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委员会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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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委员会(下称检委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独特创新,在检察制度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对检察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为学术界和实务部门所关注,但对检委会制度的关注和研究却并不多见,这与检委会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目前,对检委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存在研究态度保守、研究视野较窄、研究成果偏少以及客观理性不够等问题。研究内容上也缺乏创新,一些片段式的研究往往浅尝辄止,在某些问题的认识上还未厘清甚至有误;对检委会制度的中国特色、基本属性、价值定位、历史流变、发展现状、改革方向等问题没有系统深入的论证梳理。在实践层面,检委会制度虽然在不断发展演变,规范化建设成效明显,但诸多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被系统揭示和正确认识,部分抵消了改革的实际效果。问题的继续存在制约了检委会制度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同时还让人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和司法权威等产生质疑。
     对检委会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在理论层面,通过系统还原和深刻认识检委会制度,厘清相关问题,总结提炼规律,为制度的合理性、稳定性和改革的必要性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以基础理论的建构达到指导该制度改革实践的目的。在实践层面,通过针对性地揭示问题,分析问题,找准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切入点,为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完善尤其是机制创新提出具可行性、操作性的方案或建设性意见。从大处讲,甚至还可以透过检委会制度,以小见大,发散审视整个检察制度改革应当遵循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规律。
     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约17万字。第一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第二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第三章研究检委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第四章研究检委会制度改革,第五章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进行预判。
     第一章立足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原理,重点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价值功能、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检委会制度的理论基础以及对司法群体决策模式进行比较研究,回答我国检委会制度的相关理论问题。概述部分主要介绍检委会制度的概念、性质、特点等。指出检委会系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部领导决策机构;检委会制度则是有关检委会的组织形式、运作机制和法律规范的总和。检委会是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以检察长负责制为前提的集体领导机制和群体决策模式。接着介绍了现行检委会的基本职能、结构体系、运作机制等。在检委会制度的价值部分,指出检委会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发展的助推器,是检察领导体制的必要补充,是司法民主的实现方式,是司法公正的有效保证,是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实现社会管理的平衡器。在检委会制度的基本属性部分,从实现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宪政安排等角度,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政治属性;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等角度,分析了检委会制度的行政属性;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业务断案须遵循司法规律等角度,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司法属性。在检委会的制度依据部分,分别从历史上的会审制度、党的民主集中制组织原则、群体决策理论入手,阐述了检委会制度的法律文化渊源、制度基础和理论依据。并重点对群体决策的一般原理、特点、优劣等进行了分析评述。在相关制度的比较部分,列举介绍了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内模式-审判委员会制度,以及司法群体决策的国外模式-审判类的陪审团制度,检察类的荷兰、越南、前苏联等国的检委会及类似组织。通过比较评述,指出我国检委会制度与其他司法群体决策模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执行民主集中制存在完全与否之分,功能上存在决策与咨询之别,决策过程对司法亲历性的原则要求亦不相同。
     第二章从检委会制度的历史流变入手,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史进行了系统梳理,论证了检委会制度的历史必然性。指出我国检委会制度缘起于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进一步实践于抗战时期,初步确立于建国初期,直至1954年被正式系统建立。检委会的称谓在1930年代初的苏维埃红色政权下即已出现,当时是指一级检察机关或者履行专门检察职能的临时性检察组织。1941年山东省抗日根据地设立的各级检委会也是如此,指检察机关的各级组织而非检察机关内部的领导决策机构。因此,将检委会的发展历史仅追溯到山东抗日根据地时期的传统观点是不准确的。应将党领导下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尤其是苏维埃政权下的人民检察制度初创时期和抗日民主政权时期视为检委会制度的发端期和探索实践期。虽然苏区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与抗战时期的检委会在性质、组织和职能等方面与现行检委会制度仍存在较大差异,但至少为建国后当代检委会制度的最终确立提供了实践基础和法律渊源。当代检委会制度正式确立以后,在各个历史时期不断发展演变。基本职能方面,检委会的职能范围经历了一个从较为广泛宏观,到逐渐调整细化,再到最终确定为以议决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为主的发展过程。决策机制方面,经历了从检察长一长制向民主集中制发展演变的历程,确立起了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决策原则,司法属性不断得以强化。组织建设方面,检委会委员的配置逐渐专业化,员额逐渐增多,决策辅助机构建设亦不断强化。
