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民间融资的法理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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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间融资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随着参与主体与融资规模的不断扩大,民间融资为社会经济活动带来的金融风险也成为了不可忽视的问题。虽然近年来法学与经济学研究均对民间融资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但目前针对民间融资而进行的研究还主要集中于其存在原因、社会影响及合法性分析的角度,在民间融资规制方面,针对民间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大量问题,从法律层面进行的研究也只是对现存的法律与监管制度的缺失问题进行罗列与分析,所提出的应对措施基本上是框架性的,对政府监管的法律原理和具体实施建议则并不是很多。因此,本文将通过以下四章内容,从法理角度对政府规制民间融资活动作出探讨:
     第一章根据民间融资活动自身存在的交易程序不规范、利率过高、纠纷频发等扰乱社会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与金融秩序的缺陷,以及我国目前在民间融资监管方面在法律规范、监管主体、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缺失,阐述了对民间融资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第二章通过对当前学界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选择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确立了以地方政府为监管主体的民间融资监管模式,并从政府职能、金融监管权的法律属性、民间融资的特征以及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等角度分析了选择政府作为民间融资监管主体的合理性。
     第三章从政府监管民间融资的目标出发,通过对金融抑制、金融自由与金融深化等监管理念的选择,以及政府监管与法律规范、市场调控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分析,确定了政府监管民间融资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
     第四章在遵循前文所确定的监管原则的前提下,将政府对民间融资的监管确定在了通过民间融资组织融资与民间直接借贷的范围之内,并进一步提出了针对这两种民间融资方式应采取的监管方式。
Informal financing plays an indispensable role in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But in pace with the broaden of participants and financing scale, it brings a great number of financial risks i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the past a few years, both jurisprudential and economic study paid highly attention to informal financing,but the studies are concentrated on the reason why it exists, the infection it brings and the validity of it. On account of the large numbers of problems in the evolution of informal financing, the jurisprudential research production are mostly about enumeration the deficiencies in supervisory system, and framework countermeasures. The borcard of government supervision and material implementation method are insufficient. Therefore this thesis will discuss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on informal financing from the angle of juridical logic in the hereinafter four chapters:
     In the first chapter, it analyzes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informal financing activities and the deficiencies in current supervisory system, in order to expatiate the necessity of supervision on informal financing.
     In the second chapter, it the contrasts the existing theoretics about supervisor chosen, arrive at a conclusion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be designated as the supervisor of informal financing.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government function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formal financing, and our current financial supervision system, could enduce the rationality concerning the government supervision in informal financing.
     In the third chapter, it involves the target that government supervision should set for, what kind of the supervising idea among financial repression, financial freedom, and financial deepening should be chosen, and the supervising principals should be followed.
     In the fourth chapter, according to the supervising principals that be ascertained in the preceding chapter, government supervision should be lied in informal financing through informal financing organization and direct debit and credit. The supervision measure to this two patterns are also given.
引文
1童松青:《浙江省民间融资现状及法律规范研究》,《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2010年会论文集》,第13页。
    2李飞、余建华:《如何应对“钱官司”——浙江杭州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调查》,《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6日,第8版。
    3郭立:《对当前民间融资的调查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4期,第24页。
    4盛文军:《宏观调控背景下浙江省民间融资新变化》,《浙江金融》2008年第3期,第23页。
    5孔慧:《金融危机与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78页。
    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
    7王从容、李宁:《民问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92页。
    8魏晓琴、胡明:《金融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页。
    9央行新的“三定方案”中对金融监管作出的规定是:“央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以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形式,加强货币政策与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法规之间的协调,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制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重大问题提交国务院决定。”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主要应由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承担,而央行在金融监管上所起的作用在于对不同监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各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是从政策上把握金融监管的总体方向,防范金融风险。
    10米爱玲:《当前民间融资法律和监管制度的不足与优化》,《金融参考》2009年第4期。
    11王莹莹,《浅议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期,第110页。
    12姜正军:《以地方政府为核心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研究》,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12月,第30页。
    1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十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55号)。
    1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9年10月23日。
    15吴晓灵:《为小额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2006年3月22日“亚太地区小额信贷论坛”演讲。
    16李娜,杜改琴:《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商业文化》(学术版),2010年第6期第317页。
    17广义的“政府”,既包括直接对市场进行调控规制的行政管理部门,也包括依据法律做出裁判的司法部门,甚至是进行宏观决策的代议机构,这些公共机构都能对市场运行和私人活动产生监督管理意义上的作用。
    18刘丽萍:《金融监管法律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62页。
    19因为作为经济组织的政府有两大显著特征:第一,政府是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参见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郑秉文等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98页。
    20朱彩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第90页。
    21王从容、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第92页。
    22庞华玲:《论金融监管体制目标与金融安全》,《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第37页。
    23贸丽平:《政府在民间融资中的角色定位》,《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12期,第92页。
    24邱继洲:《货币金融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25 Meghana Ayyagari, Formal versus Informal Finance:Evidence from China,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 2007, page4.
