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观念及实践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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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中国与古罗马的生产、生活都离不开契约实践,也正是契约实践的不断开展,创造了两国古代曾经繁荣的经济和灿烂的契约文化。但是,古中国与古罗马所处地域不同,决定了两国经济走向的差异;古中国与古罗马文化背景的不同,决定了两国主流话语体系的不同;古中国与古罗马政治体系的不同,决定了两国公权力行使方式的差异,也就造就了契约保障性措施的不同;古中国与古罗马社会结构的不同,决定了两国民间契约救济途径的差异。正因为有着这样的一些不同,两国契约法律制度发展的路径与方向就有很大的差异。但同时,古中国与古罗马民间都有着丰富的契约实践,在契约观念的某些方面,两国又有着某种契合,所以对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实践进行比较研究,希望能够找寻出契约文化的根本内涵与观念,完善中国民法史的理论体系,重新认识古中国契约观念与文化对当代的影响,为当代法治的本土化提供重要的资源。
     一、契约观念与实践的概况
     经济越繁荣,契约的实践就越频繁,与之相关的制度与观念也在不断的制定和践行。在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实践的种类主要有买卖契约(包括不动产买卖、动产买卖)、借贷契约、租佃契约。通过对比发现,两国租佃契约文书有同有异,反映了两国契约文明的状貌及契约文化的各自特色。通过对契约文书基本条款或意项进行比较,发现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文化背景下契约的形式、内容及话语体系有其特异性,并能从中总结出契约发展的一些共性特征,能够更好的帮助我们考察我国古代契约文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色。
     二、契约文书格式及话语体系比较
     古中国与古罗马生产、生活实践不同,文化背景的不同,决定了两地契约文书格式和主流话语体系的不同。在古中国,无论是民间,还是官府,对待土地都是非常重视的,因为土地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而且,土地作为不动产,其价值较大,所以在签订有关土地租佃、买卖的契约文书时,民间、官府都非常慎重。其具体表现就是在契约文书中,有关土地的契约文书,其格式规范,条款内容都非常详尽。
     就话语体系而言,主要从一份古罗马的“马克西曼及其妻贝莉格卖地契”入手,结合古罗马法学家对于土地买卖的相关论述,以及记载当时土地交易情况的书信内容,与古中国从西周至清末的土地买卖文书,进行系统的比较。在古罗马的这件土地买卖文书当中,对于价金的交付、权利转移条款、土地所有权的保证条款等方面都充分体现出了一种权利观念,这在古中国的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当中是看不到的。这就说明一个问题,即关于“权利义务”的观念与表述,是属于古罗马的话语体系,古罗马围绕“权利义务”这一话语体系构建了他们的契约保护体系,进而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诉讼体系,形成了整个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但是通过以上的仔细对比,不难发现,在土地买卖契约文书当中,古中国虽然没有运用“权利义务”这套话语体系说明所有权的流转与保障,实际上古中国的这套“国家公权力”与宗族或个人“私权利”共同作用的多重保证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总之,古中国与古罗马在土地买卖契约实践当中确实存在差异,比如语言方面、寻求权利救济的途径、违约处罚、地役权的规定等,但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满足当时民间百姓的需要,维持正常的土地所有权流转秩序,减少民间纠纷。
     三、契约实践的保障性措施比较
     古罗马的普通百姓具有“维权”的意识,并且是“依法”来保证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而古中国百姓则在契约的实践过程中,会约定一些预防性的保障条款,同时国家公权力在后台保障“契约实践”的顺利进行,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契约的顺利履行。
     在众多种类的契约中,动产买卖契约因为双方当事人流动性大,交易种类多等因素,其保障性措施体现尤为明显。当然,其他种类的契约也有保障性措施,如广泛存在于不动产买卖、人口买卖、租佃等契约文书中的担保条款。
     四、契约实践的救济途径比较
     在东西方不同的法文化背景之下,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纠纷的救济途径,无论是公力救济还是私力救济,都存在很大差异。为了优化我国目前契约纠纷的救济途径,应从根源上探究两国契约纠纷救济途径产生差异的历史根源及法文化内涵,以探寻适合我国的契约纠纷救济途径。但是,契约种类不同,其救济途径殊异。
     无论古中国还是古罗马,借贷行为广泛存在,因高利贷而起的债务纠纷屡禁不止。国家法律规定了利率、限制了主体,同时有公权力的救济方式,民间有道德约束、和解、保证、私刑等私力救济的方式,但是却总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所以两国都在探寻最终的解决方案。古罗马的解决方案是细化契约规则,与之相比较,古中国的解决方式是强化“公正”观念。在古中国从国家,到民间,对于民间资金融通问题都在积极探索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方式,无论那种方式,都是围绕着“公正”的观念而展开的。
     五、契约观念与实践的情理化内涵比较
