也即,与近代中国的政治任务密切相连。实际上,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正是因为近代中国政治任务的特殊性,而决定了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社会主义在中国的不同命运。
     对近代中国而言,人权的观念和制度都是舶来品。
     清末民初,虽然经由严复的翻译,英国自由主义传统的人权观在中国得到一定的传播,但因为严复不完全了解弥尔自由概念的所以然,以及受到儒家传统的“乐观主义的认识论”之影响,而且因为当时中西弱强情势的对比之下,由危机情境所产生的“救亡”心态,使他无法把密尔建立自由理论之时所具有的热情与背后的推理,亦即密尔思想中个人自由的所以然,精确地译介到中文世界。相反,严复所极力反对的革命派所推崇的卢梭和天赋人权、民主共和等理论,因其思想的“体系性”、解决方案的“彻底性”,更多地得到中国知识分子的欢迎,并一步步走向“激进化”。由此,国家主义的情绪和社会主义的追求,逐渐成为主流。
     梁启超把中国传统思想中的“致良知”、“克己”、“齐”等概念,灌注进西方自由和权利的概念,这与自由、权利概念的本原,便产生了微妙的差异。西方近代的自由和权利概念,基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理念,旨在强调于个人与国家之间,个人有国家所不得干涉的自由,是谓以个人为本位的“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之自由权,在此意义上,法律以保障自由为依归。而梁启超从自由到自治、自制的概念,则更为强调以法律作为整齐驳杂、追求群利(遂而可能箝制个人自由)的工具。
     严复的国情论与群己观,以及梁启超从自由到自制的思想,在个人和群体的关系上,都明显带有“个人服从群体”的倾向。实际上,无论是严复还是梁启超,都深受中国传统的影响,他们强调在互动辨证的关系中理解个人与群体、国民与国家的关系。
     作为清末民初中国思想界的两大钜子,梁、严的思想有巨大的影响力,对此一时期中国的立宪事业不能不产生深远深远影响。从《钦定宪法大纲》的“臣民与法律范围内”到《临时约法》的“得以法律限制之”,对基本权利条款的措辞一再强调其法定性和法律制限性,便能明显地看到梁、严二氏自由观、权利观的巨大影子。
     从来源上看,《钦定宪法大纲》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则主要受日本的影响,而日本又受德国的影响,尤其是受德国一些宪法学者对“法律保留”原则的误解所造成的影响。清廷的立宪,一方面是为“立宪日本战胜专制俄国”所激,另一方面更在“定人心而维国势”、“皇位永固、外患渐轻、内乱可弥”之冰消革命、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所以,对于自由权,即便明载于《钦定宪法大纲》,却也可通过《大清报律》等肆意侵夺;对于仅有的一些公民权,还加以诸多的严格限制,无异于少数达官宗室的特权。在向来官吏异常专横,于人民之生命财产,往往视之如草芥的中国,所谓人民基本权利的观念和制度,要让其得到真正的运作,可谓难之又难。
     近代中国思想界对自由和权利的理解,挣脱梁启超、严复的影响,这就要等到五四新文化运动以后。尤其是,此一时期,日本影响减弱,更多的欧美留学生开始大量回国参政、言政。作为职业学者,他们对西方自由、权利的原理及其最新发展有更深刻的认知,他们的言论和行动直接带来了1920年代中国制宪中的新局面。
     与1910年代不同的是,在1920年代,一些研习法政专业的赴欧美留学生纷纷归国,他们利用所学积极参政言政,成为制宪和议宪的主力军。此一时期,由于南北分裂和中央政权的式微,对地方各省和报刊舆论成失控状态,这也正好为他们制宪和议宪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他们一边撰文翻译介绍欧美新宪法,一边积极投身到各省或民间团体的制宪中去。经由他们所制定的宪法,极大地容纳了欧战之后新宪法中有关社会权和直接民主的内容,对国会的制宪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当然,由于欧美传统本身存在英美自由主义和欧陆民主主义的差异,以及这些赴欧留学生们自身兴趣、关注甚至党派的差异,他们在对宪法理论的阐述和宪法条文的拟定上,也便具有相当的差异性。比如,受德国魏玛宪法影响至深的张君劢,在基本权利方面,他对社会权的关注无疑更甚于自由权、民主权,他所起草的国是宪草,对自由权便无所着墨,他即使曾撰文大为赞赏德国魏玛宪法的直接民主条款,但在自己起草的宪法中,却对直接民主不甚了了。而相对受英美宪法影响较多的李剑农,对欧战之后兴起的社会权也相当重视,但他似乎更注目于自由权的实质性保护和直接民主的实现,由他主持起草(起草委员也多为英美留学生)的湖南省宪,对于自由权和直接民主的规定,在1920年代的宪法中可以说无出其右者。而且,李氏主张直接民主的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由权,这充分说明了李氏宪法思想中的自由主义色彩。
     1920年代初的中国制宪运动,基本保持了与世界宪法发展的同步性,并在相当程度上照应了中国自身的政情民情,因此,在宪法文本的水准上,达到了中国制宪史上的一个高峰。
     但是,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国民党截断民国十几年的历史,采用革命的方法,取代北京政府,重新造党以建国,从此,党统代替法统,中华民国由宪政而入党治,中国制宪事业受政局裹挟,不得不经历一次新的涅槃。孙中山在提倡民权和民生的同时,批评个人的自由和平等,强调团体和国家的自由和平等。在训政时期,孙中山所谓的民权,即国民的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个政权,也即宪法理论上的公民权,已由国民党代为行使。由宪政而入党治,虽已成了历史的事实,但毕竟有悖一般知识分子的期望。由此,以胡适为代表的知识界虽然也默认了国民党的训政统治,但仍忍不住要以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为由,强烈呼吁“快快制定约法以确定法治基础”。
     制定约法的呼吁不仅来自知识界,也来自国民党内部的蒋介石政敌,他们为实现反蒋目标也呼吁尽快制定约法。出自他们之手的“太原约法”第一次出现了“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措辞,斩钉截铁地废止了除宪法、戒严法外的其他任何立法限制自由权的机会。这不啻是中国自由权的观念史和宪法保护史上的一次革命,也是对自由之天赋性的一定程度上的承认。
     “九·一八”事变后,国民党内外“结束训政、实行宪政”的呼声渐高。迫于压力,国民党内开始讨论开启宪政的问题。从五五宪草到期成宪草、政协宪草、1947年宪法(有学者根据通过时间,称该宪法为“1946年宪法”,本文则根据生效时间,统称为“1947年宪法”),无论是人身权保障条款的进一步明确、完善,还是生存权、工作权的新增,以及至关重要的“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宪法保障主义的确立,还有民主权、社会权的条款演变,等等,无不凝聚了国民党之外各民主党派的心血。
     被称为“民国宪法之父”的张君劢,在1946年参加政协会议之际,曾写成一书《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参照各国宪法例,对期成宪草作逐条的说明,以之为会议讨论的底稿。张氏说,此书稿之立脚点在调和中山先生五权宪法与世界民主国宪法之根本原则。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张氏知道,中山之五权宪法与欧美之自由民主宪法,实有不少相悖之处。中山先生为民国之创始人,其宪法要义必须尊重,然民主国宪法之根本要义,如人民监督政府之权,政府对议会负责,既为各国通行之制,吾国自不能自外。张氏之用心,可谓精良。张氏自青年时代即有志于制宪事业,他既参加过晚清的政闻社,又主持过1920年代国事宪草的拟定,1930年代后,他更先后组织中国国家社会党、中国民主政团同盟、中国民主同盟,以民主党派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期成宪草、政协宪草以及1947年宪法的制定。相对“圣君贤相之宪法”,他所坚持的“以人民为基本之宪法”,诚为识者之言,真正指示了未来中国立宪的方向。
     “以人民为基础之宪法”的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虽然不否认“紧急危难、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对权利的限制,但一句“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在在强调的,仍是人民权利对法律的先在性、固有性。面对“要国家来干什么”的问题时,张君劢干脆利落地回答道,第一,国家的目的是在维持人民的生存,第二,人民所以要国家是在保障人民的自由。这种回答,实在是“不得以法律限制之”的最好注脚。张氏背负严酷的舆论批评与“民主同盟”令其退盟之屈辱而起草的1947年宪法,虽也遭“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长期封冻,但毕竟熬到“到得前头山脚尽,堂堂溪流出前村”。台湾今天政治之基础,仍建筑在1947年宪法之上,不可谓不是“以人民为基础之宪法”的最终胜利。
     比较于西方各国的宪法,本文首先对晚清、民国宪法中的基本权利条款及其措辞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范结构分析。我们可从中看出近代中国人权制度的发展史。我们再进一步去追索这些宪法条文的制定者,去追索条文背后的思想来源,我们又可从中见到了一部近代中国人权观念的输入史和形成史。而无论人权制度还是人权观念,我们都必须把它放在它所在的时代中去加以考察和理解。由此,遵循“制度的条文—条文的思想—思想的时代”的脉络层层追寻(制度反映思想,思想反映时代),或者层层反推(一定的时代产生了此一时代的思想,该一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制度形态),我们便可以“法条”之“一管”而窥见“时代”之“全貌”,或以“时代”之“全貌”而理解“法条”之“一管”。
     从更广阔的范围看,通过中西近代宪法中基本权利条款的规范结构及其思想根源的比较研究,我们更可见中西不同时代里“人”的概念的不同。个体的人与整体的人,政治的人、阶级的人、经济的人、与社会的人,同族人与异族人,男人与女人,富人与穷人,老人与儿童,等等。宪法的核心是对“人”的保护,那么,“人”的概念的多样性,便决定了人权制度的多样性。
     从传统的政治学说中,我们更多地看到了作为“整体的人”的概念,比如“天下”、“万民”、“公”、“群”、“家”等。在梁启超、严复的“群”、孙中山的“天下为公”、“民族主义”的概念中,便得到了很好的说明。正是这种“群”、“公”的观念,使近代中国的主流思想中带有了浓郁的国家主义色彩,由此,国家的统一与建设强有力中央政府便一直成为内忧外患之近代中国的主旋律,使中国的共和革命趋向了社会主义的方向。即便是如胡适般的自由主义者,在那特定的历史下也选择默认国民党的训政地位。这种对中国“人”的群体性理解,或许指示了中国宪法的现在与未来。
     但决定中国宪法未来的,不仅仅是“传统的残照”,更有来自“西方的参照”。历经半个多世纪的西学东渐,以及民国从宪政到党治的痛苦经历,自由与民主的思想在1940年代已经深入人心,成为中国人自身的理想和追求。由是,自西而东的自由与民主,当然也决定了中国宪法的未来方向。
     在这个意义上,兼顾“传统的参照”与“西方的参照”,贯通古今中西对“人”的概念之理解,厘清中国人心目中个人与国家、个体与群体的关系,奠立中国之“人学”在宪法学中的核心地位,也便成了中国人权思想与制度发展的必然要求。
The fundamental rights endowed by constitution include three types -liberty, democratic rights and social rights, with which the ideologies are concerned involve liberalism, democratism and socialism. To make a study of those fundamental rights of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 in modern times, it is required to make it clear for the relocation of clauses for liberty, democratic rights and social rights and the three ideologies behind the three rights-liberalism, democratism and socialism, as well as their various influences on China and the different destinies in modern times. The different destinies of liberalism, democratism and socialism are directly bound up with China’s destiny in modern times, that is, closely associated with the political mission for that period. In practice, we can even put it this way: it is the peculiarity of these political tasks that determines the different destinies for liberalism, democratism and socialism in China.
