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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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纵观民事诉讼法律条文,绝大多数是围绕当事人如何进行诉讼而展开的规定。相对于绝大部分条文是对当事人(狭义)的权益保障而言,关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无论是从法律条文中还是从程序设置中,都显得少而不足。同时,学术界对于第三人称谓的不统一导致理论研究的分散性。所以,本文是在民事诉讼法学者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系统研究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理论的博士学位论文,并在此基础上力图建构能够适应和匹配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除去引言,全文由五章组成,共计12万余字,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第三人撤销之诉概述。本章从宏观的角度,分别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概念、性质、目的进行系统论述,为具体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鉴于本文是论及通过事后救济程序进行第三人权益保障,所以首先对“第三人”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分别从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对第三人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与界定。基于此,在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中,分别有不同的针对第三人的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其中一种,而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称谓,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其称之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并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指由于信息掌握的不对称性等客观原因,而未能参加民事诉讼、仲裁,但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诉讼标的与其有利害关系或具有程序性利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因诈害诉讼、诈害仲裁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法院要求救济的一种程序,具体而言,是要求法院撤销或变更原裁判文书的一种诉讼救济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在理论界均被学者认为是形成之诉,本文认为并不能简单地将其认定为形成之诉,因为从各个国家或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分析以及从某些具体案例进行例证,可以推断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性质是具有一定的混合性。由于人们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受不同价值观的制约,从而对民事诉讼目的有不同的理解,而第三人撤销之诉很好地实现了程序保障、纠纷一次性解决以及利益保障之间的平衡。
     第二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视域。本章分别以法理、宪政以及民事诉讼的视域进行分析,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存在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以法理视域的角度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正是在制度设置与运行中,降低了司法成本,实现了司法效益;在宏观、中观和微观的纷争解决方式中,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体现了秩序与自由的契合;在立法、司法以及目的角度,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体现了正义与平等的理念。以宪政视域的角度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公权与私权相互博弈、彼此制衡的结果和产物,也是对公民个人权利予以平等保障的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设计,体现了国家公权对私权的必要尊重和国家对公民社会有序统治的客观现实需求,是构筑有秩序、自由的民主国家的必然要求;从民事诉讼视域的角度分析,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基于权利司法救济的层面而产生的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该程序的设置并非没有理论支持,而是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作后盾:民事诉权理论是权利来源,判决效力理论是外部根据,程序参与理论是环境保障。
     第三章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域外研究。本章对域外关于第三人的权益保障进行了系统梳理,从最初的历史渊源开始论述,分别选取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或地区进行研究,阐述了两大法系对于第三人的事后救济程序,并且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罗马法有关撤销权的规定。英美法系并未单独给受判决效力所及的第三人设置独特程序进行权利保障,而是在事前也就是诉讼开始时,为其设置必要程序保障其权益,从而避免了设置事后救济这种在时间上来看“不及时”的救济程序。同时,英美法系针对有极少数的第三人可能会在事后进行救济,则其也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则为第三人设立了专门的程序进行权益保障,最为典型的就是法国和台湾地区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章详细地介绍了大陆法系中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理论,主要从立法体例、立法目的、特殊基础、构成要件以及诉讼程序进行了系统分析。对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设置,本章以德国、日本、以及意大利代表简要地进行了论述。
     在比较研究中,分别通过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以及大陆法系内部的比较进行论述,探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保障第三人利益的终极性意义,并为我国构建该程序奠定基础。通过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本文认为,第三人的程序保障是受经济的制约,同时也是理性的反映,还体现了两大法系之间哲学理念与程序模式的不同。通过大陆法系内部的比较,本文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体现了人权保护理念的具体化,同时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也具有各自的特色。
     第四章我国建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现实性分析。本章主要论述在中国究竟需不需要第三人撤销之诉,即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分别从立法角度、理论角度以及实践角度等三个论证,得出中国确实需要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
     在立法角度的分析中,文章分别从法律移植时以及司法解释弥补过程中对第三人存在潜在的影响进行分析,发掘出最初民事诉讼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对他国法律移植中的认识不足,以及之后的司法解释无法全面弥补更多的案件类型的涌现造成的问题。接着,又通过07年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以及08年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司法解释的颁布中有关法律条文进行文本分析,不仅发现自身条文之间存在矛盾,而且发现这些条文并不能完善地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在理论角度的分析中,文章从法律关系复杂化和救济模式缺陷化两方面进行论证,认为目前法律关系的错综复杂使得前诉裁判的作出可能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并且在目前的救济方式中,无法为第三人提供理想的方式来维护其的合法利益,使得现实中第三人的利益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在实践角度的分析中,文章从案件类型多元化、案件数量增多化以及法院程序运作差异化三个方面进行论证,认为由于缺少理论以及法律条文的指引,致使目前所涌现的诸多影响第三人利益的案件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各个法院程序运行中存在差异,导致司法权威受到一定的影响,同时也体现了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第五章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建构。本章主要从立法理念、整体架构、程序设置以及制度衔接等四方面提出了建设性方案。
     在立法理念方面,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为了弥补当事人主义的不足与维护司法权威。在整体架构方面,在模式选择中,从法律形式方面思考,我国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形式;从立法思维模式上分析,我国更倾向于大陆法系国家以规范出发型的立法思维模式;从理论基础而言,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基础与大陆法系更为接近,所以,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建构应该主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模式,即采用严格规则主义模式,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的章节进行规定。在具体的类型选择中,中国应该建构独立型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在程序设计中分别从原告适格、诉讼方式、撤销对象、管辖法院、审理程序、法定期间以及配到制度等七个环节进行论述。同时需要与第三人制度、再审制度以及第三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衔接,从而从民事诉讼法的整体性考虑,可以更加合理地全方位实现第三人的利益维护。
Throughout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the vast majority provisions are also focusedon how the parties commenced the litigation. The provisions about the third person are lessthan the parties. At the same time, the academic on the third person is dispersing, so this topicis the theory Ph.D. thesis, which studied on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Involved in the Case, and based on the further systematic study. The paper tried to construct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which were match the civilprocedure in China. Except for the introduction part, the whole paper contains5chapters,about160thousand words. As follows are the main contents.
