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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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都一直受到重视,乃是中国古代政治的一个重要问题。自唐后期开始,中央王朝就出现了分裂的趋势,离心力日趋加强,由一个大一统且强盛的时代急转而下,这种变化在中国古代史上是颇为罕见的。因此这一时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发展就很值得我们重视、研究。
     本文拟以京官兼任之地方官、带京衔之地方官及州县摄官为切入点研究唐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可以说,探讨这几类地方官的变化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探讨有唐一代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变化则是本文更深层次的目的。
     上篇主要探讨唐代京官兼任地方官出现的原因、前后期的变化及其表现,指出:唐前期京官兼任地方官现象的出现有着极为多样的意图:军事层面上的意义如加强对割据势力的平定、边疆地区之征讨、防御异族或叛党的讨伐;政治层面上的意义如加强对两京的政治管理或对功臣、诸王藩维王室的重视;行政层面上的意义如重视地方州郡的建设;经济层面上的意义如加强对河南、北地区的经济管理。但是到了开元年间,京官兼任地方官现象出现了象征化的趋势、衰弱的迹象,表现在宗室诸王以京官兼任地方官之政治意图趋于象征意义。到了后期,京官兼任地方官在意图、功能上更趋衰弱:肃代时期,其是以军事、经济为主;到了德宗时期,则是经济为主,军事层面的意图、考量不如经济因素突出。本篇在开篇之处还探讨了在具体的史料中如何区分京官兼任之地方官与带京衔之地方官,指出复合型官衔中两个官衔记录的顺序若是“京官书写于前、地方官书写于后”即是京官兼任之地方官的书写习惯;若是“地方官书写于前、京官书写于后”的叙述即是带京衔之地方官的书写习惯。
     中篇主要是根据所搜集到的带京衔之地方官之实例讨论前后期带京衔之地方官的变化,指出带京衔在前期更多地是授予边疆甚或军事要冲之地的地方长官,同时也存在授予地方长官任绩出色者;带京衔现象在前期体现了个体性、局域性的特点。随着政治形势、时局的变化,这一现象也在内容、特点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带京衔被授予者包括前期两类地方官的同时,增加了内地军事要冲地、归顺中央的、立有战功者甚至贬官者,类型、内涵大大增加,这也使得其特点有所变更,即分布更趋均衡、普遍,呈现出日趋制度化的迹象。而在州郡长官带防御、团练使的类型中,其分布更集中于内地,体现了朝廷军事防御重心的变化。第四节则在带京衔者类型、内容、特点的基础上继续探讨兼京衔的意义、作用、功能,指出京衔属于虚职,其作用的发挥更多地是因为社会、民众对于京官的敬畏,这可从某种程度上解释为什么其属于虚衔,而中央政府仍会以此授予官员。其中原因还包括其有一定的实际利益包括兼官在官员仕途升迁上的作用及其可使兼官者在班序、朝位上有所提升等等。本编把京衔的变质放在最后一点作一论述,指出带京衔之地方官到唐末发生了质的转变,到了晚唐时期要获得宪官、检校官等告身需要先交纳礼钱,这成了获得此类告身的必经程序。这使得京衔的本质发生了一个根本的变化,使得本来用于鼓励久任、劝勉地方官治理、抚慰归降之政策演变成了一种“变相的卖官鬻爵”。
     下篇主要探讨州县摄官问题。首先论及州县摄官的身份及其变化,指出前期中央政府仅仅允许现任州县官摄职,到后期则逐渐允许前资官摄职,穆宗、文宗以后更是在部分地区允许散试官摄职,且被允许的区域在此后逐渐扩大。次及使府僚佐摄职州县官规定的变化,该节在进行后期规定的探讨时主要根据州县官的不同类型进行分类探讨,主要指出对于使府僚佐的摄职,中央政府在前期有部分的允许,而这种许诺的限度是很小的;到了后期,穆宗以前基本上是强令禁止的,穆宗以后才对使府僚佐差摄各种州县官的规定渐渐放宽,只是不同的官员被允许的程度、区域都有差别,这是与它们所在区域的富庶程度及它们各自的地位有关的。最后本编在前两节论述的基础上探讨摄官的特点,指出摄官的特点即是摄官任命方式的任意性、强制性越来越强;摄官奏正的机会越来越大;摄官的身份越来越低;摄官的待遇越来越低。此特点是与中央政府对州县摄官身份的限定政策、幕职官差摄州县官政策及其变化有着密切关系的,双方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余论则在正文三篇的基础上指出京官兼任之地方官、带京衔之地方官及州县摄官这三类地方官本身各自的变化揭示出上位包含下位的中央集权体制正处于逐步的消解之中。而这三类地方官正是在这种中央权威日益消减、中央政府极力维持集权体制与地方肆意破坏集权的运作过程中结合在一起的。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catches our attention in History and Reality, and it becomes an important issue. Since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re was the trend of splitting i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the centrifugal force redoubled, the unified and strong dynasty turned down sharply, and this change in the ancient history of China was quite rare. Therefore, the changes of this period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are worthy of our attention and research.