     In modern times, concepts and systems for human rights in China were borrowed from abroad.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between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spite of the translation efforts made by Yan Fu which promote to some degrees the spread of the traditional outlook on human right of British liberalism, he failed to translate precisely the enthusiasm and the hidden deduction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theories on liberty”by Mill-the correctness of the individual freedom in the Mill Ideology into the Chinese realm due to insufficient knowledge of the concept of liberty by Mill, the influences by the traditional epistemology on optimism of Confucianism and the mentality of“saving the nation from extinction”triggered by the risky circumstances with remarkable comparis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Western countries in strength. On the contrary, Yan Fu stood in strong opposition against the theories such as the“natural rights”by Rousseau and the theories on democratism and republicism advocated by the revolutionaries, which however, are more and more received by Chinese intellectuals and are advancing towards“radicalization”gradually due to the systematization of the ideologies and thoroughness of the coping mechanism. In this way, the pursuit of the nationalism and socialism has evolved into the main stream.
     These concepts of“to conscience”,“self-restraint”and“evenness”in Chinese traditional ideology system have been indoctrinated into the concepts of the western-style liberty and rights by Liang Qichao, which bear some subtle differences from the origin of the concepts of liberty and rights. Based on the modern ideology of the Natural law and Theories on social contract, concepts for liberty and rights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in modern times, which are targeted at stressing that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the state; in detail, the individuals are endowed with the rights without any intervention from the state with individuals as the main unit. So, in this sense, laws are formulated with the purpose of guaranteeing people’s freedom. And, Liang Qichao attached more importance to the laws as tools for sorting things out and pursuing group profits (or limiting personal freedom) from the concept of liberty to that of autonomy and self-restraint.
     The“theories on realities of the country”and the“outlook on individuals and group”by Yan Fu, and the“ideology from freedom to self-restraint”by Liang Qichao show evident propensity of“subordinating individuals to the group”in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group. Actually, either Yan Fu or Liang Qichao, deeply affected by the Chinese tradition, stressed that the relations between individuals and group, people and the whole country should be interpreted in mutually active and dialectic relations.
     As two tycoons in the Chinese ideological circle during the transition period between the Qing Dynasty and the Republic of China, Liang Qichao and Yan Fu were exerting tremendous effects for their ideologies and had produced profound influences on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From“within the scope of officials and the law”in the Constitutional outline made by the imperial order to“exerting limits by law”in the Provisional senate, repeated importance was attached to the legality and restrictiveness by law for the diction of the clauses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which reflected in large part their outlook on liberty and tights significantly.
     In terms of its origin, the clauses for the fundamental rights specified in the Constitutional outline made by the imperial order were largely shaped by Japanese style, which were influenced by German style, especially the misinterpretation on the“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by some scholars in Germany. The constitutionalism drive launched by the Qing government, on one hand, was triggered by the mentality of“Japan defeating Russia with autocratic system after setting up the constitution system”, on the other hand, was targeting at“pacifying the people and maintain the national strength”, alleviating revolutionaries and intensifying the central authority. Therefore, for liberty, it may be deprived arbitrarily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karma although it is specified clearly in the Constitutional outline made by the imperial order; for the bare civil rights, they are strictly restricted, which were similar to the privilege of minorities of high-ranking officials and royal clans. So, it is extremely difficult to achieve real operation for the concepts on the fundamental rights and the system in places like China, where officials were of great arrogance regardless of people’s lives and possessions.
     Interpretation for liberty and rights by the Chinese ideology circle in modern times would not be able to shake off the influences by“Liang Qichao and Yan Fu”concepts until the May 4th Movement of 1919 and the new culture campaign, especially because the Japanese influences had been reduced in that period and more overseas returnees began to participate in the delibe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affairs. As professional scholars, they had more impressive cognition of the principles of the occidental liberty and rights and their latest development status, whose speeches and actions had directly ushered in a new phase for the Chinese constitutionalism in the 1920s.
     It was different that in the 1920s, some students majoring in Law and Politics returned to our motherland successively, who drew on their knowledge and techniques to participate enthusiastically in the delibe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state affairs, and became the main force for the constitution undertakings. During that period, the division between the south and north and the weak power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 had made the provinces and newspapers and public opinions out of control, which provide broad space for their constitution-related work. So, they could do the translation work for the introduction on the fresh constitutions of the western world and meanwhile committee themselves to the constitution-related work. The constitution made by them, has substantially included the content on social rights and direct democracy in the new constitution after WWⅠ, and had great impact on the constitution-related work of the congress.
     Sure, due to the gap between the UK-US liberalism and the Continent democratism existing in the western traditions and the differences in their interest, focus even parties, considerable differences have been shown in their formulation for the theories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drawing-up work for the clauses and provisions of the constitution. For instance, Zhang Junmai, deeply influenced by the German Weimar Constitution, paid more attention to social rights than liberty and democratic rights in terms of the fundamental rights. The charters on state affairs drawn up by him made little description on liberty. Even though he sang much praise of the provision for direct democracy in the German Weimar Constitution, he also gave little description for direct democracy in the constitution with his own efforts, compared with Li Jiannong, who received influences by the UK &US constitutions and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emerging social rights after WWⅠbut paid more attention to substantial protection for liberty and the accomplishment of the direct democracy. Li Jiannong was in charge of the drafting work for the provincial charter of Hunan Province, who had made specifications for liberty and the direct democracy, which was second to none in constitutions in the 1920s. Furthermore, the purpose of Li Jiannong, who advocated direct democracy, was to properly protect the liberty, which showed the liberalism taste of Li-style constitution.
     The constitutionalism campaign in the earlier 1920s fundamentally achieved the synchronicity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global constitution, and took into consideration the situation of the government and the citizens of China. Therefore, in terms of the standard level of the text, the constitution has reached to a peak in China's constitution history.
     However,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 the Kuomintang cut the history of over ten years, superseded the Beijing central government in revolutionary mode to constitute party and form a country. Afterward, the party governance replaced the legal governance, which signifies that the Republic of China entered the party-governance system. Besides, China’s constitutional undertakings are refrained by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and had to undergo a new“nirvana”.
     Sun Yatsen advocates the civil rights and people’s lives, criticizes individual freedom and equality and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freedom and equality of groups and the state. During the political tutelage stage, the so-called“civil rights”by Sun Yatsen includes the election, dismissal, system establishment and referendum, that is, the citizenship in the constitution theories, which had been exercised by Kuomintang. The party governance replaced the constitution governance, which can not live up to the general intellectuals' expectation although it is past. In this way, The academy circle, which represented by Hu Shi, although acquiesced in Kuomintang’s political tutelage, could not help appealing strongly "formulating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to entrench the legal foundation”on the pretext of ensuring people’s rights and freedom.
