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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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侵权问题越发严重,环境侵权诉讼大量涌现。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立法对环境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定尚有不尽合理之处,致使受害者的利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本文基于这样的社会背景,在分析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理论及制度的优点,对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若干构想,以求为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尽到绵薄之力。
     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之概述。首先,简要的澄清和阐述了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并指出了证明责任分配的重要作用。紧接着对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做了简要的分析,界定了环境侵权的概念,并总结了此类诉讼的特点。最后归纳了环境民事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研究所要解决两个基本问题,为下文的进一步论述奠定基础。
     第二章,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证明对象。在本章中,作者首先对现代的几种主要归责原则进行简要的介绍,接着从法学理论和经济学理论上分析了环境民事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最优选择,然后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在此类诉讼中的归责原则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比较分析。最后对我国环境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规定进行了介绍和肯定,并指出在现行归责原则下的证明对象。
     第三章,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比较。在本章中,笔者首先梳理并总结了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理论与实践。接着总结并分析了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立法现状,并以批判性分析的态度,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我国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质疑和反思。最后对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了比较分析。
     第四章,我国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重构。笔者对环境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各个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的具体分配一一展开论述,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对免责事由的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说明,厘清一些认识误区。
With the rapid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 environmental tort is moreand more serious, and causes much litigation in action of environmentaltort. However, as some rule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 actionof environmental tort are still unreasonable, it is hard to protect the victims.Based on such background, after analyzing our country’s law and learningfrom the advantages of theory and system in other countries, this papergives some suggestion to improve the legislation of the assignment ofburden of proof in 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Besides the introduction and conclusion, this paper has four parts:
     Chapter1is an overview. In this chapter, the author first clarifies andexplains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andtells the importance of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Then the authoranalyzes the environmental tort litigation, gives the concept ofenvironmental tort, and summarizes the characters of such litigation. Theauthor finally summarizes two basic problems to be solved in the study of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which establishes the foundation for further discussion.
     Chapter2is about the criterion of liability and the proven object inenvironmental tort liability. The author first introduces some moderncriterion of liability, then explains the optimal choice of the environmentaldistor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n perspective of law theory and economictheory, and analyzes the fundamental theory and legislation of criterion ofliability in such tort in world. Based on this, the author introduces and accepts the legislation rules of environmental tor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inour country, and tells the proven object in current criterion of liability.
     Chapter3is the comparison of rule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proof in 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The author first summarizes thetheory and practice of the rule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 the world. Then the author summarizes andanalyzes the legislation of the rule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 our country, and critically reflects therule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tort in theory and practice. Finally the author compares the rules in the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 ourcountry with other countries in the world.
     Chapter4is the rebuild of rule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in the 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 our country. The author separatelydiscusses three important parts in the assignment of burden of proof in theaction of environmental tort: infringement, damage result and causation,and gives suggestion to improve. Finally the author explains the burden ofproof in disclaimer subject and clarifies some misunderstandings.