     Chapter I Summary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Case
     From a macro point, this chapter respectively discussed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among the concept, nature and purpose and so on, and itcompared with related systems theory.
     This paper is discussed in view of relief after the procedure by a third party to protect theinterests, so first of all, it clarified the conception of the "third person". And think that due tothe reason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 and other objective reasons, the third person did notparticipate in the civil litigation, but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which the referee instrumentsdetermined, or the person had interests on the object of litigation, or the civil proceduralinterests of the citizens and the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and their interests whichwere infringe by the fraud litigation, or the fraud arbitration, the procedure was for them bytheir requisition for the court of withdrawing or changing the original judgment claims alitigation procedure. The paper didn’t think that the nature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was not the formation action, but its nature was mixed. Indifferent history, the value of people was constrained, and they understood the purpose of thecivil procedure differently. The procedure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involved in the case can achieve the purpose of civil procedure, such as guaranteeing theprocedure, solving the disputes and guaranteeing the interests. At the same time, the withdraw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can bring out the idea of value, such asprocedure justic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nd due procedure.
     ChapterⅡ Theoretical horizon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This chapter wrote by the theoretical horizon of jurisprudenz, constitutionalism and civilprocedure. Form that, it established the theory basis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From the theoretical horizon of jurisprudenz,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involved in the case could reduce the cost and realize the judicial efficiency in the proceduralsystem. In the macro, middle and micro disputes solution, the procedure of the withdraw of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embodies the order and freedom. In the angleof the legislative, judicial and purpose, procedure embodied the concept justice and equality.From the theoretical horizon of constitutionalism, procedure was the results and outcomewhich was the counterbalance of the privacy rights and public rights. And it was also animportant litigation system design which was equal to protect the individual rights. Form thetheoretical horizon of civil procedure.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the case which based on the judicial relief of the rights of level was a special procedure. Thesetting of the program was not without theoretical support, it has its own theoretical basis as asolid backing: civil right of action theory was the source of right, the validity of judgment wasthe foundation, the interest of action theory and procedures procedure participation is theenvironmental factors.
     Chapter Ⅲ Foreign Studies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the Case
     This chapter wrote the foreign studies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involved in the case systematically. Firstly, it studied the initial history. Then; it discussedcommon law system and civil law system respectively, and conducted a comparative study.
     The history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could betraced back to the Rome law on the right of revocation regulations. It did not give the verdictof third separate procedures for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in common law, but it regulated someprocedure in the beginning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avoid to providing relief after making ajudgment. At the same time, the common law system regulated the procedure for very fewthird people. The civil law countries or regions was set up specialized procedures for thirdpeople to protect their rights, the most typical example was French and Taiwan. This chapterdescribed in detail about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onFrance and Taiwan. It studied mainly from the legislation system, legislative purpose, special foundation,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procedure of systematically. For other countries incivil law, this chapter briefly discussed about Germany, Japan, Italy and Macao. In thecomparative study, the paper compared the common law with the civil law, and also comparedthe inner of civil law. Through the comparison, the paper explored the ultimate meaning of the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for the foundation of developingthe procedure in China.
     Chapter Ⅳ The Necessity Analysis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Involved in the Case
     This chapter mainly discussed the necessity of construction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theoretical model, the legalbasis and the practice.
     In the theoretical model, the article thought that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was adapted to civil litigation theory and civil litigation practice inChina. Meanwhile, it analyzed from the incomplete legal provision and the inadequate reliefpatterns, founding that the current relief procedure can not protect the third people well, andmade the real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erson be in danger. Finally, in the practical factors, thearticle was discussed in three aspects to establish the necessity and the urgency of the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from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social complexity, the types of cases increased and judicial practice diversification operation.
     ChapterⅤ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the Case in China
     In this chapter, in order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third person, we should build theprocedure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 involved in the case with Chinesecharacteristics. In legal form, the legal form of China inclined to the civil law system. Fromthe legislative mode, the legislative mode of China inclined to the civil law system. From thetheoretical basis, the theor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withdraw of the third person other thaninvolved in the case in China inclined to the civil law system, such as the validity ofjudgment.
     Therefore, we should adopt the legislation mode of the civil law, which used the doctrineof strict regulation pattern, and set up a special chapter for provisions. Specifically, it shouldestablish independent procedure in China, and this chapter wrote that builting the procedurefrom the legislative concept, framework, system setup and the convergence of systems. In the end, it put forward the legal suggestion draft.