     The appeal for working out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came not only from the academy circle, but also from the political opponents of Kuomintang against Chiang Kai-shek, who aimed to achieve the anti-Chiang purpose; their works“Taiyuan provisional constitution”firstly regulated that“no exerting limits by law”and decisively abolished other possible opportunities for constitutions that imposed limits on liberty except constitution and the martial law, which can be rated as a revolution in the history of the concepts for Chinese liberty and constitution protection history and acknowledgement for the innateness of liberty to some extent.
     After the September 18th Incidence (1931), the cry for“drawing an end to the political tutelage and carrying out constitutionalism”was growing. Under this pressure, the Kuomintang began to make discussions about the issue of launching constitutionalism. From the WuWu charter to the Qicheng charter, 1947 Constitution, either for the further clarification and improvement for the human body right, or the fresh increase of living rights and or crucial establishment of guarantee“no exerting limits by law”by constitution, and evolution of provisions for the democratic rights and social rights and so on, which all have collected the wisdom and energy of all democratic party.
     Renowned as“father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Zhang Junmai achieved the edition of Lectures on democratic constitution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his attendance for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in 1947, which dealt with the instructions for all the draft clauses of the Qicheng Charter as the manuscript of the conference. Zhang Junmai put it this way: the main purpose of this sketch is to reconcil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the Constitution on five rights and Constitutions of the democratic countries. Zhang Junmai stressed this just because he realized that there are many contradictions between the Constitution on five rights and Constitutions of the democratic countries. Mr. Sun Yat-sen is the founding fathe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so the gist of this constitution must be respected. And the fundamental gist of the constitution of democratic countries, including“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supervise the government”, and“the government is responsible for the parliament”are commonly used by these countries and we should make independent efforts in this constitution work and can not completely use borrowed products. Therefore, Zhang Junmai had made great efforts to achieve this, who was ambitious for the constitutionalism undertakings during his early years. Not only did he participate in the Political and News Agency of the late Qing Dynasty, but he also got in charge of the drafting work of the Charter on state affairs in the 1920s. After the 1930s, he mobilized the Chinese State Social Party, Chinese Democratic Political Alliance, and Chinese Democratic Alliance to participate in the formulation work of the Qicheng Charter, Charters on the Political Consultative Conference and the 1947 Constitution in the name of the directors of the democratic parties. Compared with the constitution symbolizes the will of the emperor, the constitution focused on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the people, and this concept he holds becomes wise thoughts, which really pointed the direction for China’s constitutionalism undertakings in the future.
     While the 1946 Constitution focusing on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the people did not deny the fact that the emergency and calamities, social order and public interests exert limits on rights, the sentence“no exerting limits by law”was highly stressed, which indicated the innateness and priority that the people’s rights to the laws. Faced with the question that what the purpos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states become, Zhang Junmai replied frankly: firstly, states are set up for subsistence of the people; secondly, the state runs to guarantee the people’s freedom. This answer, however, could be considered as the best footnote for the sentence“no exerting limits by law”. Zhang Junmai endured the severe critics by the public opinions and the humiliation by the“Democratic Alliance”to recede to help draft the 1947 Constitution. Although this constitution had undergone the long-term close by the“Provisional clauses on the mobilization in the event of war or turbulence”, it could eventually become known and popular among the people, on which the political foundation of Taiwan Province are still built, and which can be called as the final victory of the constitution focusing on the interests and rights of the people.
引文
1饶传平:《网络法律制度:前言与热点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9-10页。
    2详见罗志田:《近代中国史学十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详见余嘉锡:《目录学发微(含<古书通例>)》,卷四:目录类例及古今书目分部异同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168页。
    3详见左玉河:《从四部之学到七科之学——学术分科与近代中国知识系统的创建》,上海书店出版社2004年版,第152-200页。
    4黄一农:《两头蛇:明末清初的第一代天主教徒》,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64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6页。
    2详见[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2-33页。
    1转引自[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8页。
    1 [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7-245页。
    2王银宏:《1776年<弗吉尼亚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第1页。
    3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29页。
    1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426-431页。
    2权利法案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被加入到宪法中去,这样可以避免直接修改宪法而需要再次进行冗长的宪法批准过程。
    3转引自[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1详见[英]T.R.S.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5-198页。
    2详见张奚若:《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2卷第1、2、3号、第3卷第2号,1931年3月至1932年12月。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2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页。
    3 [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1有关卢梭主义和密尔主义在处理政治权力、道德、知识与个人自由之关系的不同想法之分析,见Thomas A.Metzger ,“Modern Chinese Utopianism and the Western Concept of the Civil Cociety”,载于《郭廷以先生九秩诞辰纪念论文集》,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95年版,第302-307页。以及David Held,“Editor’s Introduction”.in David Held,ed.,Political Theory Today.p.7。有关自由主义传统和民主主义传统的差异性分析,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5,14-17页。
    2 [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1王铁崖几十年后的回忆:“张先生留下来的著作不多,他是不轻易写作的。可是我记得当我在清华大学时,我从《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上看到张先生的一长篇关于法国大革命的文章。真是一篇罕见的好文章。我深深地感到它有很高的学术价值。它的内容丰富,利用了大量的原始资料,描述当时的情况和分析当时的问题,引起人们的思考。时隔几十年,这篇文章仍是十分珍贵。”王铁崖:《怀念张先生》,《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2-483页。
    1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页。
    1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2 Isaiah Berlin,Four Essays on Libert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9.pp.162-164.
    3 Bertrend Russell,A History of Western Philosophy,New York:Simon &Schuster Inc..1972.pp.701
    4耶律内克甚至提出国民服从国家的支配命令之被动地位。在此情形下的各个人,并非权利主体,而仅是义务主体而已。详见[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36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3页。
    2以上资料详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56-58页。
    2 [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3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11页。
    4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页。
    5 [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1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 [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1以上几种分类详见[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4-41页。
    2 [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3页。
    3伯林:《自由四论》,陈晓林译,台北联经民国75年版,第241-242页。
    4 [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9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7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6页。
    2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7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0-181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1-182页。