     契约实践是在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不可避免的存在一定的情理化内涵,从宋代开始,古中国的契约文书当中就有这方面的体现。与之相比,古罗马在契约文书当中并没有这方面的内容,但是当时的人在进行契约实践的时候也会考虑这方面的因素,比如,在土地买卖的交易过程中,古罗马的双方当事人对于价钱问题也要考虑常情因素、常理因素,小普林尼在其《书信集》第7卷中收录了一封向其妻子的祖父法巴图斯说明出卖地产和地价问题的一封信,其中所记载的内容即反映了地产买卖中的情理化内涵。古罗马民间当事人在购买土地的时候除了价格考虑情理之外,购买的途径也会考虑情理。小普林尼曾为了帮朋友特兰圭卢斯买一座合意的小农庄,就曾写信给另一位朋友白比乌斯帮忙。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暂时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古中国与古罗马在土地买卖契约实践当中确实存在差异,但都存在情理化内涵。
     综上所述,古中国与古罗马契约实践中的差异,以及导致差异形成的多重因素,尚须继续探讨。但毋庸置疑,古中国契约实践中所蕴含的契约观念,作为一种法律精神,它完全可以与西方契约观念相衔接,成为构建新型法治的“中国元素”。
Contract practice is an indispensible part of production and life in both ancientChina and ancient Rome, and its consistently development created the two ancientcountries’ once prosperous economy and splendid culture. But, due to the differentregions the two ancient countries located, the economy of the two countriesdeveloped in different patterns and directions.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of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means the discrepancy of their mainstreamdiscourse systems; the different political systems of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determine the differences of execution of civil rights as well as the guaranteemeasures of contract; Furthermore, the social structures of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Rome are different, which introduce the distinction of ways of folk contract relief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 All the discrepancies mentioned above lead to differentways and directions of the two countries’ legal systems of contract. But at the sametime, both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have rich folk contract practice, andcertain aspects of the contract idea of the two countries have something in common,which lay a consolidate foundation for comparison and contrast. This dissertationattempts to figure out the essence, connotation and concept of the contract culture,improving the theory of the history of Chinese civil law system, having a furtherunderstanding of the influence of the ancient Chinese contract idea and culture onthe contemporary law system, providing important resources for the localization ofmodern rule of law.
     First, an overview of the concept and practice of contract
     The more thriving the economy, the more frequent the practice of the contract is.Consequently, the related system and the idea has been developed and practiced. In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the main contract practice includes transaction ofreal estate, human beings, movable property as well as lending and tenancy. Thecomparison and contrast shows that there exist some differences in the two countries’tenancy contract documents, reflecting the civilization of contract and their respectivecultural characteristics. By comparing basic items of contract document, thedissertation tries to explore specialty of form, content and discourse of contract withindifferen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sum up some common features ofthe development of contract, which would facilitate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development of Chinese ancient contract documents and its characteristics.
