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本文主旨是以我国的审判实践为中心,以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审查为主线,以国际上不同国家的规定为借鉴,分析、阐述了我国法院审判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并对审判程序、审判制度的构建、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本文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第一部分对国际商事仲裁作出定义,指出了“国际”和“商事”的具体内涵,并针对目前我国关于外国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的界定有不完善和矛盾的问题,提出按地域标准为依据,将在国外进行的仲裁裁决认定为外国仲裁裁决,将在我国境内进行的仲裁裁决认定为涉外仲裁裁决,同时指出亦应以地域来确定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并提出了具体的确定国籍的方法;对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案件的类型作了详细的划分;确立了仅审查仲裁程序的原则等五项具体审查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对目前我国审判程序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指出了我国审查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并对如何弥补提出了具体措施;提出按二审终审为主、有限的三审为辅的上诉制度,对该类案件的审判程序进行了构建。
     第三部分根据仲裁协议独立性的原则,指出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包含该条款的主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合同,主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被撤销、未生效、未成立等情况,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解决合同争议所适用的实体法律、程序法律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是两类不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二者不能混同;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争议的法律适用方法有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仲裁地法的自然适用、适用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等方法,对具体的内容进行了分析。
     第四部分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法具有独立性,其与国际商事仲裁所适用的实体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适用原则,对程序法应作广义的解释;实践中确定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法的原则为:当事人选择的仲裁程序法、适用仲裁地国的程序法,并对适用该两个原则的具体内容作了论述。
     第五部分主要是对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的具体审查范围作出了详述。对涉外仲裁裁决,主要是依据我国的法律来进行审查,具体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的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对具体的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对外国仲裁裁决应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审查、根据互惠的原则审查、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审查等几种审查方法,其中对依据《纽约公约》审查的具体标准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尤其结合笔者的审判实践,对我国关于公共政策的范围、内容进行了界定。
The main idea of this thesis is the judicial revie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the trial practice of Chinese courts, learning from the rules and regulations of other countries in this field. The author puts forward opinions on court proceedings, the establishment of trial system and hot issues in practice.They are discussed in the following five parts.
     The first part is the definition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and " commercial" in details. Since the definitions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nd arbitral awards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 are imperfect in China, the author defines them according to territory. The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foreign countries are regarded as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and arbitral awards made in China are called arbitral awards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 What's more, the nationality of commercial arbitral award is decided by territory and the thesis also suggests ways how to decide the nationality. There are different typ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China and five basic principles on it, such as the principle of only procedural examination.
     The thesis discusses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of Chinese court procedure in the second part. It mentions the imperfect in Chinese court procedure and methods to perfect it. The thesis constructs the court procedure with a appellate system that the second instance is the final instance mostly and the third instance as the final instance sometimes.
     The third part tells that an arbitration agreement shall exist independently. Any changes to, rescission, termination , invalidity, etc. of the contract shall not affect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Therefore, the master contract and the arbitration clause in it are independent. It's different between the entity laws or the procedural laws used to settle contract disputes and the laws used to settle arbitration agreement disputes. The laws used to settle arbitration agreement disputes include the personal laws of parties concerned, the laws chosen by parties concerned, the laws in arbitration area, the most closely linked laws, and so on.
     The next part is that the procedural law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re independent, and they are different from the entity law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herefore, the procedural laws shall be interpreted broadly. The two principles to decide the procedural laws in practice are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al laws chosen by parties concerned and the arbitration procedural laws used in arbitration territory, and they are explained in details.
     The fifth part is about the examination scope of arbitral awards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 and foreign arbitral awards.For arbitral awards concerning foreign interests, the examination laws are Chinese laws,especially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260 and Arbitra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rticle 70. For foreign arbitral awards, the examination laws are such as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reciprocal principle, or Chinese laws. The thesis analyzes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New York Convention ) in details and interprets Chinese public policy with the author's trial practice.