     This article is intended to research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and the officials Local Governments appointed, by means of which to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Tang Dynasty. It can be said that there is a main content to research the changes of these local officials;and there is a deeper content to researc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entral Government and Local Governments in Tang Dynasty.
     The first chapter is to discuss the reasons and change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 We think there were kinds of reason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s appearing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the significance of the military affairs, such as strengthening pacification of the separatist forces, crusade the border areas and defense the alien or betrayed;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political affairs, such as increasing the political management of the capitals or to draw one's attention to the Hero and Royal members;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affairs, such as being emphasis on constructing of the Local;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economic affairs, such as strengthening economic management of Henan and Hebei. But in the period of Kaiyuan(开元),there was the trend of weakness and symbol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 For example, there was the symbolic trend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 of royal members. In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 intent and function weakened in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in the period of Suzong(肃宗)and Daizong(代宗),its intent and function were the military and economic affairs;in the period of Dezong(德宗),its intent and function were the economic affairs;the political and administrative intent and function demised in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 first chapter also discusses how to distinguish the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which Centr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old concurrently between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The second chapter is to discuss the change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We think that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the Local governors having good performs and governors of the military hub and the frontier were awarded the Central rank.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there were the features of individuality and locality in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With the changes of the political situation, there were great changes in its contents and features. For example,the people who establish a merit or demote or surrender and governors of the military hub in the mainland were awarded the Central rank also. In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re were great changes in the contents and types and feature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Its distribution was more balanced, and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became institutionalized. In the types of governors of the military hub, its distribution was more concentrated in the mainland, which was reflecting the change in the military defense. The fourth section is to discuss that the meaning and role and functions of the Central rank. We think that the Central rank was virtual. Its role could be played because the community and people feared for the Central rank. And this can explain why theirs were symbolic titles to some exten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would award them the Central rank. Of course, the Central rank could give them certain practical benefits. The last section is to discuss that there was a qualitative change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having the Central rank in the late Tang Dynasty.
     The third chapter is to discuss that the officials Local Governments appointed. Firstly, to discuss that there were changes of identification the officials Local governments appointed. We think that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the Central Government only allowed members of official staff, and allowed Qianzi guan (前资官) gradually, and allowed Sanshi guan (散试官) after the period of Muzong(穆宗)and Wenzong(文宗). And the allowed regions were expanding gradually. Secondly, to discuss that the changes of the provision about assistants holding a post of the Local officials. We think that the Central Government partly allowed assistants to hold a post of the Local officials in the early Tang Dynasty. Of course, the limitation of such an undertaking was very small. Before the period of Muzong (穆宗), the Central Government banned assistants from holding a post of the Local officials severely. After this period, the Central Governments loosened the provision about assistants holding a post of the Local officials. Of course, there were different degrees in the being loosened of the provision of different regions. Finally, to discuss that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fficials Local Governments appointed.We think that there were four characteristics in the the officials Local Governments appointed.
     On the basis of three chapters, we would draw that the changes of the three kind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reveal that the highly centralized system of the location was dispelling. And these three kinds of local government officials conbined together in the cutting down and keeping up and destruction.