     Second, the formats and discourse systems of contract documents
     The formats and mainstream discourse systems of contract documents of ancientChina and ancient Rome are different, because the ways of production, life as well asthe cultural backgrounds are quite different. In ancient China, both the folk andgovernment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land, because the land did not only relate topeople’s livelihood, but also was of great value as real estate. Therefore, wheneversigning a land tenancy, or buying and selling contract documents, both folk andgovernment were very cautious. It mainly manifested in the contract documents, inwhich the contract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land written in a thorough and formalformat. This section focuses on land tenancy and the contract documents, comparingthe contract formats and discourse systems of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The dissertation elucidates the discourse system mainly from a “sale of the landcontract document” of ancient Rome, combining Roman jurists’ relevant studies onland transaction, and content of letters during the transactional process, andsystematically compares it with land sales documents from the western Zhou dynastyto the Qing dynasty in ancient China. In the land sales documents of ancient Rome,the payment, provisions of right transference, guarantee provisions of land ownershipgave full interpretation to the concept of right, which were absent in the land sales contract documents of ancient China. It further proves that the expression of “rightsand obligations” belongs to the discourse system of ancient Rome. Ancient Romeconstructed their contract protection system focused on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this discourse system, so as to form a corresponding system of litigation and thewhole of the Roman law system. However, through more careful comparison, it is notdifficult to find that there is no “rights and obligations” in discourse system of ancientChinese land sales contract documents, let alone be used to explain the transferenceand guarantee of ownership. Actually, ancient China’s combination of the guaranteeof “national public power” with their families or individuals”,“private right” canalso have very good effect. All in all, the ancient Chinese and ancient Roman practiceof land sales contract, such as language, measures of right remedy, default penaltyand the provisions of the easement, do exist differences. But the ultimate goal is tomeet the needs of private citizens at the time, maintaining the normal order of theownership of land circulation, and reducing the civil disputes.
     Third,the comparison of protection measures in contract practice
     The common people of ancient Rome had the consciousness of “maintaininglegal rights”,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was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frominfringement; While the ancient Chinese people would have some preventiveagreement as guarantee in the process of the practice of the contract and thepower of government at the same time backed up the smooth implementation of the“practice of contract” aiming at ensuring that the contract be fulfilled smoothly.
     Among various contracts, protection measures of movable property salescontracts are obvious due to many factors, such as high mobility of both parties andvariety of transactions. Other types of contracts also have some protection measures,such as some prevailing guarantee provisions in the real estate buying and selling,sales of human beings and tenancy, etc.
     Fourth, comparison of the relief ways of contract practice
     Under different legal cultural backgrounds of east and west, the relief ways aredifferent regardless of public remedy or private remedy in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Rome. In order to optimize the current contract dispute remedy in China, we shouldexplore the causes of discrepancies of the contract dispute between the two countriesand have a further understanding of their respective cultural connotation of law,which will help us figure out contract disputes relief in China. However, the differenttypes of contracts depend on various categories of relief ways.
     Lending practices were widespread both in ancient Roman and ancient China,due to which debt disputes recurred. The national law formulated interest rates,limiting the body, proposing public authority remedies. Though among the folks,there were civil and moral constraints, reconciliation, guarantee of private relief andlynching, etc., yet those ways could not always solve the fundamental problem.Therefore, both countries were seeking for effective solutions. Roman’s solution wasto refine the contract rules, comparison, while ancient China’s solution was toreinforce the notion of “justice”. In ancient China from the government to folk,private financing problems were actively explored in line with law of economicdevelopment, centering the concept of “fair” regardless of approaches they adopted.
     Fifth, the comparison and contrast of the rational connotations of contractconcepts and practices
     Contract practice is conducted between person and person, so it isinevitable to adopt certain connotation of emotion. And this situation has been reflectedin contract documents of ancient China since the Song dynasty. Though there was nocounterpart in ancient Rome, such factors would be taken into account. Forexample, in the process of land transaction, both parties would also consider theelements of emotion and relationship while discussing about the price. The seventhvolume of Younger Pliny’s Letters included a letter with the content that he explainedthe problems concerning sell real estate and price of land to his wife’s grandfather Fabatus. Ancient Rome folk parties not only considered emotional elements andrelationship in the process of transaction of land, but also in the process of choosing aproper way of purchasing. For instance, in order to help his friend Tolanguluispurchase a farm, the younger Pliny once wrote a letter to his friend Bobius. Theabove analysi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conclusion that while certain differences doexist in contract practice in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there are also somecommon features like both the two countries’ contract practice in ancient timecontaining certain connotation of emotion.
