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视野下社会中间层组织与食品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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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层出不穷,不断拷问着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效能。在传统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下,政府作为单一监管主体,尽管在体制上不断加以改革、完善,但始终未能形成一道食品安全保障网。而以民间性、非营利性、自主性为特征的社会中间层组织在中国的成长和发育,是实现政府和企业、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有效路径,也是实现政府治理向公共治理转型的主体要素之一。将社会中间层组织引入到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使其成为食品安全监管主体之一,从食品生产的源头上对生产企业与个人加以规制与引导,实现食品生产企业自律、服务引导食品生产企业,为食品安全生产筑好第一张网,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是切实可行且卓有成效的。然而由于我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滞后于社会发展、民主需求,社会中间层组织成长发育的不良环境为其有效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了体制障碍与合法性问题。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发展困境亟需作为时代回应——经济法的扶持与规制,通过经济立法明确社会中间层组织的法律地位,授予其相关的监管权,充分发挥社会中间层组织的各项经济执法职能,进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以经济法学为视角,结合管理学与经济学等学科的原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社会中间层法理分析以及社会中间层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的理论基础进行阐述。
     第二部分,以实证分析为依托,通过对上海、宁波等地多家社会中间层组织的重点调研考察,总结出社会中间层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发挥的功效与存在的不足。
     第三部分,回归到经济法视野下,结合实证分析,从确立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经济法主体地位、促进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经济立法与保障社会中间层组织的经济执法职能的实现这三个方面提出优化社会中间层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机制构建。
An endless stream of major food safety incidents continues to torture the effectiveness of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system in china. Under the traditional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model, the government is the single supervision body. Though china has continued to reform and improve in system, it is still not able to form a food safety net. With the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The Middle Layer characterized by nongovernmental and nonprofit features and also autonomy, it not only makes a path for the effec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government, enterprises and citizens, but also becomes one of the main elements which implement the transition under government governance to Public Administration. China introduce The Middle Layer to the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and include it into the adjustment range of Economic Law, making it one of main food safety regulatory bodies, and regulate and guide the production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under the source of food production to achieve the self-control of the food production enterprises, service being their guidance and building the first net for the food safety production. This can be feasible and effective in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e levels. However, due to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and legal system lags behind in social development and democracy needs, poor growth 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brings The Middle Layer system obstacles and legality in the effective participation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The development plight of The Middle Layer urgently need the support and regulation of the time respond Law——Economic Law, specifically through the social economic legislation, thus clearing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Middle Layer, recognizing the effectiveness of its members, giving full play of its key Economic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and finally to make The Middle Layer play its role in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effectively. This paper consists of three parts:
     The first part, under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this article combine discipline theories, such as jurisprudence, sociology,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with other scientific researches and describe the theoretical basis of food safety regulatory system in China, legal character of The Middle Layer, and The Middle Layer involved in the food safety.
     In the second part, on the basis of the empirical analysis, through the key research study of The Middle Layer organizations in Shanghai, Ningbo and other places, And conclude the functions and shortcomings in the food safety supervision.
     Finally, return to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combine empirical analysis, and optimize the food safety regulatory mechanism of The Middle Layer organizations under three aspects: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iddle Layer organization’s dominant position in Economic Law, the promotion of its economic legislation, and the achievement of its Economic Law enforcement functions.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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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杨福星:《中国与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比较》,《中国防伪》2005年第6期。
    4徐景和主编:《食品安全综合监督探索研究》,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页。
    5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保障食品的安全和质量:强化国家食品控制体系指南》,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出版2007年版,第16页。
    7转引自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74页。
    8前引4,徐景和书,第44页。
    9孟庆瑜、徐超:《论社会中间层及其在经济法中的角色定位》,《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0俞可平:《中国离“善治”有多远——“治理与善治”学术笔谈:治理和善治分析的比较优势》,《中国行政管理》2001年第9期。
    1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524页。
    12参见温艳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与经济效应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0页。
    13上引温艳萍书。
    14李长健,张锋:《一种社会监管模式——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的理性回归》,《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
    15张守文:《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页。
    16前引9,孟庆瑜,徐超文。
    17张守文教授将经济法主体概括为两类,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调制主体是宏观调控主体与市场规制主体的统称;调制受体即是宏观调控受体与市场规制受体的统称。详见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88页。
    18李昌麒:《经济法视域中的国家与市场的关系》,《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19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8页。
    20杨紫烜:《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页。
    21王全兴、管斌:《社会中间层主体研究》,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五卷)》,中国方正出版2000年版,第22页。
    22李佳萱:《经济法视野中的社会中间层主体》,孟庆瑜:《反思与前瞻:中国经济法主体研究30年》,王莎莎:《社会中间层主体与政府的关系略论》等等。
    23李昌麒:《发展与创新:经济法的方法、路径与视域(上)——简评我国中青年学者对经济法理论的贡献》,《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
    27参见陈甦:《论社会经济团体在经济法实现机制中的地位》,王保树主编:《商事法论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29参见鲁篱:《经济治理权与经济自治权——对经济法基本范畴的重新解读》,《法学》2004年第6期。
    30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经济自治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02年博士论文,第109-161页。
    31关于“调制主体”下文中有具体阐述。详见张守文:《经济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5-88页。
    32参见上引张守文书,第85-88页。
    33参见李昌麒、张波:《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观与市场调节观——对国家与市场分析范式的一种解读》,《甘肃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
    34参见前引30,鲁篱文。
    35“第一道”指孟德斯鸠的权力制约权力;“第二道”指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
    36 [德]哈贝玛斯:《知识·兴趣》,郭官义、李黎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页。
    37 [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馆1994年版,第49页。
    38参见前引30,鲁篱文。
    39参见前引28,龚咏梅书,第85页。
    
    42参见鲁篱:《行业协会社会责任与行业自治的冲突与衡平》,《政法论坛》2008年第3期。
    43参见前引29,鲁篱文。
    45私序:指的是社会个体基于自动形成的个人关系资源或自愿加入的组织化团体,在长期交往博弈中以组织化的关系合约形式达成自我约束机制。
    46参见《党的十六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62页。
    47这里指广义的立法,包括行政立法。
    48参见于朝印:《论经济立法商谈机制的确立及完善》,《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50 [英]亚当·斯密著,《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56-161页。
    54参见朱展斌:《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中的作用》,暨南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55陈晋南:《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经验加速我国继续教育协会的建设和发展(二)》,《继续教育》2007年第2期。
    56参见黎军:《行业组织的行政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154页。
    57 [美]詹姆斯·S·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邓方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314页。
    58参见前引56,黎军书,第159页。
    59参见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9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