    2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1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7页。施米特更进一步指出,甚至是宪法修正案也不能随便地取消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因为对国民法治国意义上的基本权利的承认意味着,一系列法治国原则受到了承认,他们将立足于公民自由的近代宪法当作宪法本身的基本要素。这意味着,这些法治国原则是宪法的核心,尽管可以通过宪法法规来对它们加以修正,但是,一旦彻底否定了它们,这就超出了单纯的宪法修改的范围。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2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165页。
    3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1页。
    1详见罗志田:《近代中国思想史研究的两点反思》,《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
    2有关对严复翻译密尔《论自由》(On Liberty)的研究和评价,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14页。有关自由主义传统和民主主义传统对近代中国的不同影响,以及近代中国不断走向激进化的观点,详见萧公权为张朋园《梁启超与清季革命》一书所写的序言,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年版;李泽厚:《论严复》,《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60,281页;余英时:《中国文化危机及其思想史的背景》及《再论中国现代思想中的激进与保守:答姜义华先生》,《历史人物与文化危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第187-208页。有关对严复翻译密尔《论自由》(On Liberty)的研究和评价,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6-14页。
    2《郭嵩焘日记》第3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73页。
    3陈炽:《议院》,《庸书·外篇》,卷下。光绪二十三年刊本。
    4薛福成:《筹洋刍议》,徐素华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1王韬:《弢园文录外编》,楚流、书进、风雷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
    2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8-49页。
    3 1789年法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第16条“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的规定,被认为构成了“权利保障”和“权力分立”之近代自由宪法的主要内容。[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4 [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雷颐、罗检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46页。另有学者指出,斯宾塞、斯密,在一定程度上也包括穆勒,都使严复相信作为西方发展的原因的能力,蕴藏在个人之中。但是,常被视为自由主义的那个最终的神圣核心,即关于社会中人的价值就是目的本身的观念,却是严复所没有接受的。[美]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63页。另有学者认为,史华兹对严复的诠释存在错误。严复在译介西方文化之时,充分地认识到个人价值在本质上的意义,承认个人具有莫大的重要性与崇高性。他并不将个人视为是达成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只是此种对个人的肯定与弥尔强调个人自由之重要性的方式并不完全相同。严复对个人价值的肯定是建立在群己平衡的基础之上,亦即他所说的“克己自繇二义不可偏废”。他既没有将个人置于群体之上,也没有将群体置于个人之上,而是秉持了一种植根于中国传统中“成己成物”、“明德新民”之观念,而有的第三种选择:个人与群体一样地重要。对他来说,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即传统词汇中的群己、公私、利义)可以携手并进而不相冲突。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4页。
    1梁启超:《论不变法之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8页。
    2梁启超:《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0页。
    3梁启超:《古议院考》,《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94页。
    4有关康有为戊戌期间上疏所据之版本,学者一般引用康有为的《戊戌奏稿》,比如《请定立宪开过会折》,下文将提到此书的不可靠。另外,我们的史学著作中一般均称早期维新派和康梁的维新派为“资产阶级改良主义”,有学者分析了当时大量的司员士民上书之内容后,指出,康有为与其他人皆无“资产阶级”之概念,也并无为“资产阶级”谋取政治权利的企图,所以,“资产阶级改良主义”之称呼,似不甚恰当。详见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86-300页。
    1郭汉民:《评郑大华著<晚清思想史>》,《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有关《戊戌奏稿》作伪的考证,详见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四,台北,1970年版;孔祥吉:《戊戌奏稿的改篡及其原因》,《晋阳学刊》1982年第2期。
    2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86-299页。
    3转引自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286页。
    1《请定立宪开国会折》不但载于1911年编成的《戊戌奏稿》,还载于1913年的《不忍》杂志第五期。见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8页。值得注意的是,汤志钧根据1958年的国家档案局明清档案馆所编《戊戌变法档案史料》(中华书局版),已见与《戊戌奏稿》中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内容有异,但他仍选用的是《戊戌奏稿》的版本。另,法学界近年出版的《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夏新华、胡旭晟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7页)仍选用了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戊戌变法》中《戊戌奏稿》的版本,这对晚清立宪史的研究肯定会带来极大的误导。不仅如此,《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所引其他史料讹误与来源不明者多有。但总体而言,该书所收史料相对较全,脉络也很清晰,对一般研读者整体性地了解中国近代制宪的进程,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的写作也得益于此,但本文所引史料,若与该书相同者,作者均作过原始出处的重新查阅和校对。
    2郭汉民:《评郑大华著<晚清思想史>》,《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第三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44页。
    1梁启超:《论译书》,《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67页。
    2梁启超:《读<日本书目志>书后》,《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54页。
    3梁启超:《大同译书局叙例》,《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二,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57页。
    4郭汉民:《评郑大华著<晚清思想史>》,《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
    5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页。
    1梁启超:《立宪法议》,《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五,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6-7页。
    2现今大多数学者所引用之《清议报》,系100期后横滨新民社重新编订的《清议报全编》,内容已多有增删,编次也有变动。有学者考证,梁氏《戊戌政变记》的创作、和版本极为复杂,有关《戊戌政变记》版本的考证,详见[日]狭间直树:《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成书考》,《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
    3梁启超:《戊戌政变记》,《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2页。
    4梁启超:《中国历史研究法》,《饮冰室合集》专集第16册,第91页。
    5 [日]狭间直树:《梁启超<戊戌政变记>成书考》,《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4期。
    1梁启超:《各国宪法异同论》,《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71-79页。
    2梁启超:《自由书》,《饮冰室合集》专集之二,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12页。
    3 [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页。
    1 [挪威]鲁纳:《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王笑红译,《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另见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词语的生成与发展》,《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2 [挪威]鲁纳:《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王笑红译,《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在1897年出版的《增订华英字典》中,constitution对应的则是“国法”、“国政”两个汉词。详见罗步存德著,冯镜如等增订:《增订华英字典》,[日]文经号1897年版。
    3 [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0页。
    4 [美]林乐知:《译民主国与各国章程及公议堂解》,《万国公报》,台湾华文书局印行,第554页。
    1以上有关日本“宪法”一词的使用情况,详见[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上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
    2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71,176,177页。
    1《译书汇编》第1期,明治33年(1900年)12月6日发行。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21-22页。
    2《译书汇编》第1期,明治33年(1900年)12月6日发行。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年版,第27-28页。
    3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词语的生成与发展》,《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326-330页。
    1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2梁启超:《清代学术概论》,台湾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1-74页;《中国近三百年学术史》,台湾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0页。
    3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下册,第860页。并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70页,及第128页注释5。当然,严氏的译著对西方理解的准确性也只是相对而言的,黄克武指出,严复对密尔的理解有其限度,并且有不少误会之处。严氏他把群己平衡的观念投射到弥尔、斯宾塞等人的思想之上,因而无法完全体认将自由作为合法的权利,而以此来追求个人的隐私、生活品味与自我利益的想法,也无法对于政党竞争给予正面的评价。此一误会亦表现在严复从中西会通的角度,将老庄杨朱思想与西方个人主义、自由主义结合在一起,在此严复将弥尔式的自由理念与道家主张的个人的精神自由混为一谈,由此反映出他对西方自由思想中环绕着自我利益与权利等观念的了解并不充分。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43页。
    1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18页。
    1《追录李木斋星使条陈变法折》,《时报》光绪三十一年十一月初二日。
    2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3《清实录》卷五五六,光绪三十二年二月下,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册,第371页。
    4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1页。
    5《出使各国考察政治大臣载泽等奏请以五年为期改行立宪政体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110页。
    6钟叔河:《从东方到西方——走向世界丛书叙论集》,岳麓书店2002年版,第544页。
    1《镇国公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宪政初纲》增刊,1906年12月。
    2《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上谕》,即世称《宣示预备立宪谕》,《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宪政初纲》增刊,1906年12月。
    3详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81-82,第192-195页。
    1详见李剑农:《最近30年中国政治史》,太平洋书局1931年版,第531页。
    2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第33-34页。
    1本文所引《钦定宪法大纲》引自《大清光绪新法令》,第二册,商务印书馆编译所编,清宣统二年(1910),第27-28页。
    1以上资料转引自钟叔河:《从东方到西方——走向世界丛书叙论集》,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548-549页。
    2钟叔河:《从东方到西方——走向世界丛书叙论集》,岳麓书社2002年版,第549页。
    3《直隶总督袁世凯请派大臣赴德日详考宪法并派王公近支赴英德学习政治丙备片》,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02页。
    4《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东方杂志》第五年第八期,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发行。
    1《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折》,《东方杂志》第五年第八期,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发行。
    2《清实录》卷五七九,光绪三十三年九月上,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册,第663页。
    3本文所据日本(明治)宪法的汉译本为《东方杂志》在1906年第3卷第11期上所载之《日本宪法全文》。
    4《镇国公载泽奏请宣布立宪密折》,《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宪政初纲》增刊,1906年12月。
    5《光绪三十二年七月十三日上谕》,即世称《宣示预备立宪谕》,《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宪政初纲》增刊,1906年12月。