引文
[1]参见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2]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3]参见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0页。
    [4]1985年《示范法》第1条第3款。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的规定。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3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4]参见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999年版,第13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5号文,《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
    [2]对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我国是按照1965年3月18日的《关于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解决。本文所论述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不包括该部分裁决。
    [3]参见赵秀文:《浅谈我国仲裁裁决的分类》,载《北京仲裁》2005年第4期。
    [4]参见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
    [5]参见国务院办公厅:国办法[1995]38号,《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5号,《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
    [2]参见杨挽涛:《无国籍的仲裁裁决——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之困境分析》,载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http://www.ccmt.org.cn/hs/explore/exploreDetial.php?sId=783。
    [3]具体案情参见王天红:《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
    [4]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7页。
    [5]参见赵秀文:《论ICC国际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2005年第6期。
    [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1条,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第36页。
    [2]参见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3]参见赵秀文:《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4]参见王天红:《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
    [1]对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内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我国内地法院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有专门的规定,本文所确定的国际商事仲裁案件不包括在上述地区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0)26号文,《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2]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将承认与执行分开审理,先审理承认之诉,待承认之诉审理完毕后,再由当事人申请执行。参见(2006)济民四初字第3号申请人丸红株式会社申请承认斯德哥尔摩国际仲裁院仲裁裁决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3]参见广州海事法院(2002)年广海法他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天津海事法院(2004)津海法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4]参见肖永平:《内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之我见》,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5]参见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6]参见肖志明、谢卫民:《案件质疑:三起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实践评析》,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63-470页。
    [7]《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70条、第7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
    [8]最高人民法院:[20031民四他字第19号,《关于浙江省天河房地产联合发展公司申请撤销中国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1]参见乔欣:《比较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页。
    [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9页。
    [1]参见万鄂湘、于喜富:《再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3期。
    [1]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文,《关于处理与涉外仲裁及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法[1998]40号文,《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8页。
    [2]参见马文高:《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1期;王金兰:《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
    [1]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5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
    [4]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5号文,《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民事诉讼程序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174—2178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43号,《关于北京长城高级润滑油品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解决定案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5号,《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8号,《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第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号,《关于当事人因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批复》。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当事人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7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46号,《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9号,《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3]参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第213页。
    [1]王生长:《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24页。
    [2]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241页。
    [3]参见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154页。
    [1])参见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40页。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32号,《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1]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51号,《关于是否裁定裁销承德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参见杜新丽:《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1]姜作利:《国际商法专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0页。
    [2]参见马文高:《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1期。
    [3]陈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双重制约》,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
    [1]《增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能力,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综述》,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2页。
    [2]寇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角度出发》,载《仲裁研究》2004年第1期。
    [3]参见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0-103页。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年第1号,第26-28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1]参见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9-184页。
    [2]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6]7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1]参见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6页。
    [2]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5-116页。
    [3]李健:《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4]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页。
    [1]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8条,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第33页。
    [2]温树斌:《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3]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70页。
    [4]《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5条第1款第1项。
    [1]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62页。
    [2]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64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9-185条的规定。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9号,《关于香港享进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1]参见赵秀文:《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载《法学》2004年第2期。
    [2]李健:《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3]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7页。
    [1]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他字第18号,《关于香港运惟船务代理有限公司诉深圳土畜产品茶叶进出口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参见李健:《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1]各国学者具体的看法参见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9-251页。
    [2]参见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6页。
    [3]刘想树:《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及我国实践》,载《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1]参见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32-148页。
    [2]参见万鄂湘主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卷,2001年版,第56-66页。
    [3]乔生:《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1]参见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4页。
    [2]参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济民四初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民事诉讼程序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157-2159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四他字第33号,《关于对厦门樱织服装有限公司与日本喜佳思株式会社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请示的复函》。
    [2]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之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98页。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四他字第23号,《关于德国旭普林国际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锡沃可通用工程橡胶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4]具体案情见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5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39号,《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诉中成国际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货损纠纷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的复函》。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36号,《关于张伟诉福建省福大包装设备厂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能否受理的请示的复函》。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6]176号函,《关于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42号,《关于湖州市二耐耐火材料联营厂申请确认仲裁条款无效一案请示的复函》。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他字第4号,《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