     To sum up, there is still necessity of exploring the differences ofcontract practice between ancient China and ancient Rome, and various factors maycontribute to these differences. But it is undoubted that the concept of contract containsin contract practice in ancient China should be regarded as a kind of the spirit of thelaw, which bridges the eastern and western views of contract. It should be consideredas “Chinese elements” during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of brand-new model of ruleof law.
引文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5页。
    ②[英]莱斯莉·阿德金斯,罗伊·阿德金斯著:《探寻古罗马文明》,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94页。
    ③图拉真(Marco Ulpio Nerva Traiano,53‐117),罗马帝国五贤帝之一。
    ④[意]阿尔贝托·安杰拉:《古罗马一日游——日常生活、秘密和奇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12页。
    ①《周礼·秋官·司约》。
    ③建元元年是(公元前140年)是汉武帝的年号。
    ④日仁井田陞:《汉魏六朝的土地买卖文书》,载《东方学报》(东京)第8册,昭和13年1月,(该文书现存于日本中村氏书道博物馆)。转引自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3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93页。
    ②索里特,罗马金币,公元312年起开始发行。1索里特约合25迪那里。
    ③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91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4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9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1页。
    ③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④[清]白潢修,查慎行等纂:康熙《西江志》卷二十六《风俗·抚州府》。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25页。
    ①[清]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原编第十三册《河南·彰德府志》。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25页。
    ②[清]李卫、傅王露等:雍正《浙江通志》卷一百《风俗·衢州府·西安县》。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25页。
    ③[明]郜相修,樊深纂:嘉靖《河间府志》卷《风土志·风俗》。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228页。
    ④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33页。
    ⑤[明]汪道昆:《太函集》卷四十七《海阳新溪朱处士墓志铭》。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0页。
    ①参见《伊利亚特》7,472,接下来的一句话是“前者值得一百头肥牛,而后者只有九头牛的换价”。
    ②参见《伊利亚特》6,234。
    ③参见《奥德赛》1,430。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
    ②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76页。
    ①[美]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311页。
    ①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2页。
    ②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4页。
    ①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7页。
    ②来新夏:《清人笔记随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36页。
    ①公元13-37年在位。
    ②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8页。
    ③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8349页。
    ①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下),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0页。
    ②马古司·雍尼乌司·布鲁图,暗杀凯撒的主角之一。由于他曾经跟随他舅父加图到过塞浦路斯,后来又在西里西亚担任过财务官,因之在东方的几个行省和附属国里发放了许多债款。尽管他的父亲是庞培杀死的,但在内战中仍参加了庞培一派,庞培失败后,不但得到了凯撒的原谅,而且很受器重。但因为布鲁图始终留恋共和政体,所以和卡休司等人一起发动刺杀凯撒的密谋。凯撒死后,他和其他共和派一起逃至东方,拥重兵与凯撒派相抗,法萨里亚之役失败后自杀。布鲁图一生敬佩自己的舅父加图,后来离了婚与加图的女儿结婚,在立身行事上也竭力模仿加图,在当时被罗马人视作青年一代中品德最高尚的人。
    ①《诗·小雅·北山》。
    ②《国语·晋语》(四)。
    ③张传玺:《秦汉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8页。
    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
    ①《汉书·宁成传》。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1282页。
    ①乌廷玉:《中国租佃关系通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②《东轩笔录》卷八《李诚庄》。转引自乌廷玉:《中国租佃关系通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3页。
    ③《王峰集》卷二《与刘信叔书》。转引自乌廷玉:《中国租佃关系通史》,吉林文史出版社1992年版,第64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1页。
    ①[明]《西园闻见录》。
    ②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3页。
    ③[清]《西江政要》。转引自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04页。
    ①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7308页。
    ①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5-86页。原书引自刘易斯和来因霍德《罗马文明》第二卷,第177-178页。
    ②阿劳拉(aroura)是埃及土地面积单位,稍大于半英亩。见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5页。
    ③阿尔塔布(Artab),埃及用于体积度量,大小不一,约3-6莫狄(modii),即罗马斗。见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5页。
    ④Payni月份为埃及收获季节,约在五月至六月间。见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6页。
    ⑤埃及历Hathyr月份相当于10月28-11月27日。见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6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57358页。
    ①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345页。
    ①《唐律疏议·户婚》。
    ②《宋刑统·户婚》。
    ①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01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2页。
    ③[美]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马雍、厉以宁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21页。
    ①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319345页。
    ①[美]M·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马雍、厉以宁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404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②[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
    ③[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7页。
    ①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384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③[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193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58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页。
