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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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是指当行为具有刑法要求的犯罪本体要件的外在特征时为什么不负刑事责任的理由,它在英国刑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是犯罪构成理论的核心,是刑事责任的中枢,是联结刑事法律的纽带。本文通过比较的、历史的、类型化的方法,以从外向内的视野中聚焦、采撷刑事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中与一般辩护事由相关的要素,再以从内向外的路径中探寻和提练一般辩护事由与刑事法律关联的要素等,进而理出蕴含在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中内在的价值、功能、规范、承继体系。
     我国刑法没有一般辩护事由的概念,并且在我国刑法学研究中,系统研究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的成果也不多见。本文集中搜集和阅读了相关的著作与译著,从中进行了提炼和发掘,是对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功能的总结概括。本文的成果性目标是:将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的功能要素进行了集结,揭示了一般辩护事由功能所蕴含的特征、价值、要素,它是英国刑法的基因和灵魂,它在协调刑事法律关系、考量犯罪构成、平衡刑事责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一般辩护事由的功能反映出英国刑法的特色,其蕴含的价值理念与运行模式为我国刑事法律所欠缺,是研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足可借鉴的范式。
     一般辩护事由体现了英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法规则:它是法理学、法秩序、法意图的诸多价值理念的容器,是协调衡平立法、保障无辜、克制刑罚的刑事法律关系载体,是将立法意图、人文精神融入到责难犯罪与宽容行为人的司法适法实践的对立统一体,它保障英国刑法所维护的道德原则、公共利益、程序正义得到贯彻。
     一般辩护事由在犯罪构成中发挥着特殊的评判功能:它在犯罪构成中既处于上位层次(第二层模式),又贯穿于追诉犯罪的全程之中,它与犯罪行为、犯罪意图互为条件,既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一般辩护事由在犯罪构成中发挥了否定、平衡、修正的功能,引领着英国刑法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合理、准确地适用。
     一般辩护事由主导着刑事法律的整体联动关系:它将自身所蕴含的刑事实体法要素(包括其基本类型、刑事责任以及相关的免除、减轻、处置犯罪行为人的刑事处罚和其他处理方式),紧密地输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据规则的运作中,使程序正义、证明责任、排除合理怀疑等司法原则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司法智慧融为一体,保障了犯罪行为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
     一般辩护事由是在英国深厚的民族法律文化的基础上积淀的,它源于英国法律学术的传统精神、学术精品、职业精英的有机融合,源于人文传承中的理性化、人性化和社会化的紧密融合,源于秩序传承中的良法、良知与良技的结构整合。一般辩护事由作为英国刑法的“局部”,关联着英国刑事法治的“全局”,在保障英吉利民族法治建设和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英国法是源远流长的法律,从诺曼征服时起算,至今已有了九百四十八年的历史。一般辩护事由具有独特的价值特色和结构,为我国刑事法律所欠缺,是研究、完善我国刑事法律足可借鉴的价值规范。我中华法系虽有几千年经历,但建国前业已断代,当代中国刑法典自1979年问世以来刚过“而立之年”。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所倡导的重构犯罪构成理论、践行刑事一体化、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刑事判例制度等学术主张和司法改革建议,亦与一般辩护事由所蕴含的价值观念、司法经验相契合。当中国全面进入世界各个领域包括法治视界的时候,国人必须具有全球化的思维方式,并且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保障人权成为中国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原则,在这种背景下,研究英国刑法一般辩护事由则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General defences in British criminal law generally refers to the circumstances whythe behavior bear no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when the external crime elements aresatisfied. It has an extremely important status in the British criminal law, which is thecore of the theory of crime constitution, the centre of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heconnecting link of criminal law. By using a comparative and historical method andfrom the view of criminal substantive law, procedural law and evidence law, this paperexplores the inside-out general defences and associated elements in British criminal law,and concludes its intrinsic value in the British criminal law.
     There is no concept of general defence in China's criminal law, and relativeresearch is not so much in our country. Through collecting and reading the relatedbooks and translation, this paper sums up and refines the function of general defence inBritish criminal law. The target of this paper is to conclude the function of the generaldefences in British criminal law and reveal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value of it whichreflects its legal relation in coordinating, judging and balancing the crime constitution.The general defences reflec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ritish criminal law and containsthe value of it. The final aim of this paper is to study and take reference from that of it.
     General defences embody the basic principle of British criminal law rules: it is amethod of jurisprudence, legal order and value concept. It coordinates the equitylegislation, ensuring the innocence, and refrain the punishment of criminal law. Itreflects the legislative intent, the humanistic spirit in the censure of crime constitutionand guarantees the moral principle of criminal law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in proceduraljustice system.
     General defences in crime constitution plays a special evaluative function: it is theupper level (the second mode) in crime constitution, and it adjust a crime constitution through balancing the actus reas and mens rea. It plays a negative, balanced function inin criminal procedure to assure its reasonableness and accuration.
     General defences dominate the different relationships in criminal law: it itselfcontains the criminal substantive law elements (including its basic types, criminalliability and related exempt, mitigated, disposal of crimes of criminal punishment),and it connect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criminal evidence rules which reflects theprocedural justice such as the burden of proof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 Throughthese functions it safeguards the substantive rights and procedural rights of criminal law.