引文
①吴丽娱:《唐礼摭遗-中古书仪研究》,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563-565页。
    ②杜文玉:《唐五代的助礼钱与诸司礼钱》,《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第76-82页;后收入氏著《五代十国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33-551页。
    ③张国刚:《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第226页。
    ④张国刚先生称之为“变态的卖官鬻爵”。笔者以为用“变相”一词似更妥当。
    ①同上书,第126-127页。
    ②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第41一57、84-105页。
    ③赖瑞和:《论唐代的州县“摄”官》,第66-86页。
    ④赖瑞和:《论唐代的检校郎官》,第106一119页。
    ⑤陈志坚:《唐代州郡制度研究》,第96-97页。
    ⑥陈志坚先生说“判官、朝议郎、试左金吾卫兵曹参军、摄宁晋”等例子可能就是这种情况。其云“可能”是因为“朝议郎、试左金吾卫兵曹参军”可能构成散试官摄职州县官,也可能如陈先生所说的以幕职的试官身份摄职州县官。但是这两种可能均表明此朝衔、京衔非摄官本身所带。
    ①《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上》,第178-179页。
    ②《唐大诏令集》卷三五《邠王守礼等兼晋州刺史制》(第152页)记为“开元元年”。根据郁贤皓先生的考证,此当为“六年”之误,今从之。具见氏著《唐刺史考全编》卷五《京畿道·岐州》,第152页。
    ③《唐大诏令集》卷三五《邠王守礼等兼晋州刺史制》,第152页。
    ④《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开元二年条五月”条,第6701页。
    ⑤《旧唐书》卷八六《高宗中宗诸子·章怀太子贤附子邠王守礼传》,第2833页。《新唐书》卷八一《三宗诸子·章怀太子贤附子邠王守礼传》(第3592-3593)的记载略同。
    ⑥《唐大沼令集》卷三五《岐王范华州刺史等制》、《邠王守礼等兼襄州刺史等制》、《邠王守礼等兼晋州刺史制》,第151-152页;《全唐文》卷二一《授岐王范华州刺史薛王业同州刺史制》,第243页;同卷《授邠王守礼襄州刺史制》,第249页。
    ⑦《资治通鉴》卷二一一“开元二年条五月”条,第6701页。
    ⑧《唐大诏令集》卷六五《长孙无忌等十四人并为刺史封国公令子孙承袭诏》,第358-359页;《旧唐书》卷六五《长孙无忌传》,第2449页;《全唐文》卷六《功臣世袭刺史诏》,第71-72页。
    ①《全唐文补遗》第二辑《大唐骠骑大将军益州大都督上柱国卢国公程(知节)使君墓志铭》,第203-204页;《唐代墓志汇编续集》麟德O一九,第151页。
    ②(唐)李白撰,瞿蜕园、朱金城校注:《李白集校注》卷一五《魏郡别苏少府因北游》,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第912页;(清)彭定求等编:《全唐诗》(增订本)卷一七四,中华书局1999年版,第1786页。
    ③翁俊雄:《唐代区域经济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页。
    ④《旧唐书》卷一九O中《文苑中·齐澣传》,第5037页。
    ⑤《文苑英华》卷六O九《请河北遭旱涝州准式折免表》,第3159-3159页;《全唐文》卷二六九,第2733页。⑥(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O《太府寺》,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41页。
    ①《陆贽集》卷四《优恤畿内百姓并除十县令诏》,第112页;《全唐文》卷四六三,第4726-4627页。
    ②《新唐书》卷一六五《郑珣瑜传》,第5064页。
    ③《唐文拾遗》卷二七《唐故银青光禄大夫京兆尹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赠吏部尚书京兆韦公神道碑铭并序》,第10671-10674页。
    ④《资治通鉴》卷二三二“贞元二年四月甲申”条,第7469页。
    ⑤同上。
    ⑥《旧唐书》卷一二《德宗本纪上》,第348页。
    ①《旧唐书》卷六七《李勣传》,第2484页。另外《贞观政要》卷二《任贤第三》(第42-43页)、《旧唐书》卷六七《李勤传》(第2484页)、《册府元龟》卷八O四《总录部·义第四》(第9554页)、《全唐文》卷一五《大唐故司空太子太师上柱国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英贞武国公李公(勣)碑》(第187页)对李勣担任这几个官职的先后顺序也有记载。