    1详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昔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另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98页。
    2载泽:《考察政治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81页。
    1详见康有为在1898年8月9日所上的《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折》及其附片《请定中国报律折》,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2-334页。
    2《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宪政体折》,《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宪政初纲》增刊,1906年12月。
    1详见康有为在1898年8月9日所上的《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折》及其附片《请定中国报律折》,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32-334页。
    2《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宪政体折》,《东方杂志》第3卷第13期,《宪政初纲》增刊,1906年12月。此奏折实为梁启超代拟。详见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53页。
    1载泽:《考察政治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第581页。
    2《本馆接警部颁发报律九条专电》,《申报》1906年10月21日。
    3吞胡:《满政府之取缔报馆》,《汉帜》第2号,1907年。
    4《宪政编查馆考核报律内容》,《申报》1908年3月23日。
    5秋桐:《言论自由与报律》,《帝国日报》1911年1月11日、12日连载。
    1行严:《论报律》,《民立报》1912年3月6日。
    1行严:《论报律》,《民立报》1912年4月25日。
    1《各省咨议局章程(附案语))》,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70-675页。
    1《资政院会奏续拟院章并将前奏各章改订折》,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631页。
    2在颁行《钦定宪法大纲》及议院选举各法时,清廷曾明确下谕旨给内阁,说“咨议局为采取舆论之所”、“行政之权在官吏。建言之权在议员”。《清实录》卷五九三,光绪三十四年六月,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9册,第841页。
    1本文所引《临时约法》转引自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八),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31页。
    2 1911年10月28日,中国同盟会中部负责人宋教仁从上海到达武汉。之后,便与居正、刘公、孙武和张知本等人集议,为巩固湖北军政府,推动革命继续向前发展,决定制定一个临时约法。众议毕,推宋氏起草。见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等合编:《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40页。
    
    1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七),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3-144页。
    2行严:《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民立报》1912年3月12日。
    1行严:《临时约法与人民自由权》,《民立报》1912年3月12日。
    2行严:《论行政裁判所之不当设》,《民立报》1912年2月22日。
    3行严:《论行政裁判所之不当设》,《民立报》1912年2月22日。
    1原景华:《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33-34页。另见章含之主编:《章士钊全集》,第一卷,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前言,第4页。
    2原景华:《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7、40页。
    3章士钊:《与杨怀中书》,《甲寅》第1卷第33号,1926年月。
    4张君劢:《章著逻辑指要序》,章士钊:《逻辑指要》,商务印书馆1943年版,卷前序。这里,张君劢之所以说章士钊学说行于中国是在“民国初年,继梁启超之后,在胡适之前”,是由于章士钊在政治思想上的多变,其一生思想历经多次转折。他早年极为激进,此后趋向温和的改良主义,到五四时期,却又变得极端保守。这种戏剧性的转变过程,也不是章士钊一人独有的现象,其他如严复、梁启超也都是众所周知的例证。这种普遍性的现象,对于我们研究中国近代知识分子的心态,实为一项重大的挑战。详见沈松侨:《五四时期章士钊的保守思想》,《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5期,民国75年12月,第166页。
    1剑农:《宪法上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太平洋》第2卷第1号,1919年11月。
    1《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9卷第3号,1912年9月1日。
    1《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9卷第3号,1912年9月1日。
    1民初选民人数的激增,和选民调查工作浮滥也有一定关系。另外,民初省议会的选举方式虽然仍沿袭晚清咨议局的复选法,但因党派因素的加入,使选举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以上情况及表格数据详见吕芳上:《民国初年的江西省议会,1912-192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民国78年6月,第227-228页。
    1以上资料详见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第147页。
    1详见岑德彰编:《中华民国宪法史料》,台湾三民书局1974年版。
    1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1详见《民国经世文编·法律一》,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
    1本文所引王宠惠宪草及其解释详见王宠惠:《中华民国宪法刍议》,转引自《民国经世文编·法律一》,台湾文海出版社1969年版,第1529-1617页。
    1本文所引“袁记约法”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10卷第9号,1914年3月1日。
    1梁启超:《论不变法之害》,《饮冰室合集》文集之一,中华书局1936年版,第7页。
    2比如,他在《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中就认为,“变法之本,在育人才,人才之兴,在开学校;学校之立,在变科举;而一切要其大成,在变官制。“梁启超:《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
    3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台大历史学报》第34期,2004年12月。
    1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台大历史学报》第34期,2004年12月。
    2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台大历史学报》第34期,2004年12月。
    3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台大历史学报》第34期,2004年12月。
    1严复:《论世变之亟》,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页。
    2严复:《原强修订稿》,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7、23、27页。
    3严复:《原强修订稿》,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5页。
    4严复:《主客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6页。
    5严复:《<法意>按语》,王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986页。
    1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7,338,340页。
    2王栻编:《严复集》,第四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按语卷说明。
    3《政治讲义》历来被认为是中国人自己撰写的第一部近代政治学著作。但有学者考证,《政治讲义》基本依照英国剑桥大学近代史钦定讲座教授西莱爵士的《政治科学导论》一书内容而成。《政治科学导论》为西莱1885年至1886年在剑桥大学的讲稿,共16篇。该讲稿在西莱生前没有出版,在他去世以后,他的夫人将书稿交给Henry Sidgwick,经整理于1895年以《政治科学导论》为题出版,1901年略加修订后再版。当然,《政治讲义》是以严复自己的名义发表的演讲稿,我们将《政治讲义》看做严复的理论,便无不妥。实际上,严复自己显然比较满意其中的理论。1906年底在安徽高等师范学堂演说《宪法大义》时,他向学生推荐道:“言宪法制度之大体,诸公欲知其源流本末,求之《社会通诠》、《政治讲义》二书,十可得八九”。严复:《宪法大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2页。另见戚学民:《严复<政治讲义>文本溯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4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1孟德斯鸠著:《孟德斯鸠法意》(三),严复译,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版,第十七卷,第四,五页。
    1孟德斯鸠著:《孟德斯鸠法意》(三),严复译,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版,第十八卷,第二,三,四页。
    2林在爵:《严复对自由的理解》,《严复思想新论》,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7页,254页。
    3戚学民:《严复<政治讲义>本文溯源》,《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
    4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89-1290页。
    1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82页。
    2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87页。
    3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79页。
    4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90页。
    1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93-1298页。
    2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05页。
    1严复:《宪法大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40页。
    2严复:《政治讲义》,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305-1306页。详见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4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墨子刻序,第ⅶ页。
    5史华慈将严复描写为主要受到国家主义的驱策,个人的价值不在其本质上的意义,而在它对国家富强的贡献。详见[美]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2-163页。
    1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2严复:《<民约>平议》,王栻编:《严复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33页。
    3《清故资政大夫海军协都统严君墓志铭》,王栻编:《严复集》,第五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541页。
    4有关这一点,在严复方面,上文已有较为详细的论证。在梁启超方面,伯伦智理的国家有机体论也进一步强化了梁启超这样的观念。详见黄克武:《一个被放弃的选择——梁启超调适思想之研究》,新星出版社2006年版,许纪霖序,第6页。
    1秋桐:《自然》,《甲寅》杂志第1卷第3号,
    1坚瓠:《统一与公开》,《东方杂志》第19卷第12号,1922年5月25日。
    2陈承泽:《法统问题的严正解释》,《东方杂志》第19卷第15号,1922年8月10日。
    3浙督卢永祥之豪电,详见愚厂编辑:《省宪辑览》,自治学会发行,上海德记印刷局1921年版。
    4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488页。
    1广宇主编:《东方巨人孙中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40页。
    1本文所引之《湖南省宪法》,以《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下册,1922年11月25日发行)所载之文本为准。
    1转引自愚厂编辑:《省宪辑览》,自治学会发行,上海德记印刷局1921年版。
    1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下),1922年11月25日。
    2全文详见《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下),1922年11月25日。
    3全文详见《太平洋》杂志第3卷第10期,1923年6月。
    1龙兼公:《省宪法草案的长处和短处》,《大公报》1921年4月24日。
    2周鲠生:《读广东省宪法草案》,《东方杂志》第19卷第6号, 1922年3月25日。该文中有“关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广东省宪规定之详备,与湖南省宪同”一语,因此,我们可以将周氏对广东省宪基本权利条款的评价看做也是对湖南省宪的评价。
    3皓白:《评四川省宪法草案》,《太平洋》第3卷10号,1923年6月。
    4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8页。
    1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4页。
    1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05页。
    2罗敦伟:《湖南省宪法批评》,《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下册,1922年11月25日。
    1罗敦伟虽然对湖南省宪提出尖锐的批评,但在一开篇里就申明道:“……批评的地方,仅之限于消极的方面,而好的方面毕竟也甚多,不过我不及一一把他列举出来罢了。”罗敦伟:《湖南省宪法批评》,《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下册,1922年11月25日。
    1《订定自治法宣讲规程》,《大公报》1921年4月4日。
    2《各县宪法演讲员之议定》,《大公报》1921年9月3日。
    3《省宪授受典礼志盛》,《大公报》1921年12月12日。
    4罗敦伟:《湖南省宪法批评》,《东方杂志》第19卷第22号,宪法研究号下册,1922年11月25日。
    5陈茹玄:《民国宪法及政治史》,上海政治学社1928年版,第153页。
    1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草订:《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国宪草议委员会草议国宪记》,《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第1期。另,本文所引之张君劢草案、章太炎草案,均来源于《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第1期上所收录者,下文引用,便不再加注。
    2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草订:《发表宪法草案之通电》,《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第1期。