     Generally defences deeply reflects British na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the traditionand academic spirit of English law. It is the result of rationalization of the heritage ofhumanity and social integration. The locality of general defence in British law isassociated with its important role in the process of national development.
     Since the Norman conquest, British law has a nine hundred and forty-eight yearshistory. The unique characteristics and reasonable structures of general defences islacked in Chinese criminal law, which is needed to be studied in our country. Althoughour Chinese legal system has been developed for thousands of years, the contemporaryChinese criminal law system was builded up since1979. Now, China has beendeveloping fastly in various areas including the legislative process, we must have aglobal way of thinking to establish the constitutional principle of government to protecthuman rights in China. In this context, to reaserch on the general defences in Britishcriminal law have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引文
①参见李洁著:《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②参见张旭:《刑事政策、刑法学和犯罪学三者关系的梳理与探究》,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③张旭、张磊:《刑法学发展报告》,载当代法学2005年第4期。
    ④参见[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3页。
    ①参见[英] J 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3页。
    ②参见李洁、王志远:《公正定罪实现论纲》,载京师刑事法治网
    ①参见夏勇:《试论“出罪”》,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6期。
    ②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至26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①参见林燕:《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载法律史学术网(原载于《法与社会》2008年1月)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6927
    ①参见[美]波尔·H·罗宾逊著,何秉松、王桂萍译:《美国刑法的结构概要》(下)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5年5月第3期,第99页。
    ②参见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6
    ①[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071页。
    ②韩忠谟著:《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页。
    ②参见[德]卡尔·恩吉施著,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①参见[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075页。
    ②参见[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门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第1版,第272页。
    ③参见[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王新译:《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第一版,第251页。
    ④参见[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第
    1版,第52-57页。
    ①[英]维克托塔德洛斯(Victor Tadros)著,谭淦译:《刑事责任论》,2009年版,第416页。
    ②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5-18页。
    ③[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5页。
    ④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3页。
    ⑤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6页。
    ①[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5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34页。
    ③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1-25页。
    ①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6—349页。
    ②[澳]皮特.凯恩著,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版,第21页。
    ①[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门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169页。
    ②参见[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至106页。
    ③[澳]皮特.凯恩著,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版,第21页。
    ①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357页。
    ②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5页。
    ③[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门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第268-269页。
    ①[澳]皮特·凯恩著、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版,第376页。
    ②[澳]皮特·凯恩著、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版,第354页。
    ③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15页。
    ①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15页。
    ②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1页。
    ③[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姚中秋译:《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中的《论法院》,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6年版,第38页。
    ①[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8月版,第1页。
    ②[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姚中秋译:《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中的《论法院》,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6年版,第38页。
    ③[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68页。
    ①[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②[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72页。
    ③参见[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43—46页。
    ④[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6月版,第60页。
    ①参见储槐植·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6页。
    ②参见梁慧星著:《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65页。
    ①参见赵秉志:《犯罪构成理论不宜动摇——解析犯罪构成体系及其要素之争》,西北刑事法律网http://xbxsf.nwupl.cn/Article/llqy/200906/941.html。
    ①原则上,罪过必须证实,即:所有重罪和大部分轻罪都要求证实罪过要件。但是,并非所有犯罪都要求犯意。因为在英国普通法中也存在许多不需要犯意或者只要求证实部分被控罪行的犯意的情况,例如对于谋杀罪,只需证实D故意致他人身体重伤即可。有时法条也有相同的释义:对于蓄意致人重伤的指控,只需证实D对是否引起实际(也就是说,非严重的)人身伤害持故意或轻率的态度;有时证实了只存在疏忽足矣;有时甚至无需证实存在疏忽。另外,结合犯罪行为的各种要素考虑,虽然D的犯罪心态属于无过错的疏忽,他仍然可能会被定罪。这种情况是严格责任的犯罪。与制定法上“严格责任犯罪”不同,有些严格责任的犯罪,不要求具备犯意,因此,如果有意识性是犯意的一部分,被指控严格责任犯罪的人有可能因无意识行为而被定罪。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②王雨田:《英国刑法犯意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1页。
    ③《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551页。
    ①英国法律现在认定了两种轻率:坎宁海姆(Cunningham)轻率和康威磅伦斯(Galdwell/Lawrence)轻率。这两种轻率是继案件成为判例后得到法律认可的。两种轻率的区别是:坎宁海姆轻率要求证实D认识到存在不合理的冒险行为;康威磅伦斯轻率要求:(i)D认识到存在不合理的冒险行为;(ii)对于明显的危险,D应该但没有想到存在不合理的冒险的可能性。某些犯罪要求坎宁海姆轻率,其他的犯罪要求康威/劳伦斯轻率。康威、劳伦斯轻率的标准排除适用要求“怀有恶意的”犯罪和普通法规定的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或者强奸罪和非谋杀罪。
    ①参见王雨田:《英国刑法犯意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32页。
    ②[澳]皮特·凯恩著、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商务印书馆2008年10月版,第118页。
    ①[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27页。
    ②[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28—29页。
    ③[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42页。
    ④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6页。
    ①[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24页。
    ②[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56页。
    ①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马清升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5页。
    ②[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25页。