引文
1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05页。
    2甘震:《述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兼论民事证明责任》,载《财经政法资讯》2005年1期,第29页。
    3甘震:《述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兼论民事证明责任》,载《财经政法资讯》2005年1期,第30页。
    4卞建林,郭志媛:《诉讼模式视角下的证明责任》,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年6期,第3页。
    5徐以祥:《论环境民事侵权的证明责任》,载《现代法学》2002年5期,第124页。
    6奚玮,张韬:《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4期,第593页。
    7奚玮,张韬:《试论民事证明责任的法律性质》,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年4期,第593页。
    8[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24-425页。
    9韩象乾著:《民事证据理论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50页。
    10柳宸光:《论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载《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4期,第122页。
    11[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转引自:韩象乾著:《民事证据理论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2页。
    12韩象乾著:《民事证据理论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53页。
    13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9页。
    14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114页。
    15张吉喜:《民事证明责任倒置三题》,载《柳州师专学报》2004年2期,第75页。
    16付丽娟:《权利消灭规范和权利妨碍规范》,载《开封大学学报》2009年4期,第36页。
    17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121页。
    18刘源,曾兆晖:《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法理基础》,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09年2期,第1页。
    19齐树洁、林建文著:《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0-31页。
    20李劲著:《环境侵权论》,长江出版社2006年版,第3-4页。
    21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诉讼时效》,载《环境导报》1996年第2期,第12-13页。
    22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3页。
    23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页。
    24高利红,余耀军著:《环境民事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之探究》,载《法学》2003年第3期,第8页。
    25毛颖颖:《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载《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2期,第61页。
    26王宗廷:《环境侵权的公益诉讼研究》,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13卷第5期,第25页。
    27譬如,1986年俄罗斯切尔诺贝利核电站泄露事件,造成约700O多人的死亡,粮食、蔬菜、奶制品的生产都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经济损失不计其数,核污染给人们带来的精神上、心理上的不安和恐惧更是无法统计。引自:王新明:《放射性核污染的危害及预防措施》,载《中国乡村医药》2011年第18卷第6期,第14页。
    28李劲著:《环境侵权论》,长江出版社2006年版,第15-16页。
    29李劲,黄鹤,葛凡菲:《环境人格权及其法律保护》,载《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5期,第41-42页。
    30马栩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2期,第82页。
    31杨峰:《民事责任归责理论若干问题研究》,载《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2期,第80页。
    32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8页。
    33宋平:《我国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分配之反思与重构》,载《河北法学》2010年6期,第144页。
    34陈翀:《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分析》,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3期,第46页。
    35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4-228页。
    36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79页。
    37秦扬:《试论高校学生伤害事故中校方的法律责任》,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4年10期,第143页。
    38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北京)2010年版,第62-63页。
    39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5页。转引自:刘一展:《关于铁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归责原则及责任形态的考察——以张某夫妇诉金温铁道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背景》,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11年32卷3期,第66页。
    40雷群安:《无过错责任原则免责事由的若干争议与厘定》,载《学术论坛》2010年10期,第87页。
    41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北京)2010年版,第65页。
    42林伟,刘芳:《完善无过错责任在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应用》,载《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年第4期,第25页。
    43高贵林著:《公司的环境责任研究——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导向的法律制度建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34页。
    44[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45[美]尼古拉斯·考麦罗、斯蒂文·G·曼德姆著:《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朱慧、吴晓露、潘晓松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5-147页。
    46[美]保罗·萨缪尔森著:《经济学》,萧琛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267页。
    47邓恩兹:《企业社会责任审计探析》,载《价值工程》,2010年11期,第49页。
    48[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2-213页。
    49无过错责任在英美法系被称为严格责任。
    50李劲,李丽君:《环境侵权归责原则探究》,载《法学杂志》2007年第3期,第50页。
    51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3-474页。
    52英国1925年《工人赔偿法》、1949年《民航法》以及1959年和1965年的《原子能装置法》等等都对环境侵权案件中严格责任的适用进行了规定。
    53美国《超级基金修正案及再授权法》、《安全饮用水法》、《清洁空气法》、《清洁水法》、《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鼠剂法》、《有毒物质控制法》、《资源保护与恢复法》、《综合环境对策·赔偿与责任法》等都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