    ③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④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6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②[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5页。
    ③[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7页。
    ④[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⑤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6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0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72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②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③[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④[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⑤[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①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24页。
    ②霍存福、刘晓林:《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3期。
    ③[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1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3页。
    ①[明]冯梦龙编:《醒世恒言》第十八卷《施润泽滩阙遇友》。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92页。
    ②《南京掌故笔记》。专记金陵山水、名人遗事等,详细查考利病、沿革,内容包括名胜古迹、经济状况、文化生活、风俗人情等,共570多则,是研究明清南京地方历史的重要文献。
    ③来新夏:《清人笔记随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22页。
    ①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6197页。
    ②[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23页。
    ③[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55页。
    ①[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②[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11页。
    ③[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187页。
    ④[明]汪道昆:《太函集》卷五十一《明故太学生潘次君暨配王氏合葬墓志铭》。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66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79页。
    ②葡萄酒变酸后可成为醋,有时它的价值要高于通常的葡萄酒。
    ③[古罗马]优士丁尼著:《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79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6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②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①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载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②[清]《厦门志》(道光朝)卷五《船政》。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6页。
    ③[明]《史料旬刊》第二十四期,乾隆十七年十月初七日新柱折。转引自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97页。
    ①[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第208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8页。
    ②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9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4366页。
    ②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6368页。
    ③此时的迪那里已经贬值。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76页。
    ①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329页。
    ②霍存福、刘晓林:《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③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载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
    ③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0页。
    ④[清]饶玉成:《全汉文》卷四十二《僮约》。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②[英]莱斯莉·阿德金斯,罗伊·阿德金斯著:《探寻古罗马文明》,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658页。
    ①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下),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4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14页。
    ①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2页。
    ①关于这一法律,我知道的并不确切,不过它必定是同公元前48年的紧急措施不同(参见凯撒:《内战记》第3卷,第1章)。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1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②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199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8349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④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59页。
    ②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1页。
    ③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64页。
    ④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
    ②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2页。
    ④[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5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0页。
    ②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页。
    ③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
    ①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页。
    ②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33页。
    ③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206页。
    ④来新夏:《清人笔记随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636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
    ②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92页。
    ③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94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94页。
    ①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35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79页。
    ③[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①[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5页。
    ②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359页。
    ①霍存福:《沈家本眼中的“情·法”结构与“情·法”关系》,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92页。
    ①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345346页。
    ①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283页。
    ③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83页。