    ③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41—43页。
    ①丹尼尔·姆纳坦,意图谋杀罗伯特皮尔先生,却因错误杀死了首相的秘书。姆纳坦被撤销了谋杀指控,理由是其精神错乱。这引起了一场论战并在上议院进行了讨论。上议院试图寻求法官的建议并向法官们提出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成为著名的姆纳坦规则。对这些假设问题的回答,尽管是由所有法官做出的,严格说来也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在苏利文(1981)(Sullivan,1984)案中,其被上议院所接受。这样,从1843年开始,该规则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定义。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24-225页。
    ①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3页。
    ①参见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47-79页。
    ①参见[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8-59页。
    ②黄金鸿著:《英国人权60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10页。
    ①参见李洁、王志远、王充、王勇著:《犯罪构成的解构与结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4月版,第82页。
    ②李洁教授认为:我国犯罪成立理论认为只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四个方面的要件就可以成立犯罪。犯罪构成的有无,就是犯罪是否存在的独立的标准,不需要其他要素配合的完整的犯罪成立条件。如果真是这样,在刑法中设定排除犯罪性事由的价值何在?因为犯罪已经成立了,还如何会排除犯罪?如果说即使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之后,还要判断其是否具有排除犯罪性的事由,那么先前之犯罪成立的判断就是不确定的,这表明这种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不完备的不是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还需要其他条件的补足。在这种情况下,犯罪构成就不是犯罪成立的全部条件而只是部分的条件,或者说,犯罪的成立条件之判断还不具有最后的犯罪成立判断的性质,还需要进行其他的判断将其最后确认。②
    ③(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思路是:“首先将犯罪作为一个整体,再循着犯罪行为的各个方面应具备什么条件时才可以评价为犯罪的思路,把犯罪行为分解为不同的部分进行研究”,从而“将行为的不同构成部分划分为各个构成要件”,以组成犯罪成立的理论体系。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中论述,所谓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反应行为的法益侵犯性与非难可能性,而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的有机整体”)。
    ④参见李洁、王志远:《公正定罪实现论纲》,载京师刑事法治网http://www.criminallawbnu.cn/criminal/Info/showpage.asp?ProgramID=580&pkID=10980&keyword
    ①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12页。
    ②犯罪行为——我国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为刑法所禁止的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在整个犯罪构成中居于核心地位。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行为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并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二是犯罪行为是行为人有意识、有意志的行为。人在受到精神强制、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某种损害社会的行为,除了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达到触犯刑律程度的,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为这时行为人的行为是受到其意志和意识支配的。犯罪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犯罪行为划分为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作为和不作为,等等。②
    ③参见[英]P S阿蒂亚著,刘承韪、刘毅译,《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23—35页。
    ①张明楷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1月版,第254页。
    ②童德华:《英美刑法理论中刑事辩护事由之间的区别》,《人民检察》2005年3期。
    ①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5-18页。
    ②犯罪意图所包括的主观心理状态,在英国刑法理论中比较一致的趋向是包括故意、明知和轻率三种,其中疏忽是否包括在其中也有分歧。英国《刑法典草案》放弃了犯意这个拉丁语,改用英文“过错”一词代替,包括“明知”、“故意”、“轻率”三种心理状态,未规定“疏忽”。②
    ①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18页。
    ②[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1991年3月版,第25页。
    ①张明楷:《罪刑法定对现代法治的贡献》,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2期。
    ②张明楷:《罪刑法定对现代法治的贡献》,清华法治论衡2002年第2期。
    ①参见现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JeremyHorderJ. Horder, Transferred malice and the remoteness of unexpected outcomes from intentions[J].Criminal Law Review,2006. 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law/staff/jeremy-horder.htm
    ②[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327页。
    ①参见现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JeremyHorderJ. Horder, Transferred malice and the remoteness of unexpected outcomes from intentions[J].Criminal Law Review,2006. 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law/staff/jeremy-horder.htm
    ①参见[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78页
    ①参见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JeremyHorderJ. Horder, Transferred malice and the remoteness of unexpected outcomes from intentions[J].Criminal LawReview,2006. 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law/staff/jeremy-horder.htm
    ①参见[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41页。
    ②参见[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83页。
    ①宋远升、闵银龙编著:《最新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84页。
    ②参见[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96页。
    ③参见[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83页。
    ①[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27页。
    ②参见[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0-76页。
    ③[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19页。
    ①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对于正当化事由与可宽恕事由的区分争议较大,但两者间的理论区分并不明确。英国学者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在其1957年出版的《请求辩护》一书中指出:“简要地说,在前一种辩护(即正当化事由)中,人们承认行为为其所实施,但否认其行为的错误性;在后一种辩护(即可宽恕事由)里,人们承认其有过错,但不承担全部责任,甚至认为完全不负责任。”这一区分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广为人们所接受。例如,在英美法学界极具影响力的学者弗莱彻认为,正当化事由承认犯罪表面成立要件得到了满足,但认为行为是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可宽恕事由并不否认行为错误性,但认为行为人不应当承担责任。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从更直观的角度对两者进行了区分。例如,哲斯勒认为,可宽恕事由与正当化事由有根本的区别:正当化事由关注的是行为,试图表明行为不是错误的;而可宽恕事由关注的是行为人,试图说明行为人对其错误的行为不应负责任。至于无罪辩护事由的归类,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们争议更大。对此,本节不讨论上述分类的局限。
    ②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第1版,第509页。
    ③[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84页。
    ④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4页。
    ①参见[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132页。
    ①参见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教授JeremyHorderJ. Horder, Transferred malice and the remoteness of unexpected outcomes from intentions[J].Criminal LawReview,2006. http://www.lse.ac.uk/collections/law/staff/jeremy-horder.htm
    ②参见[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①参见[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131页。
    ②欧卫安、汪筱文:《刑事辩护制度与诉讼正义》,广州大学学报2003年第7期,第33页。
    ③参见[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3页。
    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551页。
    ②[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25页。
    ③参见:卢建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完善——基于国际人权公约的分析》,原载2009年第3期《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中国刑事法律网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4676
    ④江亚平:《看英国如何立多项法律保护未成年人》,引自英蕊幼儿英语2013-05-1910:48http://www.yingyu360.com/a/5600.html
    ①参见J Horder, Transferred malice and the remoteness of unexpected outcomes from intentions[J].Criminal LawReview,2006.