     梳理完历史,就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进行了认真审视。认为检委会制度的存废之争不论是从争论范围还是程度看,其影响远不如审判委员会的存废之争。但所引发的问题还是值得以辩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去关注和思考。指出片面废除说不可取,检委会制度应当保留,但在保留的前提下须着手改革完善,而废除论者的合理理由可以为检委会制度改革提供参考。本章最后得出结论,中国特色的检委会制度经历了长期曲折的发展历程,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各个时期的检委会制度的基本职能都围绕着法律监督这个核心,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是检委会制度的根本立足点;检委会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是历史的必然,也是司法现代化的产物,检委会制度在当前仍有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而不断改革调试是保持检委会制度合理性和旺盛生命力的基本途径。
     第三章则立足基层检委会工作实践,揭示检委会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进而提出检委会制度改革之必要性。基层检委会制度的生动实践为我们审视检委会制度提供了较为确切的实证资料。从基层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检委会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制度内涵丰富。不少检察机关强化了检委会的领导地位和业务指导作用;强化议决重大案件,注重发挥检委会的司法功能;强化了接受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维护稳定的政治功能。各地检察机关通过探索创新,在检委会的功能定位、组织建设、会议制度等方面都摸索出不少有益经验。如部分基层检察机关拓宽了检委会的业务指导范围,组织建设上更加注重专业化。在会议制度方面,许多基层检察机关围绕司法的直接亲历原则,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议案的审议方式、讨论方式、表决方式等摸索创新了诸如阅卷、多媒体示证、质辨式讨论等不少好的做法。
     检委会制度的基层实践让我们进一步认识到检委会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检委会制度的诸多不足:决策指导功能发挥不够,如“重议案轻议事”、“重个案研究轻业务指导”、议案类型单边、职能交叉的问题较为突出;组织建设不足,如委员的选任机制不完善、组成不规范、专业化年轻化不足、行政色彩较重,专委的职能不足或出现职能错位、办事机构职能发挥不够、服务质量不高等;在会议制度方面,存在决策的信息依据不充分、决策行政化、决策效率不高等问题以及执行“双过半”原则和列席制度等方面的困惑。基层实践所反映出的问题有的属现行法律规范层面的缺陷,有的属实践中执行上的扭曲,还有的系制度本身带来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检委会制度功能的全面发挥,影响着检委会的决策质量、决策效率和决策权威。司法制度的生命在于不断实践和不断革新。为克服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不足,保证检委会制度继续充分发挥其功能,必须进行适当改革。
     按照逻辑顺承,第四章重点讨论了检委会制度的改革完善。首先提出应将检委会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应当设定为民主、科学、高效、权威。根据现实需要并结合可行性考虑,建议将民主和科学的目标放在前,高效和权威的目标置于后,循序渐进,逐步推进。即可先重点考虑在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决策机制上下功夫,在上下级检委会关系的协调上、配套机制的建设等问题上可再预留时间和空间。在改革基本思路的设计上,提出要注意系统性和完整性,完善检委会制度的功能定位,从纵向体制的去行政化、决策机制的司法化、决策主体的专业化、决策责任的法定化以及配套机制的科学化等方面着手。就检委会制度功能的应然定位,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当将决策、指导、监督定位为检委会制度的三大基本功能。其中决策功能是首要功能和直接功能,指导功能是延伸功能,但对指导功能应予重点强化。检委会制度的应然功能决定着制度建设和改革的基本方向。
     决策机制改革是检委会制度改革的关键节点。改革应首先从强化决策机制的司法属性入手。针对决策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对不完全民主集中制的决策原则进行了反思,对司法直接亲历原则作了价值分析。在强化检委会决策司法属性的具体路径上,建议借鉴吸纳审判合议制与党委票决制的合理内核;保证委员的“民主”地位,严格检察长的“集中”机制;强化直接亲历原则,推行阅卷式质辩式议案方式;弱化纵向的行政审批,确立一级检委会定案机制;建立并兑现责任机制,促进司法公正。为解决检委会司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提出必须强化检委会的组织建设。建议规范检委会委员的选任标准与选任程序,强化专职委员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检委会决策辅助机构。对检委会办事机构、专业研究小组、专家咨询委员会等事务机构和智囊机构的选任与职能发挥都分别提出了相关建议。本章还就规范检委会工作程序如科学设定议题范围、严格执行议事规则、督促决定执行以及加强信息化建设等进行了探讨。最后对配套机制如回避机制、列席机制等的改革完善作了专门论述。提出应改革完善回避制度的启动程序和举证责任,允许外部人员列席检委会,强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增强检委会制度的辐射功能。
     在论文的第五章,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趋势作了适当预判。首先以司法群体决策存在缺陷以及司法的相对独立与高度专业化职业化趋势为立论点,提出检委会制度虽将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范围内仍有其存在的合理价值,但功能的调整转化与角色淡出是必然趋势。就功能调整问题,建议顺应司法规律,在条件时机成熟时,可考虑保留指导、监督功能,弱化决策功能,改决策为咨议,以克服检委会制度的先天不足。随着司法专业化和检察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检委会制度在完成其使命后会逐步淡出历史舞台,职业检察官的角色替代将成为必然。
As a unique innovation of socialist procuratorial system with Chinesecharacteristics,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played an important role inprocuratorial system.