引文
1张卫平:“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报》,2011年8月31日,第7版;张志瀚:“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初探”,《厦门大学法学评论》,2007年第1期,第177页。
    2肖建国:“论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制度价值与程序设计”,《法学杂志》,2009年9期,第69页;华双根:“案外人申请再审主体资格问题探析”,《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18日,第6版。
    3周艳波:“民事诉讼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程序定位”,《法治论丛》,2009年第1期,第117页;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第133页。
    4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2条规定:“第三人异议是使受到攻击的已判决争点相对于提出异议的第三人来说重新受到争议,使之在法律上与事实上重新得到审理裁判。”
    5[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2页。
    6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07条之1规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但应循其他法定程序请求救济者,不在此限。”
    7吴明轩:“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法学协会》,2004年第1期,第4-9页。
    8“因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诈害或因受确定判决效力影响而受到不利的原诉讼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讼,以致于不能提出有利于自己并影响判决结果的事实或法律主张,从而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原确定判决的再审之诉。”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第42页。
    9“指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了维护本人的利益,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提出异议,认为该生效的裁判文书确有错误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撤销该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全部或部分,重新作出处理。”潘胜礼:“再审程序中应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法律适用》,2003年第6期,第73页。
    10“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第三人,因不可归责于己的事由而未参加原案审理,但原案生效判决使其权利受到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且无其他救济手段,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改变原案生效判决中对其不利部分的诉讼程序。”胡军辉、廖永安:《论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5期,第124页。
    11《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案外人对裁判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12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台北: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78页。
    13[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6月版,第45页。
    14段厚省:《请求权竞合与诉讼标的研究》,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328页。
    15[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6月版,第54页。
    16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云南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第135页。
    17李秀梅、薛荣:“略论形式上的形成之诉”,《政府法制》,2008年第4期,第58页。
    18陈桂明、李仕春:“形成之诉独立存在吗?——对诉讼类型传统理论的质疑”,《法学家》2007年第4期,第119页。
    19[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12月版,第69页。
    20[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年6月版,第54页。
    21Jacques Héron,a.a.O.,Rdnr.895.
    22Jacques Héron,a.a.O.,Rdnr.895.雇主提诉目的是为阻止保险公司或受雇人基于工伤原因而有所请求。
    23[日]佐藤岩昭:“诈害行为取消权ンこ關るす一试论(三)”,《法学协会杂志》,105卷1号,第2页。转引自吕太郎:“第三人撤销诉讼——所谓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8月第99期,第46页。
    24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
    25《JUSTICEAND FAIRNESS》,inC.J.Friederich and J.W.Chapman,(NewYork,1963),PP123.
    26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27黄国昌:“诉讼参与及代表诉讼——新民事诉讼法下“程序保障”与“纠纷解决一次性”之平衡点”,黄国昌主编:《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28[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本),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29章武生:“程序保障:司法公正实现的关键”,《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第2-3页。
    30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论丛》,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页。
    31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32[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3[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34[日]兼子一:“回归民事诉讼的出发点”,《法学协会杂志》第65卷,第2号,昭和22年8月。
    35[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译者前言。
    36[日]兼子一:“回归民事诉讼的出发点”,《法学协会杂志》第65卷,第2号,昭和22年8月。
    37Samuel N. Eisenstadt,“Social Institutions”, International Encyclopaedia of Social Sciences, vol.14(Macmillan,1968)pp.409-410.
    38[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增补版)》,王亚新、刘荣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39李祖军:“利益保障目的论解说──论民事诉讼制度的目的”,《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30页。
    40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4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1页。
    42李祖军:“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几个问题”,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43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44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45魏大喨:“诉讼基本权在民事诉讼法之实现”,《月旦法学杂志》,2004年2月第105期,第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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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杨东柱、尹建军、王哲译,北京: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48肖建国:“论法律程序”,《浙江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1卷,第17页。
    49肖建国:“论法律程序”,《浙江大学法律评论》,2001年第1卷,第18页。
    50李霞:《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51[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709页。
    5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册)》,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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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李霞著:《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黑龙江: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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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8葛洪义:《法理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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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顾培东:《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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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Chaim Perelman,Justice(New York,1967),p.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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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亚里士多德把政府的权力分为讨论、执行、司法三个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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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英]伯林:《自由论》,胡传胜译,江苏: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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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69页。
    99董炯:《国家、公民与行政法——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8-39页。
    100《荀子·君道》。
    101桓宽:《盐铁论·杂论篇》。
    102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第3-26页。
    103董和平、韩大元、李树忠:《宪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08页。
    104侍东波:“程序参与与保障”,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7月,第109页。
    105孙祥生:“论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性质与特征”,《理论导刊》,2007年第2期,第38页。
    106孙祥生:“论公民程序性权利的性质与特征”,《理论导刊》,2007年第2期,第39页。
    107江伟:《民事诉讼法学》,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页。
    108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任何人都有请求在法庭上依法审判的权利。
    109“数千年来,民事诉讼已演化出许多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包括古老的法则:……(3)辩护权(拉丁文audiaturet altera pars,意为听取他方陈述)。”[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2页。
    110[意]莫诺·卡佩莱蒂:《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7页。
    111台北地区大法官会议解释第482号。姜世明:“论合法听审权——以在民事程序法之实践为中心”,《法学丛刊》,第188期,第15页。
    112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7页。
    113季卫东:“程序比较论”,《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第25页。
    114Harold.J.Berman William.R.G/Greiner, 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1980),The Foundation Press,P27.