    ②参见[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83页。
    ③参见[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第1版,第519页。
    ①[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99页。
    ②[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1月版,第251页。
    ③“姆纳坦规则”(M’Naghten Rules):丹尼尔.姆纳坦,意图谋杀罗伯特.皮尔先生,却因错误杀死了首相的秘书。姆纳坦被撤销了谋杀指控,理由是其精神错乱。这引起了一场论战并在上议院进行了讨论。上议院试图寻求法官的建议并向法官们提出一系列问题。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成为著名的姆纳坦规则。对这些假设问题的回答,尽管是由所有法官做出的,严格说来也不是法律的渊源;但在苏利文(1981)(Sulli-van,1984)案中,其被上议院所接受。这样,从1843年开始,该规则提供了一个全面的定义。姆纳坦规则提供了精神异常者的责任的法律检验标准,为不由自主和在理论上为减轻责任的辩护设置了界限。参见[英]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15页。
    ①这个判断标准来源于1843年的判例:麦纳顿因错觉所困扰,认为当时的首相罗伯特·比尔(Robert Peel)正在预谋要杀害他,基于正当防卫的错觉向比尔首相开枪射击,却误把首相的秘书打死了。法庭判决麦纳顿因为精神病而无罪。后来这个案件上诉到英国的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根据这个案件创设了这个判断神精病的规则。
    ②参见Joel Samaha, Criminal Law, Einghth Edition, Minnesota University Press,2004.
    ③精神病问题涉及刑事责任的有无问题,因此它应该属于刑法的范畴,因而法官应该成为精神病的判断主体,这也是法治原则在这个问题上的体现。如果将判断的权力赋予精神病专家,则会导致精神病专家统治审判的情况,而这是法治原则所不允许的,这也正是德赫姆规则没有被广泛认可的主要原因。参见Joel Samaha,Criminal Law,Eighth Edition,Minnesota University Press,2004.
    ④参见Joel Samaha, Criminal Law, Einghth Edition, Minnesota University Press,2004.
    ⑤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0-05/29/c_12155254.htm
    ①载维基百科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2%BE%E7%A5%9E%E7%97%85。
    ②据新浪网2011年06月16日11:17载: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每年28.7万人自杀。http://news.sina.com.cn/c/sd/2011-06-16/111722651745.shtml
    ①参见童德华:《英美刑法理论中刑事辩护事由之间的区别》,载人民检察2005年第3期,第62页。
    ②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第35至106页。
    ③[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63页。
    ④[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英国刑法导论》,赵秉志等译,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第1版,第65页。
    ⑤参见[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129页。
    ①[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第1版,第144-145页。
    ②参见[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47页。
    ①转引自姚兵:《论英国刑法中的一般辩护事由“胁迫”--兼论对我国胁从犯的借鉴意义》,载鲁行经院学报2003年第六期(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0页。
    ②[英]P·S·阿蒂亚著,刘承韪、刘毅译:《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116—119页。
    ③[英] 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3页。
    ①[英]梅特兰著,王云霞等译:《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商务印书馆2009年5月版,第33、34页。
    ②[日]田口守一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44页。
    ③[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3月版,第1084页。
    ④参见[日]田口守一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版,第270页。
    ①[日]田口守一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69页。
    ②参见冀祥德:《论控辩平等的功能》,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article.asp?id=2786
    ③[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149页。
    ①杨志斌:《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9月版,第158—159页。
    ②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1月版,第155页。
    ①参见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载《理论法学》2004年第1期,第10页。
    ②参见谢佑平:《生成与发展:刑事辩护制度的进化历程论纲》,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第98页。
    ③[美]博西格诺(John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316页。
    ①[古罗马]西塞罗著:《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第109页。
    ②[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李克强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前言,第2页。
    ③参见芦淼:《二十年来英国刑事程序改革回顾》,载2008年第4期《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50页。
    ④[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83页。
    ⑤Ed cape Zaza Namoradze Roger Smith Taru Spronken主编:《欧洲四国有效刑事辩护研究——人权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一版,丁鹏等译,第1‐2页。
    ①参见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载《理论法学》2004年第1期,第9页。
    ②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579页。
    ①参见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载法学2004年第1期。
    ①参见肖世杰:《法律的公众认同、功能期许与道德承载——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复眼式解读》,载《法学研究》2011第4期,第136页。
    ②参见谢望原:《论道格拉斯·N·胡萨克的刑法思想-一一兼评<刑法哲学>》,载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4年第1期,第112页。
    ①转引自谢佑平、肖波:《现代辩护制度的宪政根基与实证考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M].岳礼玲,温小洁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
    ②[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135—136页。
    ③参见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6期2003年12月。
    ①参见[日]田口守一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1版,第28页。
    ②参见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载法学2004年第1期。
    ③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1月版,第736页。
    ①田宏杰:《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与犯罪构成关系的理性思考》,载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第6期2003年12月。
    ②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3页。
    ③波多拉案(Podola)特指,一个人由于癔病性记忆缺失,无法记住被指控犯罪实施期间的全部事实材料,但他的神智完全正常,有能力进行抗辩。对此法院认为将其视为“精神错乱”的聋哑者,在法律上将波多划归《l800年刑事精神病法》第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王室死刑委员会认为:“应被允许参与审理,因为从原则上说,受到刑事指控的人应该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受到审判,以便由陪审团决定他是否犯罪的问题”。这样一来,该问题便成为案件判决理由的一部分,其结果是,一个人在陪审团不能证明其有能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做出适当辩护时亦可能被认定为有罪。(引自[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23页。)
    ①参见[英]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至28页。
    ①林钰雄著:《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6月版,第5页。
    ②王恰:《证明标准的“精准”理解及证据的“位阶式”审查》,载《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2期,第49页。http://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gjcg201312018.aspx