     With judicial reform’s deepening, academic world and practical department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procuratorial system, butthere is little about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It is not assort with theinfluence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These days, there are still someproblems in the theoretical research of the system, such as conservative habit,narrow field of view, little fruits, and inadequate objective reason. Due to lack ofnew idea, some section type research can’t study further, and even somemisunderstanding existing in some of those problems. There is not in-depth andsystematically deduce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essential attribute, valueorientation, developmental history, state-of-the-art, reform orientation of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On the practice level,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is continue developing with many fruits of standardization construction,yet most meaningful problems need to be reveal systematically and recognizeaccuracy, as those problems weaken the actual influence of reform. Thoseproblems restricted the function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and madethe judicial fairness, judicial efficiency, and judicial authority unbelievable.
     We need to research on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as its theoreticalvalue and practical significance play an important role. On the theoreticalperspective, through systematically revive and profoundly recognize the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we can differentiate some obscure problems,summarize the rules, and provide substantial theoretical foundation for the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stability of the system and necessity of the reform. Sowe can direct the reformational practice of this system with those basic theoriesof. On the practical perspective, as those problems are revealing and analyzingtargeted, we can find the starting point of reform and give some feasibility,constructive ideas to perfect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especiallyinnovation of mechanism. From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we can even survey the value orientation and basic law which should follow in thereform.
     In chapter one, according to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system, we’ll emphasis on arguing the valuable function, basic attribute,theoretical basis of the system, as well as to comparative discuss the judicialmode of group decision, and to answer some related theoretical questions about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In summary, I’ll introduce the concept,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 of the system. Under preside of the chief procurator,procuratorial committee is a decision-making body which makes decision onimportant case and other vital problems through internal discuss. Procuratorialcommittee system is a complex which sums up the type of organization,operating mechanism, legal norm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Base on the chiefprocurator responsibility system, committee is a collective leadershipmechanism and a group decision mode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n I’llintroduce basic function, structural system, and operating mechanism of currentcommittee. With regard to the value, the system is an impetus of its development, is a necessary supplement of the leadership structure, is a realization way ofjudicial democracy, is a guaranty of judicial fairness, is an important channel ofinternal supervision, and is a balance of social management. With regard to thebasic attribute, I’ll discuss the political attribu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party’s leadership, the polity of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and thearrangement of 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analyze the administrative attribut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leadership structure and administrative system,analyze the judicial attribu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nstitution positioning ofsupervising organ, the nature of jurisdiction in procuratorial powers, and thenecessity of following the judicial rules to settle a lawsuit. With regard to thesystem basis, I’ll elaborate from the source of legal culture, institutional basis,and theoretical foundation to the historical system of joint trial, system ofdemocratic centralism, and the theory of group decision, especially emphasis onthe theory of group decision. With regard to comparison of some related system,through introduce and compare the internal mode of judicial group decision withthe system of judicial committee, the external mode of judicial group decision with jury system of trial, 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or related organs ofdifferent countries. At the end, we’ll find three differences between our systemand other modes: whether democratic centralism completely perform, thedifference of decision making and consult functionally, the different disciplinesof judicial experience during the decision making process.
     In chapter two, we’ll start with developmental history of procuratorialcommittee system, summarize the phylogeny of the system systematically, andthen prove the historical necessity of the system. Procuratorial committeesystem originated from the period of The Soviet regime, then practiced moreduring the period of war of resistance against Japan, established preliminarily inthe early days of foundation, till set up officially in1954. The title of thecommittee appeared in the early of1930, and it was a procuratorial authority ortemporality procuratorial organization to perform the specifically procuratorialfunction, and so did that of Shandong province in1941. So the traditional pointof the developing history of the committee, which just traced back to the periodof Shandong anti-Japanese base area, is not accuracy. We should retrospect to the period of New Democracy Revolution, especially the early period when thesystem established in The Soviet regime and the period of anti-Japanesedemocratic government, it is regard as the developing process of emergency,exploration and practice of the system. Though there are so many differences onnature, organization, and function, between that of the period of The Sovietregime and current situation, but it at least provide the practice basis and sourceof law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Since haveestablished,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is developing constantly. In theaspect of basic function, the function have been divided more detailed gradually,and at last, it is mostly about important case and other vital problem. In theaspect of decision mechanism, from single-head system to democraticcentralism, judicial attributes continually strengthening. In the aspect oforganizational building, the equipment of the committee is more specialization,the staff of committee is increasing, the development of decision auxiliary organconstantly growing.
     After the summary of the history, let’s turn to another issue, the dispute on the existence and abolition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The effect of thisdispute is far behind that of judicial committee, either from the range or from theextent. The question followed the dispute deserve our attention and reflection,with dialectical attitude and be realistic. We should retain and perfect the system,the unilateral theory of abolishment is inadvisable, but we can adopt some ideasfrom them. In conclusion, it’s a corollary of th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that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went through sucha long and indirect history. Th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always focus on legalsupervision, and perform the function of legal supervision. The emergence and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is the result of history and modernization ofjudicature. Currently, the existence of the system is rationally and necessity, butto continually modifying th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reality is the way tomaking it vivid.