    54张庆卫:《论环境侵权救济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载《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06年第22卷第1期,第83-84页。
    55陈华彬:《法国近邻妨害问题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301页。
    56杜颖:《环境保全中的民事请求权》,载《法治论丛: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2期,第73页。
    57杨立新:《侵权责任形态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1期,第3页。
    58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71页。
    59周道许:《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想》,载《环境经济》2011年5期,第26页。
    60德国《水利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向水体(包括河流、湖泊、沿海和地下水)投放或导入物质,或者变更水体原来的物理、化学或生物性质,致损害于他人者,就其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第2款规定:“因制造、加工、贮藏、堆积、运送或毁弃物品,从其设备向水体投放物品,致损害于他人者,设备营运人、就其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另外,《原子能法》、《德国水法》和《联邦公害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亦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61咸冬英:《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2年5月,第8页。
    62《国家赔偿法》、《关于洗碳业得法律》、《关于原子能损害赔偿的法律》、《水质污浊防治法》和《油浊损害赔偿保障法》等法律均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的适用。
    63邹雄著:《环境侵权救济研究》,中国环境出版社2004年版,第247-248页。
    64覃祖文:《论证明标准确定的根据——兼论附带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1期,第32页。
    65[日]藤一郎著,《外国公害法》,东京:岩波书店1978年版,第245页。转引自:马栩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84页。
    66才惠莲著:《比较环境法》,湖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9页。
    67[日]《判例时报》,第672号,第30页。转引自,裴建芳:《日本环境诉讼证明责任减轻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商业文化(学术版)》2009第8期,第214页。
    68庄劲:《从一起案例看传染病犯罪因果关系的司法认定》,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6期,第98-100页。
    69[日]藤木英雄著:《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第32页。
    70富山地方裁判所1971年6月30日对富山痛痛病案做出第一审判决,指出该案仅从临床医学乃至病理学的角度,很难对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事实因果关系进行解释和证明。因此,依疫学的观点加以观察则无法避免。既然根据疫学的调查和临床、病理的现象,以及动物实验的结果,都足以证明污染物镉与该病存在因果关系,那么该病的病理证明己达到了大体上可以说明问题的程度。名古屋高等裁判所1972年8月9日对此案做出二审判决中,进一步说明了不严格要求因果关系旁证的合法性。该判决认为在判断公害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是否存在时,鉴于企业活动所造成的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等损害一般涉及到的空间范围比较大、时间长且不特定,同时也存在仅从临床医学和病理学方面来进行研究不足以充分说明因果关系的情形,故应该有效地采用疫学因果关系来证明原因物质,并可以据以解释为在法律上也存在因果关系。引自:路保钧:《日本环境制度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河北大学,2009年6月,第18-19页。
    71新泻地方裁判所于1971年9月29日对新泻水俣病做出判决,指出该案涉及到复杂的自然科学知识,如果要求被害人对因果关系的环节逐一严格地从科学的角度加以解释和证明,就等于把以民事审判方式救济被害人途径完全封闭。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判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常只考虑如下几个问题:(A)被害人发生的疾病的特性及其原因(病因)物质;(B)原因物质到达被害人或者被害地的途径(污染途径);(C)是加害企业排放的原因物质(从产生到排放的装置)。如果对上述(A)和(B)的事实,能够依据现有的情况和证据对因果关系的自然科学上的联系做出没有矛盾的说明,就应当解释为已经证明了法律因果关系是存在的。如果上述对(A)、(B)的举证已经完成,污染源就显然已经追寻到了企业门口,因此,如果企业不能证明自己的工厂与污染源无关,就应当认为原告己经完成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证明,对(C)做事实上的推定。引自:路保钧:《日本环境制度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河北大学,2009年6月,第19页。
    72刘方飞:《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载《武警学院学报》2007年1期,第74页。
    73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的推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第137-138页。
    74好美、竹下说为好美清光教授和竹下守夫教授共同提出,该说主张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因果链锁的事实可分为五个证明步骤:步骤一,被告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有害物质(A);步骤二,企业有将有害物质向外部排出的行为(B);步骤三,有害物质经由环境媒介而扩散(C);步骤四,有害物质到达了受害人身体、财产之上(D);步骤五,受害人有人身与财产上的损害发生(E)。受害人不必证明该因果链锁全过程(A→B→C→D→E),而只需就其中的部分事实进行证明(如证明上述第二项B和第五项E即B+E的存在,或者证明上述第二项B和第四项D即B+D的存在),则其他事实可根据经验法则加以推定,由此得出污染事实存在,使侵害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侵权人有异议,就应当举证排除推定,通过证明B→C→D→E或B→C→D过程的不存在,得出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引自:谢伟:《环境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中国环境管理丛书》2004年4期,第23页。
    75淡路说由淡路刚久教授所提出,与好美、竹子下说不同的是,该说主张将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分解为三部分:第一,损害发生的原因物质及其装置(病因或原因A);第二,原因物质到达受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地的经过路程(污染路程B);第三,污染企业内原因物质的生成以及排放(C)。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只要能证明三要件事实中的任何二者,即A+B或A+C或B+C,就可以推定另一要件事实的存在,即A或B或C。若被告存有异议则需举证排除另一要件事实A或B或C的存在,否则因果关系可推定成立。引自:侯茜,宋宗宇:《环境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间接反证说》,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10期,第211-212页。
    76[德]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仓田卓次译,东京:判例时报社1987年版,第230页;转引自,段文波:《间接反证——事实认定中的效用论》,载《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102页。
    77周群:《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分配之我见》,载《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275-277页。
    78陈荣宗著:《举证责任分配与民事程序法》,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53页。
    79王和明、马荣春:《公平理念与环境侵权》,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第6卷第2期,第88页。
    80马栩生、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第87-88页。