    ③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中鲁楠《监狱的隐喻》——评福柯《规训与惩罚》法律出版社,第68页。
    ①[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页。
    ②参见东吴大学法学院编,吴宏耀、魏晓娜点校:《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页。
    ③参见[英]理查德·梅著,王丽、李贵方等译:《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①[英]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20页。
    ②王雨田:《英国刑法犯意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第18页。
    ①[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89页。
    ②[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95页。
    ③宋远升、闵银龙编著:《最新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268-289页。
    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0页。
    ②参见[英]理查德·梅著,王丽、李贵方等译:《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61-64页。
    ①[英]理查德·梅著,王丽、李贵方等译:《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502页。
    ②[英]理查德·梅著,王丽、李贵方等译:《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84页。
    ③吴峻:《英美刑法规则与判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40页。
    ④吴峻:《英美刑法规则与判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第41页。
    ①参见[英]克里斯托弗.艾伦,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135—136页。
    ②参见[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43—46页。
    ③参见[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2页。
    ①闵春雷:《证据概念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1期。
    ②[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著,吴宏耀、魏晓娜译:《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27页。
    ③[英]理查德·梅著,王丽、李贵方等译:《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75页。
    ④参见林正主编:《哈佛辩护》,上海兴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版,第33页。
    ①参见[英]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李启家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549页。
    ②詹姆士·Q·惠特曼著,化强、李伟译:《合理怀疑的起源——行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6月版,第326—327页。
    ①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9页。
    ②[英]理查德·梅著,王丽、李贵方等译:《刑事证据》,法律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73页。
    ③[意]恩里科·菲得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6页。
    ④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46页。
    ①参见[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5-117页。
    ①张吉喜:《论证据法的发展方向——<漂移的证据法>和<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读后》,载《前沿》2009年第2期第158页。
    ①[美]霍姆斯著,明辉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1页。
    ②参见[英]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57页。
    ③[英]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47页。
    ①[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7页。
    ②参见宋远升、闵银龙编著:《最新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11月版,第268-289页。
    ③参见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4—17页。
    ①参见[日]腾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著,段匡、杨永庄译:《英美判例百选》中《先例的绝对约束性的修正》第318-319页。
    ②[英]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著,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5页。
    ③[英]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著,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36页。
    ④孙万怀:《论民意在刑事司法中的解构》,载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第160页。
    ①参见梁治平著《法律史的视界》中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65页。
    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律辞典编委会编:《法律辞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073页。
    ③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吴宏耀、魏晓娜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30-31页。
    ④[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3页。
    ①决事比,汉代的判例汇编。当时凡判案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可以比附近似的条文,上报皇帝定案。这种判例汇编后再奏请皇帝批准,称为“决事比”,即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以后判案的根据。
    ②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20-121页。
    ③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83页。
    ④[日]腾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樋口范雄著《英美判例百选》中《法的支配——国王的禁制令状事件》按语,第182页
    ⑤[英]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著,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6页。
    ⑥[英]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著,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33页。
    ⑦参见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254-266页。
    ①参见判例网:《审判丹尼尔·姆纳坦——杀人在精神幻觉中》,http://www.famouscase.net/show.php?contentid=4856
    ②[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20-245页。
    ③[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09页。
    ①[英] 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6页。
    ②[英]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98页。
    ③[美]肯尼斯·戴维斯著:《裁量正义》,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18页。
    ④参见[美]肯尼斯·戴维斯著:《裁量正义》,商务印书馆,2009年9月版,第44页。
    ①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14—17页。
    ②参见郑成良著:《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12月版,第171-172页。
    ③参见[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43—46页。
    ④东吴大学法学院编,吴宏耀、魏晓娜点校:《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①[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43—46页。
    ②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32页。
    ③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第509页。
    ④Ed cape Zaza Namoradze Roger Smith Taru Spronken主编,丁鹏等译:《欧洲四国有效刑事辩护研究——人权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版,第4-5页。
    ⑤参见范勤、邹莉:《英国法中的证据排除规则》,载《犯罪研究》2007年第5期第58页。
    ①参见[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王进喜译,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135—136页。