     In chapter three, I’ll reveal the operating status and problems of the system,bring forward the necessity of reform, according to the working practice ofprimary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Those practices offer us accurate material to survey our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committee,we can see the vigorous life force of the committee, and is abound ofconnotation in system. Most procuratorial authority consolidate the leader status,the function of professional guidance, judicial function to discuss the importantcase, and political function to accepting the leadership of the party, serving theoverall interests, safeguard stability. Through exploration and innovation, a lotof procuratorial authorities get much valuable experience. For example, some ofauthorities broaden the range of professional guidance, and pay more attentionto the specialization on organizational building. As focus on the judicialprinciple, some other authorities innovate many new method of work withmodern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o promote the mode of discussion and themode of vote in the proposal, such as, marking, multimedia demonstrate, highresolution mode discuss.
     The practice of primary level made us realize the importance and function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and also reveal the shortages of the system.The function of decision and guidance did not display fully, especially emphasis on the bill extremely over the discus, the case study extremely over theprofessional guidance, the type of the bill is unilateral, and the functionsintersect. The organizational building is incompletely, such as the imperfectionof elective mechanism, lack of standardization, lack of specialization and youngman, too administration, obscure function or even wrong, and low qualityservice. On the system of conference, there are some problem, the importationof making decision are not enough, the decision is too administration but isinefficiency, and some confusion about the “double over” principle andattendance system. The reasons of those problem which is reflected throughpracticing, are various, the lack of current legal norm, misrepresent of thefunction in practice, and some problem along with the system. Those problemsmake the function of the system not work completely, and affect the quality,efficiency and authority of the decision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The life ofthe judicial system depends on continuously practicing and innovating. We mustcarry the reform out timely, in order to overcome the deficiency of the systemand ensure the function of the committee working,
     In logical order, chapter four emphasizes on the discussion of procuratorialcommittee’s reform and perfection. At the beginning, we should set a overallgoal of this reform, namely, democracy, science, high efficiency, and authority.Considering the actual needs and feasibility, we suggest putting democracy andscience forward, then high efficiency and authority afterward. Things shouldfellow in proper sequence. That is to say, we can emphasis on the organizationalbuilding and decision mechanism of the committee at first, and postpone theother problems, such as, adjustment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uperior andthe subordinate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supportingmechanism. To designing the basic train of thought, we should pay attention tothe systematicness and integrality. Accordingly, we need perfect the functionallocalization of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and begin with thede-administration of vertical mechanism, the judicialization of decisionmechanism, the specialization of decision-makers, the legalization of decisionresponsibility, and the scientific of supporting mechanism. With regard to theideal location of the system’s function, decision,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should be orientated as three basic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now and future.Among them, the function of decision is primary and directness, the function ofguidance is extension but should be prior strengthened. These functions of thesystem determine the fundamental direction of the system’s build and reform.
     To innovate the decision mechanism is the key point of procuratorialcommittee’ reform. At first, we need strengthen the judicial attribute of thedecision mechanism. Due to the realistic problem be in the decision mechanism,we’ll reflect on the decision principle of the incomplete democratic centralismand do a value analysis on the principle of judicial experience. In the process ofstrengthening the judicial attribute of the committee’s decision, we can adapt therational core of adjudicative collegiate system and party committee’svote-deciding system, to ensure the democracy of the committee member, andstrictly restrict the power of the chief procurator. So we should strengthen theprinciple of judicial experience, as to advocate us to discuss with the markingtype and question&debate type, weaken the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approval endwise, as to establish the verdict mechanism of the first level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et up and fulfill the liability scheme to acceleratejudicial fairness. In order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deficient judicial capacity,we must consolidate the organizational building of the committee. That is to say,we should standardize criteria and procedure of the designation, consolidate thefunction of the full-time committee member, properly allocate the decisionauxiliary organ of the committee. There are some suggestions about designationand role playing aimed to those organization and think-tank,such as the office ofthe 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pecifically research group, expert advisorycommittee. This paper carry out a discuss on standardize the working routine ofthe committee, such as to set the range of the issue scientifically, to perform therule of procedure strictly, to prompt the execution of the judge, and to emphasizethe information construction. At last, we’ll specially discuss the reform ofsupporting mechanism, as challenge system and no-vote attendance system. Andthat we should reform the set-up procedure and the burden of proof of challengesystem, allow the attendance of related personnel,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chiefprocurator’ attendance, increase the influence of the system.