    115石川明、出口雅久译:“Karl Heinz Schwab/Peter Gottwald, Verfassung und Zivilprozeβ”,《判例タィムズ》,1986年10月613期,第243页。
    116伊藤真:“学说史からみた手续保障(一)”,《法学教室》,1982年6月第21期,第27页。
    117石川明、出口雅久译:“Karl Heinz Schwab/Peter Gottwald, Verfassung und Zivilprozeβ”,《判例タィムズ》,1986年10月613期,第243页。
    118石川明、出口雅久译:“Karl Heinz Schwab/Peter Gottwald, Verfassung und Zivilprozeβ”,《判例タィムズ》,1986年10月613期,第243页。
    119李祖军:“论再审程序”,《现代法学》,2002年第4期,第106页。
    120李明朝:“论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3期,第35页。
    12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8页。
    122[美]罗伯特·达尔、沃尔特·墨菲:《宪政与民主》,佟德志译,江苏: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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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5吴英姿:“判决效力相对性及其对外效力”,《学海》,2000年第4期,第120页。
    126[日]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汪一凡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205页,转引自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5页。
    127黄国昌:《民事诉讼理论之新开展》,北京:元照出版社,2005版,第288-294页、第324页。
    128[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56页。
    129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5页。
    130例如吉春德重、铃木正裕、新堂幸司等人。
    131[德]奥特马·尧厄尼希:《民事诉讼法(第27版)》,周翠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30页。
    132[日]新堂幸司:《新民事诉讼法》,弘文堂,平成10年,第594页。转引自[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70页。
    133胡军辉:“判决如何影响实体从属第三人:既判力抑或反射效力”,《社会科学家》,2009年第4期,第82页。
    134吴英姿:“判决效力相对性及其对外效力”,《学海》,2000年第4期,第122页。
    135吕太郎:《民事诉讼之基本理念(一)》,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62页
    136肖建华、杨兵:“论第三人撤销之诉———兼论民事诉讼再审制度的改造”,《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年第4期,第43页。
    137乔月丽:“论民事再审程序中第三人撤销之诉”,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7月,第8页。
    138[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4-12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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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0胡振玲:“关于形成之诉的若干问题探讨”,《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第94页。
    14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5页。
    142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143胡振玲:“关于形成之诉的若干问题探讨”,《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第95页。
    144胡振玲:“关于形成之诉的若干问题探讨”,《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6年第10期,第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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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7《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8月版,第3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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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2Sidney Verba and Norman H. Nie, Participation in America: Political Democray and Social Equality, Harper&Row1972, ch.2-4.转引自[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153Sidney Verba and Norman H. Nie, Participation in America: Political Democray and Social Equality, Harper&Row1972, ch.2-4.转引自[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154[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8-219页。
    155[日]中村英郎:《新民事诉讼讲义》,陈刚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156[日]我妻荣等编:《新法律学词典》,董璠舆译校,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753页。
    157崔建远:《合同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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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9吴博文:“合同法中表见代理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7月,第65页。
    160吴博文:“合同法中表见代理与债的保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1999年7月,第68页。
    161[罗马]查世丁尼:《法学阶梯》,张金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第207页。
    162杨立新:《民商法判解研究》第9辑,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6-197页。
    163“撤销权概念之析”,http://www.exam8.com/file/hetongfanben/qita/qita/201006/1857814.html2011年8月18日访问。
    164[意]桑德罗·斯切巴尼选编:《契约之债与准契约之债》,丁玫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165冯梅:“浅谈合同法中关于撤销权的一些问题”,《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3期,第114页。
    166杨军:“诉的利益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第15页。
    167[美]史蒂文·苏本,玛格瑞特(绮剑)·伍:《美国民事诉讼的真谛》,蔡彦敏、徐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74页。
    168谭正义:“美国第三人引入诉讼制度的历史、价值与结构”,《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1期,第89页。
    169[美]美国联邦司法中心:《复杂诉讼指南》,郭翔、王奕、尹彦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3页。
    170陈奇恩:“民事判决对非诉讼主体的效力”,《政治与法律》,1992年第3期,第18页。
    171美国法律协会成立于1923年,由著名的法官、律师和法学家组成,以统一美国判例法为宗旨。
    172白绿铉:《美国民事诉讼法》,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98年版,第163页。
    173齐树洁:《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174齐树洁主编:《美国司法制度》,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99页。
    175Clark, David Scott, Introduction the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 CITIC Publishing House,2003,p.413.
    176Jack H. Friedenthal,Mary Kane and Arthur R. Miller,Civil Procedure (Third Edition),West GrouP1999,P.700.
    177Robert C. Casad Kevin M. Clermont, Res Judicata2001, p247-261.
    178精确而言,法国所规定的“tierce opposition”乃第三人异议之诉,即德国亦有学者译为第三人异议之诉(Widerspruchsklage der Dritten),vgl.Dimaras,a.a.O.,S.94;Bangratz, Der Zivilprozessrecht im franz sischenRecht,DRiZ,3/1995,S.85,92;Sonnenberg/Autexier,Einführung in das franz sische Recht,3.Aufl.,2000,S.243.但本文为行文统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希读者明辨之。
    179罗结珍译:《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下册)》,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2页。
    180Brunner,a.a.O.,S.21.;Dimaras,Anspruch“Dritter”auf Verfahrensbeteiligung,1987,S.95.