    ②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第187页。
    ③[日]腾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樋口范雄著《英美判例百选》中《接受辩护人辩护的权利》第225页。
    ④参见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302-308页。
    ⑤参见[英]P·S阿蒂亚著,刘承韪、刘毅译:《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64—65页。
    ⑥[英]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等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版,第140-145页。
    ⑦[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前门》,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版序言第6页。
    ⑧参见[日]腾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樋口范雄著《英美判例百选》中《责任能力》第261-262页。
    ①参见林正主编:《哈佛辩护》,上海兴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月出版,第35页。
    ②参见[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505页。
    ③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月版,第235页。
    ④参见[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576-577页。
    ⑤[美]约翰V·奥尔特著,杨明成、陈霜玲译:《正当法律程序简史》,商务印书馆出版社2008年8月版,第12页。
    ⑥詹姆士·Q·惠特曼著,化强、李伟译:《合理怀疑的起源——行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①参见[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著,吴宏耀、魏晓娜译:《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第88-89页。
    ②[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8月版,第149页。
    ③参见彭勃著:《英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153页。
    ①赵秉志、彭文华:《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第96页。
    ②黄文艺.比较法:批判与重构[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1)
    ①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35页。
    ②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41页。
    ③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49页。
    ①参见[英] P S阿蒂亚、R S萨默斯著,《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第246—349页。
    ②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0至28页。
    ③徐岱:《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载当代法学2004年1月第1期。
    ④[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著,理查德卡德修订,赵秉志等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3月版,第16—17页。
    ①拜尼案(Byrne)的事实是,被告人在一个学生宿舍里勒死一名年轻女子,并在她死后,令人惊骇地肢解了她的身体。提供的证据表明从很早时候开始,被告就已有被暴力渴望诱惑的倾向;这些渴望的冲击和促动比正常的性冲动还要强烈,被告人发现在一些情况下很难或者甚至不可能拒绝把渴望变成现实。杀这个女子的行为正是在这样的冲动下完成的。法院认为,称这些事实不足以成为本案适用该条款的证据的说法是错误的,大法官帕克勋爵说:“精神异常,必须与姆纳坦规则中由来已久的‘理智缺欠’的说法参照理解,意味着一种不同于正常人的精神状态,理智正常的人称这种状态为异常。对我们来说,这似乎广阔得足以涵盖所有方面的精神活动,不仅包括对身体活动和事物的知觉及对行为正确与错误进行合理判断的能力,还包括依据理性判断运用自制力控制身体活动的能力。”参见[英] J·C·史密斯、 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44页。
    ①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85页。
    ②参见[英] J 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等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9版,第20至28页。
    ③[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8-59页。
    ①参见[英]P S阿蒂亚著,刘承韪、刘毅译:《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23—35页。
    ②[英]鲁伯特·克罗斯、J W哈里斯著,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1月版,第4页。
    ③参见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49-353页。
    ①法律出版社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中胡桥《20世纪西方刑事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第10-11页
    ②[日]腾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樋口范雄著:《英美判例百选》中《窃听和隐私权》按语第222页。
    ③[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姚中秋译:《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利维坦>论法律和司法之章节)》,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6年版,第182页。
    ④[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39页。
    ⑤[英]萨达卡特.卡德里(Sadakat Kadri)著,杨雄译:《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4月版,第299页。
    ①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理论与实践(鲁楠<监狱的隐喻>——评福柯<规训与惩罚>)》,法律出版社第73页。
    ②[英]靳克斯著,张季忻译:《英国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第1-2页。
    ③[美]阿兰·斯密德蓍,刘璨、吴水荣译:《制度与行为经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1页。
    ①肖世杰:《法律的公众认同、功能期许与道德承载——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复眼式解读》,载《法学研究》2011第4期第136页。
    ②[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57页。
    ③[英]休谟,曾晓平译:《道德原则研究》,商务印书馆,2001年2月版,第160页。
    ④[英]P·S·阿蒂亚著,刘承韪、刘毅译:《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第19页。
    ①[法]孟德斯鸠著,申林编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149页。
    ②[美]霍姆斯著,明辉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第3页。
    ③[美]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3页。
    ④参见[美]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47-79页。
    ①张明楷:《行为功利主义违法观》,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5期,第127页。
    ②参见[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③[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页。
    ④[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57页。
    ⑤[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281页。
    ①[美]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3月版,第26页。
    ①参见[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57页。
    ②[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中的附录黑尔首席大法官对霍布斯的《法律对话》之回应,第203页
    ①参见[美]博西格诺(John J·Bonsignore)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487页。
    ①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②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③参见梁治平著:《法律史的视界》中的《法律的文化解释》,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1月版,第189-190页。
    ①参见林燕:《论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载法律史学术网(原载于《法与社会》2008年1月)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16927
    ②参见李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设定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③参见闵春雷:《定罪概念及原则的刑事一体化思考》,载当代法学2004年7月第4期。
    ①参见张旭:《犯罪学的西方理论与中国现实》,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8年第6期。