     In Chapter five of this paper, we’ll foresee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thesystem properly. Base on the argument, that is, the drawback of judicial groupdecision, and the trend of judgment’s relatively independence, highspecialization, we’ll put forward the inexorable trend that the function ofprocuratorial committee system is transforming and fading away, even it will bevaluable for a long time in the future. We should comply to the judicial rulestoward the problem of function’s transforming. As the opportunity is coming, wecan retain the guidance and supervision, change decision into consultation toovercome the inherent shortage of the system. With continuously acceleratingthe progress of judicial specialization and procuratorial professionalism, it’sinevitable that professional public procurator will substitute for procuratorialcommittee system ultimately.
引文
2参见朱孝清著:《中国检察若干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558页。
    6参见陈国庆:“检察理论研究30年”,《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第14页。
    11龙宗智:“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38页。
    14龙宗智:“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37页。
    15王桂五:《人民检察制度概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62-67页。
    16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2版,第471-487页。
    17王洪俊著:《检察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74-75页。
    18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29-135页。
    19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总序。
    20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112-114页。
    21赵武坚:“审判委员会与检委会”,《法律适用》,1988年第9期,第4页。
    22李明清:“完善和发展检委会制度”,《中国刑事法杂志》,1991年第2期,第86页。
    23蓝向东:“论检委会断案程序之正当化”,《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第26-29页。
    24刘志成:“检委会决策历程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40-47页。
    25胡捷等:“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改革研究”,张智辉主编:《检察理论课题成果荟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4月第1版,第269-321页。
    26邓思清:“论我国检委会制度改革”,《法学》,2010年第1期,第142-152页。
    27蒋薇、钱鹏:“司法现代化标准下的检委会制度改革”,《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第22-24页。
    28王建荣、刘志锋:“中荷两国检委会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人民检察》,2010年第15期,第39-40页。
    31参见杨振江:“大力推进检委会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检察》,2011年第22期,第5-7页。
    32龙宗智:“我国检察学研究的现状与前瞻”,《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第44-45页。
    33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2版,第471页。
    34对检委会制度的发展历史,或许存在不同的认识,本文第二章将详述。
    35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3页。
    36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经检委会讨论决定,将一直以来各种文件中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发挥“指导”作用的表述统一改称为发挥“领导”作用。
    37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2版,第474页。
    38孙谦主编:《中国检察制度论纲》,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第116页。
    39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29页。
    40陈启育著:《新中国检察制度概论(修订本)》,北京: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第33页。
    41宋军:“中国独特的检察机制—检委会”,《检察日报》,2008年5月30日,第3版。
    42王洪俊著:《检察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74-75页。
    43闵钐主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页。
    45即《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
    46参见“高检有关负责人就修订检委会组织条例答问”,《中国新闻网》,2008年3月31日。
    47检委会委员也可提出议题,但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出现。
    50张永恩:“人民检察始于何时:一位老检察官的考证”,《检察日报》,2009年11月23日,第5版。
    51刘建国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134-136页。
    52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前,一些根据地就开始建立检察机构,如在1931年9月底至10月初召开的湘鄂赣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湘鄂赣省苏维埃政府及其工农检察所。中华苏维埃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的设立,标志着革命根据地检察制度的的初步形成。
    53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54杨振江:“大力推进检委会理论与实务研究”,《人民检察》,2011年第22期,第4页。
    55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29-130页。
    57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5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10年11月编的《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经验交流材料》和该室2011年10月编的《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汇编》。
    59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汇编》,2011年10月。
    60陈卫东、张佳华:“检委会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人民检察杂志社2010-2011年“检委会理论研究征文”活动获奖征文。
    61同上注。
    62孙谦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67-168页。
    63谢佑平著:《中国检察监督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年版,第253-255页。
    64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全国检察机关检委会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报告汇编》,2011年10月。
    65石少侠:“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定位于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3期,第88页。
    66龙宗智著:《检察制度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12月第1版,第132-133页。
    67刘学在、胡振铃:“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39页。
    68邓思清著:《检察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69石少侠著:《检察权要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52、56-57页。
    70邓思清著:《检察权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页
