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级制度改革研究
详细信息    本馆镜像全文|  推荐本文 |  |   获取CNKI官网全文
摘要
刑事审级制度,是指立法规定的审判机关在静态上划分为几个等级,从动态上刑事案件最多经过几级审理以后,其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审判制度。现在,中国是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的国家,也就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两次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中国采取四级两审终审制度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符合国情;二是中国上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能够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三是中国刑事诉讼中有比较完备的制度,能够确保办案的质量。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中国国情已经彻底改变。四级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二审的流于形式、再审的频繁启动和死刑复核制度的空置等导致两审终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根基——监督关系的存在能保证办案质量,成为空谈,这些表象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不得不让笔者思考审判委员会制度,可以说,现行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对审级制度的价值——程序正义破坏殆尽。总之,现行审级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正义的要求了。笔者通过考察西方主要法治国家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制度运行状况,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性规定基础上,提出了建立有限的三审终审制度的构想,具体地说是建立四级三审终审制度,在法律上对于一定数量的案件给其两次上诉的机会,案件的第三审作为法律审,不再参加事实的审判,死刑案件除外。三审终审制度是对现行制度进行有限改造,也就是现行的等级结构不变情况下必须重新划分各级法院的职能,并且与地方人事、财政脱钩,同时也将死刑复核纳入到三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中。
     三审终审制度可能面临很多的障碍,使其很难达到构想的预期目的,但是,不能因为改革的艰难就退缩。当然,宪政理论与程序正义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理论依据。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系统地分析,也就是对刑事审级制度本身改革之外还要对相关制度进行调整,只有这样改革才可能成功。
The criminal adjudication-grade system refers to a legal judicial system whereby the judicial organs designated by legislation are divided into several levels in a static state and in a dynamic state the criminal cases are tried legally effective after hearing several levels of trial. At present, the four-level and second-instance final appeal system is exercised in China. That is, a case comes to the end after two trials given by the courts of two levels. There are three reasons for the system(the court of second instance is the court of last instance). First, the system suits the national conditions. Second, the higher court supervises the lower court so as to ensure the case trial impartial. Third, there is the relatively perfect criminal proceeding system in our country so that we can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handling cas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the politics, economy, culture and other fields in China have made great progress and our national conditions have completely changed. The disadvantage of the four-level and second-instance final appeal system is that the mere formality of the second trial, the frequent starting of the retrial and the vacancy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result in the foundation of the system-the supervisory relationship ensures the quality of handling cases-becoming empty talk. The underlying reason for that makes me think about the system of Judicial Committee. We can say that the present Judicial Committee system has destroyed the value of adjudication-grade system—procedural justice. In short, it is difficult for the current adjudication-grade system to meet people's demands for the justice. Having examined the related legislative requirements and system-operating conditions of the western countries with adequate legal system, I put forward the idea of establishing the limited final-third-trial system on the base of absorbing and learning from the advanced foreign legislation. To be specific, it is the system of four-level and second-instance final appeal by which two appeals are given to some cases and the third trial, as the legal trial, is not brought before the court except the cases of the death penalty. The final-third-trial system can reform the existing system limitedly. That is to say the function must be redesigned under the same hierarchy and separated from the local personnel and finance. As for the division of the courts'function, the Supreme People'Court and the Higher People's Court should liberate themselves from the fetter of the first trial, and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hould be included into the adjudication-grade system of the final third trial.
     The final third trial system may have many obstacles, so it is difficult for us to achieve the intended purpose. However we can not move back because of the difficulty of the reform. Of course, th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nd the procedural justice theory offer an important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adjudication-grade system which is a systematic project. We should not take stop-gap measures but to modify the related system besides the reform of the criminal adjudication-grade system itself. Only in this way can we succeed.
引文
3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9页。
    4参见互联网新浪网,新闻栏目/2009-09-17/日新闻,荆楚网-楚天都市报2009年04月20日 14:15:55 即时新闻。
    5参见弗兰西斯·培根著:《培根论说文集》,水天同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93页。
    6参见杨永波:“建立一审与三审相结合的审级制度”,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
    7参见程荣斌、邓云:“审级制度研究”,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6页。
    8参见陈瑞华著:“对两审终身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载《法学》1999年第12期。
    9参见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77页。
    10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页。
    11参见[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86页。
    12参见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页。
    13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5页。
    14参见程荣斌、邓云:“审级制度研究”,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5期,第4页。
    15参见顾永忠著:《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人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8页。
    16参见刘根菊、张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重新构建”,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
    17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语音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第五版,第475页。
    18参见蔡墩铭主编:《两岸比较刑事诉讼法》,台湾五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366页。
    19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0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21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页。
    22参见[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54页。
    23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页。
    24参见陈建军:《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及其关系》。来源: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5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
    26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27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
    28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页。
    29参见[意]切萨雷·贝卡利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60页。
    30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2页。
    31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
    32参见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2页。
    33参见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31页。
    34参见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64页。
    35参见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0页。
    36参见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01页。
    37参见蓝全普著:《七十年法律要览》,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
    38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8页。
    39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09页。
    40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0页。
    41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页。
    42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
    43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2页。
    44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45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99页。
    46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
    47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2页。
    48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0页。
    49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00页。
    50参见[美]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南希·弗兰克著:《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陈卫东,徐美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10页。
    51参见何家弘主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12月版,第442页。
    52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3页。
    53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36页。
    54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37页。
    55参见[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第222页。
    56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82页。
    57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精义》,罗洁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94页。
    58参见[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96页。
    59参见[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329页。
    60参见尹丽华著:《刑事上诉制度研究——以三审终审为基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77-178页。
    61参见[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18页。
    62参见[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页。
    63参见冷罗生著:《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64参见冷罗生著:《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65参见冷罗生著:《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3页。
    66参见彭勃著:《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
    67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0页。
    68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页.