    1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页。本文所引张氏解释国是宪草的《国宪议》一书,以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张君劢之《宪政之道》所收入的版本为准。下同。
    2中华民国八团体国是会议草订:《发表宪法草案之通电》,《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1923年第1期。
    1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9-91页。
    2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92页。
    1 1924年12月13日,国务会议拟定三条命令:一为撤销曹锟所公布的宪法,二为声明临时约法失其效力,三为宣布参众两院机关应即消灭。详见雨荪:《法统的争执》,《东方杂志》,第22卷,第1号。1925年1月10日。
    1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1947年版,第143-150页。本文所引之“善后宪草”,详见岑德彰:《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版,中编。
    2“善后宪草”在第三条详细列举了中华民国领土总括直隶等22省、京兆等4区以及蒙古、西藏、青海等。但根据第第二二条的规定,选民之登记、选举区之划分及议员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1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144页。
    2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145页。
    1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45-46页。
    2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49-51页。
    1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119-123页。
    2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131-133页。
    1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136-137页。
    2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第138-139页。
    1汪氏曾在《比较宪法纲要》中说:“屈指二十年间之教授生涯,以主讲宪法之年月最长。平居对于宪法上之诸问题,虽有近百篇之论文,载登海内各杂志,然较有统系之著述,至今尚无一册以问世。汗颜之余,每思将理念搜集之史料、及各校之讲稿,分别部居,遂一董理,拟编成三部书籍:其一曰宪法学原理(即比较宪法),乃世界各国宪法之普遍的研究。其二曰各国宪政制度(近于各国政治制度),乃世界某一国宪法之特殊的研究。其三曰各国宪法史,则专注重于各国宪法沿革之历史的研究也。”详见汪馥炎:《比较宪法纲要》,上海法学书局民国廿三年版,序言。汪氏又曾著有《宪法纲要》一书,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六年出版、二十七年再版,不过,《宪法纲要》与《比较宪法纲要》内容大致相同。至于《宪法学原理》、《各国宪政发展史》是否真有成书,存疑,笔者查“中国国家图书馆民国专栏”和“高等学校中英文图书数字化国际合作计划”(即中美百万数字图书馆)两大民国书刊数字图书馆,并未见及。
    2详见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引论,第4-5页。因此,本文所称之“法政生”,便包括法律、政治、经济三科修其一、其二或均修者。
    1但是,针对当时留日学生避难就易,竟相选学法政的现象,1908年,清廷下令,以后凡官费留学生一律学习理工科。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4-95,141页。
    2上一章曾提到,章士钊在留日其间就说过“党人无学”,他自己则“渐谢孙黄,不与交往”,而准备赴英留学。详见原景华:《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7、40页。
    1有关1913年两院议员的教育背景,详见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附录二:两院议员表,第534-597页。
    2详见俞江:《近代中国法学词语的生成与发展》,《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26-330页。
    3留日运动开端于甲午战败,在日俄战争后的1905年达到一个高峰,留日学生总人数逾8000人。但在1905年11月日本文部省颁布《关于许清国人入学之公私立学校规程》之后,中国留日学生认为该规则有损中国的国权和留学生的人格,不可忍受,称其为“取缔规则”。“取缔规则”事件以陈天华的忧愤蹈海自杀而推向高潮,最后激变为集体归国运动,据当时的新闻报道,这次留日学生辍学归国者,在2000人以上。1907年以后,由于清廷留学政策的紧缩与调整,留日人数继续下降。武昌起义爆发后,关心中国政治前途的留日学子更是无心向学,也大批回国,只剩下500名滞留未归。“二次革命”失败后,日本再度成为革命党人的聚居地,在1913-1914年间,留日人数又达五六千人。但在1915年日本向中国提出“二十一条”之后,留日学生又再次集体归国。到1916年袁世凯死去,国民党在日本的流亡人士相率归国,留日人数再减,仅剩2326人。详见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95-97,101-103页。
    4具体数据详见: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5有学者就清华留美习政治学学生的人数在1910-1935年间作过逐年的统计。根据该统计,清华留美习政治学学生的人数本科阶段真正增加是在1915-1919年之后,详见孙宏云:《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展开:清华政治学系的早期发展(一九二六至一九三七)》,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1-33页。这一点,和本文下面简要列举著名法政学者的留美时间分布也大致吻合。
    1期间,王世杰以其渊博的法学知识和鲜明的教学风格,深得学校同事和学生欢迎,他所撰《比较宪法》讲义,在北大独树一帜,并于1927年经商务印书馆印行,立即为全国各著名大学广泛采用,并一版再版,成为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之作,也可能是中国版本最多的宪法著作。该书后由钱端升参与修订,并共同署名。据笔者所见,在1947年前,该书就至少出了增订七版;1947年后,该书于2004年也分别由商务印书馆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了简体横排的再版。另据统计,该书共再版了18次,参见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1页。
    1张君劢的简历详见吕希晨、陈莹:《张君劢思想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序言,第1-2页。
    2时人陆鼎揆认为,国是宪草“虽未邀旧国会之接受,而宪法会议再开于北京,此草案乃几成今之新宪之蓝本”,此处所谓新宪法,即指“贿选宪法”。详见陆鼎揆:《国是会议宪法草案对于北京新宪法之影响》,《东方杂志》,第21卷,第1号。1924年1月10日。二十周年纪念号上册。不仅如此,后文将会提及,张氏对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贡献巨大,并被称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
    3《解放与改造》,1919年9月创刊于上海,半月刊,第1卷出8期,第2卷出16期,为研究系的政论刊物,主编为张东荪、俞颂华。1920年9月第3卷开始,更名为《改造》,月刊,第3卷出12期,第4卷出至第10期即停刊,主编为梁启超。《解放与改造》、《改造》的主要撰稿人为梁启超、张东荪、张君劢等。本文所引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一文详见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284页,下同。
    1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263页。
    2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1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页。
    2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0-276页。
    1张君劢:《德国新共和宪法评》,《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84页。
    1张君劢:《德国及其邦宪法对于世界法制史上之新贡献》,《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07页。
    1李剑农的简历详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再版前言,第2页。
    1李剑农:《争自由的要著》,《太平洋》第2卷第8号,1920年。
    1前文已提,张氏在《德国新共和宪法评》一文中对魏玛宪法的直接民主条款有相当的赞扬,但是,赞扬不等于遵从,实际上,张氏之国是宪草确实没有规定直接民主的条款。
    2由张东荪撰写的《解放与改造》创刊号社论《第三种文明》认为,人类的文明自有历史以来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学习与迷信的文明,第二个阶段是自由与竞争的文明,第三个阶段是互助与协同的文明。而所谓的“第三种文明”,在思想上道德上以社会为本位,经济上以分配为本位,制度上以世界为本位,社会上没有阶级等次。因为大战的缘故,资本主义和国家(民族)主义到了末日,互助主义和劳动生活的第三种文明出芽。中国虽然是十七世纪十八世纪十九世纪二十世纪的人聚于一堂,但是通过文化—教育运动、吸引外资运动、移民运动,启发下级社会的知识和道德,实行工厂立宪制,提倡互助的精神,培植协同的性格,养成自治的能力,促通合群的道德,中国的未来达到第三种文明,还是很乐观的。详见张东荪:《第三种文明》,《解放与改造》创刊号,1919年9月。
    1陈启修:《我理想中之中国国宪与省宪》,《东方杂志》第19卷第21号,宪法研究号,上册,1922年11月10日。
    1详见王世杰:《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十六年九月初版,十八年订正再版,第109-368页。
    1郑超麟:《郑超麟回忆录1919-1931》,现代史料编刊社1986年版,第1页。
    2罗志田:《五代式的民国:一个忧国知识分子对北伐前数年政治格局的实时观察》,《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4期。
    3李玉刚:《青年毛泽东与湖南自治运动初兴——以1920年代前后毛的国际视野为中心的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1920年代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1胡适:《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每周评论》第31期。胡适此一呼吁不仅未给“主义”之争降温,反而引起了一场更大的“问题与主义”之争,以至胡适不得不三论、四论“问题与主义”。详见耿云志主编:《胡适论争集》“问题与主义之争”部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964-986页。
    2罗罗:《一九二三年之世界与中国》,《东方杂志》,第20卷,第1号。1923年1月10日。
    3坚瓠:《内乱之因》,《东方杂志》第20卷,第3号,评论之评论,1923年10月10日,
    4详见胡适等:《我们的政治主张》,《努力》周报第2号,1922年5月13日;李剑农:《民国统一问题(篇三)》,《太平洋》第3卷第7号,1922年9月。此一时期,《太平洋》、《东方杂志》等杂志刊登了大量的主张联省自治的文章,而且,《太平洋》杂志和《东方杂志》都编有联省自治的专号。值得注意的是,所谓的联治派,他们的主张也非常复杂多样,比如,胡适便反对李剑农提出的由联省会议制宪,主张国会制宪,见胡适:《李剑农的<民国统一问题>》,《努力》周报第12号。
    1共产党人的主张,详见此一时期的《向导》周报。
    2芮恩施:《中国之财政的独立》,《密勒氏评论报》,第20卷第5号。
    3《孤军宣言》,《孤军》创刊号,1922年9月。
    4丁燮林王世杰李四光李煜瀛李麟玉谭熙鸿等北大六教授:《分治与统一商榷书》,《太平洋》第3卷第7号,1922年9月。
    1杨端六:《时局问题之根本的讨论》,《太平洋》第3卷第8号,1922年10月。
    2杨端六:《时局问题之根本的讨论》,《太平洋》第3卷第8号,1922年10月。
    1思勤:《讨论中国改造的一封信》,《孤军》第2卷第4期,1924年5月。
    2思勤:《讨论中国改造的一封信》,《孤军》第2卷第4期,1924年5月。
    3《孤军宣言》,《孤军》创刊号,1922年9月。
    1公敢:《评努力周报的政治主张和共产党对于时局的主张》(《孤军》,《孤军》创刊号,1922年9月。
    2寿康:《法律与实力》,《孤军》第1卷第6期,1923年3月。
    3公敢:《评<联省自治>与<邦联>》,《孤军》第1卷第6期,1923年3月。
    4寿康、公敢《建造新中国的唯一的路》,《孤军》第1卷第7期,1923年4月。
    5寿康、公敢《建造新中国的唯一的路》,《孤军》第1卷第7期,1923年4月。
    1肃清:《“平庸政治”和“伟人政治”》,《孤军》第1卷第,1923年4月。
    2肃清:《国会议员对时局应取的态度》,《孤军》第1卷第10期,1923年6月。
    1公敢:《国会的死期近了》,《孤军》第1卷第11期,1923年9月。
    2寿康:《对此时局,国民应当准备牺牲!!!》,《孤军》第1卷第12期,1923年10月。
    3寿康:《国家的一大隐忧——青年的浮惰》,《孤军》第2卷第2期,1924年1月。
    4寿康:《反抗与合作》,《孤军》第2卷第3期,1924年4月。
    1佛海:《不合作运动之我见》,《孤军》第2卷第4期,1924年5月。
    2思勤:《讨论中国改造的一封信》,《孤军》第2卷第4期,1924年5月。
    3公敢:《国民自决之路》,《孤军》第2卷第7期,1924年11月。
    4公敢:《国民自决之路》,《孤军》第2卷第7期,1924年11月。
    1公敢:《解决时局不应取消约法》,《孤军》第2卷第8期,1924年12月;公敢、寿康、灵光:《答锡符诸君——关于取消约法问题》,《孤军》第2卷第10期,1925年3月。
    2详见孟武:《革命理论及革命方略》,《孤军》第2卷第11期,1925年5月;益增:《释革命——并告革命底人民》,《孤军》第3卷第1期,1925年6月;孟武:《改造中国底唯一的路》,《孤军》第3卷第2期,1925年7月;等。
    3灵光:《以护法始以革命终的孤军》,《孤军》第3卷第6期,终刊号,1925年11月。
    1灵光:《以护法始以革命终的孤军》,《孤军》第3卷第6期,终刊号,1925年11月。
    2灵光:《以护法始以革命终的孤军》,《孤军》第3卷第6期,终刊号,1925年11月。
    3灵光:《以护法始以革命终的孤军》,《孤军》第3卷第6期,终刊号,1925年11月。
    4《孤军》改名《独立青年》。
    1罗志田:《“有道伐无道”的形成:北伐前夕南方的军事整合及南北攻守势易》,《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2《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24年1月20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97页。
    3《关于组织国民政府案之说明》,1924年1月20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103-104页。另见李剑农:《中国近百年政治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50-551页。
    1《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114-125页。在二大宣言里,国民党继续批评国家主义派、良心救国派,认为他们“皆坐不能体认中国之现状,故于求治之法,亦茫然莫知所错”,详见《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1926年1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四辑,上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355页。
    2《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118-121页。
    1《民权主义·第一讲》,1924年3月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54-271页。
    1《民权主义·第二讲》,1924年3月16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71-283页。
    2《民权主义·第三讲》,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86页。
    3《民权主义·第三讲》,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89-294页。