    ②诸书多记为“黎州总管”,仅《旧唐书·李勣传》(第2484页)记为“黎阳总管”
    ③《贞观政要》卷二《任贤第三》(第42-43页)、《旧唐书》卷六七《李勣传》(第2484页)、《册府元龟》卷八O四《总录部·义第四》(第9554页)的记载与之同。而《全唐文》卷一五《大唐故司空太子太师上柱国赠太尉扬州大都督英贞武国公李公(勣)碑》(第187页)记为“又”。其意同。
    ④《旧唐书》卷七七《柳亨传》,第2681页。
    ⑤《昆陵集》卷一二《唐故商州录事参军郑府君墓志铭并序》,第94-95页;《全唐文》卷三九二,第3986-3987页。
    ⑥《新唐书》卷一《高祖本纪》,第10页。
    ⑦《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第10页。
    ①郁贤皓:《唐刺史考全编》卷八O《河东道·绛州》,第1148页。
    ②《全唐文补遗》第三辑《唐故东宫通事舍人隆州阆中县令卫府君墓志铭并序》,第500-501页:《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延载○○六,第336页。③《全唐文补遗》第六辑《大唐故户部郎中泉州长史姑苏张府君墓志铭》,第265-266页;《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显庆○二五,第100页。此处之官员品阶系笔者所添加。
    ④(台)严耕望:《唐仆尚丞郎表》(上),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⑤(宋)王钦若等编纂《宋本册府元龟》卷五一二《宪官部·选任》(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302页)记为“御史中丞”;《旧唐书》卷一○○《王志愔传》(第3123页)与《新唐书》卷一二八《王志愔传》(第4464页)则记为“御史中丞内供奉”。今无法断定何者为是,故兼记之。
    ①《旧唐书》卷三九《地理二·卫州》,第1491页。《旧唐书》卷三九《地理二·卫州》原记为“(黎州总管府)武德二年置……管殷、卫、洹、澶四州。”但是(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志》卷一六《河北道一·澶州》(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466页)记载:“澶州,本汉顿丘县地,武德四年分魏州之顿丘、观城二县于今理置澶州。”《新唐书》卷三九《地理三·卫州》(第1013页)又云:“澶州上,武德四年析黎州澶水、魏州之顿丘、观城置。”由此可见,似乎澶州是在武德四年才设置的。《全唐文补遗》第八辑《唐上柱国邢国公李君(密)之墓铭》(第253-254页)这样记载时任黎州总管的李勣:“(李密)故吏、上柱国、使持节黎州总管、殷、卫、澶四州诸军事、黎州刺史、曹国公徐世勣。”《唐代墓志汇编续集》武德○○一(第1-2页)的记载同。由此似见,当时的黎州总管不包括洹州。歧异如是,兹难辨解,即仅定其可信之处。换句话说,即仅记诸书所认可的“黎、殷、卫”三州。
    ②《旧唐书》卷三九《地理二·卫州》,第1490页。
    ③《元和郡县志》卷一六《河北道一·卫州》,第460页。
    ④《元和郡县志》卷一六《河北道一·相州》,第453-455页;同卷《河北道一·卫州》,第462页:《新唐书》卷三九《地理三·卫州》,第1012页。
    ①《元和郡县志》卷一六《河北道一·怀州》,第445-446页。
    ②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五卷河东河北区《篇四五太行东麓南北走廊驿道》,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1519页。
    ③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五卷河东河北区《篇四六河阳以东黄河流程与津渡》,第1565页。
    ④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五卷河东河北区《篇三七太原北塞交通诸道》,第1335页。
    ⑤《旧唐书》卷六七《李勣传》,第2486页。《新唐书》卷九三《李勣传》(第3818-3819页)的记载略同。
    ⑥严耕望:《唐代交通图考》第二卷河陇碛西区《篇一四北庭都护府通伊西碎叶诸道》,第585页。
    ⑦《旧唐书》卷八《玄宗本纪上》,第191页。
    ⑧《册府元龟》卷一三三《帝王部·褒功第二》,第1608页。
    ①《旧唐书》卷三八《地理一》,第1384页。
    ①《新唐书》卷一四三《王翊传》,第4619页。