    ①袁波:《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的新女性》,载于《世界文化》2010年第3期,第43页。
    ②李雅书选译:《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77页。
    ①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下),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9页。
    ①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4页。
    ②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5页。
    ①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5页。
    ②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43页。
    ③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5页。
    ①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0页。
    ②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0页。
    ③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10页
    ①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中),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206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3页。
    ③[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③[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1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79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3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7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③[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3页。
    ④[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⑤[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
    ①[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②[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④[意]萨德罗·斯契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1.张传玺:《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2.李经纬:《吐鲁番回鹘文社会经济文书研究》,新疆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3.杨国桢:《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杨国桢:《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乜小红:《俄藏敦煌契约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
    6.沙知:《敦煌契约文书辑校》,江苏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7.孙伟良:《清代宁波契约文书辑校》,天津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8.《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修订编辑委员会:《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民族出版社2009年版。
    9.陈金全,杜万华:《贵州文斗寨苗族契约法律文书汇编》,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0.孙兆霞:《吉昌契约文书汇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11.田涛:《田藏契约文书粹编》,中华书局2001年版。
    12.刘海岩:《清代以来天津土地契证档案选编》,天津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
    13.张德义,郝毅生:《中国历代土地契证》,河北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4.张介人:《清代浙东契约文书辑选》,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5.高恒:《秦汉简牍中法制文书辑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
    16.李锦绣:《敦煌吐鲁番文书与唐史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7.杜建錄,史金波:《西夏社会文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
    18.刘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19.周伯峰:《民国初年“契约自由”概念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0.赵晓耕:《身份与契约:中国传统民事法律形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1.张中秋:《盛与衰:汉唐经济法制与经济社会调控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2.张中秋:《唐代经济民事法律述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3.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版。
    24.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25.肖建乐:《唐代城市经济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6.岳纯之:《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论稿》,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27.柳立言:《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
    28.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29.黄时鉴辑点:《元代法律资料辑存·公私必用》,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30.徐忠明:《<老乞大>与<朴通事>——蒙元时期庶民的日常法律生活》,上海三联书店2012年版。
    31.傅衣凌:《明清时代商人及商业资本、明代江南市民经济试探》,中华书局2007年版。
    32.傅衣凌:《明清社会经济变迁论》,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3.谢国桢:《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
    34.韩大成:《明代城市研究》,中华书局2009年版。
    35.陈宝良:《明代社会生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6.马镛等点校:《明代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
    37.王日根:《明清民间社会的秩序》,岳麓书社出版社2004年版。
    38.党宝海:《马可波罗眼中的中国》,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39.来新夏:《清人笔记随录》,中华书局2005年版。
    40.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1.霍存福:《权力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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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彭忠德,赵骞:《官箴要语》,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4.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华书局1987年版。
    45.张五常:《佃农理论——应用于亚洲的农业和台湾的土地改革》,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
    46.罗翔:《土地租佃契约理论研究》,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47.杨一凡:《历代判例判牍》,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钱大群:《唐律疏义新注》,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9.官箴书集成编纂委员会:《官箴书集成》,黄山书社2008年版。
    50.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
    51.季羡林:《敦煌学大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年版。