    ②参见武承淑:《刑事程序法与实体法一体化的价值基础》,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12月第6期。
    ③转引自汪建成、余诤:《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观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
    ④参见储槐植、闫雨:《刑事一体化践行》,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
    ①参见汪建成、余诤:《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观察》,载法学2000年第7期。
    ②[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前门》,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版序言第5页。
    ③参见孙笑侠、李学尧:《论法律职业共同体自治的条件》,载法学2004年第4期。
    ①参见张文显、卢学英:《法律职业共同体引论》,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6期。
    ②周少华:《法典化制度下刑事判例的制度功能》,载《环球法律评论》2010年第6期。
    ①参见[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2页。
    ②[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前门》,法律出版社2012年7月版,序言第5页。
    1.李洁著:《罪与刑立法规定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2.李洁、王志远、王充、王勇著:《犯罪构成的解构与结构》,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3.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郑成良:《法律之内的正义---一个关于司法公正的法律实证主义解读》,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李韧夫著:《中英美刑法基本问题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6.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7.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8.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9.王作富主编:《刑事实体法学》,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10.赵秉志主编:《外国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11.赵秉志主编:《刑法基础理论探索》,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2003年版。
    12.赵秉志主编:《英美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3.梁治平著:《法律史的视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14.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5.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6.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17.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8.张明楷著:《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9.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20.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21.陈兴良:《刑法的启蒙》,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2版。
    22.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上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23.肖中华:《犯罪构成及其关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4.齐树洁主编:《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5.齐树洁主编:《英国司法制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程汉大:《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7.何主宇:《英美法案例研读》,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8.樊凤林:《犯罪构成论》,法制出版社1987年版。
    29.李立众:《犯罪成立理论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0.童伟华:《犯罪客体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1.何秉松:《犯罪构成系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
    32.金凯:《比较刑法》,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3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4.罗树中:《刑法制约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
    35.林钰雄著:《刑事法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6.韩忠谟著:《刑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7.东吴大学法学院编,吴宏耀、魏晓娜点校:《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38.黎宏著:《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
    39.郑禄、姜小川主编:《刑事程序法学》,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40.陈业宏、唐鸣著:《司法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
    41.陈瑞华:《比较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42.宋远升、闵银龙编著:《最新国外刑事司法制度》,东南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3.吴峻:《英美刑法规则与判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44.程汉大、李培峰:《英国司法制度史》,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45.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6.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47.林正主编:《哈佛辩护》,上海兴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48.缪伟君、黄俊辉:《证据法原理与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49.赵震江主编:《法律社会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0.彭勃著:《英美法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1.缪伟君、黄俊辉:《证据法原理与实务》,暨南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2.钱缪:《文化学大义》,正中书局1981年版。
    53.苗有水著:《刑事审判的一般思路—刑事法律适用问题二十讲》,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54.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55.黄金鸿著:《英国人权60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6.杨志斌:《中英量刑问题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年版。
    57.王雨田:《英国刑法犯意研究:比较法视野下的分析与思考》,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58.徐朝阳:《中国古代诉讼法中国诉讼法溯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59.何勤华主编:《20世纪外国刑事法律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60.刘金国、张贵成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61.林正主编:《哈佛辩护》,上海兴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版。
    62.周其华著:《刑事责任解读》,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63.李交发著:《中国诉讼法史》,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
    64.[英]J·C·史密斯、B·霍根著,李贵方译:《英国刑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5.[英]鲁伯特·克罗斯著,赵秉志译:《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66.[英]丹尼斯·基南著,陈宇、刘坤波译,朱景文、杜红波校:《英国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67.[英]威廉·布莱克斯通著,游云庭、缪苗译:《英国法释义.第1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68.[英]P·S·阿蒂亚、R·S·萨默斯著,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社2005年版。
    69.[英]托马斯·霍布斯著,姚中秋译:《哲学家与英格兰法律家的对话》,三联书店上海分店2006年版。
    70.[英]克里斯托弗·艾伦著,王进喜译:《英国证据法实务指南(第四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2012年版。