    181但判决效力却未必是第三人撤销之诉之核心问题,亦即二者未必始终绑在一起作为进行诉讼之理解基础,亦据此而可将第三人撤销之诉区分为对判决主文或为对判决无理由性之确认者。例如在一判决中认定受雇人回家途中之车祸是职灾,而判决社会保险基金应对该受雇人给付一定金额,则此判决之主文既判力似对于雇主无影响,雇主且可以判决效力相对性对抗社会保险基金只请求,此时第三人撤销之诉乃针对判决理由之论断者;而若在某一判决中,法院对争执不动产所有权之当事人间,判决原告所提起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之诉胜诉,则对于某亦主张其有所有权之第三人者,若亦为效力所及,则此情形之第三人撤销之诉乃主要针对判决主文者。Jacques Héron,Drioit judiciaire Privé,2.édition,2002,Rdnr.882.但提醒注意者是,在第二例之情形,虽法院判决承认原告之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如在我国能否认为可得有相同推论,值得怀疑。其在德国亦然。据此,对于法国判决效力之理论(例如判决效力是否及于理由之论断及主观效力、反射效力等),仍待进一步研究。Vgl.Dimaras,a.a.O.,S.113.
    182Vgl.Sonnenberger/Autexier,Einführung in das franz sische Recht,3.Aufl.,2000,S.244.
    183法国民法第1350条规定:“称法律上推定,指依特别法之法律规定,结合于一定之行为或事实之事物。下列事物作为此行为或事实:……三、本法有关既判事项之效力。”李浩培、吴传颐、孔鸣岗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0页。
    184法国民法第1352条第一项规定:“法律上推定于受其利益者,免负证明之责。”李浩培、吴传颐、孔鸣岗译:《法国民法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20页。
    185木川统一郎,判决の第三者に及ぼす影响(一),法学新报,64卷12号,14页以下。此等情形,即为反射效力之问题,参阅拙著,民事确定判决之反射效力,民事诉讼法之基本理论(一),345页以下。
    186吕太郎:“第三人撤销之诉——所谓由法律上之利害关系人”,《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8月第99期,第90页。
    187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3条: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任何人,均允许对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第三人在做出受到攻击的判决的程序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188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5条:任何判决,均准许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另有规定时除外。
    189Jacques Héron,a.a.O.,Rdnr.889.
    190Serge,Guinchard,a.a.O.,Rdnr.1488.
    191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3条第3项:在非讼事件,仅未受裁决送达之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对于最后审级之裁决,即裁决已经送达者,亦得提起之。
    192Jacques Héron,a.a.O.,Rdnr.889.
    193在社会保险基金与受雇人之间的诉讼中,如果法院做出的判决主文并不至于直接影响雇主的权利,因为雇主既非保险人,同时也不是保险人的报账人,所以并非为该保险基金在程序上所代理,因而雇主的权利并没有直接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或者受雇人另外针对雇主有所请求时,虽然这属于新的法律关系,但是在基本事实上,比如是否为工伤,则在争点中就有所重复,系争判决中对于工伤的认定,对于雇主就有一定的影响。
    194例如关于夫妻财产制变更事件仅一年,破产事件亦较短,Gerard Couchez,Pocédure civile,11.Aufl.,2000,Rdnr.443.;Serge,Guinchard,a.a.O.,Rdnr.1489Fn.6.
    195周龙庆:“论我国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建”,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7月,第23页。
    196[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下)》,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93页。
    197就法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一般救济程序与特别救济程序之区分,vgl.Peter Herzog,Civil Procedure inFrance,1967,S.467f.