    52.赵靖:《中国经济思想通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53.巫宝三:《中国经济思想史料选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54.霍存福,吕丽:《中国法律传统与法律精神》,山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55.夏锦文:《传承与创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现代价值》,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6.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7.崔永东:《中西法律文化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8.冯亚东:《平等、自由与中西文明》,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9.孙隆基:《中国文化的深层结构》,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0.黄右昌著,丁枚勘校:《罗马法与现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1.任炳湘:《罗马共和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
    62.李雅书:《罗马帝国时期》,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63.巫宝三:《古代希腊、罗马经济思想资料选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
    64.李雅书,杨共乐:《古代罗马史》,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5.杨共乐:《罗马社会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2010年版。
    66.陈朝璧:《罗马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7.黄风:《罗马私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8.江平,米健:《罗马基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9.丁玫:《罗马法契约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70.古朗士,李宗侗:《希腊罗马古代社会史》,中国文化大学出版部民77年版。
    71.[古罗马]提图斯·李维:《自建城以来》,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2.[古罗马]优士丁尼:《买卖契约》,刘家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3.[古罗马]优士丁尼:《法学阶梯》,徐国栋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4.[古罗马]西塞罗著:《论义务》,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75.[古罗马]优士丁尼:《学说汇纂·用益权》,米健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6.[古罗马]M.T.瓦罗:《论农业》,王家绶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77.[古罗马]马可·奥勒留等:《沉思录》,蔡新苗译,中国华侨出版社2010年版。
    78.[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9.[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80.[意]阿尔贝托·安杰拉:《古罗马一日游——日常生活、秘密和奇闻》,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
    81.[意]萨德罗·斯契巴尼:《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82.[意]戴维·奈尔肯,约翰尼斯·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3.[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84.[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85.[英]莱斯莉·阿德金斯,罗伊·阿德金斯:《探寻古罗马文明》,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86.[法]库朗热:《古代城邦——古希腊罗马祭祀、权利和政制研究》,谭立铸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87.[法]童丕:《敦煌的借贷:中国中古时代的物质生活与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
    88.[美]罗斯托夫采夫:《罗马帝国社会经济史》(上),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89.[美]明恩溥:《中国乡村生活》,陈午晴译,中华书局2007年版。
    90.[美]韩森:《传统中国日常生活中的协商》,鲁西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91.[美]曾小萍,欧中坦:《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李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2.[日]池田温:《敦煌文书的世界》,张铭心译,中华书局2007年版。
    93.[日]斯波义信:《宋代江南经济史研究》,何忠礼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94.霍存福:《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载于《当代法学》2005年第1期。
    95.霍存福:《再论中国古代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06年第6期。
    96.霍存福:《中国古代契约精神的内涵及其现代价值》,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5期。
    97.霍存福:《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2期。
    98.霍存福:《契约本性与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平等》(续),载于《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3期。
    99.霍存福:《敦煌吐鲁番借贷契约的抵赦条款与国家对民间债负的赦免》,载于《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100.霍存福:《吐鲁番回鹘文借贷契约研究》,载于《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01.霍存福:《吐鲁番回鹘文买卖契约分析》,载于《当代法学》2004年第1期。
    102.霍存福:《唐五代敦煌、吐鲁番买卖契约的法律与经济分析》,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
    103.冯学伟:《明清契约中的“吉祥语”和吉祥文化》,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年第4期。
    104.彭诚信:《“观念权利”在古代中国的缺失》,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秋季号。
    105.陈金全,侯晓娟:《论清代黔东南苗寨的纠纷解决》,载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106.冯学伟:《契约文书之于古人生活的意义》,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1期。
    107.冯学伟:《敦煌吐鲁番契约中的地方惯例》,载于《当代法学》2011年第2期。
    108.罗海山:《传统典制中的无期限回赎权初论》,载于《求索》2012年第2期。
    109.罗海山:《回鹘文契约“官罚”内容研究》,载于《贵州社会科学》2011年第9期。
    110.罗海山:《论传统典制之功效——以土地为例》,载于《云南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111.夏婷婷:《中西借贷契约比较研究》,载于《山东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年第1期。
    112.袁波:《古罗马社会转型时期的新女性》,载于《世界文化》2010年第3期。
    113.王启涛:《王褒<僮约>研究》,载于《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6期。
    114.胡火金:《论中国传统思维中的循环观与农业精耕细作传统》,载于《农业考古》2002年第1期。
    115.刘秀清:《罗马教廷与商人关系的历史考察》,载于《世界历史》2007年第3期。
    1.Johnson.An English Translation of Claudius Aelianus' VariaHistoria With Introduction and Notes, Edwin Mellen Press,1997.
    1.[明]汪天赐:《官箴集要》,中国商业出版社2010年版。
    2.[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中华书局2009年版。
    3.[明]凌濛初:《二刻拍案惊奇》,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4.[清]吴坛:《大清律例通考校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清]杭世骏:《二十二史考论》,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年版。
    6.[清]樊增祥:《樊山政书》,中华书局2007年版。
    1.吕丽:《中国古代刑法特色研究》,吉林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2.张珊珊:《古代中国的“契约自由”:文本与实践的考察》,吉林大学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3.陈兰兰:《秦汉简牍中的私文书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1.刘进宝:《再论晚唐五代的“地子”》,国学网:http://www.guoxue.com/economics/readnews.asp?NewsID=1957&BigClassID=26&SmallClassID=45&SpecialID=101,最后访问日期为: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