    4《民权主义·第三讲》,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94-295页。
    1《民权主义·第四讲》,1924年4月1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99-314页。
    2《民权主义·第五讲》,1924年4月20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315-333页。
    1《民权主义·第六讲》,1924年4月26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334-355页。
    2《民生主义·第一讲》,1924年8月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355-377页。
    3《民生主义·第二讲》,1924年8月10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377-394页。
    1《民生主义·第三讲》,1924年8月17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394-412页。
    2《民生主义·第四讲》,1924年8月24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425-426页。按孙中山原来的计划,民生主义还有两讲,即住和行的问题。后来未续讲。
    3《中国国民党第一次代表大会宣言》,1924年1月23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120页。
    4《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闭幕词》,1924年1月20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177页。
    5《民权主义·第一讲》,1924年3月9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54-255页。
    1《民权主义·第二讲》,1924年3月16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83页。
    2《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1924年1月20日,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98页。
    3孙中山:《建国方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页。
    4孙中山:《建国方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5页。
    1孙中山:《建国方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7页。
    2孙中山:《建国方略》,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68页。
    3《民权主义·第三讲》,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298-299页。
    1沈松侨:《五四时期章士钊的保守思想》,《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5期,“民国”75年(1986年)12月,第181页。另见林毓生:《两种关于如何构成政治秩序的看法(上)》,《联合月刊》第46期,台北,1985年5月,第79页。
    2《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0页。
    3他们之所以要用“新月”二字,“因为她虽则不是一个怎样强有力的象征,但它那纤弱的一弯分明暗示着、怀抱着未来的圆满。”详见《“新月”的态度》,《新月》创刊号,1928年3月10日。
    1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4月10日。
    2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4月10日。
    1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4月10日。
    2胡适:《人权与约法》,《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4月10日。
    1胡适:《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新月》第2卷第4号,1929年6月10日。
    1胡适:《知难,行亦不易:孙中山先生的“行易知难说”述评》,《新月》第2卷第4号,1929年6月10日。
    2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929年9月10日。
    3胡适:《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929年9月10日。
    1罗隆基:《专家政治》,《新月》第2卷第2号,1929年4月10日。
    2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7月10日。
    1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7月10日。
    2罗隆基:《论人权》,《新月》第2卷第5号,1929年7月10日。
    1罗隆基:《告压迫言论自由者:研究党义的心得》,《新月》第2卷第6、7号合刊,1929年9月10日。
    2梁实秋:《论思想统一》,《新月》第2卷第3号,1929年5月10日。
    1胡适、罗隆基、梁实秋:《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版,序言。
    2从国立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季刊》早期作者群看,法律著作也主要由王世杰、周鲠生、燕树棠、陈启修等供稿。随着王世杰、周鲠生等于1920年代末创办武汉大学,武大的法学因之声誉日隆。
    3王世杰:《创刊弁言》,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第1卷第1号,1930年3月版。
    1王铁崖:《怀念张先生》,《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482-483页。
    2全文共242个注释,几乎全为外文最近原始资料的直接引注,说明此一阶段,中国的学者对世界学术发展的跟踪和对话能力有了显著加强。
    1详见陈岱孙为《张奚若文集》所作的序,《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2孙宏云:《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展开:清华政治学系的早期发展(一九二六年至一九三七年)》,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90页。
    3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胡适往来书信选》,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30-32页。
    1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7页。
    2《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10月3日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第172次常会议决,1928年10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转引自岑德彰:《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版,上编。
    3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211-212,219页。
    4详见1929年3月21日中国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第五条、第六条,《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0页。
    1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86页。
    1本文中太原约法的条文均引自岑德彰:《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版,下编。
    1张知本:《宪法论》,殷啸虎、李莉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7页。《宪法论》出版系上海法学编译社于1933年出版,但本文所引张著,均以2004年方正出版社之勘校本为准。
    1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7页。
    1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14-19页。
    2《训政时期国民政府施政纲领》,1929年7月第三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议决通过,《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0-14页。
    3《对于第三届中央执监委员会党务报告之决议案》(1931年11月22日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38页。
    4张知本:《宪法论》,殷啸虎、李莉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8页。
    1本文中训政时期约法的内容均引自岑德彰:《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新中国建设学会1933年版,上编。
    2在1931年1月1日公布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第八条中,也规定“有反革命行为,经判决确定或尚在通缉中者”和“曾隶中国国民党,被开除党籍或停止党权者”不得当选为国民会议代表,这更进一步把中山民权主义中的论述立法化,将民权的党化色彩作了更突出的强调。详见《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22页。
    1孙科:《中国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闭幕词》(1931年12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57-358页。
    2《请定期召集国民参政会并规定组织要点交常会切实筹备以期民意得以集中训政早日完成案》(1932年12月19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4-385页。
    3《中国力挽救危亡案》(1932年12月19日国民党第四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政治(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5-386页。
    4详见谢振民编著、张知本校订:《中华民国立法史》,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33页;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正中书局民国二十九年(1940)七月版,第5-6页。
    1转引自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04-105页。
    1本文所引吴稿条文均转引自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793-832页。
    1本文所引张知本宪草之内容均转引自刘东严编:《中国历次约法宪法草案汇纂》,环球书局1944年版,第133-158页。
    2陶希圣曾称赞张知本:“先生于我国宪政之贡献,如富兰克林之于美国宪政。”张知本:《宪法论》,殷啸虎、李莉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勘校者序。
    1张知本:《宪法论》,殷啸虎、李莉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99-101页。
    1《中华民国宪草初稿草案》全文详见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33一861页。
    2《中华民国宪草草案初稿》全文详见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861一889页。
    1五五宪草的条文,详见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世界书局版,附录。
    2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正中书局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七月版,第10页。
    3但国民参政会所通过的决议案对国民政府并无强制执行的权力。详见《国民参政会组织条例》第六、七、八条,中央训练团编印:《中华民国法规辑要》,第一册,中华民国三十六年十二月版,第80页。
    1《“五五宪草”修正案之说明》,详见杨纪编:《宪政要览》,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6页。
    1孙科:《中国宪法的几个问题》,《东方杂志》第31卷第21号,1934年10月15日。
    2香港《大公报》,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四月十六日,详见杨纪编:《宪政要览》,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2页。
    1《中国国民党党报》特别社论,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十二月八日,详见杨纪编:《宪政要览》,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4页。
    2《新华日报》社论,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四月七日,详见杨纪编:《宪政要览》,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6-1087页。
    3本文所引之政协宪草,详见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世界书局版,附录。
    1本文所引之1947年宪法,详见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世界书局版,附录。
    2详见《三民主义·民权主义》,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第314,352页。
    1《“五五宪草”修正案之说明》,详见杨纪编:《宪政要览》,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7页。
    2杨纪编:《宪政要览》,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转引自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72-1073页。
    1可参见陈仪深:《国共斗争下的自由主义(1942-194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民国”83年(1994年)6月版。
    1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自序,详见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1页。
    2张君劢:《中华民国民主宪法十讲》,自序,详见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9-140页。
    1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8页。
    2 [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2003年版,译后记,第120,125页。张执中:《从哲学方法到历史方法》,《世界历史》1990年第6期。余英时:《朱熹的历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总序第3页,附论第870页。另见饶传平:《跨学科视野下的联治运动再研究——兼论E-考据时代法制史研究之新趋势》,《华中法律评论》第5期,2009年版。
    1 John Dunn:The Political Thought of John Loche, ix,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69 .转引自[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2003年版,译后记,第125页。
    1 [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译,2005年版,致中国读者的序,第3页。