    198法国民事诉讼第581条规定:提出上诉是以推迟诉讼为目的或者滥行上诉的,对上诉人得科处100法郎至10000法郎之罚款,其不影响请求受理上诉的法院判处损害赔偿。
    199本文关于我国台湾地区第三人撤销诉讼程序所引法律条文参见樊崇义主编“:中国台北地区‘民事诉讼法’”,载《诉讼法学研究(第6卷)》,2003年版,第340-456页。
    200所谓“法律地位实体上系于一方当事人之处分权而必须承受该当事人以法律行为处分”之例为:甲对乙起诉请求确认甲对某物有所有权存在,于甲获胜诉确定后,乙将系争物之所有权移转予知悉该判决存在之第三人丙,此际丙虽对该判决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然因其与乙间有所谓“处分权依赖关系”,故不享有“审问请求权”。
    201陈荣宗等:“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适格”,《法学专刊》,2005年4月第198期,第47页。
    202第54条:就他人间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第一审或第二审本诉讼系属中,以其当事人两造为共同被告,向本诉讼系属之法院起诉:一、对其诉讼标的全部或一部,为自己有所请求者。二、主张因其诉讼之结果,自己之权利将被侵害者。依前项规定起诉者,准用第五十六条各款之规定。
    203台北民事诉讼法第56条:诉讼标的对于共同诉讼之各人必须合一确定者,适用下列各款之规定:一、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有利益于共同诉讼人者,其效力及于全体;不利益者,对于全体不生效力。二、他造对于共同诉讼人中一人之行为,其效力及于全体。三、共同诉讼人中之一人生有诉讼当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当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于全体。前项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提起上诉,其他共同诉讼人为受辅助宣告之人时,准用第四十五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
    204吴明轩:“第三人撤销诉讼之程序”,《法学协会》,2004年6月6卷1期,第4-9页。
    205第507条之2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专属为判决之原法院管辖。对于审级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为之判决合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仅对上级法院所为之判决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者,专属原第二审法院管辖。其未经第二审法院判决者,专属原第一审法院管辖。
    206第507条之5规定:第五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百零一条至五百零三条、第五百零五条、第五百零六条之规定,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准用之。
    207台北民事诉讼法第507条之3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无停止原确定判决执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声请定相当并确实之担保,得于撤销之诉声明之范围内对第三人不利部分以裁定停止原确定判决之效力。关于前项裁定,得为抗告。
    208[日]佐藤岩昭:“诈害行为取消权ンこ關るす一试论(三)”,《法学协会杂志》,105卷1号,第2页。转引自吕太郎:“第三人撤销诉讼——所谓由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月旦法学杂志》,2003年8月第99期,第48页。
    209日本就民事诉讼法第483条规定:如果第三人主张判决是由于原告与被告共谋诈害第三人债权为目的而作出,第三人对该判决不服,可以请求回复原状之再审的规定,此时应该以原确定判决的双方为共同被告。
    210日本商法第268条之三规定:在已提起追究董事责任诉讼的情况下,因原告与被告合谋以达到欺诈、损害作为诉讼标的的公司权利为目的而使法院作出判决时,公司或股东可申明不服下达的终局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211洪世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之研究”,私立东海大学(台北)法律学研究所硕士论文,2003年7月,第146页。
    212[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213[日]兼子一、竹下守夫:《民事诉讼法》,白绿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51页。
    214有人为应类推未经合法代理之再审原因者,有人为应类推刑事上可罚之行为者,甚至有认为既为立法疏漏,直接以旧法为依据者,学说情形,参阅三股忠之:《民事再审の法理》,第38页。
    215意大利民事诉讼法第404条:因他人间的确定判决或者有执行力的判决而使权利受到侵害的第三人,或者因欺诈或通谋诉讼而损害自己利益的继承人及债权人,可以对该确定判决提起再审之诉。
    216董少谋:“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之救济途径”,《中国法学》,2009年第5期,第113页。
    21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32页。
    2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1-35页。
    219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22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5页。
    22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76页。
    22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0-461页。
    223何自荣:“法律的程序理性分析”,《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14页。
    224顾慧萍、高绍安:“利益平衡:程序理性向实质理性的进化”,《中国审判》,2009年第7期,第62页。
    225[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226孙笑侠:《程序的法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67页。
    227许瑞康:《欧洲近代经验论和唯理论哲学发展史》,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页。
    228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8页。
    229[美]博登海默:《法理学与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页。
    230杨联华:“简论英国注重程序法的缘由”,《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4期,第48页。
    231管晓峰、严军兴:《中外民事强制执行》,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
    232[英]克劳斯·勒福:《民主和政治理论》,剑桥1988年版,第21页。转引自陈驰:“人权概念的法哲学思考”,《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第51页。
    233《马克思思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8页。
    234Harold.J.Berman&William.R.G/Greiner, The nature and Functions of Law,(1980),The Foundation Press,P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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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6杨炳超:“论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法学论坛》,2004年第11期,第67页。
    237燕珍民:“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事诉讼模式”,http://www.law-star.com/cacnew/201104/855069561.htm,2011年8月29日访问。
    238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98页。
    239精确而言,法国所规定的“tierce opposition”乃第三人异议之诉,即德国亦有学者译为第三人异议之诉(Widerspruchsklage der Dritten),vgl.Dimaras,a.a.O.,S.94;Bangratz, Der Zivilprozessrecht im franz sischenRecht,DRiZ,3/1995,S.85,92;Sonnenberg/Autexier,Einführung in das franz sische Recht,3.Aufl.,2000,S.243.但本文为行文统一,称为第三人撤销之诉,希读者明辨之。
    240《立法院公报第九十二卷第一期》第30页。(王甲乙先生于立法院司法委员会第五届第二会期第十次全体委员会发言)。邱联恭教授可谓我国增设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之重要推手,其于多次之民事诉讼法研究会中均论及参酌法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制度以增强对第三人事后程序保障之可能性与必要性。陈荣宗等:”婚姻无效与股东会决议无效之诉讼”,《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1993年版第52-54页(邱联恭教授研讨会后补注);陈计男等:”第三人诉讼参与之研讨”,载《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四),1993年版763-764页(邱联恭教授研讨会后补注);王甲乙等:“当事人适格之扩张与界限”,《民事诉讼法之研讨》(六),(邱联恭教授研讨会后补注)。
    241判决效力的扩张主要指既判力的扩张、反射效力的影响以及形成力的对世效力的影响。
    242王亚新:《对抗与判定: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51页。
    243江伟、单国军,《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确定》,《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第71页。
    244苏联和加盟共和国民事诉讼纲要第27条第2款规定:“没有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如果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到他对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则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可以在原告人方面或被告人方面参与案件的诉讼。他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检察长的要求或法院的倡议,被吸收参与案件的诉讼。没有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除变更诉讼的理由和标的,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以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或达成和解等权利外,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东欧研究所编译:《苏联和加盟共和国立法纲要汇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61页。1964年6月11日通过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典第38条规定:“没有对争议标的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如果案件的判决可能影响到他对当事人一方的权利和义务,则在法院作出判决以前,可以在原告人方面或被告人方面参与案件的诉讼。他也可以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请求、检察长的要求或法院的倡议,被吸收参与案件的诉讼。没有提出独立请求的第三人,除变更诉讼的理由和标的,增加或减少诉讼请求的数额、以及放弃诉讼请求、承认诉讼请求或达成和解等权利外,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承担当事人的诉讼义务”。梁启明、邓曙光译:《苏俄民事诉讼法典》,北京: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3-14页。