    71李征著:《中国检察权研究——以宪政为视角的分析》,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8页
    72郭成伟、宋英辉主编:《当代司法体制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8。
    73马岭:“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分析”,《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78-84页。
    74王洪俊著:《检察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183页。
    75谢冬慧:“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87页。
    76巩富文:“中国古代法官会审制度”,《史学月刊》,1992年第6期,第16-22页;又见巩富文:“唐代的三司推事制度”,《人文杂志》,1993年第4期,第117页。
    77《大清太祖高皇帝圣训》,卷1,转引自谢冬慧:“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政法论坛》,2010年第4期,第88页。
    79中国社会科学院现代史研室:《“一大”前后》,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37页。
    80参见《中国共产党章程汇编(从一大—十六大)》,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6年版,第2-6页。
    81张晓清:“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制度的发展进程”,《上海党史与党建》,2011年8月号,第30-31页。
    82卓帆著:《中华苏维埃法制史》,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1992年8月第2版,第70-71页。
    83列宁:《列宁全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5页。
    84穆红玉:“民主集中制是检委会的核心原则”,《检察日报》,2009年10月21日,第3版。
    85转引自庄锦英:《决策心理学》,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86张雪纯:“合议制与独任制优势比较——基于决策理论的分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第108页。
    87张彩江:《复杂系统决策理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页。
    88孙耀君:《西方管理思想史》,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487页。
    89王佃利、曹现强:《公共决策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3页。
    90李武等:“群体决策过程组织研究述评”,《管理科学学报》,2002年第4期,第58-69页。
    91[德]哈马贝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童世骏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页。
    92[美]斯科特·普劳斯:《决策与判断》,施俊琦、王星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4年版,第182-184页。
    93李晓辉:“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几个问题”,《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第16页。
    95张卫平:《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与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载《法学评论》1996年第4期
    97《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31(甲)条。
    99例如在英国,已经取消了大陪审团审查起诉制度,而小陪审团的适用比例也很少。
    100本部分的写作参考了靳鑫:《检委会研究》,西南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载中国优秀硕士论文数据库。
    101荷兰议会于2002年1月1日通过了新修正的《司法机构组织法》,该法明确了检委会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要求。参见朗胜,熊选国主编:《荷兰司法机构的初步考察与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
    102朗胜,熊选国主编:《荷兰司法机构的初步考察与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页
    105参见朗胜、熊选国主编:《荷兰司法机构的初步考察与比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
    106王建荣,刘志锋:“中荷两国检委会制度的比较与启示”,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5期。
    107陈健民,傅宽芝:《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149页。
    108陈健民,傅宽芝:《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第150页。
    111刘家辉,梁启明等:《苏联检察院组织法诠释》,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第80-81页。
    115谢鹏程选编:《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页。
    116刘志成:“检委会决策历程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40-47页
    117我国还曾在1949年12月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明确规定,检委会的任务是议决有关检察之政策方针、重大案件及其他重要事项,并总结经验;同时规定检察长在检委会会议中有着特殊的地位,检察长是检委会的主席,检委会意见不一致时,检察长有最后的决定权,而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118如前苏联检察院院务委员会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检察院院务委员会还讨论检察机关干部的选拔、配备和培训等问题。参见谢鹏程选编:《前苏联检察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119例如西班牙检察部检察官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检察长决策的正确性。西班牙检察部检察官委员会由西班牙国家总检察长、最高法院的副检察长、监察专员、一名最高法院检察官、一名高等法院或地区民事法庭检察官、一名刑事法庭检察官、三名检察部检察官和三名律师组成。检察官委员会以全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形式进行工作,根据大多数的意见形成决议,如果两种意见相等,委员会主席的投票有调解权。根据西班牙检察部组织章程的规定,为保持意见一致,各级检察机关讨论特殊或复杂事件时要坚定履行其职责的立场,定期举行检察官委员会全体会议,多数人通过的决议应公布于众,通过自由辩论后,检察长的意见有优先权,当检察一长的意见与大部分与会者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将两种意见提交上级机关决定。参见陈健民,傅宽芝:《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180页。
    120王建荣,刘志锋:“中荷两国检委会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人民检察》,2010年第15期,第38页。
    122桂万先:《革命根据地民主政权检察制度述论》,载于《黑龙江史志》2009年第22期。
    123孙谦:《人民检察的光辉历程——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30周年》,《人民检察》2008年第11期,第7页;龙宗智:《检察制度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30页。
    124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71页。
    125王洪俊著:《检察学》,重庆: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第74页。
    126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112-114页。
    127胡捷:《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制度改革研究》,张智辉主编:《检察理论课题成果荟萃》,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71页。
    128宋军:“中国独特的检察机制——检委会”,《检察日报》,2008年5月30日,第3版。
    129[苏联]列别斯基等编:《苏维埃检察制度》(重要文件),党凤德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224页。转引自程荣斌主编:《检察制度的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40页。
    130陈卫东:“检察制度起源之比较研究”,陈泽宪主编:《刑事法学前沿》,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2月版。
    131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60页。
    132张永恩:“人民检察始于何时:一位老检察官的考证”,《检察日报》,2009年11月23日,第5版。
    133刘建国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134-136页。
    1351935年12月,《工农检察局组织条例》改工农检察部为工农检察局。