    2沟口雄三同时指出,从明清儒理学的发展中,我们似乎看到了中国式的走向近代的契机,但这个契机也只是契机而已。[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译,2005年版,第346页。
    3 [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译,2005年版,第347-348页。
    4 [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译,2005年版,第348页。
    5 [日]沟口雄三:《中国前近代思想的演变》,索介然译,2005年版,第49-50页。
    1张君劢:《国宪议》,自序,详见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87页。
    1、李剑农:《最近30年中国政治史》,太平洋书局1931年版。
    2、陈茹玄:《中国宪法史》,世界书局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二月版。
    3、陈茹玄:《增订中国宪法史》,中华民国三十六年(1947年)世界书局版。
    4、愚厂编辑:《省宪辑览》,自治学会发行,上海德记印刷局1921年版。
    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张知本校订,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6、张君劢:《宪政之道》,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7、汪馥炎、李祚辉:《中华民国联省宪法草案及说明书》,泰东图书局中华民国十四年九月一日出版。
    8、王世杰:《比较宪法》,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十六年九月初版。
    9、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增订七版,商务印书馆1947年印行。
    10、岑德彰:《中华民国宪法史料》,新中国建设学会中华民国二十二年五月版。
    11、胡适、罗隆基、梁实秋:《人权论集》,新月书店1930年版。
    12、张知本:《宪法论》,殷啸虎、李莉勘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13、吴经熊、黄公觉:《中国宪法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14、张奚若:《张奚若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
    15、王韬:《弢园文录外编》,楚流、书进、风雷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6、郭嵩焘:《郭嵩焘日记》第3卷,湖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7、陈炽:《议院》,《庸书·外篇》,卷下。光绪二十三年刊本。
    18、薛福成:《筹洋刍议》,徐素华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19、郑观应:《盛世危言》,陈志良选注,辽宁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0、梁启超:《饮冰室合集》,中华书局1936年版。
    21、载泽:《考察政治日记》,岳麓书社1986年版。
    22、原景华:《章士钊先生年谱》,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3、郑超麟:《郑超麟回忆录1919-1931》,现代史料编刊社1986年版。
    24、王绍光:《民主四讲》,三联出版社2008年版。
    25、黄克武:《自由的所以然:严复对约翰弥尔自由思想的认识与批判》,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版。
    26、冯崇义:《罗素与中国:西方思想在中国的一次经历》,三联书店1994年版。
    27、李泽厚:《中国近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8、李泽厚:《中国现代思想史论》,东方出版社1987年版。
    29、余英时:《历史人物与文化危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版。
    30、茅海建:《戊戌变法史事考》,三联书店2005年版。
    31、郭汉民:《评郑大华著<晚清思想史>》,《近代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2、黄彰健:《戊戌变法史研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五十四,台北,1970年版
    33、孔祥吉:《戊戌奏稿的改篡及其原因》,《晋阳学刊》1982年第2期。
    34、俞江:《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5、萧公权:《中国政治思想史》,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3年版。
    36、钟叔河:《从东方到西方——走向世界丛书叙论集》,岳麓书社2002年版。
    37、程燎原:《清末法政人的世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38、王奇生:《中国留学生的历史轨迹:1872-1949》,湖北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
    39、张玉法:《民国初年的政党》,岳麓书社2004年版。
    40、孙宏云:《中国现代政治学的展开:清华政治学系的早期发展(一九二六至一九三七)》,北京三联书店2005年版。
    41、吕希晨、陈莹:《张君劢思想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42、[法]孟德斯鸠著:《孟德斯鸠法意》(二),严复译,商务印书馆中华民国二十年版。
    43、[美]惠顿:《万国公法》,[美]丁韪良译,何勤华点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44、[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45、[日]阿部照哉、池田政章、初宿正典、户松秀典编著:《宪法》,下册,周宗宪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6、[日]芦部信喜:《宪法》,高桥和之增订,林来梵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7、[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48、[英]戴雪:《英宪精义》,雷宾南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49、[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版。
    50、密尔:《论自由》,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51、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下册,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
    52、伯林:《自由四论》,陈晓林译,台北联经“民国”75年(1986年)版,
    53、[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
    54、[英]T.R.S.艾伦:《法律、自由与正义——英国宪政的法律基础》,成协中、江箐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55、[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56、[美]柯文:《在传统与现代之间——王韬与晚清改革》,雷颐、罗检秋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57、[美]本杰明·史华慈:《寻求富强——严复与西方》,叶凤美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58、[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昔德尼·维巴:《公民文化——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马殿君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1、刘东严编:《中国历次约法宪法草案汇纂》,环球书局1944年版,
    2、“立法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宣传委员会”编:《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说明书》,正中书局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七月版。
    3、《清实录》
    4、夏新华、胡旭晟等编:《近代中国宪政历程:史料荟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上册,中华书局1979年版。
    6、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纪念馆等合编:《湖北军政府文献资料汇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7、《中华民国法规大全》,第一册,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8、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胡适往来书信选》,上,中华书局1979年版。
    9、中国史学会编:《辛亥革命》,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10、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
    11、沈云龙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二辑,文海出版社1981年版。
    12、姜义华、张荣华编校:《康有为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3、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上、下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
    14、丁文江、赵丰田编:《梁启超年谱长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15、王栻编:《严复集》,第一册,中华书局1986年版。
    16、杨琥编:《宪政救国之梦——张耀曾先生文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广宇主编:《东方巨人孙中山》,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8、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室等合编:《孙中山全集》,第九卷,中华书局2006年第二版。
    19、张友春主编:《民国人物大辞典》,河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1、《译书汇编》
    2、《东方杂志》
    3、《民立报》
    4、《甲寅》
    5、《新青年》
    6、《每周评论》
    7、《努力》周报
    8、《向导》周报
    9、《太平洋》
    10、《解放与改造》(《改造》)
    11、《孤军》
    12、《浙江公立法政专门学校季刊》
    13、《新月》
    14、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
    15、李细珠:《张之洞与<江楚会奏变法三折>》,《历史研究》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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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罗志田:《五代式的民国:一个忧国知识分子对北伐前数年政治格局的实时观察》,《近代史研究》1999年第4期。
    18、罗志田:《“有道伐无道”的形成:北伐前夕南方的军事整合及南北攻守势易》,《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
    19、罗志田:《近代中国思想史研究的两点反思》,《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第2期。
    20、杨贞德:《自由与限制——梁启超思想中的个人、礼与法》,《台大历史学报》第34期,2004年12月。
    21、贺嘉:《评<钦定宪法大纲>》,《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4期。
    22、周少元:《试论<钦定宪法大纲》的法文化价值》,《法学》1996年第6期。
    23、马岭:《君权从哪里开始让步?——来自<钦定宪法大纲>的启示》,《法学家》2008年第4期。
    24、陈晓枫、毕玉玲:《更新于沉淀——<钦定宪法大纲>颁布百年之际的反思》,《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
    25、韩大元:《论日本明治宪法对<钦定宪法大纲>的影响——为<钦定宪法大纲>颁布100周年而作》,《政法论坛》第27卷第3期,2009年5月。
    26、费春:《中国第一部近代宪法——<鄂州约法>》,《现代法学》第23卷第1期,2001年2月。
    27、时微、丁向辉:《美国宪法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影响》,《湖南商学院学报》第12卷第6期,2005年12月。
    28、黄汉青:《维新派近代民权学说的历史演进》,《清史研究》2001年第3期。
    29、赵明:《近代中国对“权利”概念的接纳》,《现代法学》第24卷第1期,2002年2月。
    30、周执前:《从康有为到梁启超:中国近代权利观的产生于变异——以西方自由权利学说为参照》,《船山学刊》200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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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沈松侨:《五四时期章士钊的保守思想》,《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5期,“民国”75年(1986年)12月。
    2、俞江:《“法律”:词语一元化与概念无意义——以《法律探原》中的“法”、“律”分立结构为立场》,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法律概念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论文集》,2009年,武汉。
    3、王志希:《陈季同与<拿布伦>》,华中科技大学近代法研究所:《“法律概念在近代中国的翻译与传播”论文集》,2009年,武汉。
    4、吕芳上:《民国初年的江西省议会,1912-1924》,《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18期,民国78年6月。
    5、韩大元:《中国宪法学:20世纪的回顾与21世纪展望》,载张庆福主编:《宪政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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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李玉刚:《青年毛泽东与湖南自治运动初兴——以1920年代前后毛的国际视野为中心的讨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民国史研究室、四川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编:《1920年代的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8、陈仪深:《国共斗争下的自由主义(1942-1949)》,《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23期,“民国”83年(1994年)6月版。
    1、任军连:《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人民权利的研究》,江西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孙春增:《<钦定宪法大纲>文本研究》,河北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3、武小平:《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4、冯江峰:《清末民初人权思想的肇始于嬗变》,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博士学位论文。
    [挪威]鲁纳:《万民法在中国——国际法的最初汉译,兼及<海国图志>的编纂》,王笑红译,《中外法学》2000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