    2451996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货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纠纷中,贷款人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9年6月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规定,当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是违反土地管理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其所签订的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集体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请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通知承包方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2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为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4条,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或者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的,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7-29条的规定,在合同转让案件当中,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后,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后,受让人与债权人之间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受让人就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合同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对方与受让人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时,对方就合同权利义务提出抗辩的,可以将出让方列为第三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的规定,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出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7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提起诉讼,债权人提起反诉的,保证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第三人。
    247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商检局检验出口商品被退回应否将商检局列为经济合同质量纠纷案件当事人问题的批复》中对法院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诉条件进行限制:“……以下几种案外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1)对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通知参加诉讼;(2)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或者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向其提出异议,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3)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4)经商检局检验出口商品被退回发生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商检局不能成为第三人”。
    248李卫国:“案外人申请法院撤销民事案件裁决制度研究”,清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7月,第14页。
    249章武生:《民事诉讼法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56页。
    250刘敏:“宪法理念的重新定位与民事申请再审程序的重构”,《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第30页。
    251刘敏:《裁判请求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理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8页。
    25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9款: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53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第148页。
    254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5第5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56第42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257第41条:民事再审案件的当事人应为原审案件的当事人。原审案件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再审并参加再审诉讼。
    258第42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259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260此处主要指经当事人申请再审后,法院裁定再审的程序。
    261陈先达、杨耕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05页。
    262罗家德:《社会网分析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78页。
    263林聚任:《社会网络分析:理论、方法与应用》,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页。
    264[美]弗里曼著:《社会网络分析发展史》,张文宏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2页。
    26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4-65页。
    266付子堂主编:《法理学初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三版,第129页。
    267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4月第18卷第2期,第156页。
    268申卫星:“对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构成的反思”,《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1期,第47页。
    269[德]拉伦茨/沃尔夫:《德国民法通论》(Larenz/Wolf,Allgemeiner Teil des Bürgerlichen Rechts),Aufl.8,VerlagC. H.Beck,1997,S.259.,第253-254页。
    27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7页。
    271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第8页。
    272[意]莫诺·卡佩莱蒂:《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刘俊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页。
    273[法]让·文森,塞尔日·金沙尔:《法国民事诉讼法要义》,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4页。
    274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9页。
    275王某于2005年从李某处购得房屋一间并且居住至今,但是2009年甲银行突然以一份已生效的调解书为据起诉,要求王某腾房,理由是李某已将该房屋抵债给甲银行。虽然调解书只涉及到李某与甲银行,但是其却潜在地影响到了王某的房屋所有权。
    276毕可志:“法律、利益与权利”,《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4月第18卷第2期,第155页。
    277第41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278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申诉。
    279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80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281例如,丁某和何某2004年结婚,结婚7年后,丈夫丁某有外遇,何某提起离婚诉讼,但是丁某辩称关系可以修复,因此,法院驳回了离婚请求。不久,丁某在外面按揭买了一套房子,找来相熟的郝某,精心制造了一起借贷纠纷。双方首先签订一张借条,确认丁某欠郝某20万元,用途是支付房子首付款,约定5个月的借期。由于逾期不还,郝某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了郝某和丁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丁某拿到了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法院要求丁某将房产抵押给债权人郝某。丁某和郝某的案件告一段落。之后,丁某主动提起与妻子何某的离婚诉讼,并在法庭上出具了其与郝某已经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平分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100万元,由于20万元被丁某和郝某恶意串通后转让,何某本应该分的财产50万元,但却因为丁某的虚假诉讼,却只能得到40万元,何某少获得10万元。
    282《民法通则》第55条:(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8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1款第4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为免证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
    284民事诉讼法第204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8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因案外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应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在按第一审程序再审时,应追加其为当事人,作出新的判决;在按第二审程序再审时,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重审时应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仅审理其对原判决提出异议部分的合法性,并应根据审理情况作出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或者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撤销原判决相关判项的,应当告知案外人以及原审当事人可以提起新的诉讼解决相关争议。”
    286Edward N. Lorenz. Reflections on the Conception, Birth, and Childhood of NumericalWeather Prediction. Department ofEarth, Atmospheric, and Planetary Sciences, 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22October2005.P7.