    ②康楚元叛乱及被平定的经过可参见《资治通鉴》卷二二一“乾元二年八月乙巳”条、“十一月甲子”条,第7080、7088页。
    ③《册府元龟》卷三O二《外戚部·立功》(第3562页)作“房州刺史”。窦觎是因讨伐河中节度而出战的,坊州离河中较近,房州则远在山南。在当时危难之际,朝廷只能是就近诏诸州出兵。因此笔者以为当以“坊州”为是。
    ④《旧唐书》卷一八三《外戚·窦觎传》,第4749页。
    ⑤《白居易集笺校》卷四九《太常博士申伯可侍御史盐铁推官监察御史里行高谐河东节度参谋兼监察御史崔植并可监察御史三人同制》,第2932-2933页;《全唐文》卷六六三,第6736页。
    ①《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唐故中散大夫使持节台州诸军事守台州刺史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颍川陈公(皆)墓志铭并序》,第247-248页;《唐代墓志汇编》贞元一三O,第1932-1933页。
    ②同上。
    ③任士英:《唐代玄宗肃宗之际的中枢政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70-201页。
    ①《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唐故朝请大夫使持节宋州刺史兼御史中丞充本州团练镇遏使上柱国博陵县开国男食邑三百户赠左散骑常侍崔府君(鐬)墓志铭并叙》,第403-404页。
    ②《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唐故中散大夫使持节台州诸军事守台州刺史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颍川陈公(皆)墓志铭并序》,第247-248页;《唐代墓志汇编》贞元一三O,第1932-1933页。
    ①《资治通鉴》卷二四O“元和十二年四月乙未”条,第7733页。
    ②《权德舆诗文集》卷二五《朝散大夫守司农少卿赐紫金鱼袋陇西县开国男李公墓志铭》,第375-376页;《文苑英华》卷九四二,第4952-4953页;《全唐文》卷五O二,第5113-5114页。
    ③《全唐文补遗》(千唐志斋新藏专辑)《唐故朝散郎前试詹事府司直兼蕲州黄梅县令姚公(侑)墓志铭并序》,第298-299页。
    ①潞州铜鞮县属昭义节度使管辖。由墓志铭可知姚氏任职该县令在建中、贞元前期。而这一时期任职于昭义节度使的为李抱真,其在德宗朝曾任使相。可参《唐方镇年表》卷四《昭义》,第476-478页;《唐会要》(上)卷一《帝号上》,第9页。
    ②《樊川文集》卷一八《授窦弘余加官依前台州刺史苏庄除邓州刺史等制》,第270页;《文苑英华》卷四一一,第2082页;《全唐文》卷七四八,第7754页;
    ①《新唐书》卷一三八《路嗣恭附子应传》,第4624页。
    ②《韩昌黎文集校注》卷六《唐银青光禄大夫守左散骑常侍致仕上柱国襄阳郡王平阳路公神道碑铭》,第393页;《全唐文》卷五六二,第5692页。
    ③《文苑英华》卷四○九《授李偲陇州刺史兼防御使制》,第2073-2074页;《全唐文》卷七二六,第7481页。
    ④《樊川文集》卷一九《李知让加御史中丞依前邠州刺史韦琼加侍御史充振武军掌书记等制》,第287页;《全唐文》卷七四九,第7481页。
    ①《樊川文集》卷一八《李诚元除朔州刺史制》,第271-272页;《全唐文》卷七四九,第7755页。
    ②《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三《田颍可亳州刺史制》,第3076页;《全唐文》卷六五八,第6700页。
    ③《刘禹锡集笺证》卷一六《汝州刺史谢上表》,第400-403页;《文苑英华》卷五八六,第3037页;《全唐文》卷六O一,第6075-6076页。
    ④《旧唐书》卷一七O《裴识传》,第4433-4434页。郝本性主编《隋唐五代墓志汇编》河南卷《唐故邠宁庆等州节度使管内观察营田处置等使裴公(识)墓志铭并序》(天津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8页)的记载与此略同。
    ①《唐会要》(上)卷二五《文武百官朝谒班序》,第568页。
    ②《唐会要》(下)卷五四《左右散骑常侍》,第1097页。
    ③笔者的意思不是说所有带京衔之地方官者都可以细分成上述类型。在所见的带京衔之地方官现象里,有部分是无法分类的,因为相关的史料只是提供了官职名称,并没有整个历官之经过。
    ①冯培红《论唐五代藩镇的带职现象一以检校、兼、试官为中心》,第185页指出:幕职与带职之间要遵循大致对应的序列,以保持职与官之间的相对平衡。笔者以为幕职与带职固然如此,地方官与兼官也同样需要这样的平衡。