    136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0页。
    137闵钐:《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06-207页。
    138参见人民检察博物馆馆藏资料——“工农检察部(委员会)”以及“中央工农检察机关领导人员名单”介绍。
    139林海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中央苏区的初创和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22-23页。
    140宋军:“中国独特的检察机制——检委会”,《检察日报》,2008年5月30日,第3版。
    141曾宪义主编:《检察制度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第1版,第230页。
    142闵钐等编著:《中国检察制度法令规范解读》,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370-371页。
    143在当时组织法性质的文件中,在表述检察机关的职能时,“检察”与“检查”两个词都在使用。
    144闵钐等编著:上注132,第382-383页。
    145刘建国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96-97页。
    147刘建国主编:《人民检察制度在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发展》,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97页。
    148闵钐等编著:《中国检察制度法令规范解读》,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370、383、385页。
    149《山东省改进司法工作纲要》第1条规定:本纲要系根据国民政府颁行之法院组织法及山东省临时参议会决定之司法原则制定之。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150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5页。
    151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4页。
    152检举贪污渎职之工作人员系当时的审判机关与司法处的组织条例对检察官职权的规定。
    153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112页。
    154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155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257页。
    156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8-259页。
    157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158孙谦主编:《人民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第1版,第114页
    159闵钐等编著:《中国检察制度法令规范解读》,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1版,第401页。
    160高洪海:“独具特色的山东抗日根据地检委会”,《检察日报》,2008年11月24日,第3版。
    161加上检察长罗荣桓、副检察长李六如和蓝公武,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共计14人。
    162闵钐、薛伟宏:《共和国检察历史片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3-4页。
    163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71-472页。
    164闵钐、薛伟宏:《共和国检察历史片段》,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165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并未单独成立党组,而是与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联合党组,直至1951年秋冬时节。参见王桂五著:《王桂五论检察》,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25页。
    166刘志成:“检委会决策历程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1期,第41页。
    168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04页。
    170王桂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472页。
    171本部分的写作主要参考了黄芳:《论检委会制度的存与废》,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5月,第13-14页。
    173邓思清:“论我国检委会制度改革”,《法学》,2010年第1期,第146页。
    174楼悦:《论我国检委会制度》,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9月,第17页。
    175姜菁菁:“检委会机制改革初探——论独立行使检察权问题”,正义网,访问日期:2011年11月23日。
    176楼悦:《论我国检委会制度》,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9月,第17-19页。
    177楼悦:《论我国检委会制度》,对外经贸大学硕士论文,2005年9月,第18页。
    178闵钐等编著:《中国检察制度法令规范解读》,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9月第一版,第370-371页。
    179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9页。
    180闵钐编:《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256-257页。
    181李勇:“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史的启示”,《检察日报》,2011年12月12日,第3版。
    182邓思清:“论我国检委会制度改革”,《法学》,2010年第1期,第149页。
    183李勇:“新中国检察监督制度史的启示”,《检察日报》,2011年12月12日,第3版。
    184[美]霍姆斯著:《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明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第1版,第页。
    19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
    192林喜芬:“我国刑事司法运行的宏观现状(1995—2005)—基于统计数据的实证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2期,第页。
    194王琰:“发扬民主科学决策——就检察委员会改革访高检院研究室副主任陈国庆”,《人民检察》,1999年第8期,第8页。
    195R·巴伦、D·伯恩著:《社会心理学》(第十版)(下册),黄敏儿等译,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7-648页。
    196张彩江:《复杂系统决策理论》,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89-192页。
    197方益寿主编:《组织管理心理学》,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87-288页。
    199蓝向东:“论检察委员会断案程序之正当化”,《人民检察》,2000年第7期,第26页。
    200傅林:“对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的质疑”,《人大研究》,2007年第2期,第31页。
    202[俄]Ю.Е.维诺库罗夫著:《检察监督》,刘向文译,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版,第27页。
    203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86页。
    204赵开年:“论刑事司法行为正当化”,《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第131页。
    205韩光宇:“对民主集中制的几个误识之辨证”,《中国人才》,2008年第21期,第页。
    206胡承槐、苏开源、邱巍:“在历史和逻辑双重视角下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检讨”,《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5期,第页。
    207陈瑞华:“司法权的性质——以刑事司法为范例的分析”,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9期,第23页。
    209姚建才:“论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第8页。
    210本部分的写作主要参考了笔者所写的《强化检察委员会决策司法属性的路径》一文,该文发表于《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
    211李和仁:“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会议述要”,《人民检察》,2010年第24期,第38页。
    212张书林:“党委票决制的理性透视”,《桂海论丛》,2006年第1期。
    213左卫民、汤火箭:“合议制度基本特征论析”,载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年第2期,第23页。
    214张朝霞、谢财能:“检察委员会权力运行中的关系”,《人民检察》,2011年第2期,第80-81页。
    215陈卫东:“检察工作一体化及其保障与规范”,《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第16页。
    219刘春兰:“充分发挥基层检察委员会职能作用”,《天津政法报》,2010年4月27日,第003版。