    287宗玲、张玮:“诉讼调解中案外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学海》,2007年第1期,第142页。
    288这里所论及的第三人是指针对特定的民商事仲裁案件,既非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又不能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当事人的地位而无法参与仲裁程序,但仲裁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或者裁决标的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89李萍:“仲裁案外人权利救济制度研究”,广东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7月,第28页。
    290汤唯建、王鸿雁:“恶意利用仲裁程序及其防治”,杨荣馨主编:《完善立法加强法制——全国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修改与完善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459页。
    291刘平立:“诉讼欺诈问题探析”,《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23日第3版。
    292例如:夫妻中丈夫一方对外欠有债务无力偿还,为了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夫妻双方通过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但是债权人却因为不知道他们之间进行的诉讼,而无法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在诉讼程序结束后,无法通过有效程序进行债权的救济。
    293例如:夫妻一方为了在以后的离婚诉讼中多获得财产,与他人串通虚构债务,由他人对夫妻这一方提起诉讼,或者对夫妻这一方所有的企业等经济组织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债务。诉讼中,夫妻的另一方无法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进入诉讼。诉讼程序结束后,因为权益受损而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合法救济。
    294唐力:《民事诉讼构造研究——以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8页。
    295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296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8页。
    297张卫平:“民事诉讼基本模式:转换与选择的根据”,《现代法学》,1996年第6期,第7页。
    298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6页。
    299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则制度篇》,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
    300张卫平:《诉讼架构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3页。
    30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则制度篇》,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8页。
    302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14—415页。
    303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第104页。
    304季金华:《司法权威论》,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305陈光中、肖沛全:“关于司法权威问题之探讨”,《政法论坛》,2011年第1期,第4页。
    306卞建林、郭鑫:“初论司法权威”,《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70页。
    307汪建成、孙远:“论司法的权威与权威的司法”,《法学评论》,2001年第4期,第104页。
    308张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冷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34页。
    309张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冷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35页。
    310张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冷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36页。
    311张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冷思考”,《河北法学》,2011年第11期,第137页。
    312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313董茂云:《比较法律文化:法典法与判例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4页。
    314张剑文:“案外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7月,第21-22页。
    315汤维建、王鸿雁:“恶意利用仲裁程序及其防治”,载http://zhongcai.lawtime.cn/zeeaichanbq/2007042040881.html,下载时间:2011年8月11日。
    316法国民事诉讼法第583条:任何于其中有利益的任何人,均允许对判决提出第三人异议,但以第三人在做出受到攻击的判决的程序中既不是当事人也没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为条件。
    317台湾民事诉讼法第507条第1款: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之第三人,非因可归责于己之事由而未参加诉讼,致不能提出足以影响判决结果之攻击或防御方法者,得以两造为共同被告对于确定终局判决提起撤销之诉,请求撤销对其不利部分之判决。但应循其他法定程序请求救济者,不在此限。
    318所谓诉的利益是为了考量具体请求的内容是否具有进行本案判决之必要性以及实际上的效果而设置的一个要件。诉的利益是一个以通过本案判决使纠纷得以实效性的解决为内容,当当事人欠缺此种利益时,起诉则会遭到法院驳回的诉讼要件。[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林剑锋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页。
    319在独立撤销之诉中,从裁判作出之日起30年内提起;在中间请求的审理中提起撤销之诉的时间没有限制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针对夫妻分别财产诉讼和认可变更夫妻财产制的判决提起的时间为1年;破产程序中为10天;对在公司中保留已去世的参股人的姓名的裁判,期间为一年。
    320台湾“立法机构”认为:“诉讼标的之法律关系既已移转于第三人,如能由受让之第三人承当诉讼,诉讼结果更能直接解决纠纷。为使该第三人能适时出面申请承当诉讼而参与诉讼,俾避免其遭受他人诉讼结果之不利益,应课法院以职务通知该第三人,使该第三人知悉其受让之诉讼标的已有诉讼系属之事实,对该第三人保障其程序利益。”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下)》,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801页,第802页。
    321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下)》,台北: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801页,第802页。
    322江伟教授主编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11条建议,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否则,应当承担不利责任。江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323公丕祥:《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上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7页。
    1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廖中洪:《中国民事诉讼程序制度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5李祖军:《民事诉讼目的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汪祖兴:《国际商会仲裁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7唐力:《民事诉讼构造研究——以当事人与法院作用分担为中心》,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谭兵主编:《中国民事诉讼制度变革与创新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9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0谭兵主编:《中国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1肖建华:《民事诉讼当事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12徐昕:《论私力救济》,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13沈达明编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4陈桂明:《诉讼公正与程序保障》,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
    15冀宗儒:《民事救济要论》,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16顾培东:《社会冲突与诉讼机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7左卫民:《变革时代的纠纷解决》,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8吴卫军等:《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视野中的纠纷解决机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19刘荣军:《程序保障的理论视角》,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0章武生等著:《司法现代化与民事诉讼制度的建构》,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1肖建国著:《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王伟光:《利益论》,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3廖中洪:《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综述(1991一2005)》,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4薛波主编:《元照英美法词典》,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5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26邓辉辉:《既判力理论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7林剑锋:《民事判决既判力客观范围规范》,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8虞政平:《再审程序》,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9沈冠伶:《诉讼权保障与裁判外纷争处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0邱联恭:《司法之现代化与程序法》,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
    31邱联恭:《程序选择权论》,台北:三民书局,1992年版。
    32邱联恭:《争点整理方法论》台北:三民书局,2001年版。
    33陈计男:《民事诉讼法论》,台北:三民书局,1994年版。
    34王甲乙等:《民事訴訟法新论(全)》,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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