    81陈泉生主编:《环境法学基本理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91-492页。
    82[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
    83蓝楠:《环境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载《绿色视野》2007年第12期,第38-39页。
    84杨素娟:《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平湖“蝌蚪”索赔案之评析》,载《中国环境报》2001年7月8日。
    85关丽:《环境侵权诉讼中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2期,第64页。
    86关丽:《环境侵权诉讼中如何分配双方的举证责任》,载《中国审判》2007年第12期,第64页
    87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75-376页。
    88汤亮,邹烨:《论环境污染损害行为违法性标准》,载《太原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第24页。
    89魏淑芬:《一种可予借鉴的环保法理论——“忍受限度论”评价》,载《山东法学》1996年第4期,第22-23页。
    90张新宝著:《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91郭殊、关智慧、廖江华著:《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国社会出版社2006年版,第21-23页。
    92刘方飞:《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载《武警学院学报》2007年1期,第73页。
    93蔡颖雯著:《环境污染与高度危险》,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版,第42-43页。
    94郭同峰:《论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责任》,载《喀什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第42页。
    95杨燕:《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研究》,载《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期,第42页。
    96邓建志,陈凌:《环境侵权及其民事赔偿范围研究》,载《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2期,第42页。
    97吴卫星著:《环境权研究:公法学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8-109页。
    98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8页。
    99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载《法律适用》2002年第6期,第9页。
    100翁里、王晓:《环境法的民事侵权规则原则和举证责任——兼论环境法民事责任的公平适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第28-29页。
    101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102江伟著:《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版,第198页。
    103[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104吕忠梅:《环境侵权诉讼证明标准初探》,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第28-32页。
    105谢治东:《疫学因果关系”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借鉴》,载《湖北社会科学》2005年9期,第70页。
    106丁凤楚:《论国外的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兼论我国相关理论的完善》,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2期,第99页。
    107侯茜,宋宗宇:《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理论中的间接反证说》,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10期,第211-215页。
    108刘蔚琳:《论环境侵权中的间接反证说》,载《法制与社会:旬刊》,2009年7期,第349页。
    109王泽鉴著:《侵权行为法基本理论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9页。
    110李盛杰:《浅析英美法系侵权因果关系理论》,载《知识经济》2010年15期,第19页。
    111邹雄:《论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认定》,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2期,第83-84页。
    112王素云:《我国环境侵权法定免责事由评析》,载《环境保护》2008第14期,第19页。
    113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176页。
    114王华杰:《试论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赔偿》,载《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年3期,第82页。
    [1][日]高桥宏志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峰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德]莱奥·罗森贝克著:《证明责任论》,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美]曼昆著:《经济学原理》,梁小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美]尼古拉斯·考麦罗、斯蒂文·G·曼德姆著:《经济学与法律——从波斯纳到后现代主义》,朱慧、吴晓露、潘晓松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5][美]保罗·萨缪尔森著:《经济学》,萧琛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
    [6][日]藤木英雄著:《公害犯罪》,丛选功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2年版;
    [7][德]汉斯·普维庭著:《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8]张卫平著:《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韩象乾著:《民事证据理论新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李浩著:《民事证明责任的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1]齐树洁,林建文著:《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2]李劲著:《环境侵权论》,长江出版社2006年版;
    [13]王明远著:《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14]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5]胡保林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6]罗荣典著:《环境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7]马骧聪著:《环境保护法》,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18]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9]王利明著:《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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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杨立新著:《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北京)2010年版;
    [23]杨立新著:《侵权行为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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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咸冬英:《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2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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