    221参见王德利:“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定位、职责与作用”,《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第58页。
    222以下内容主要参见王德利:“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定位、职责与作用”,《人民检察》,2010年第9期,第59页。
    223朱海燕:“基层检察院检委会工作改革设想”,《人民检察》,2005年第4期,第18页。
    224李跃:“提高检察委员会效能的几点思考”,《江苏法制报》,2010年2月1日,第006版。
    22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胡泽君2010年11月23日在全国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26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2010年第3期。
    227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2010年第1期。
    22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检察委员会工作情况》2010年第1期。
    231车树明:“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与实务运作”,《检察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出版,2001年12月版,第319页。
    232程元臣:“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需要厘清六个关系”,《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9期,第15页。
    233以下内容主要参见陈全成:“强化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的途径”,《中国检察官》,2008年第11期,第68页。
    234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第2条。
    235参见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编:《检察委员会工作专题之九》。
    240参见《2010年重庆市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专项检察情况的通报》。
    241参见《2010年重庆市检察委员会工作规范化建设专项检察情况的通报》。
    242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第14条。
    243参见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和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做法。
    24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46左德起、谢宏魁:“刍议检察委员会的回避制度”,《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35页。
    248洪浩、刘加良:“刑事诉讼回避制度若干问题探析”,《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第44页。
    249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页。
    250潘牧天:“论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规则的配置与适用”,《河北法学》,2010年第1期,第149页。
    251左德起、谢宏魁:“刍议检察委员会的回避制度”,《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2期,第137页。
    253杜保周、陈春霞:“论列席检察委员会制度探析”,《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7期,第24-25页。
    254余捷:“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工作的价值与规范”,《人民检察》,2009年第24期,第11页。
    256段明学:《论检察独立与我国检察制度的改革》,中国法治网,最后访问时间2011年12月20日。
    258[法]孟德期鸠:《论法的精神》,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页。
    259司法权的外部依赖性在中国法学界已经成为公认的事实,但由于此体制的改革涉及重大的宪政结构调整,所以改革步履维艰。
    260王桂五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677页。
    261参见2010年《人民检察》关于“检察委员会理论研究征文”的系列文章。
    262陈卫东:“论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载《中外法学》2004年第4期。
    263[德]克劳思·罗科信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7页。
    264有关亲历性的更多论述,可参阅龙宗智:“为什么要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1期。
    265杨雷:《群体决策理论与应用——群体决策中的个体偏好集结方法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66魏存平,邱莞华:“群体决策基本理论评述”,载《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2期。
    268王仕志:《谈检察业务决策机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269丛艳,朱永杰:“群体决策理论研究述评”,载《经济师》2007年第2期。
    27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卷,第539页。
    272详见闫雪,吴春波:“浅谈我国检察官的职业化建设”,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9年第8期。
    277参见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
    278魏春明,王春梅:“论司法独立的相对性”,载《求是》2011年第7期。
    279详见林钰雄:《检察官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280联合国《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第3条至第8条规定了检察官的地位和服务条件,包括职业荣誉和尊严、职务独立、身份保障等内容。其中第4条规定:“各国应确保检察官得以在没有任何恐吓、阻障、侵扰,不正当干预或不合理地承担民事、刑事或其他责任的情况下履行其专业职责。”但是,该《准则》没有像《司法独立世界宣言》第2条的第4款那样规定检察机关或检察官独立于行政机关及立法机关,相反,在第20条关于检察官与其他政府机构或组织的关系方面规定:“为了确保起诉公平而有效,检察官应尽力与警察局、法院、法律界、公共辩护人和政府其他机构进行合作。”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关于检察官的职业责任标准和基本义务与权利》(1999年)第2条的第1款至第
    3款对检察官的独立性作了如下规定:“在承认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国家里,检察自由裁量权应当独立地行使,不受政治干涉。如果检察机关以外的机关享有对检察官下达一般的或具体的指令权,那么,这种指令应当是透明的,与法律机构一致的,并需符合既定的保障检察独立现实与理念的准则。检察机关以外的任何机关指令启动诉讼程序或终止合法启动的诉讼程序的权利均应当按照类似的方式行使。”显然,这一条在规定检察官独立性的同时,也承认其独立的相对性。
    281陈卫东,李训虎:“检察一体与检察官独立”,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
    293蒋薇,钱鹏:“司法现代化标准下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载《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2期。
    294项明:“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检察官专业化建设”,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18期,第45-26页。
    295谢雁湖:《论我国检察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路径选择》,载《法学杂志》2009年第11期。
    296吴国恩:《检察官职业化之思考》,载《天津检察》2008年第6期。
    298譬如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检察委员会相关遴选机制、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等。
    299姜甫:《检察官职业化刍议》,载《大众科技报》2008年8月17日第A08版。
    300凌志祥:《检察官职业化的主要特性》,载《江苏法制报》2006年11月1日第003版。
    301徐盈雁、沈义:《全面充分发挥检委会三项重要职能作用》,载2010年11月24日《检察日报》第1版。
    1.卞建林[主编]:《共和国六十年法学论争实录-诉讼法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第1版
    2.车树明:《检察委员会工作改革与实务运作》,《检察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12月版。
    3.陈启育著:《新中国检察制度概论(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50年版。
    4.陈国庆:《检察制度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5.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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