    [2]王胜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辑,第193页。
    [3]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7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1]参见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之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117-118页。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3抿四他字第32号,《关于黑龙江鸿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7号,《关于通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2003]贸仲裁字第0398号案件重新仲裁的请示的复函》。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13号,《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23号,《关于江智锋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16号,《关于不予执行佛山仲裁委[1998]佛仲字第04号仲裁裁决报请审查的请示的复函》。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24号,《关于辉影媒体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销[2003]大仲字第083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四他字第47号,《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9条。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2号,《关于英国嘉能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金属交易所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43号,《关于新加坡益得满亚洲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
    [2]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3]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4]虽然规定裁决是终局的,但根据GAFTA125号仲裁规则,如果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放弃规则规定的上诉制,一裁裁决可以上诉。
    [1]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一起外国仲裁裁决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分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2]参见杨弘磊:《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特殊冲突规则》,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
    [1]参见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9-235页。
    [2]刘晓娜:《国际商事仲裁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载《台声·新视角》2006年第1期。
    [1]赵秀文:《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2]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之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347页。
    [3]参见Gary H.sampliner著,陈风彦译:《被认定无效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9年第1期。
    [3]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5号,《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83条,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第36页。
    [1]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0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3]参见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1]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44页。
    [2]参见顾微微、郭武汉、邵蕾琼、许旭:《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中的适用》,载《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3]高晓力:《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运用状况分析以及应具有的思路》,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辑,第206页。
    [1]参见杜新丽:《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2]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四他字第12号,《关于对海口中院不予承认和执行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请示的复函》;[2003]民四他字第3号,《关于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伦敦糖业协会仲裁裁决案的复函》。
    [1]郭玉军、裴洋:《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2期。
    [2]最高人民法院:他[1997]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美国制作公司和汤姆·胡莱特公司诉中国妇女旅行社演出合同纠纷仲裁裁决请示的批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2]最高人民法院;[2004]民四他字第32号,《关于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英国伦敦仲裁庭作出的塞浦路斯瓦赛斯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饲料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1、朱克鹏:《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韩健:《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宋航:《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4、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5、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6、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
    7、乔欣:《比较商务仲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8、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9、李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0、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人民法院案例选—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海事、民事诉讼程序卷(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11、刘想树:《中国涉外仲裁裁决制度与学理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12、姜作利:《国际商法专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李国光主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1999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4、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
    15、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案件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6、万鄂湘主编:《中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与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第1卷。
    17、赵秀文主编:《国际商事仲裁案例解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8、乔欣著:《仲裁权研究:仲裁之程序公正与权利保障》,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
    1、赵秀文:《浅谈我国仲裁裁决的分类》,载《北京仲裁》2005年第4期。
    2、杨挽涛:《无国籍的仲裁裁决——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之困境分析》,载中 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网。
    3、王天红:《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国籍的确定》,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9期。
    4、赵秀文:《论ICC国际仲裁院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载《法学》2005年第6期。
    5、赵秀文:《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撤销的理论与实践》,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1期。
    6、赵秀文:《论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及其确定》,载《时代法学》2005年第1期。
    7、肖永平:《内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之我见》,真载《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2期。
    8、陈安:《中国涉外仲裁监督机制评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
    9、肖志明、谢卫民:《案件质疑:三起涉外仲裁裁决司法审查实践评析》,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万鄂湘、于喜富:《再论司法与仲裁的关系》,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4年第3期。
    11、马文高:《论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及其完善》,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1期。
    12、王金兰:《国际商事仲裁司法监督研究》,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7期。
    1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完善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营造良好司法环境》,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2辑。
    14、王生长:《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5、杜新丽:《论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兼论〈纽约公约〉在中国的适用》,载《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4期。
    16、陈琳:《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程序的双重制约》,载《时代法学》2004年第5期。
    17、《增强涉外商事海事审判能力,为我国的对外开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综述》,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12期。
    18、寇丽:《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析——从仲裁条款的独立性角度出发》,载《仲裁研究》2004年第1期。
    19、李健:《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载《人民司法》1997年第5期。
    20、温树斌:《论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规则》,载《法学论坛》,2000年第2期。
    21、赵秀文:《论涉外仲裁条款的解释》,载《法学》2004年第2期。
    22、刘想树:《仲裁程序法的适用及我国实践》,载《广东社会科学》2002年第3期。
    23、乔生:《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法律适用及其新发展》,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5期。
    24、王胜东:《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独立性》,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第1辑。
    2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关于拒绝承认与执行一起外国仲裁裁决的几个法律问题的分析》,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2期。
    26、杨弘磊:《仲裁程序法律适用的特殊冲突规则》,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7期。
    27、刘晓娜:《国际商事仲裁中已撤销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载《台声·新视角》2006年第1期。
    28、赵秀文:《从克罗马罗依案看国际仲裁裁决的撤销与执行》,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
    29、Gary H.sampliner著,陈风彦译:《被认定无效的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载《仲裁与法律通讯》1999年第1期。
    30、顾微微、郭武汉、邵蕾琼、许旭:《公共政策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拒绝承认和执行中的适用》,载《南通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4期。
    31、高晓力:《目前我国国际私法上的公共政策运用状况分析以及应具有的思路》,载万鄂湘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第1辑。
    32、郭玉军、裴洋:《论国际商事仲裁中涉及贿赂的合同的仲裁》,载《法学评论》(双月刊),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