    ②《全唐文补遗》第七辑《大蜀故忠贞护国佐命功臣前武泰军节度观察处置等使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太师兼中书令守黔州刺史上柱国弘农王食邑五千户赠太师弘农王赐谥献武晋公(晖)墓志铭并序》,第173-176页。
    ③《全唐文补遗》第七辑《严居贞小传》,第173页。
    ④(宋)洪迈撰:《容斋三笔》卷七《冗滥除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498页。
    ①《旧唐书》卷一七二《令狐楚传》,第4462页。
    ②《唐会要》(上)卷二五《文武百官朝谒班序》,第567页。《唐会要》(下)卷五八《左右丞》(第1174页)与《新唐书》卷二○二《文苑中·孙逖附简传》(第5761-5762页)的记载与之略同。
    ③《唐会要》(下)卷八一《考上》,第1781页。《册府元龟》卷六三六《铨选部·考课第二》(第7626-7627页)的记载与之同。
    ④李锦绣:《唐代财政史稿》(上卷),第897-898页。
    ①《白居易集笺校》卷四八《海州刺史王元辅加中丞》,第2896页;《全唐文》卷六六二,第6728页。
    ②《新唐书》卷一六二《独孤及传》,第4993页。
    ③《昆陵集》卷五《谢加司封郎中赐紫金鱼袋表》,第38-39页;《文苑英华》卷五八八,第3048-3049页;《全唐文》卷三八五,第3919页。
    ①《文苑英华》卷四一六《授金州刺史冯行袭检校太子少保仍封长乐县开国子加食邑制》,第2107页;《全唐文》卷八三三,第8775页。
    ②《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三《李昌元可兼御史大夫》,第3075页;《全唐文》卷六五八,第6700页。
    ③《唐会要》(下)卷六八《刺史上》,第1424页。
    ④《唐会要》(上)卷三一《内外官章服》,第667页。
    ①《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唐故中散大夫使持节台州诸军事守台州刺史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颍川陈公(皆)墓志铭并序》,第247-248页;《唐代墓志汇编》贞元一三O,第1932-1933页。
    ②《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一《傅良弼可郑州刺史制》,第2982页;《全唐文》卷六六一,第6723-6724页。
    ③《唐会要》(下)卷六O《御史中丞》,第1238页。
    ④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湖南教育出版社1987年版,第77-103页;该书2010年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增订本,参见第42-59页。
    ①《旧唐书》卷一三二《李抱玉传》,第3645-3646页。
    ①《权德舆诗文集》卷一九《司徒兼侍中上柱国北平郡王赠太傅马公(燧)行状》,第298-299页;《文苑英华》卷九七四,第5124页;《全唐文》卷五O七,第5159-5160页。
    ②冯培红:《论唐五代藩镇的带职现象-以检校、兼、试官为中心》,第184-188页。
    ③《旧唐书》卷一四五《刘全凉传》,第3939页。
    ④《全唐文》卷五二《诛李乃诏》(第570-571页)的记载同。
    ①冯培红:《论唐五代藩镇的带职现象一以检校、兼、试官为中心》,第178页。
    ②《文苑英华》卷七九八(第4225页)、《全唐文》卷五八○(第5858页)的记载与之同。
    ①张国刚:《唐代政治制度研究论集》,第223-226页。
    ②只是带散骑常侍者以其本官的职掌大小交纳礼钱。
    ①《通典》卷三二《职官一四·总论州佐》,第890页。
    ②《樊川文集》卷一四《银青光禄大夫检校礼部尚书兼御史大夫充浙江西道都团练观察处置等使上柱国清河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赠吏部尚书崔公行状》,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版,第207-211页;《文苑英华》卷九七七,第5144-5146页;《全唐文》卷七五六,第7840-7843页。
    ③李方:《唐代西州行政体制考论》,第123-188页。
    ④《全唐文》卷三六二《屯留令薛仅善政碑》,第3677-3678页。
    ⑤《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开元一七五《大唐故贝州宗成县丞裴君墓志铭并序》,第572页。
    ①《旧唐书》卷一八六下《酷吏下·罗希爽传》,第4858-4859页。《全唐文》卷三五《贬责罗希爽张博济敕》(第384-385页)的记载与之略同。