    71.[英]靳克斯:《英国法》,张季忻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72.[英]P·S·阿蒂亚著,刘承韪、刘毅译,《英国法中的实用主义与理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73.[英]杰里米·边沁著、毛国权译:《论一般法律》,上海三联书店2013年版。
    74.[英]维克托·塔德洛斯(Victor Tadros)著,冯军、谭淦译:《刑事责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5.[英]梅特兰著,王云霞等译:《普通法的诉讼形式》,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76.[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等译:《法律的正当程序》,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
    77.[英]休谟著,曾晓平译:《道德原则研究》,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78.[英]鲁伯特·克罗斯、J·W·哈里斯著,苗文龙译:《英国法中的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79.[英]萨达卡特·卡德里(Sadakat Kadri)著,杨雄译:《审判的历史—从苏格拉底到辛普森》,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年版。
    80.[英]皮罗·克拉玛德雷著,翟小波、刘刚译:《程序与民主》,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
    81.[英]Ed cape Zaza Namoradze Roger Smith Taru Spronken主编,丁鹏等译:《欧洲四国有效刑事辩护研究——人权的视角》,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
    82.[英]詹妮·麦克埃文著:《现代证据法与对抗式程序》,法律出版社2026年版。
    83.[英]格雷厄姆·沃拉斯著,朱曾汶译:《政治中的人性》,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84.[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85.[美]约书亚·德雷斯勒著,王秀梅译,《美国刑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86.[美]彼得·德恩里科,邓子滨编著:《法的门前》,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7.[美]大卫·道(Davir.D ow)著,杨语芸译:《死刑台前的告别》,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88.[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89.[美]约翰·V·奥尔特著,杨明成、陈霜玲译:《正当法律程序简史》,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90.[美]菲利普·津巴多、迈克尔·利佩著,邓羽等译:《态度改变与社会影响》,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
    9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著,史晋川、董雪兵等译:《法和经济学(第五版)》,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92.[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3.[美]克里斯托夫·沃尔夫著,黄金荣译:《司法能动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94.[美]德博拉·L·罗德著,张群等译:《为了司法/正义:法律职业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95.[美]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
    96.[美]富勒著,郑戈译:《法律的道德性》,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97.[美]马修·戴弗雷姆(Mathieu Deflem)著,郭星华、邢朝国、梁坤译:《法社会学讲义—学术脉络与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98.[美]威廉·L·雷诺德著:《司法程序(第3版)》,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9.[美]迈克尔·特拉切曼著,陈强译:《34座里程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100.[美]弗里德曼著,李琼英、林欣译:《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1.[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02.[美]罗纳德·J·艾伦、理查德·B·库恩斯、埃莉诺.思威夫特著,张保生、王进喜、赵滢译:《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出版。
    103.[美]马克L·纳普(Mark L. Knapp)著,郑芳芳译:《谎言与欺骗:人类社会永不落幕的演出》,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版。
    104.[美]亨利·J·亚伯拉罕著,泮伟江、宦盛奎、韩阳译:《司法的过程:美国、英国和法国法院评介(第七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105.[美]米尔吉安·R·达马斯卡著,吴宏耀、魏晓娜译:《比较法视野中的证据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06.[美]霍姆斯著,明辉译:《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霍姆斯法学文集》,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07.[美]本杰明卡多佐著,苏力译:《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08.[美]博西格诺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109.[美]约翰·V·奥尔特著,杨明成、陈霜玲译:《正当法律程序简史》,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110.[美]肯尼斯·戴维斯著,罗豪才主编:《裁量正义》,商务印书馆2009年版。
    111.[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张文显、宋金娜、朱卫国、黄文艺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2.[美]詹姆士·Q·惠特曼著,化强、李伟译:《合理怀疑的起源——行事审判的神学根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113.[意]恩里科·菲得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4.[意]加罗法洛著,耿伟、王新译:《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115.[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16.[古罗马]西塞罗著,徐奕春译:《论老年论友谊论责任》,商务印书馆2007年版。
    117.[德]卡尔·恩吉施著,郑永流译:《法律思维导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18.[澳]皮特·凯恩著,罗李华译:《法律与道德中的责任》,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
    119.[法]泰·德萨米著,黄建华、姜亚洲译:《公有法典》,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
    120.[法]勒内·弗洛里奥著,赵淑美、张洪竹译:《错案》,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
    121.[法]孟德斯鸠著,申林编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
    122.[法]维克多·孔西得朗著,李平沤译:《社会命运(第二卷)》,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123.[法]卢梭著,李平沤译:《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起因和基础》,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
    124.[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25.[日]田口守一著,张凌、于秀峰译:《刑事诉讼的目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26.[日]西原春夫著,顾肖荣等译:《刑法的根基与哲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27.[日]腾仓皓一郎、木下毅、高桥一修著,段匡、杨永庄译:《英美判例百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版。
    128.[日]棚濑孝雄著,王亚新译:《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129.李洁:《中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构建基本思路论纲》,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年春季卷。
    130.李洁:《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设定需要厘清的基本问题》,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131.李洁、王志远:《公正定罪实现论纲》,载京师刑事法治网。
    132.赵秉志、赵辉:《现实刑事阻却事由探讨》,载《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第5期。
    133.赵秉志、彭文华:《文化模式与犯罪构成模式》,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134.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3期。
    135.陈兴良:《论犯罪构成要件的位阶关系》,载《法学》2005年第4期。
    136.陈兴良:《定罪之研究》,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1期。
    137.陈兴良:《为辩护权辩护——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辩护权》,载《法学》2004年第1期。
    138.张明楷:《论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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