    69参见彭勃著:《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33页。
    70参见《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页。
    71参见宋英辉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48页。
    72转引自宋冰编:《读本:美国与德国的司法制度及司法程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32页。
    73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91页。
    74参见王敏远主编:《刑事诉讼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
    75参见牛振宇博士论文:《比较与借鉴:刑事第三审程序研究》,第107-110页。来源: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6参见樊云剑主编:《内蒙古公务员考试辅导》,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第一部分,第1页。
    77 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61页。
    78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页。
    79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4页。
    80参见季卫东《法律秩序的意义——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另一种思考》载《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90页。
    81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4页。
    82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05页。
    83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84参见[美]路易斯·亨金著:《宪政,民主,对外事物》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
    85参见李龙,周叶中著:《宪法学基本范畴简论》,中国法学,1996年第6期。
    86参见[美]路易斯·亨金,阿尔伯特·J·罗森塔尔著:《宪政与权利》,郑戈等译,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3页。
    87参见[美]玛丽·莫斯特著:《独立宣言:渴望自由的心声》,刘永艳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6年版,第114页。
    88参见周宝峰著:《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89参见周宝峰著:《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
    90参见[德]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0页。
    91参见周宝峰著:《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92参见《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版,陈瑞华的《程序正义论纲》,第81页。
    93参见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11页。
    94参见《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版,陈瑞华的《程序正义论纲》,第81页。
    95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0-88页,221-225,532页。
    96参见《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版,陈瑞华的《程序正义论纲》,第81页。
    97参见肖建国《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9页。
    98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0-246页。
    99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页。
    100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2页。
    101参见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页。
    102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页。
    103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4页。
    104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0页。
    105参见顾永忠著:《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40页-141页。
    106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8页。
    107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108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93页。
    109参见尹丽华著:《刑事诉讼制度研究——以三审终审为基础》,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110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111参见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页。
    112参见[德]沃尔夫冈·赛勒特:《法官独立和法官法定原则在德国的历史发展》,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版。
    113参见[德]沃尔夫冈·赛勒特:《法官独立和法官法定原则在德国的历史发展》,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1997年版。
    114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3页。
    115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63页。
    116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80页。
    117参见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1页。
    118参见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33页。
    [1]何家弘主编,外国刑事司法制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6年版。
    [2]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王利民著,司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周宝峰著,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研究内[M],内蒙古: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谢佑平、万毅著,刑事诉讼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6]季卫东著,法治秩序的建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8]孙长永著,探索正当程序——比较刑事诉讼法专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9]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0]宋英辉等著,外国刑事诉讼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1]徐立新主编,现代刑事司法若干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12]樊云剑主编,《内蒙古公务员考试辅导》,内蒙古:内蒙古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1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14]王敏远主编,刑事诉讼法[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
    [15]宋世杰著,刑事审判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版。
    [16]陈瑞华著,刑事审判原理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7]贺卫方著,司法的理念与制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8]万毅著,底限正义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9]赵晓耕主编,《中国法制史原理与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蓝全普著,《七十年法律要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4页。
    [21]冷罗生著,《日本现代审判制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2]彭勃著,《日本刑事诉讼法通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3]李学军著,《美国刑事诉讼规则》,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4][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著,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5][德]托马斯·魏根特著,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26][美]萨缪尔·亨廷顿著,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M],周琪,刘绯,张立平译,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7][美]罗伯特·金·默顿著,社会研究与社会政策[M],林聚任等译,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
    [28][美]约翰·罗尔斯著,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2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30][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1][日]《日本刑事诉讼法》,宋英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2][法]《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罗洁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
    [33]《刑事诉讼法论文选萃》,北京:中国法治出版社2004年版。
    [1]程荣斌、邓云,审级制度研究[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7卷第5期。
    [2]傅郁林,审级制度的建构原理——从民事诉讼视角的比较分析[J],载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第4期。
    [3]孙长永,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载[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年9月,第26卷第5期。
    [4]俞亮、喻玫,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反思[J]。法学评论,2007年。
    [5]陈卫东、李训虎,公正、效率与审级制度改革——从刑事程序法的视角分析[J]。政法论坛,2003年第10期。
    [6]陈瑞华,对两审终审制的反思——从刑事诉讼角度分析[J],法学,1999年第12期。
    [7]马丽娜,浅谈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度的必要性[J],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8]李爱红,审级制度的重构与司法公正[J],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12期。
    [9]张生,李麟,中国近代司法改革:从四级三审到三级三审[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年9月。
    [10]牛振宇,比较与借鉴:刑事第三审程序研究,四川大学博士论文。来源: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1]高德道,审级制度研究——以刑事司法为范例,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来源: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2]彭灵勇,论我国法院审级制度的改革,来源:维普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