    ②《旧唐书》卷一八六下《酷吏下·罗希爽传》,第4858页。
    ③《旧唐书》卷一O六《李林甫传》,第3241页。
    ④这一诏敕在《唐大诏令集》卷三六《命三王制》(第154-155页)、《文苑英华》卷四六二《玄宗幸普安郡制》(第2351-2352页)、《册府元龟》卷一二二《帝王部·征讨第二》(第1457-1458页)中皆有存录。但是其间稍有差异。其一,虢王巨前面的官职,《唐大诏令集》缺“支度”,正文中“其署官属及本路郡县官”之“及”,其作“并”,“简择”其作“拣”,“以上”、“以下”其作“已上”、“已下”其二,“支度”一词,《文苑英华》、《册府元龟》作“度支”。笔者以为虢王巨的官职应该是有“支度”一职的,因为当时诸路节度使是兼领支度使这一财政使职的。兹见陈明光、王敏《唐朝开元天宝时期节度使权力状况析论》,《厦门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第36页。而用“支度”,是因为这是地方使职,“度支”则属于中央使职。兹见卞孝萱《唐代的支度使与度支使》,《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3年第l期,第59-65页;其它用词,只是在文字上有个别的差异,意义不变,故而不论。另外《资治通鉴》亦有记载,但是其记载相对简略,可参看《资治通鉴》卷二一八,“肃宗至德元载七月丁亥”条,第6983-6984页。 有不少是先得“权知官”,雨改为正官的。因此笔者认为《唐大诏令集》、《文苑英华》的记载更为妥当、更为客观。
    ①《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572页)记载:“开成二年七月,诸道有以试衔奏授州县官者。帝于阁内谓宰臣曰:‘每年选人辛勤用苦,尚无缺员与之,试衔奏授不可轻许。唯河北道,吏部不注,许其奏请。由是四方之幸人暂息。’”《旧唐书》亦载,只是相对简略。具见《旧唐书》卷-七下《文宗本纪下》,第570页。
    ②赖瑞和:《论唐代的州县“摄”官》,第80-81页。
    ③《唐会要》(下)卷七四《选部上·吏曹条例》,第1601页;《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568页。
    ①《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本纪下》(第570页)的记载与之略同。
    ②《唐会要》(下)卷六八《刺史上》,第1429页。
    ③《唐会要》(下)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第1713页;《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574页。
    ①《全唐文》卷八二《大中改元南郊赦文》(第855-860页)的记载与之同。
    ②《唐会要》(下)卷七五《选部下·南选》,第1624页;《旧唐书》卷一七下《文宗本纪下》,第570页;《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574页。
    ③《唐会要》(下)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第1717-1718页。
    ①《唐大诏令集》卷一三○《平党项德音》,第709-710页。是敕《文苑英华》亦有录,具见《文苑英华》卷四三九《破党羌德音》,第2219页。但是《文苑英华》对于文吏描述过于简略,在“文吏未酬劳绩,宜令每道拣选公勤有劳効官吏,具名衔闻奏”该句中缺了“未酬劳绩,宜令每道拣选公勤有劳効官吏”这些字眼。
    ②《唐会要》(下)卷七九《诸使下·诸使杂录下》,第1717-1718页。这里的“外身”疑是“白身”之误。
    ①《旧唐书》卷一九上《懿宗本纪》(第678页)与《册府元龟》卷六三二《铨选部·条制第四》(第7575-7576页)的记载与之同。
    ②李锦绣:《唐代“散试官”考》,第198-210页。
    ③《唐六典》卷三○《三府都护州县官吏》,第745-752页。
    ①《全唐文》卷三四一《摄常山郡太守卫尉卿兼御史大夫赠太子太保谥忠节京兆颜公(杲卿)神道碑铭》,第3463-3465页。
    ②《旧唐书》卷一八七下《忠义下·颜杲卿传》,第4896-4899页。
    ③《全唐文补遗》第二辑《大唐故中散大夫行荥阳郡长史上柱国赏鱼袋清河崔府君(湛)墓志铭并叙》,第23-24页;《唐代墓志汇编》天宝一八O,第1657页。
    ④孟宪实:《唐代前期的使职问题》,收入吴宗国主编:《盛唐政治制度研究》,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2页。 第3463-3465页。
    ①《唐会要》(下)卷七五《杂处置》,第1613页;《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第二》,第7555页;《全唐文》卷四八《满限不到任处分敕》,第528-529页。