    26冉紫瑜:《从全球金融危机谈金融深化》,《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12期,第59页。
    27张凤:《“金融约束论”评析》,《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99页。
    28刘海龙、王惠:《金融风险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29李飞、余建华:《如何应对“钱官司”——浙江杭州民间借贷、金融纠纷案件调查》,《人民法院报》2009年1月6日,第8版。
    30杭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杭州市公安局打击非法集资类犯罪工作情况》,2011年3月31日。
    31台州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台州民间融资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汇报》,2011年3月17H。
    32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通报》,2011年3月。
    33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处置进展情况的汇报》,2011年3月。
    34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第88页。
    35刘丽萍:《金融监管法律分析》,《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第62页。
    36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法学》,2006年第1期,第98页。
    37陈宪:《论社会经济团体在经济法实施机制中的地位》,《商事法论集》,1999年第3期,第46页。
    39米爱玲:《当前民间融资法律和监管制度的不足与优化》,《金融参考》,2009年第4期。
    42朱振球,《民间借贷趋势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研究》,《金融经济》,2010年第2期。
    43王宝娜:《规范民间融资合同的法律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1期,第72页。
    [1]姜旭朝:《中国民间金融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王琦,赵志强,曲士英:《民间融资中的金融伦理》,浙江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张宗新:《中国融资制度创新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版。
    [4]诸葛隽:《民间金融:基于温州的探索》,中国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5]刘海龙,王惠:《金融风险管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
    [6]冯兴元:《中国乡镇企业融资与内生民间金融组织制度创新研究》,山西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
    [7]郭田永:《金融监管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9年版。
    [8]胡滨:《中国金融法治报告2009》,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版。
    [9]张忠军:《金融业务融合与监管制度创新》,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谢自强:《政府干预理论与政府经济职能》,湖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邱继洲:《货币金融学》,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12]田光伟:《金融监管中的市场约束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
    [13]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安福仁:《中国市场经济运行中的政府干预》,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初本德:《地下钱庄问题深度解析》,中国方正出版社2008年版。
    [16]肖兴志,宋晶:《政府监管理论与政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王从容,李宁:《民间融资:合法性、金融监管与制度创新》,《江西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2]杨海平:《引导民间融资不应止于修修补补》,《中国金融》,2010年第11期。
    [3]王莹莹:《浅议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法制与经济》,2010年第1期。
    [4]徐旭海:《发展与规范民间融资法律刍议》,《浙江金融》,2009年第5期。
    [5]李志刚:《经济法上的两权对抗及其消解_以国家对民间融资的法律管制为视角》,《法学》,2006年第1期。
    [6]张晓春:《探析民间融资的发展》,《经济师》,2010年第6期。
    [7]赵华杰:《论政府干预与金融发展的协调问题》,《华北金融》,2010年第4期。
    [8]刘润庆:《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界定》,《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0年第2期。
    [9]郑侠:《民间融资存在的现实和法律基础分析》,《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5期。
    [10]孔慧:《金融危机与我国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合肥师范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
    [11]王宝娜:《规范民间融资合同的法律思考》,《金融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1期。
    [12]林晓健:《构建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政府经济职能体系》,《经济研究导刊》,2010年第1期。
    [13]高孝欣,肖杰仁:《关于央行对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研究》,《特区经济》2010年第7期。
    [14]冉紫瑜:《从全球金融危机谈金融深化》,《合作经济与科技》,2009年第12期。
    [15]尹四珠,岳晶晶:《二元经济结构下我国民间借贷的发展及其合理监管》,《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09第6期。
    [16]王福全:《对当前民间融资活动的监测分析研究》,《济南金融》,2010年第4期。
    [17]骆劲桉:《民间融资规范化思考与政策建议》,《金融经济》,2009年第12期。
    [18]郑兰,杨梅:《论民间借贷融资的风险控制——以合法借贷与非法集资之界限探讨为视角》,《企业研究》2010年第10期。
    [19]朱振球:《民间借贷趋势分析与风险防范策略研究》,《金融经济》,2010年第2期。
    [20]孙世艳:《我国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制约因素与对策》,《浙江金融》,2010年第3期。
    [21]高天放:《应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和引导——河北省民间借贷情况调查分析》,《河北金融》,2008年第5期。
    [22]姜正军:《以地方政府为核心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研究》,天津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5月。
    [23]唐峻:《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上海金融》,2010年第6期。
    [24]李小妹:《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政府经济职能》,《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9年第4期。
    [25]张凤:《“金融约束论”评析》,《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
    [26]盛文军:《宏观调控背景下浙江省民间融资新变化》,《浙江金融》,2008年第3期。
    [27]张守文:《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
    [28]王莎莎:《我国民间融资问题探析》,《企业导报》,2009年第3期。
    [29]米爱玲:《当前民间融资法律和监管制度的不足与优化》,《金融参考》,2009年第4期。
    [30]庞华玲:《论金融监管体制目标与金融安全》,《法学杂志》,2003年第6期。
    [31]李娜,杜改琴:《公权力对私权利干预的界限》,《商业文化》,2010年第6期。
    [32]郭立:《对当前民间融资的调查与思考》,《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年第4期。
    [33]淳安,郑侠:《民间融资的法律分析》,《特区经济》,2008年第6期。
    [35]朱彩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法律思考》,《广西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36]贾丽平:《政府在民间融资中的角色定位》,《中国合作经济》,2004年第12期。
    [37]顾卫:《企业民间融资的合法性与合规性研究》,《财政与金融》,2009年第19期。
    [38]Ernest Aryeetey, Financial Integration and Development in Sub-Saharan Africa: A Study of Informal Finance in Ghana. Overseas Development Institute,1994.
    [39]Meghana Ayyagari, Formal versus Informal Finance:Evidence from China, Public Disclosure Authorized,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