    ②《新唐书》卷一四三《戴叔伦传》,第4691页:
    ③严耕望:《唐史研究丛稿》第二篇《唐代府州僚佐考》,香港新亚研究所1969年版,第139页;严耕望:《唐代府州上佐与录事参军》,收入氏著《严耕望史学论文选集》(下),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76页。
    ①《唐会要》卷六九《都督刺史已下杂录》(第1436页)、《唐大诏令集》卷九《广德元年册尊号赦》(第58页)、《旧唐书》卷一一《代宗本纪》(第273页)、《册府元龟》卷六三○《铨选部·条制第二》(第7555页)的记载与之同。
    ②《唐大诏令集》卷六九《广德二年南郊赦》,第385-386页;《册府元龟》卷八八《帝王部·赦宥第七》(第1050页);《全唐文》卷四九《册尊号赦文》,第539-541页。
    ③邓小南:《宋代文官选任制度诸层面》,河北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④《唐会要》(下)卷六九《县令》,第1441页。
    ①《陆贽集》卷二《冬至大礼大赦制》(第63页)、《文苑英华》卷四二五《贞元元年冬至郊祀大赦天下制》(第2156页)的记载同。
    ②《唐会要》(下)卷六九《都督刺史已下杂录》,第1437页。《玉海》卷八五《器用》(第1569页)的记载同。
    ③《唐会要》(下)卷六八《刺史上》,第1423页。
    ④李复任职岭南观察使是在贞元三年一八年。可参见《旧唐书》卷一二《德宗本纪上》,第356页;《新唐书》卷七八《李复传》,第3533页。
    ①《唐会要》(下)卷六八《刺史上》,第1424-1425页。《唐文拾遗》卷五五《刺史缺人分析闻奏奏》(第10993页)的记载与之同。
    ①《唐会要》(下)卷七四《选部下·吏曹条例》,第1601页;《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第三》,第7568页。
    ①《唐会要》(下)卷六九《州府及县加减员》,第1449页;《旧唐书》卷一二九《张延赏传》,第3609页。
    ②《旧唐书》卷一一《代宗本纪》,第309页;《旧唐书》卷一二《德宗本纪上》,第323页。
    ③《唐会要》(下)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第1615页;《册府元龟》卷三七四《将帅部·忠第五》,第4451页。
    ④两镇对待中央的态度,请参看王寿南《唐代藩镇与中央关系之研究》附录一《唐代藩镇总表·荆南》,第754-764页;《唐代藩镇总表·魏博》,第713页。
    ①《全唐文补遗》第四辑《唐故朝散大夫魏州贵乡县令卢公(侣)墓志铭并序》,第95-96页;《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元和○五三,第837页。
    ②《全唐文补遗》第三辑《唐故兴元元从云麾将军右神威将军知军事兼御史中丞上柱国顺政郡王食邑三千户实封五十户赠夔州都督李公(良)墓志铭并序》,第134-135页。
    ③(唐)李昉编《太平广记》卷一三八《征应四·段文昌》(中华书局1961年版,第991页);(宋)曾慥编纂,王汝涛等校注《类说校注》卷八《文昌入相禹锡方转本曹》(福建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65页);(唐)段成式撰,方南生点校《酉阳杂俎续集》卷七《金刚经鸠异》(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5 页)的记载与之同。
    ①(宋)钱易撰,黄寿成点校:《南部新书》卷丙,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32页:《册府元龟》卷四四八《将帅部·残酷》,第5315页。
    ②《唐会要》(下)卷八○《谥法下》,第1743-1744页;《册府元龟》卷五九六《掌礼部·谥法第二》,第7145-7146页;《文苑英华》卷八四一《驳左散骑常侍房式谥议》,第4447页。
    ③《全唐文补遗》第三辑《唐故同州录事参军京兆韦府君(冰)墓志铭并序》,第189页。
    ①《全唐文补遗》第一辑《唐故中散大夫使持节台州诸军事守台州刺史上柱国赐紫金鱼袋颍川陈公(皆)墓志铭并序》,第247-248页;《唐代墓志汇编》贞元一三O,第1932-1933页。
    ②《白居易集笺校》卷五一《傅良弼可郑州刺史制》,第2982页;《全唐文》卷六六一,第6723-6724页。
    ③《唐会要》卷六七《员外官》,第1395页。
    ①《资治通鉴》卷二二四,“大历三年九月壬辰”条,第7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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